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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集合及其表示

集合论包括朴素集合论和公理集合论两种体系。朴素集合论最早是由德国数学家康托尔(1845—1918)创立的,认为由一些对象聚集而成的都可以称为集合。由于这种定义会导致悖论,数学家们后来逐渐发展出公理集合论,采用多条公理形式化地定义集合,通过增加限制来避免悖论。本书仅对朴素集合论进行介绍。

通俗地说,朴素集合论认为集合是由一些对象聚集在一起构成的。例如,全体整数可以构成一个集合,全体中国人可以构成一个集合,26个英文字母可以构成一个集合,等等。构成集合的对象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事物。

定义3.1.1 集合中的对象称为集合的 元素 成员

通常用大写的英文字母作为集合的名称,例如,字母 ℕ代表自然数集合、ℝ代表实数集合、ℤ代表整数集合、ℤ + 代表正整数集合、ℤ - 代表负整数集合等。

集合的元素通常用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若 a 是集合 A 的一个元素,可以记为 a A (读作 a 属于 A )。若 a 不是集合 A 的一个元素,则记为 a A (读作 a 不属于 A )。例如,2∈ℕ、2∉ℤ -

表示集合的方法有很多,下面介绍常用的集合表示方法。

1.列举法

列举法是列出集合的所有元素,元素之间用逗号隔开,并把它们用花括号括起来。例如, A ={ a b c d }、 B ={1,2,3,4}等。有时无法列出集合的所有元素,先列出部分元素,当元素的一般形式很明显时用省略号表示其余所有元素,如 ℕ={1,2,3,…}、ℂ={2,4,6,…,2 n ,…}、ℤ={0,±1,±2,…}等。

2.描述法

描述法不要求列出集合中的所有元素,只要把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的性质或所满足的条件描述出来即可。可以用谓词公式描述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的性质或所满足的条件,表达式为

B ={ x | P x )}

上式表示集合 B 是由具有性质 P 的元素 x 构成。例如, B ={ x | x ∈ℤ∧3< x ≤6}、 C ={ x | x 是小于10的正整数}等。

3.归纳法

归纳法通过归纳定义集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指出属于集合的基本元素。

2)指出由基本元素构造新元素的方法。

3)指出该集合的界限。

前两步指出一个集合至少要包含的元素,第3步指出一个集合至多要包含的元素。

例如,集合 A 按归纳法定义如下:

1)0和1都是集合 A 的元素。

2)如果 a b A 的元素,则 ab ba 也是 A 的元素。

3)有限次地使用1)、2)后所得到的字符串都是 A 的元素。

在这个集合的定义中,1)是归纳的基础,指出了集合 A 中最基本的元素是0和1。2)是归纳,给出了由0和1构造新元素的方法,如00、01、11等都是由0和1构造的集合 A 中的元素。3)指出了集合的界限。

集合中的元素可以具有共同性质,也可以表面上看起来不相关,如{2,Tom,计算机,广州}的4个元素分别是编号、名字、专业和城市。集合也可以作为集合的元素,如集合 A ={{1,2}, a ,ℕ}包含3个元素,第一个元素是集合{1,2},第二个元素是字母 a ,第三个元素是自然数集合 ℕ,即{1,2}∈ A a A ,ℕ∈ A ,但1∉ A ,2∉ A ,1和2是 A 的元素的元素。

在集合中,规定元素之间没有次序关系,一个元素重复出现多次和只出现一次是一样的。例如,{3,4,5}、{3,4,4,5,5}、{5,3,4}都是同一个集合。

定义3.1.2 有限个元素构成的集合 A 称为 有限集 ,其中包含的元素个数称为该集合的元素数,记为| A |。无限个元素构成的集合称为 无限集

定义3.1.3 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称为 空集 ,记为∅。空集可以符号化表示为

∅={ x | x x }

空集是客观存在的,例如 A ={ x | x ∈ℝ∧ x 2 +1=0},因为方程 x 2 +1=0没有实数解,所以没有实数属于集合 A ,因此 A =∅。

根据上述定义,对于任一元素 x ,有 x ∈∅⇔0。

定义3.1.4 所考虑的所有对象的集合称为 全集 ,记为 E

全集是一个相对概念。由于所研究的问题不同,所取的全集也不同。例如:在研究平面解析几何的问题时,可以把整个坐标平面取为全集;在研究整数的问题时,可以把整数集 ℤ取为全集。

对于全集中的任一元素 x ,有 x E ⇔1。 7Ex1NRMko4BYCEQK/yLiM0HS55yD0x9tt1TwR/FXF/Kab5k+CuHa9UB6ZIkHRu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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