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正确理解掌握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的含义。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性检验,并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
监督检验是一种过程监督,包括对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核实确认,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以及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等。
定期检验是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按照一定周期开展的检验工作,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在具备安全性能的状态下和规定的周期内运行,将发生事故的概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委托检验不是法定检验,一般由客户根据需要,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可以是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可以是其他技术机构。
措施: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是特种设备检验中常见的检验种类,应正确理解掌握其含义,并根据情况正确选择使用。
原因: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设备的总称。而一般设备是指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
措施: 正确区分特种设备和一般设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类特种设备。法律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以目录的形式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品种范围,是为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规范国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目录按照设备危险性原则、国际惯例接轨原则以及社会共识原则确定。
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政府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其规定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措施: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要求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中应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原因: 人们习惯把“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笼统称为“特种作业操作证”,致使人们在使用中不能够清晰地辨别、使用,产生混淆。
措施: 正确区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颁发部门和适用范围。
“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关键词是“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样式如图1-1所示。
图1-1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中关键词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样式如图1-2所示。
图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了其适用范围和参数范围。
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该法。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不适用该法。
《特种设备目录》对特种设备的种类有明确的定义,均包括特定的参数范围,如: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 L且内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监督检验是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环节中常见的术语,但二者实施的主体不同,工作性质和内容不同,若不能正确区分,易产生混淆。
措施: 正确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监督检验的实施主体、工作性质和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是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目的而设立的从事决策、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部门;监督检验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是行政支持类的技术机构,无行政执法权,是在行政机关的授权下,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等法定工作的技术组织或机构,其工作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监督检验具有法定性、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