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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统一科目到可选科目

以上两部分分析了高考制度在志愿填报方面的两项改革:从考前填报到考后填报、从非平行志愿到平行志愿。有意思的是,高考志愿填报制度上的改革很少得到教育学者的系统研究,也没有在大众舆论中产生较大争议,这可能有几方面原因。第一,这些改革并没有改变高考制度的本质,即按分数录取。第二,这些改革的推进也是渐进的,政策制定者通过自身的经验掌握改革的节奏,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当然,这并不说明对这些改革展开系统的经济学研究不重要。如果没有理论和实证研究,一些问题也许不容易被揭示,比如从考前填报到考后填报的改革,表面上看,高考成绩更高的学生会录取到更好的学校,这似乎是一种改进,但这里没有考虑到平时成绩更好(或者能力更高)的学生也许未能受益。由于这一部分学生的数据很难被观察到,这个问题有可能被忽视。这种“唯分数论”的弊端其实已经被一些政策制定者和参与者观察到,中国高考制度中一度实施的保送生和自主招生等制度,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这种偏误的纠正。无论如何,由于教育的长期影响通常是难以观察到的,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不仅十分必要,甚至比在一些经济后果显著可见的领域来得更为重要。这些研究至少指出了潜在问题,在理论指导下,一些研究也给出了有针对性的经验性证据。这为政策制定者更好地了解改革的效果提供了更深入的洞察,对下一步如何改革提供了可能的方向。

我们接下来讨论高考制度改革中一个更受关注的话题,即高考科目的选择。从最早的文理分科、科目固定,经过反复尝试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科目选考制度,允许考生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科目。从改革的初衷看,科目选考制度旨在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特长和兴趣自由发展,不用牺牲时间为了高考去学习那些自己相对不太擅长或不喜欢的科目。但也必须注意到,在高考仍然以总分为主要标准的前提下,学生为了上更好的大学而“牺牲”兴趣也并非不可能。虽然一些专业规定了必须选考的科目,但毕竟高质量大学的数量极其有限,而大学专业相对众多,这种规定对学生填报志愿的影响也许仍然是有限的。这里,我们暂时假定不存在专业对选考科目可能施加的限制,大学(和专业)

录取仅考虑高考总分。由于不同学生选考了不同科目,而不同科目的考试成绩横向不可比,一般来说,都会根据考生在所考科目中取得成绩的百分位数对单门考试成绩进行“标准化”处理,再行加总。为此,我们假定学生的高考总分即等于他在选考科目中的百分位数之和。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科目选考制度带来的问题。假设高考只涉及两个科目:科目1和科目2。对于一位典型考生,定义x 1 为他在科目1上的能力(即假设所有考生都选考科目1,则该考生在科目1上的原始分数在考生总体中的分位数)。类似地,定义x 2 为他在科目2上的能力。假设总共有质量为1的无穷多名考生,他们的能力(x 1 ,x 2 )服从[0,1] 2 上的均匀分布,考生在两个科目上的能力是独立的。每位考生需要在这两个科目中选择一科参加考试,高考成绩取决于该考生选考科目上的能力在所有选考该科目考生中的分位数。每位考生清楚自己的能力,并最大化其高考成绩。

该博弈的一个正常纳什均衡是:所有x 1 >x 2 的考生选择科目1,所有x 1 <x 2 的考生选择科目2,所有x 1 =x 2 的考生随机地从科目1和科目2中选一科。也就是说,每一名考生都选择自己相对擅长的科目。这也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然而,实际上可能的纳什均衡远不止于此。可以证明,对于任意r∈(0,1),以下策略组合构成一个纳什均衡:所有 的考生选择科目1,所有 的考生选择科目2,所有 的考生随机地从科目1和科目2中选一科。选考科目1的比例为r,由于r可以任意取值,因此均衡的个数为无穷多个。特别是,当r→0或∞时,在均衡下几乎所有人都选考科目2或科目1。由此造成科目选择的极大不平衡,很有可能背离了政策设计者的初衷。

这一结论可以用图7来演示,其中(a)为刚才所述的“正常”均衡,(b)所示是更一般的均衡。在这两个图中,浅灰色和深灰色均为选考科目2的学生,浅黑色和深黑色为选考科目1的学生。对于边际学生A,浅灰色(浅黑色)和深灰色(深黑色)分别对应在科目2(科目1)上的能力低于和高于自己的考生。从中可以看出,他在科目2和科目1上的选考学生中的能力分位数(即高考分数)是相同的,这只需要证明两种灰色的面积之比等于两种黑色的面积之比。与之相对照,在选考学生中,学生B在科目1上有“比较优势”,这只需要注意到他在科目1上的能力强于学生A,而在科目2上的能力等于学生A,而学生C在科目2上有“比较优势”。这里的关键是,如图7(b)这样的图形有很多个,因此,存在无穷多个多重均衡。

图7 科目选考机制:二选一的简单情形

为了防止出现科目选考极不平衡的均衡出现,一种办法是采取“科目选考保障机制”。这一机制设定了一个保障比例,当该科目实考人数占当年高考总实考人数的比例低于该保障比例时,则启动保障机制。具体操作是:人为添加分数低于实考最低分的“虚拟”考生,使总人数达到保障比例,以此提高原有实考考生的排名。在刚才的例子中,假定对某一个科目实施保障比例为 。容易证明,此时纳什均衡下该科目的选考人数必然大于保障比例(从而使得保障机制并不会被使用)。

我们的文章(盛大林、吴星晔和钟笑寒,2024)进一步证明,当在超过2门科目中选择1门(即多选一)时,在关于分数的分布满足有界性的相对不太强的假设下,结论依然成立,即任何选考比例都可以成为纳什均衡。在选考科目为多门,即学生可以在n>m门中选择m门时,结论稍微复杂一些。并非所有的选考比例都能成为纳什均衡,且分数分布要求更强的假设(“对称性”)。尽管如此,存在无穷多个纳什均衡的结论依然是成立的。此外,在有科目选考保障机制时,任何纳什均衡下都满足保障比例。

多重均衡的存在使得科目选考机制存在一些社会不合意的性质。科目选考机制并不尊重特长,即使考生甲在其最擅长的数门科目上的能力比乙在其最擅长的数门科目上的能力都更优,其高考分数也不一定高于乙。科目选考机制也不尊重改进,如果某复读考生在所有科目中的能力都提高了,其高考分数也不一定高于他在第一次考试中的分数。

我们的结论如下:科目选考机制的初衷是希望考生在中学阶段选择自己擅长或感兴趣的科目进行学习,并参与相应科目的考试,而不必在自己不擅长或者不感兴趣的科目上花费太多时间。但由于一个学生在某一门科目上的成绩取决于他在这门科目上的排名,科目选择变成了一个博弈问题。如果学生预期某一门科目选考人数会很少,且集中在高能力的学生上,他可能就不愿意选择这门科目。这就导致了一种激励扭曲,使得各门科目的选考人数不平衡,或者说,不能反映每门科目真正擅长的学生的比例,导致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社会不合意的。 Nc1nD8pPQ7fbzQ6wmlHfiZjTu7uZBqNL6/lRGkamJXLzWwKo0tyJtKVoRGlOZV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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