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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的新设想

由《论法的精神》的开场方式所引出的上述深远问题,继续在第二节中隐现。这一节进一步展现并推进了孟德斯鸠对其伟大的现代先行者的传承与背离。追随前人的脚步,孟德斯鸠一开始就宣称,“自然法”“仅仅源自我们存在的构造”,可以通过“考察一个在社会建成之前的人”或“在自然状态中”的人来发现。但是,孟德斯鸠并未进而将“自然法”等同于理智所发现并设立的普遍规则(这种规则是克服由自然自发导致的相互毁灭的无政府状态的必要指导)。相反,孟德斯鸠所称的“自然法”乃是这样一些原则:它们描述了在 那一原初的 境况下,在任何契约性的或实定的法律 之前 ,人类将如何相互亲近并追求其基本需要。而且他坚称,那一境况同样先于理性或理智认识官能的发展。

孟德斯鸠首先突出的是他的自然法新概念的神学意涵。他的论述起自那一条 缺失的 “自然法”:

那一条通过将造物主观念赋予我们,进而使我们朝向他的法则,就其重要性而言是自然法的第一条法则,但依自然法顺序而言并非第一条。在自然状态下,人只是具备认知的官能,而非拥有真正的认知。显然,他最初的想法绝不可能是思辨的理念:在思考寻找自己存在的根源之前,他会先思考保存自己的存在。(1.2)

通过一开始就抬出这条将造物主观念“赋予”我们,并由此“使我们朝向他”的自然法,孟德斯鸠显然以一种对古老的正统自然法观念的明显效仿(echo)装点了自己的论述(而且在回应宗教审查官时,孟德斯鸠毫不迟疑地将这一效仿作为证据,证明他归属于某种正统,参“辩护”,OC 2.1131、1133)。但是只需稍作思考便能发现,如 邓宁 (William Dunning)所说,“在自然法中”,“敬畏造物主”“这一观念的内涵”“完全不合逻辑,而且有悖于他关于前社会状态的人或自然法的基本设想”。 事实上,孟德斯鸠用这样一种笨拙而突出的装点,使我们注意他的“自然法”观念与传统相距多远。不过,他并未止步于此。

孟德斯鸠表明自己的如下看法:人就本性而言完全对任何宗教经验无动于衷,而且他们既不知道,也不朝向任何上帝,不管他是自然的抑或启示的上帝。这帮助我们揭开了孟德斯鸠在第一节结尾所作的断言的激进内涵。他说,“这样一种存在”,也就是人,“ 在任何时候 都能忘掉他的创造者”(强调后加)。换言之,正如孟德斯鸠在“辩护”中解释这句话时所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容易”忘记“自然宗教”。他提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即因为自然宗教对人心的吸引总是极其微弱的,“上帝就通过宗教法规使人记起”。而这一宗教法规,正如他在“辩护”中解释并强调的,也就是 启示 宗教的律法(尤见OC 2.1125、1132)。然而,正如拉罗什教甫指出的,孟德斯鸠并未说这些法规必然是 基督教 这一启示宗教的律法,或者必然是某一特定启示宗教的律法(见“批判的审查”[“Examen critique”],Laboulaye 6.121)。更具洞察力且富于启示的是教甫的下一个观察,它揭示出第一章结尾那些语句的意涵:

我们需要注意,不管这是什么宗教,按照作者[孟德斯鸠]的见解,淳化风俗完全不是宗教的事务:它是哲人的事务。上帝,根据宗教法规,使人记起人亏欠于他的东西;而哲人,根据道德法规,使人记起他亏欠于自己的东西;而立法者则使人记起他亏欠于他人的东西。 UFcrvzXXYQYy/IrH2eo9Cyc5uhuUT3wznMD8c4LazELJ6BY/bCxtbDk7p0CDBj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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