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中首要的关键因素是政体形式。随着孟德斯鸠在第二章中开始分析不同的基本政体,民主共和政体以其古希腊罗马的样板闪亮登场,使贵族共和政体(以威尼斯为代表)、有限君主政体(以法国为典型)这些对手相形见绌,而专制政体则作为一种黑暗的基本(default)境况在背景中阴沉地回荡,当政治与立法的理性流产或受挫时,人性很有可能堕入其中。在孟德斯鸠对几种基本政体之“本性”与“原则”的介绍中,专制政体被放在了最后,而且也是孟德斯鸠在第一部分中讨论篇幅最少的政体。但是,读者的眼睛却不由自主地被关于专制政体的论述所吸引。伴随着这种病态的迷恋,他们也意识到这正是 所谓的 (the)政治病理学(pathology)。几乎所有评论过《论法的精神》的人都已经发现,专制政体作为阴暗的负极,为整部作品的道德指针设定了最为明晰的指向。 不管关于孟德斯鸠的正面标准或企划已经或可能引起多么大的争论,没有人会错失他对专制政体的那种唯恐避之不及,并且意图阻止其侵入欧洲的态度;也没有人会看不到他希望帮助世界上专制横行的广大区域缓和专制政体可悲可叹的恶性,只要那还有一线生机。随着孟德斯鸠展开其教诲,政体是否“宽和”(moderated or moderate)这一区分逐渐遮蔽了其他规范性的政治划分。这一区分首先在第3章第9节被引入,“宽和”在这一关键用法中的含义等同于“非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