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由于各种原因,单位不明确焊工的要求和职责,导致焊工无法做好本职工作。
措施: 单位应对焊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准入考试,使焊工清楚了解个人工作要求和职责。如GB 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中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具备相应的能力。焊工应按规定的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焊,当工况条件不符合焊接工艺规程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时,主管技术人员应该禁止施焊,焊工也应该拒绝施焊。
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GB 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具备相应的能力。
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中对焊工考试项目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措施: 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的焊工应按照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明确自己持证的合格项目及适用的焊件范围,再从事合格项目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原因: 焊接工艺规程是依据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的,不执行工艺纪律,不按焊接工艺规程施焊,极易出现焊接缺陷或接头不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影响产品质量,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这在焊接施工过程中是不允许的行为。
措施: 加强工艺纪律教育和检查,确保焊工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按焊接工艺规程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