教师资格制度源起于西方,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施教师制度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总体而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宽松。但随着经济和教育的不断发展,教师制度也越来越规范,国家立法颁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改革考试制度使教师资格考试成为“国考”等均体现了我国教师制度在逐渐完善,成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有力保障。了解我国当前实施的教师资格制度,将帮助有志从教者对这一职业有更深的认识。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995年12月12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制定的,同时也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标志着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并确立了教师职业的法定地位。2000年,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2013年,教育部宣布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推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走入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70多年了,而教师资格制度在我国实施也不过20余年,但已经历了几个阶段。正因如此,当下教师群体里获得资格的方式大有不同。了解这个背景,将更清晰教师资格,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获取途径。教师资格制度包括资格证书的管理、认定及发放。其中,资格证书的认定历经最多变化。
1995年底,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发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凡是在《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均属于教师资格过渡范围,申请人如满足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这一过渡阶段,实施的过渡时期认定办法也体现了贯彻落实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中持证上岗的基本要求。
从1997年开始,教育部开始推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将上海、湖北、四川等地作为试点。随后颁布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操作性规范文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是首次全面实施,涉及人员体量巨大,操作复杂,这也对十余年后开展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在原始数据核查方面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阶段,参加认定的教师资格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1993年12月3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当时仍在教师岗位的在职教师,以及师范专业毕业不到一年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另一部分就是有申请意向的社会人员。社会人员申请人需要按《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参加由地方组织命题的包括面试、试讲之类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基本结束后,开始每年春、秋两次正常认定。
2008年以后全国开始使用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研发的“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定工作,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均可以通过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查寻。
2008年至今,我国教师资格证书编号总数为17位,具体的含义为下图,性别代码中,“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
图11 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代表的含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2013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由部分省份承担试点工作后,开始全面实施全国统考。在此阶段,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成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均可以报名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不同学段,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明后才能认定资格。
实施“国考”后,教师“准入”门槛得以提升,操作更加规范,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报名全国统考不再受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身份限制,为非师范生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吸引了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
从地方测试阶段到全国统考阶段,教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内容与形式较之前的地方组织测试阶段大不同。具体可见下表 :
表11 统考前后教师资格考试变化对比
全国统考阶段要求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要求更具体更全面,由国家确定统考的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除考试形式、内容等有变化外,暂行办法也明确地提出了笔试成绩具有有效期,同时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可直接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下载)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对应学段和学科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考试从地方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到全国统考,实际上是对教师准入的高标准化,是国家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举措,也是教师资格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指出,“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政策,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未来的教师资格考试发展趋势必将是围绕教师职业素养对申请人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教师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同样也明确了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制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获得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对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相关的管理部门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对教育事业怀有热爱之情,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素养,具备此法对教师所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确实具有实际的教学能力,经确认合格者,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则对取得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学历进行了规定。而在《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则具体明确了教师资格的种类及教师资格的丧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管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我国的教师资格种类分为七种。分别为:
①幼儿园教师资格;
②小学教师资格;
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在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中,类型代码分别由数字1—7代表以上教师资格种类。
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是自上而下兼容制度。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这种向下通融的机制并不适应教师专业化发展日渐细化的要求,在现实中遇到一定的挑战。
在我国,不同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学历要求也不同。教师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对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偏低,与世界发达地区的教师资格学历要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实现了小学教师本科化,日韩及我国台湾等地也在上世纪80年代规定小学教师需具备本科学历或持有学士学位。提高教师学历也是提高队伍素质的一个抓手。《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已提出“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分区域规划,分类别指导,结合实际,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教师学历标准偏低的局面很快将被打破。
教师法同时也明确了教师资格的管理制度。各类别的教师资格均有对应的管理部门。其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管理。教师法还提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客观来说按类别来进行管理,可以做到谁发证谁负责,包括组织证书的考试和认定等,但容易产生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实施全国统考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将河北、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海南六省及上海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试点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这既是教师职业化的要求,也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经过试点地区的尝试,一年后颁布《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随后在全国开始全面铺开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注册实施的具体细则,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因此,定期注册的实施细则有些会因省而异。
当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面向群体以公办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为主,但部分地区,如广州市也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民办学校的教师是否属于注册范畴以不同地区的注册实施细则为准。
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是教师终身教育的必然趋势,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按照注册暂行办法,对满足注册条件的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需遵照要求参加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目前,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定期注册的考核内容除对师德考核外,就是对业务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同时也明确提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要求。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本人在网上申请,按要求提供定期注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审申报进行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弄虚作假、无故不注册等情况的教师按撤销注册或按注册不合格等处理。在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中,涉及教师资格证书丧失这部分的表述均是指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撤销其证书。推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就显得意义更加重大,既是对教师退出机制的一种探索,也是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的第一步。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未来趋势必是教师行业门槛不断提高,教师资格“终身制”不再,“退出”机制出台。立志从教的年轻人应看到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仅是入行第一步,教师这一职业不仅需要“持证上岗”,更重要的是要有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