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人孟德斯鸠认为,真正主导人的自然状态的法,是如此定义人的本质与境况的基本内核的:它是一种充满恐惧的焦虑,这一焦虑深深根植于追求自我保存的阴暗冲动。“一开始”,孟德斯鸠写道,“这样的人 只会感到 自己的弱小;他有着 极端的 怯懦”(强调后加)。孟德斯鸠以丛林中的蛮人作为证据:“任何东西都使他们颤栗,任何东西都使他们逃跑。”在此,孟德斯鸠特意突出自己与声名狼藉的霍布斯的分歧,他称,根据这一状况,最初的人的自然关系或者“法”乃是“和平”,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躲避,唯恐不及。
[原注]在孟德斯鸠对宗教批评的反驳中,他当然可以不断强调,自己的作品明确反对可恶的霍布斯。事实上,孟德斯鸠在《辩护》中甚至宣称,开篇关于上帝的第一句话“旨在攻击霍布斯的体系,一个可怕的体系”(11221123)。对此,拉罗什并没有买账(“Réponse”, Laboulaye 6.218):“作者向我们鼓吹他反霍布斯的热诚。霍布斯一定会对这样的敌手报以一笑。”关于孟德斯鸠与霍布斯二者在自然正义方面的教诲的确切关系,见Zuckert富有教益的分析,《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古典自由主义:评孟德斯鸠对霍布斯的批评》(“Natural Law, Natural rights, and Classical Liberalism:On Montesquieu's Critique of Hobbes”)。
虽然如此(孟德斯鸠随即补充道),看到自己相互躲避会“很快”使人们敢于相互接近。其原因尤其在于,人和其他动物一样,都能在这种接触中获得动物性的快感;此外,人也同样具有两性之间的自然吸引力。而后,人们将“最终”获得“知识”,它超过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感觉”;这一发展将会赋予人“一种其他动物没有的纽带”,以及“一种相互结合的新动力”。由此,孟德斯鸠以一个令人宽慰的断言结束了第二节:“意欲在社会中生活”是一条“合于人之本性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