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全新的政治科学取代了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这是一种规范的(normative)实证的政治科学。其研究对象正是“法的精神”。第3节的末尾给出了孟德斯鸠所谓的“法的精神”的概要蓝图:
法律有必要(Il faut)与业已建立或希望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联——无论这些法是塑造政体的,如政治法;抑或是维持政体的,如公民法。
它们应当(Elles doivent)与国家的 物质特征 (le phy sique)相关联,顾及气候的寒冷、炎热或温和,土地的质地、位置与大小,诸民族的生活方式——农人、猎人抑或牧人;它们应当与宪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关,顾及居民的宗教、脾性、财富、数量、商贸、道德、风尚;最后,各种法律相互之间存在关联,这种关联体现在它们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标、它们赖以建立的事物秩序上。必须从所有这些视角考察法律。
这就是我在此书中着手做的事。我将一一检验所有这些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所谓的 法的精神 。
在进入孟德斯鸠随后对其科学所作的细致阐发之前,我们可以总结一下他对其现代先驱的政治理论所作的含蓄批评与修正。他们未能把握自己的关键洞见的全部意涵。他们有着正确的理论起点,即,尽管人一般都生活在由法律体系统治的稳定社会中,但要最好地认识人的激情(它们表现于人的行为和见解),还需从这一假设出发——有法的政治社会对人而言 不是 自然的,而是人为了应对自然可怕的匮乏而创制的。然而,以上论点意味着,人的不同类型(它们由不同类型的有法的社会环境所塑造)有着远为广阔且极为深刻的多样性,远超现今已有的认识。每一特定国族对其成员的礼俗塑造,都铸造或重铸了这一文化中的个体感受以及试图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方式:“人,这一可塑的存在,在社会中使自己屈从于他人的想法和印象”(序,230b)。人类,这一与生俱来就极为“可塑的存在”,为了在有法的社会中设法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使自己屈从于”五花八门的政治存在。这些政治存在中,没有一个代表这一可塑性的实现、完满或自然顶点。那些后天习得但依然根深蒂固的习惯、风俗以及信仰,赋予了每个民族其自身特有的、复杂的“普遍精神”(见第19章的标题)。这一普遍精神成了某种第二自然:
人类极大地依附于他们的法律和习俗;它们塑造了每一国族的幸福;改变法律和习俗几乎总会带来巨大的动荡和流血,所有国家的历史都表现了这一点。
而在不同的国族传统中,都蕴含一定程度的政治智慧:
我首先考察了人。我相信,在无限多样化的法律和道德中,人并 不仅仅 由其幻想所引导。(序;强调后加)
无论幻想或错误在每一种不同的法律构造中有着多大的影响,理性总是在其中有所作用,即便它受到束缚、迷蒙不清。此外,“错误自身中总是蕴含着某些真理”(8.21)。孟德斯鸠将表明,不同的传统法律与习俗如何服务于可被理解的、或许并不总是十分明智的功能或目的——这些功能或目的与特定的政体形式相关,与维持这一政体形式所必需的特定激情或习惯相关,也与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基础以及该国族传统的历史实践和信念(无论智慧还是愚蠢)相关。
孟德斯鸠这一新的事业绝不意味着,所有国族的“精神”都同等的好,甚或都同等的值得支持。某些“普遍精神”能够更为有效且完全地满足对于安全基本的、原始的、永久的自然需要(这一需要在社会中被体验到)。其他的国族精神则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对安全的需要,并且常在特定情形下超过必要的程度。但是,就连这种阻碍也能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习惯,一种癖好。我们一定不能低估它的心理强度,它甚至能改变安全本身的含义:
对于那些不习惯享受自由的人来说,自由本身显得不可忍受。就好像那些生活在沼泽国家的人,纯净的空气对他们来说有时是有害的。
在这种情形下,突然引入更大程度的真正自由或安全,本身可能成为一种僭政:
有两种类型的僭政:一种是名副其实的,其特征在于政府的暴力;另一种是观念上的,当执政者设立的东西冲击该国的思维方式时,人们就感受到这种僭政。
因为历史表明,一个民族“将那与其习俗或癖性相合的统治称为自由”(19.2-3,参上下文)。最终,孟德斯鸠确实描述了他“所认为的”、“人所能设想的最佳统治类型”的本源;不过,在他论述的语境中,他强调必须要有一系列演进的、非凡的历史巧合,并配之以审慎与未曾意料的偶然事件,才使得德意志国族诞生了这样一个“宽和的”(well-tempered)政府(11.8)。
孟德斯鸠在序言中平静(却更显有力)地表达了自己要指导人类改革自身实存的雄心。他希望(我们在之后会看得更清晰),人性中自然而普遍的需要,即对安全以及对保障安全的自由的需要,能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得到更明智且有效的满足。在孟德斯鸠手中,政治哲学的任务首先是对法律和习俗为何在不同国族中成为其所是,给出科学、历史的解释,而后研究渐进式的改革如何以最不可能回火的方式取得成效。随着其教诲的展开,孟德斯鸠小心翼翼地引入了某些理性的或“自然的”人权与法的普遍原则。这些普遍原则确定了那些构成个人与家庭之自由或安全的基本要素。但是,孟德斯鸠迫使自己的读者认识到,尽管关于这些最为基本的权力或保障的立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为人所殷切期待的实质性成就,然而,这样的立法只不过筑造了一个基底或框架而已,一如以往。在推进人的安全方面,一般与之同等甚或更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改革特定国族的传统实践和信念。这种改革精细、复杂而困难,旨在促使这一民族的成员在合作与竞争中,更多地相互保障安全,更少地相互威胁。
孟德斯鸠设想的完全意义上的“法的精神”的科学,乃是这样一种政治科学——它兼具谨慎的改良主义与胸怀宇内的雄心;在面对根深蒂固、复杂多样且必须实行改革的政治特例时,它如履薄冰,并因此怀疑立法中是否存在任何同一性。从这一政治科学中,可以引出一种关于审慎(prudence)的新的大众教育。孟德斯鸠在序言中所谓的“启蒙”或解放“偏见”,首要的正是指这一教育:
民众被启蒙并非无关紧要。官吏的偏见始于国族的偏见。在蒙昧的时代,一个人就算干了天大的恶事也不存疑虑;在启蒙的时代,一个人干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一个人看到了旧时的暴行,就看到了改正的方式;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改正本身也产生暴行。如果害怕雪上加霜,那就莫理邪恶;如果不确定能锦上添花,那就保持善好。我们考察各个部分,就是为了判断全局;我们检验所有的原因,就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孟德斯鸠继续说道,因为人“在社会中使自己屈从于他人的想法和印象”,结果便是:
当自己的本性被揭示时,人就能够平等地认识它;而当自己的本性被遮蔽时,他甚至会失去对它的感知。
某些共同的偏见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它们甚至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人对自身潜在本性的感知。这些有着如此惊人力量的“偏见”,正是孟德斯鸠想要尽可能移除的。不过,孟德斯鸠在此并没有进一步道明这些偏见。但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些偏见就是从专制统治中产生、反映其治下生存状况的宗教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