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库房提取郑丽颖遗体的时候,参与工作的一个当地干部拉住了邓法医,恳切地要求道:“郑丽颖已经够惨的了,多好的姑娘啊,就别尸检了。”
这件事让周围的公安人员产生了一种异样的感受。他们注意到在走访过程中,凡是说郑丽颖可能存在作风问题,说她和邢兵关系不正常的,大多是和她不熟悉的人,虽然细节活灵活现,但从公安工作角度来看,没有切实的证据。而和她熟悉的人很少会提供出这样的线索,反而都对她印象不错,有不少人因为她出事感到悲伤。
尽管这名干部因不懂侦查工作乱出主意,邓法医还是语气适当地温言回复:“每具尸体都得进行检验后,才能认领拉回去,我们从现场捡回三段尸块认为是郑丽颖的,但如果不经过尸检鉴定,把别人的大腿安放到郑丽颖身上,错了怎么办?”
一番话说得这名干部沉默了。
其实邓法医的担心一点儿都没有错,验尸中果然证明,原本认为属于郑丽颖的17号尸块(左肩+左臂)与带有其面部的4号尸块无法拼合,结论是17号尸块属于其他人。郑丽颖的遗骸只有4号和5号两段尸块。
这便是当时技术手段有限的遗憾之处了。如果在今天,使用DNA技术可以轻易鉴定遗体的所属,但在1986年,这一技术还没有被用在我国刑侦工作中。法医们只能用尸块残骸进行“拼图”来还原哪块尸体属于哪位死者。不过,当时染色体技术已经被初步运用到了法医鉴定之中,在鉴定案犯的工作中,还曾经起到了关键作用。
除了10具遗体比较完整,验尸前法医们先后拼出了24具遗体,按照发现顺序,标为1号至24号——事后发现其中还有可以合并的,有应该分离的,实际上这些尸体遗骸属于23个人。
这种恐怖的“拼图游戏”是会让人做噩梦的。
属于郑丽颖的4号尸块包括了她的部分头部和上肢,5号尸块为下半段躯干和双腿。之所以能够从大量尸块中辨认出这两块遗骸,是因为4号尸块的右前臂上套有青呢子女式大衣、草绿色布面棉袄、粉红色的确良衬衣三层衣物的残存袖子,5号尸块则能够提供两只女式黑色高跟鞋,以及蓝色罩裤、灰色棉裤和白底花内裤等服装的残片,这些都与目击者所见到的郑丽颖最后所穿服装吻合。至于那件17号尸块,是另一名受害者的手臂,爆炸瞬间被缠绕到郑丽颖的大衣残片上。
对郑丽颖遗体的检验是在一个乒乓球台改成的临时解剖台上进行的,生前被冠以“漂亮出众”“活泼大方”“梦寐以求”“白天鹅”等美誉的一个女子,此时却变成了两段恐怖的焦尸,除了双眼空洞的面孔外,已经完全无法和她活着的样子产生联想了,令人感慨万千。
老乌、案件的总指挥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徐韶、尸块的发现者何挺等都在现场,他们都有法医经验。
老丁带来了尸检报告的复印件,摘录部分文字于此,以再现爆炸后的真实惨状。
颜面部、颈部、右肩部及右上肢皮肤基本完整。左后头部、颈部、左肩部、左上肢及前胸部阙如。由此向下躯干全部阙如。尸块缺损边缘参差不齐,严重撕裂,并伴有皮肤烧伤。右肩胛粉碎性骨折,肩峰处形成8厘米长不规则挫伤。
尸段胸腹腔左侧呈完全开放性损伤,胸腹性内脏器阙如。左侧及右侧皮肤躯干皮肤,左大腿外侧2/3皮肤阙如。尸块缺损边缘起于左锁骨下方,向外绕行经左乳头外侧,沿左腹前线向内下斜行,直达x×(字迹模糊)上方,并在脐左下方处向右后腰部形成25厘米长腹壁撕裂,缺损游离缘继续沿右大腿内侧下行,于膝关节上方处向外行,然后沿左大腿后内侧上行至骶骨水平处向右行,至左臂外侧沿左腹后线向上,于左肩胛下区终止。
上述走行线范围以内的左上肢,左胸腹及左大腿的皮肤、软组织大部分缺损,残留部严重撕裂,右胸壁有少量残存,肋骨反留有少量残段,左大腿外2/3严重阙如,股骨粉碎性骨折,主要缺损以躯干部左后侧为重。
由此可见,4号、5号尸块是被炸碎的同一尸体,其爆损的面积较大,伴有不同程度的烧灼伤和烟尘熏染痕迹,据此推断为,在爆炸瞬间位于爆炸中心内,接近炸点位置。
外行人看来烦琐枯燥的法医术语下,既有意料之内的发现,也有意料之外的发现。
意料之内,是郑丽颖的尸体上带有大量烧灼和烟尘熏染痕迹,表明她是直接被炸的,她和炸药之间没有什么阻隔。
老乌更重视的是意料之外的结论——从她的伤情来判断,爆炸发生时她处于坐姿,爆炸的炸点应该在她身后左侧。这样,爆炸时才会将其左侧和后部肌肉骨骼炸碎,并沿左腋下向右撕裂其身体。
不对啊!如果郑丽颖是案犯,她需要用左手反转托举6公斤的炸药,还要将其反手举到颈部的高度,而这个位置,正是人来人往的走道。这样实行自爆,可能吗?这实在是个太别扭的姿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