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是在仔细看过与2号车厢构造相同的几节车厢后得出结论的。他说,案犯应该已经死了,此人应该是抱着炸药包引爆后造成自杀身亡。
此时,还没有任何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信息被排查出来,法医的验尸工作在严寒中进展缓慢。老丁在这个案件中看到了一个令他终生难忘的场面法医们检验之前将遇难者的尸块拿到火上烤!
这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此案中很多遗体已经破碎,很多遗骸是警察们从冰河中一块块捞出来的,老丁看到战友们的橡皮手套脱下来时常常灌满了血水。存放尸体的地方是个车库,由于条件简陋,发现的尸块不得不叠放在一起,在严寒中很快便再次冻住了。但为了能够进行法医鉴定工作,也为了拼凑死者遗体以便安葬,法医需要尽快对一块块死者尸块进行检验,从而断定它们属于哪个个体。于是法医们不得不把尸块在一个特制的铁炉子旁烤软,然后才能进行尸检。外人如果无意中进入这所烟雾腾腾的房子,马上会被那种浓烈的炙烤味道和刺鼻的五脏六腑味道窒息,而男女法医们就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
尽管他们十分努力,但这种条件下工作进度可想而知,当时还没有发现某具尸体具有自爆的特点。老乌不得不向吉林警方提出要求,希望派更多的法医投入工作。
老高的推断工作,是在没有法医方面进一步支持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免让人觉得有些神奇。
高光斗先生得出这样的结论,首要的依据是爆炸现场车厢地板上出现的那个塌陷式炸坑。
在外人看来,爆炸案的现场杂乱不堪,一切都炸烂了,还能有什么值得一提的证据吗?但在老高这样的专家看来,杂乱的现场背后则是清晰的逻辑。
炸坑的类型便是他要重点分析的对象,不同的炸法会形成不同的炸坑。
具体说来,在案发现场可能发现五种爆炸痕迹:有的底深像喇叭口,被称作“锥形炸坑”;有的状如锅底,被称作“球缺炸坑”;有的形成细长隧道,是为“穿孔炸点”;有的像切豆腐一样,叫作“截面炸点”;最后一种,没有直接的爆炸痕迹,却在地面形成盆状塌陷,便是“塌陷炸坑”。五种爆炸痕迹,关联的是案犯使用的不同爆炸方法。
锥形炸坑,隐含的是案犯在地下预埋炸药的情况;球缺炸坑,隐含的是案犯将炸药安放在地面引爆的情况;穿孔炸点和截面炸点与定向爆破有关;而塌陷炸坑,表示的信息则是炸药悬空爆炸。
“二·一五”案件的这个塌陷性炸坑是非常典型的,在炸坑内的裂缝中还可以找到大量衣服纤维和棉絮,这应该都是爆炸时产生的抛射物。根据炸药的总量和爆炸的影响范围,老高甚至推断炸药凌空爆炸时的高度为85-87厘米。
这与黄泥河子爆炸案侦破工作最初的预想不同。
鉴于案犯似有令列车出轨的企图,有一定预谋性,所以最初公安人员认为他/她会将炸药放在车厢地板上或者行李架上,点燃导火索后先行逃逸,或者使用了电流引爆等远程遥控方式引爆炸药。
但现场没有发现远程引爆的器件残存,爆炸的点比地面高,比行李架低,基本排除了以上两种可能。
也就在这时候,又一个旁证出现了。那个被打捞上来的锅炉复位后可以发现,其侧面距地面87厘米处有一个巨大的凹坑,这应该正是被凌空爆炸的炸药包炸出来的。
对比其他车辆,老高发现,在预测的爆炸点上,没有任何支撑物。于是,案犯引爆炸药自杀身亡的结论,便这样得出了。
公安人员将炸点周围的座椅等残件复原之后,一个以锅炉房后第2排座椅左端上部为中心的球状爆破区域便完整地展现了出来。这证明了老高的看法是正确的。
这个结论具有极大的意义,把整个案件的侦破重点,集中到了从遗骸之中辨认凶手。
那么,这个案犯会是谁呢?显然,离炸点越近的人员,嫌疑越大。还原坐在这排座椅上的人员,位于炸点中心的1号座位上,坐的是一个23岁的青年女子,名叫郑丽颖。她,便是4号残尸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