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起,性骚扰事件不断爆发,引起广泛的关注。西方的“Me Too”(我也是受害人),更成为世界性的标志。这一讲里,我们就以“Me Too”运动为例,对法学和经济分析的观点做对照和比较,希望能呈现出这两个学科在观察和分析视角上的差别,而后再引出重要的启示,作为下一讲的背景。
先考虑两个情境:第一个情境,A部门的领导对其部门下属进行了性骚扰;第二个情境,A部门的领导对B部门的下属进行了性骚扰。这两种情境里,性骚扰的构成要件都符合,那么在起诉和判刑时,法官对于这两个案件的判罚是否应一样重?如果不一样,是同部门的性骚扰应判得比较重,还是不同部门的性骚扰应判得比较重呢?
在多个培训的场合里,面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朋友们,我(无特别标识,本书后续内容中的“我”,均指熊秉元)请教他们的判断是什么。有趣的是,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都有人支持。2014年1—6月,我在澳门大学法学院访学任教。当我讲到这个问题时,刚好有几位澳门的警官在旁听。其中一位警官表示,不同部门的性骚扰要判得重一些。我问他原因,他说:“如果A部门的领导会去骚扰B部门的下属,那么他也可能去骚扰C部门、D部门……一直到Z部门的下属。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要判得重些。”
由法学的观点看来,另外两个选项也有道理:既然都符合构成要件,那么根据三段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判一样重,合情合理;或者,同部门的领导性骚扰自己的下属,有利用职权之嫌,根据双方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判得重些。可见,三种观点都各有所据。相比之下,由经济分析着眼的话,又该如何判断呢?更重要的是,理由何在?
这两种性骚扰的重点在于上下级的关系和部门差别。
我们不妨由下属的角度来考虑。如果A部门的领导对其下属说:“今天下班后别走,我们一起吃晚餐,晚餐之后讨论公事。”依目前职场的情况,这名下属能轻易拒绝吗?大概不能。如果下属一再婉拒,有可能轻则被调岗,重则被解职。相对而言,如果A部门的领导对B部门的下属说:“今天下班后别走,我们一起吃晚餐,晚餐之后讨论公事。”B部门的下属的回应可以很简单:“讨论公事是好事,但是你最好和我的上级一起讨论,因为他和你是同一个级别的。”也就是,让证据说话可证:要避免被同部门领导性骚扰,比较困难。因此,领导对同部门下属的性骚扰,在法律上值得加重惩罚。
对于这种分析,有些读者可能还有疑虑。我们不妨以一个真实的事件作为佐证,再次让证据说话。武汉某高校的王姓教授对自己的一位研究生进行长期精神折磨,包括要求学生在微信群里,“坦坦荡荡地说出:爸,我永远爱你”。这位学生的妈妈后来察觉到儿子情绪低落,于是一大早就到校园里开导儿子。结果,年轻人大概觉得压力太大,无力挣脱。2018年3月26日,这个年轻人就在自己妈妈的眼前,从宿舍的楼顶跳楼自杀。试问,如果不是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王姓教授会不会要学生“坦坦荡荡地说出:爸,我永远爱你”?
回到一开始我们所描述的两种情境:同部门的上下级和不同部门的上下级。当我们利用经济分析面对这个问题时,不是从构成要件或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着眼,而要先琢磨一下,在真实世界里,这两种情况到底有什么不同?差别何在?又有什么不同的含义?再形成法律上的判断。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的启示,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如果对社会都不了解,如何有效地认知、解释和运用法律?
此外,虽然同是上下级间的性骚扰,但是发生在同部门和不同部门之间,法律上就值得考虑差别。这也隐含了一点有趣、精致且很有启发性的观察:法律条文只是一个点(“性骚扰”只是三个字),但是真实世界可能是一条线段、一个平面或一个几何体。如何由这个法律上的点,联结到真实世界的线段、平面或几何体,就要看自己的数据库里,资料够不够丰富,也要看自己的工具箱里的工具够不够用。
图1-1 法律与真实世界的关系
借着“Me Too”运动问题,这一讲希望能稍微反映法学和经济分析的差别:第一,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法律条文只是一个点,而真实世界可能是一条线段、一个平面或一个几何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