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期后,由于户部钱的特殊建置,唐初尚书省户部四司之一的户部司,开始以他官“判户部”的新形式来掌管这一机构。如《五代会要·建昌宫使》所说:
唐代以户部、度支掌泉货,盐铁则特置使名。户部、度支则尚书省本司侍郎、郎中判其事。
又《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宣宗大中十年(856)九月胡三省注也指出:
唐自中世以后,天下财赋皆属户部、度支、盐铁,率以他官分判。户部侍郎判户部,乃得知户部一司钱货、谷帛出入之事。
与财政三司中的其余二司相同,户部司及其所掌之户部钱,是为唐后期使职财赋分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们研究这一财政组织及制度的过程中,户部司机构的变化以及户部钱的建置和对后期中央财政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
据《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的有关记载,唐前期举凡建造户籍、均田收授、贡赋课役乃至于官吏的永业职分、俸禄食封之类的事务无不统归之户部司,户部本司由此成为律令格式所规定的户部四司中职任最为繁重之司。
不过,开元二十五年(737)《唐六典》成书之时,户部司职掌的实际情况已与律令格式的规定颇有出入。因为事实上自开元九年侍御史宇文融任租地安辑户口诸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以来,诸如户口均田之事便已逐渐脱离了户部司而权移他官。 裴耀卿改革漕运后,征调财赋之任则委于转运使。与此同时,度支司也以财赋出入之务转剧而改以他官专判。开元二十二年九月萧炅以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别官“判度支”的情况开始出现; 安史之乱后,“判度支”(即度支使)与诸道盐铁转运等使一道,作为实际上的理财官职渐次固定下来。
代宗永泰元年(765),判度支第五琦与转运使刘晏始实行以地域划分的财赋分掌制。这一分掌制度在德宗贞元八年由度支使班宏与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确立下来,而使职理财的结果是促使原有的户部机构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其中度支司由于一直作为度支使支配下的机构与户部司繁简互调,就连设置也作了相应改动。《册府元龟·邦计部·总叙》称:
建中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杜祐(佑)奉(奏):天宝以前,户部事繁,所以郎中、员外各二人判署。自兵兴以后,户部事简,度支事繁,度支郎中、员外各一人,请回辍户部郎中、员外各一人分判度支案,待天下兵革息却归本曹。
因此,德宗贞元初陆长源《上宰相书》语及当时“户部无版图”“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妄请”的情况 ,应正是当时户部诸司(除度支外)已虚有其名成为闲司的真实写照。
然而户部司这种职闲任轻的状况却终于因李泌建置户部钱一举而改变,事由李泌增百官俸而起。《新唐书·食货志五》略曰:
建中三年,复减百官料钱以助军。李泌为相,又增百官及畿内官月俸,复置手力资课,岁给钱六十一万六千余缗。……李泌以度支有两税钱,盐铁使有管榷钱,可以拟经费,中外给用,每贯垫二十,号“户部除陌钱”。复有阙官俸料、职田钱,积户部,号“户部别贮钱”。御史中丞专掌之,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五十五万缗。京兆和籴,度支给诸军冬衣,亦往往取之。
李泌建“户部别贮钱”的时间,《唐会要·户部侍郎》系于贞元四年(788)二月。 此举将原来由度支支给的京官俸料,改由户部支给,同时规定户部钱由他官专判。在此之前,由他官兼判户部司事的情况虽亦有之,如《旧唐书·德宗纪上》建中二年十一月乙亥,“以江淮转运使、度支郎中杜佑代判度支、户部事” ,却与此不同。因为胡三省所谓掌判“户部一司钱货、谷帛出入之事”的“判户部”一职正是自贞元以后才出现,并逐渐确立下来。此外《新唐书·食货志》所说御史中丞,就是当时兼任户部侍郎的窦参。唐代后期,以户部侍郎“判户部”,称“判本司”者占绝大多数。文宗时还作了特别规定,《旧唐书·文宗纪》称:
(开成三年,夏四月)辛卯,户部侍郎崔龟从判本司事。诏曰:“户部侍郎两员,今后先授上者,宜令判本司钱谷;如带平章事,判盐铁度支,兼中丞学士不在此限。”
此外“判户部”者的选任,元和以后也极不一般。《新唐书·孟简传》称:
户部有二员,判使案者居别一署,谓之“左户”,元和后,选委华重,宰相多由此进。
足见此职在当时极受崇重。之所以如此,应和其所掌户部钱对于朝廷意义特殊有直接的关系。
他官“判户部”的形式既已确定,户部司也就顺理成章为户部使主持下的机构。唐后期户部司虽仍设郎中、员外郎,但“判使案者”杂以他司郎官的现象却极其普遍 ,反映了财政部门内部“官”与“职”进一步发生了分离。户部除设判官外,元和六年(811)四月,还增置巡官二人。 巡官不仅要对本司财物的征收使用进行巡视监督,还往往被派遣主持和籴、和粜等事务,“专丰耗发敛之任” 。
掌判财赋的户部司,在主要职能方面也与唐初户部司有所不同。除了仍旧掌管官吏职田及其子孙世袭食封等事外,更重要的是主持京官俸料的发放,用户部财赋进行和籴。元和、长庆以后,诸州常平义仓的管理发放等也要知会户部。此外,户部使作为财政长官之一,还需同度支盐铁使一道共商财政大计,决定财经政策。例如元和七年兵部尚书判户部王绍、判度支卢坦以及诸道盐铁转运使王播有关飞钱的奏章 ,就是史料记载中最早的三使共同发布的法令。而正是这一奏章与法令,第一次充分体现和明确了户部司作为财政三司之一的作用与地位。
前述《新唐书·食货志》载李泌所置“户部别贮钱”内仅包括度支两税与盐铁“中外给用”每贯垫二十的除陌钱,以及阙官俸料及职田钱。《册府元龟》卷四八四关于此项经费的记载则尚有其他:
(贞元)四年二月诏,以中外给用除陌及阙官俸,外官一分职田(《唐会要·户部侍郎》作“外官阙官职田”),停额内官俸及刺史、执刀、司马、军事等钱,令窦参专掌之,以给在军、京文武官俸料。
此处之“额内官”者,亦属正员之外,其数“当正官三分之一”。 李泌所停“额内官俸及刺史、执刀、司马、军事等钱”,就是《唐会要》卷五八《户部侍郎》所说“减员官诸料”及地方官的一应手力杂给。此项财赋未详其数,但另一项财赋也即阙官俸料等,却在后来的史料中再次出现:
(元和六年)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
又据李绛《论户部阙官斛斗疏》:
元和六年,户部侍郎李绛奏曰:“天下州县皆有户部阙官俸料职田禄粟,见在计有三百余万石。”
此处所说三百余万石,是元和六年阙官俸料职田等(也应包括外官的一分职田在内)的总收入。其数额应与贞元时相差不远,也应是唐后期无水旱之灾的正常情况下可达到的标准。
此外,对于这项财赋,户部一般并不在全国各地再设专门机构去管理。据李绛疏中说,此项户部钱“旧例便牒诸道(度支盐铁)监院准时价粜货市绫绢,送纳户部”,但是由于“巡院官少有公心”,谎报估价,贱粜贵买,“计度所粜斛斗,回市轻货,比及到京输纳之时,损折奸欺,十无七八。枉破官物,利入私人,无益于公,有害于理”,再加上送纳户部的做法也不便于赈贷救灾,所以李绛提出“伏请便令州县收贮,如是观察州即令观察判官一人专知判,诸州即录事参军专知判”。也即元和六年之前诸道度支盐铁监院代管,而在元和六年之后,则委于地方州县“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了。
在上述两大项财赋之外,则是度支盐铁两税、筦榷等的除陌钱。除陌钱是户部“可以拟经费”的一项主要来源。它从“中外给用”的政府支出中抽贯而得。据《资治通鉴》卷二三三德宗贞元四年正月李泌奏增京官俸条《考异》引《实录》称:
初除陌钱隶度支,至是令户部别库贮之,给俸之余,以备他用。
除陌钱其实唐后期度支、户部分别有之。如前所述属于户部之“垫陌”最初仅每贯二十文,但元和中又有所增加。先是元和九年八月敕,以“诸司食利本钱,出放已久,散失颇多”,令以除陌钱“量其所欠,添本出放”。当时规定,“户部除陌钱每缗增垫五钱,四时给诸司诸使之餐,置驱使官督之,御史一人核其侵渔,起明年正月,收息五之一,号‘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 所以至元和十年,户部除陌钱已是每贯二十五文。
除陌钱的比率,元和后期至长庆初更以朝廷对藩镇的战争不断升级而增长。元和十一年,“会吴元济、王承宗连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经费屈竭。皇甫镈建议,内外用钱每缗垫二十外,复抽五十送度支以赡军”,“穆宗即位,京师鬻金银十两亦垫一两,籴米盐百钱垫七八”。 最多时朝廷甚至敕令“诸道除上供外,留州留使钱内每贯割二百文以助军用,贼平后仍旧”。 不过所增部分当时显然大部隶于度支供军,并不割归户部。那么户部下之除陌钱比率元和、长庆以后究为多少呢?《旧唐书·食货志上》: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对此,《新唐书·食货志四》也有穆宗即位,“寻以所在用钱垫陌不一,诏从俗所宜,内外给用,每缗垫八十”的记载 。试想仅凭一道敕文,当然不可能控制除陌额的增长。不过这里所规定的“内外公私给用”的“每贯一例除垫八十”,大概就是户部属下之除陌钱了。《唐会要·延资库使》载懿宗咸通五年(864)七月夏侯孜奏,即说到“请于诸道州府场监院,合纳户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钱内割一十五文,属当使自收管”,此语在咸通八年九月延资库使曹确奏中又有重复。 足见每贯八十文,正是唐后期户部除陌钱的定制。此外从夏侯孜奏中也可知道,户部除陌钱因为要从度支盐铁钱“中外给用”中抽贯而得,所以也一直由诸道州府场监院代管而直接送交上都。
关于唐后期户部除陌钱的收入情况,史料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据《通典》卷六《赋税下》建中初朝廷供内供外的总支出,已达四千六百余万贯石(内中钱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贞元中若不少于此数,则除陌钱的收入或已在六十万贯以上。 元和后期至长庆以后,朝廷的收入虽已开始下降,但据史载,开成中王彦威上《供军图》,尚称当时租赋一岁所入,“总不过三千五百余万(贯),而上供之数三之一焉”。 三千五百余万贯即上供、送使、留州钱的总数。虽然留州、送使恐已不再由中央控制支配,但彼时除陌比率已逐渐提高,所以元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户部除陌钱的收入可能不减反增。开成中即使仅按上供钱除垫八十的比率计算,也能超过九十万贯(缗),它在整个户部钱中,无疑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
此外,关于上述诸项,也即除陌钱、阙官俸料、职田钱及所停额内官俸等于贞元四年之际的总收入,据《旧唐书·德宗纪下》记载是“岁得三百万贯”,而《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亦曰时“岁贮钱仅三百万贯”。 这个年总收入,当然尚不包括后来增加的税茶钱。
贞元八年,朝廷因诸道盐铁转运使张滂所奏而行税茶。据《新唐书·食货志四》称,时“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自是岁得钱四十万缗” 。税茶钱一开始就规定置于户部,《旧唐书·王绍传》所说户部诸项收入中即包括茶税 。又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五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亦称:
近者有司奏请税茶,岁约得五十万贯,元敕令贮户部,用救百姓凶饥,今以蓄粮,适副前旨。
不过此处陆贽说茶钱“岁约得五十万贯”,或者是初税时有司估算,实际则可能更接近于两《唐书·食货志》等所说的四十万缗(贯)。唐后期茶法屡变,茶钱也随着税率或榷价的提高而不断增长。如穆宗长庆中,盐铁使王播“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即以此来推算,则此后户部之茶税年收入总额,便至少应在六十万缗(贯)以上。 这样开成中仅除陌、税茶两项,至少已有一百五十万(贯),较之贞元、元和之数,即或总数有减少,但唐中央政府还是尽力通过户部的“别贮”,以保障其收入的。
茶钱虽入户部,但一应税茶及有关事务,其初即被委于诸道盐铁转运使及其属下茶场、巡院等机构。如陆贽要求“望令转运使总计诸道户口多少,每年所得税茶钱,使均融分配,各令当道巡院主掌,每至谷麦熟时,即与观察使计会,散就管内州县和籴” 。不过后来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新唐书·食货志四》言长庆初盐铁使王播增茶税后,“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 所谓“两川以户部领之”,据《旧唐书·庾敬休传》,乃是户部侍郎崔元略奏请将剑南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税茶及除陌钱“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招商人便换”。也即两川税茶事分归度支,茶钱等需经度支转户部。但至大和元年(827),判户部崔元略奏请将税茶事委于西川节度使,每年出四万贯送省,此后由于节度使司“不依元奏,三道诸色钱物,州府逗留,多不送省”,所以庾敬休判户部,便“请取江西例,于归州置巡院一所,自勾当收管诸色钱物送省” ,此即山南西道秭归院。可见两川税茶事,中间几度变化,最后由户部自设巡院以主之,这是不同于东南各道的较为特殊的做法。
至于东南各道的税茶事,文宗时也曾由于王涯、郑注等人改易茶法,重增榷税发生混乱。“(大和)九年,涯以事诛,而令狐楚以户部尚书右仆射主之,以是年茶法大坏,奏请付州县而入其租于户部”,但开成元年李石任盐铁使后,又将税茶事归于盐铁,所谓复“贞元之制也”。 值得注意的是,茶法如此屡经变化,税茶事或“付州县”,或“归盐铁使”,但“入其租于户部”的原则始终未改。
唐后期朝廷与藩镇长期对峙和不断进行战争的结果,造成了中央政府税赋经常入不敷出。为了摆脱财政日益困窘和空虚的局面,政府即不得不想方设法在原来的财税收入之外挖掘新的财源,户部钱就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立和集中起来的一笔财赋。陈明光《唐代“除陌”试论》一文分析唐政府行使除陌钱的原因曾指出,由于除陌的对象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中“充外费”的那一大部分,因此在上供、送使、留州三级分成的财政制度确立后,朝廷仍可通过“除陌”从送使、留州两部分抽得巨额财赋直隶中央支配。
除陌钱使唐朝廷在收入外增加了收入,扩大到整个户部钱无不是如此。举凡阙官、减员官俸料、职田钱乃至于茶税,都或由紧缩开支,或由增加征敛,无不是两税盐铁主要收入之外,唐政府惨淡经营所得。而中央政府所以要将它们一一集中于户部,则有其特殊的用意。《旧唐书·许孟容传》载其贞元十九年上疏称:“户部所收掌钱,非度支岁计,本防缓急别用。” 又柳宗元《上户部状》也说到,“户部钱是准敕收贮,不合别支” 。足见户部与一般属于中央政府的财赋不同:它不在度支的计划用度之内,也不允许任何财政部门(特别是经手财赋的地方州县)随便挪用旁支,而是被作为朝廷严格控制之下,专款专用及应付国家临时急需的一笔特别经费。
那么,贞元、元和以后每年约三百四五十万的户部钱,究竟如何支配呢?从史料记载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官员俸料及在京诸官司办公费用的支付
李泌在建立户部钱时,首先是为了使京官俸料能够有固定的来源,所以由除陌钱、阙官俸、职田钱等(元和以后主要是除陌钱及茶钱)组成的“户部别贮钱”,规定由户部侍郎专掌,“皆以给京官,岁费不及五十五万缗”。
五十五万缗当是贞元四年时户部钱内一项主要的固定支出。京官俸料李泌定后变化不大,但元和中李吉甫对于“名存而职废、额去而俸在者”有所削减。此后某些官司及官员的俸钱又有增加。如元和十五年及大和元年,翰林学士及中书待诏两度增加每日杂买钱各百文,即规定仍“以户部现钱充”。
其次元和六年之后,户部所需支付俸料钱,尚不止于京官。《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上》载: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敕:“河东、河中、凤翔、易定四道,州县久破,俸给至微,……宜以户部钱五万五千贯文,充加四道州县官课。”
(元和)七年五月,加赐泽、潞、磁、邢、洺五州府县官料钱二万贯文。其年十二月,以麟(按:当作“鄜”)、坊、邠三州官吏近边俸薄,各加赐其料钱。
据此,则元和中某些地区州县官特别增加的俸料也由户部支付,元和六年闰十二月与元和七年十二月两次敕中所加之钱可能后来即成为定制。《唐会要·内外官料钱下》载会昌元年(841)中书门下奏,即称据此两敕,户部应给河东、凤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的课料钱,共六万二千五百贯文。 所以如将此数加上,则元和以后每年户部内外俸料钱的总支出,至少超过了六十万缗(贯)。
发放京文武官俸料外,户部钱尚要充“百司纸笔等用” 。如前所述,元和九年,户部除陌钱又每缗增垫五文。这笔钱不仅用于在京诸司食利本钱,且所得利还“并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之用,号“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 而某些机构大的修缮,还需户部另外拨款。如元和中之弘文馆,即曾以“左户羡财百万,附益而修饰之” 。
因此户部钱建置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障了唐后期政府部门官员俸料和日常办公用度,由此维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二)备水旱与和籴
《旧唐书·王绍传》曾明确指出,户部收阙官俸、税茶和诸色无名之钱是在“兵革旱蝗之后”,“以为水旱之备”。 因此户部钱建置后的第二项用途,就是备水旱与和籴。《册府元龟·邦计部》及《新唐书·食货志》都曾述及以户部钱用于京兆和籴。又前揭《旧唐书·许孟容传》在说到户部钱“本防缓急别用”后即提出:“今此炎旱,直支一百余万贯,代京兆百姓一年差科。” 可见户部钱首先可以用于京兆地区的灾荒救济。其次以户部钱行此措施也还不限于京兆府,前述贞元十年陆贽《均节财赋恤百姓六条》其五“请置义仓以备水旱”,即要求将茶税“散就管内州县和籴”。 此措施或行之未久,但以户部财赋在州府行赈济或和籴则确有其事,如前述李绛元和六年八月奏请将户部在各地的阙官俸料、职田钱等交州县代管,“在所收贮,以备水旱”。又如《唐会要·和籴》载:
(长庆)四年八月,诏于关内及关外折籴、和籴粟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欠。其和籴价以户部钱充,收贮,寻常不得支用。
户部钱物用于赈济的具体例子,还见于文宗时庾敬休关于“请粜西川阙官职田禄米以救贫人”的奏请。 除此类情况外,唐后期度支盐铁在边境军州或江南地区和籴、和粜,也往往“贷户部别库物充用”。 由此推测,在《册府元龟》所说经费中除去支付俸料、和籴等用度外,所余“常贮仅二百余万,国计赖焉”的那部分户部钱中, 用于和籴者应占其中极大部分。此种做法,说明户部钱在当时对于国计民生确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这里还要连带提及的,是宪宗元和元年正月制书规定了“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的制度。 此后,户部为州县所管的诸项钱物虽没有明确划入常平仓义仓范围,但有关常平仓义仓事务却显然划归户部。如《唐会要》卷八八所载元和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关于州县常平义仓减价出粜的奏疏,长庆四年三月关于义仓由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考满之日”由“户部差官交割”的制书等 ,都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而此类事务所以归户部,应与户部司所掌诸项“别贮钱”也用于备水旱、和籴、赈济,性质“有类义仓”(陆贽语)有关。
(三)军费支出
在上述用途之外,“户部别贮钱”还有一项重要的支出,这就是前述《新唐书·食货志》所说:“度支给诸军冬衣,亦往往取之。” 说明户部钱在最初,就有一部分被用于供军。元和后期户部除陌钱的增长,更使这部分支出不断增加。文宗时王彦威说度支收入的“三分之中,二给衣赐。自留州留使兵士衣赐之外,其余四十万众,仰给度支” 。可见度支压力之大,故诸军冬衣不得不从户部取用。武宗会昌五年(845)九月,李德裕建备边库,明确规定“收纳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钱物”。备边库大中三年(849)以后改名延资库,四年八月敕以宰相判,“其钱三司率送。初年,户部每年二十万贯匹,度支盐铁每年三十万贯匹”。尽管史料中称“次年以军用足,三分减其一”,但可能并未成为事实。因为在咸通五年(864)延资库使夏侯孜奏中,已说到“户部每年合送钱二十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五贯匹”,而咸通八年九月曹确奏,此钱计为“三月、九月两限绢二十一万四千一百匹,钱五万贯”,足见后来户部应纳延资库的钱物不但没有逐年减少,反而不断增加。这种现象与夏侯孜所说“又缘累岁以来,岭南用兵,多支户部钱物”的情况都表明 ,唐大中、咸通以后,由于中央政府从度支盐铁系统所获税收明显下降,户部钱承担军费的比例便不得不大大提高了。
(四)羡余贡奉
在一般的“军国之用”之外,户部钱与度支、盐铁同样,每年也要拿出相当的部分充作对皇帝的贡献。如元和时宪宗曾问李绛:“故事,户部侍郎皆进羡余,卿独无进,何也?”说明在此之前以户部钱充羡余贡献,已成为惯例。此类使职的贡献虽由李绛等一度废止,所谓“讫绛在位,献不入禁中” ,但在元和后期,则再度恢复。
上述情况说明,户部钱虽然在“度支岁计之外”,但“国计赖焉”,实际上是唐朝廷不可或缺的一项流动资金。唐后期朝廷与藩镇及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愈来愈频繁,财赋征收愈来愈困难,其时,中央对于户部钱采取的办法,除了提高除陌钱的比率和茶税的税率等外,更加强了对于这部分钱的控制和管理。实际上自元和末起对于户部钱就和度支、盐铁钱一样有严格的出纳制度。《唐会要·户部侍郎》略云:
(元和)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年来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然而制度虽定,执行起来却绝非容易,就户部来说尤其如此。上面已经谈到,户部与度支、盐铁二司的一个不同点,是它在地方一般不设巡院。户部的钱物或由诸道度支、盐铁场院代管(如茶税及除陌钱),或交归州县负责(如元和六年后阙官职田钱等)。因此在征集管理的过程中困难很多,地方州县所负责的那部分钱尤其如此。据《唐会要》同卷载开成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崔蠡奏,当时对于这些要经州县官之手的“户部诸色斛斗”,曾特别要求“自今以此,刺史、观察使除授到任交割后,并须分析闻奏”,但此规定似乎并未奏效。至大中二年兵部侍郎判户部魏扶奏,仍称这些钱物由于“散在天下州府,缘当司无巡院觉察,多被官吏专擅破除,岁久之后,即推在所由腹内。徒烦勘诘,终无可征”。因此又只好制定更为严密的出纳交接手续及奖惩办法:“今后诸州府钱物斛斗文案,委司录、〔录〕事参军专判,仍与长史通判。每至交替,各具申奏,并无悬欠。至考满日,递相交割,请准常平义仓斛斗例,与减选,仍每月量支纸笔钱。若盗使官钱,及将借贷与人,并请准元敕,以赃论。如征收欠折及违限省条,并请量加惩殿。如缺司录,即请令选诸强干官员专知,不得令假摄官权判。”
如此严格的制度,一方面固然体现了当时对于户部钱的重视,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在户部钱的管理与使用问题上中央与地方发生的矛盾愈来愈多。而“盗使”“欠折”之类的问题则经常发生。事实上从元和末以后,对于积年悬欠,“推在所由腹内”“终无可征”的户部财赋放免的规定,已在皇帝即位的“德音”中一再出现。尽管如此,户部方面的积欠仍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到了大中咸通以后。据前述咸通四年延资库使夏侯孜奏,自大中八年以后至咸通四年,户部积欠延资库钱已达一百五十万五千七百余贯匹;而据咸通八年曹确奏,自六年至八年户部积欠又增加了三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贯文(匹?)。而且由于户部司拒绝了夏侯孜所要求的将“八十文除陌钱内割十五文,由延资库使收管以填积欠”的做法,“其除陌十五文当司仍旧收管”而“钱绢依前不旋送纳”,所以曹确不得不再次请求“诸道州府场监院合送户部钱绢内分配,令勒留不(按当依《册府元龟》作“下”)合送延资库数目,令本处别为纲运,与户部纲同送上都,直纳延资库,则户部免有逋悬,不至累年积欠”。 也即将度支和盐铁场监院将应按比例给户部的除陌钱,计算应给延资库部分扣下,直接由户部纲运送京城延资库以解决。
户部钱如按贞元定制当有每年所贮三百五十余万,此后虽有变化,也不应有太大出入。每年二十余万延资库钱仍应只占很少比例,但户部却积欠如此之多,这反映了大中以后,随着度支盐铁诸项正入减少,以除陌钱、茶税等为主体的户部钱的征集也愈来愈困难,为中央直接掌握的财赋已经少得可怜,乃至于完全不敷分配。《资治通鉴》卷二五三载僖宗广明元年(880)六月宰相卢携、豆卢瑑上言:
大中之末,库府充实。自咸通以来,蛮两陷安南、邕管,一入黔中,四犯西川,征兵运粮,天下疲弊,逾十五年,租赋太半不入京师,三使、内库由兹空竭,战士死于瘴疠,百姓困为盗贼,致中原榛杞,皆蛮故也。
说明自懿宗咸通对南诏用兵后,中央财源已濒于枯竭。此后唐朝再经黄巢农民起义,形势更加急转直下。光启元年(885)以后,“国命所能制者,河西、山南、剑南、岭南西道数十州。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中央政府的经济在此形势下面临全面崩溃,“三司转运无调发之所” ,以除陌钱、茶钱等为主体的户部钱,至此也已名存实亡。
以上,对于唐中期以后户部司机构的变化以及户部钱的建置使用等诸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不难看出,掌握户部钱的“判户部”一使及户部司在财政三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以除陌钱、阙官俸料和榷茶税收等组成的户部钱,作为唐中央政府可以直接并随时调动的一项“别贮”,无论是用于维持政府机构的日常用度和官员俸禄,还是和余救灾,乃至军事费用的紧急支出,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尽管户部钱与度支钱和盐铁钱不是上供收入最多的部分,却是完全用于朝廷开支,也是唐中央政府最能够把控的一项财赋,财政三司中,如缺少了户部一项,则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户部钱是完全为唐中央政府所掌握,以保障朝廷日常运转的最重要经费来源。随着唐后期形势紧张化和正税收入的不断减少,唐朝廷对于户部钱的依赖性愈来愈大,控制愈来愈严。户部钱作为最重要的财政经费之一,其作用也一直持续至唐末。但随着唐朝统治的崩溃,户部钱与盐铁、度支钱同样,也失去了调发的基础,完全丧失了维持朝廷存在的功能。这一点,并非缘自最初的设计不合理,却是无法避免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