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研究关注点,学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是基于相关理论阐释其价值和内涵。如,唐汗卫、程豪等学者以交叠影响域理论为基础构建新型的家庭、学校、社会的合作关系,实现校家社之间的互动联结。二是厘清校家社主体之间的职责定位。多数学者认为,虽然家庭、社会、学校的职责和教育内容不同,但校家社“三位一体”,相互配合,互相渗透,密切联系,对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有积极作用。三是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困境及路径研究。
这些观点为协同育人提供了理论支撑,连同《家庭教育促进法》和系列政策文件是开展协同育人的重要依据。
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作为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其自身尚未建立起一整套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但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理论背景。对这些理论依据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协同育人理论,对协同育人的实践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协同学理论是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教授创立的。从协同学理论来看,家校合作就是教育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密切配合的表现,家校合作就是实现教育功能的其中一个途径。家校之间相互合作和支持,就会引导学校系统和家庭系统产生协同效应。在家校合作中,学校教育居于教育系统的主导地位,指导家庭教育,协调社会教育,从而促使整个教育系统不断有序、健康、和谐发展。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全美家校合作联盟(National Network of Partnership Schools,NNPS)研究中心主任兼首席科学家爱普斯坦在深入研究了中小学校与家庭、社区关系后,提出必须要跳出针对各种理论的无休止争辩,从指导和改善实践的立场出发,在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建立一种以儿童为中心的新型伙伴关系,从而帮助教师更好地工作,增进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效能,提升家长培育子女的能力,密切家庭、学校及社区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能够提升儿童的教育抱负,促进他们在学校教育中获得成功。由此,她提出了交叠影响域理论以指导家校合作实践,并发展和构建了以当好家长、相互交流、志愿服务、在家学习、参与决策和与社区合作为主体的六种实践类型,来指导学校开展均衡、全面的家校合作。
关于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关系问题,爱普斯坦提出了分开责任和共同责任两个概念。爱普斯坦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家校合作是家庭与学校的共同责任,而不是分开责任。
所谓共同责任,是指家长和教师共同承担起教育的责任,家庭与学校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机制,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交换学生成长的信息,沟通彼此的需求和建议,为共同的教育目标而采取适当的行动。共同责任理论强调教师与家长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培养孩子的责任。
爱普斯坦认为,在真正意义上的家校合作中,家庭与学校的关系是合作而不是单纯的分工,教育孩子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种共同责任意味着家庭与学校要沟通、合作和相互影响。学校和家庭之间只有相互交流、支持与配合,才能实现教育的一致性,形成教育合力,使孩子健康成长。爱普斯坦指出,若家长和教师增加合作,学生就会感到教师与家长都很关心自己的学习,从而努力争取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此外,还有共生理论、利益关系论等理论都为协同育人提供了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讲话中强调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三个注重”“四个第一”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2年4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系列重磅讲话和文件出台,意味着家庭教育工作走上了全新的历史性快车道,带来了重大机遇。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十四五”)。在协同育人策略上,“十四五”规划强调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在中小学、幼儿园和社区中建设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2023年1月13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形成定位清晰、机制健全、联动紧密、科学高效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的重视,“协同育人”已经与“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全面发展”一道,成为教育的时代命题。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对家长协同学校教育、社会支持协同育人提出了相关规定和建议。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为家校协同育人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2021年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已成为法律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这两条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家校互动、家长学校活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形式给予了具体说明。
第四十二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鼓励示范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和特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惠及周边社区及学校。
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针对条款中提到的学生情况,教师不仅要告知家长,更要肩负起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
2023年1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在协同育人中的各自职责定位及相互协调机制。
一是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学校要全面掌握并向家长及时沟通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把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职责,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要用好社会育人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资源目录清单,联合开发社会实践课程。《意见》明确了学校在协同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学校要一头连家长,一头连社会,用好社会资源,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是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长要强化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互动活动,充分理解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利用闲暇时间带领或支持子女体验社会,帮助子女更好亲近自然、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素质。这一部分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要求的家长家庭教育重点内容的再次强调和补充。
三是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类教育基地和活动场馆要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儿童文化精品;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着力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清朗社会文化及良好网络生态。这一部分再次体现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了“国事”,不仅事关孩子成长,更事关民族复兴。社区、教育基地、网络等,从硬件场地到虚拟空间,家庭教育离不开全方位育人环境的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