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讲里,我将介绍经济分析框架上的另一个重要的环节,即“均衡”的概念。和前面各讲的方式一样,我们将先说明“均衡”这个概念在经济分析上的意义,再试着把“均衡”的概念与法学联结。
在一开始,我们不妨反其道而行,想象一种情况:自己不是身处在和平的国度,而是置身于战乱的国度。烽火连天,朝不保夕,满眼都是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场景。在这种情况下,保命图存最重要。环境变动不居,未来不确定性增强;法律秩序已经荡然无存,主导的力量是“丛林法则”。对于这种情况,社会科学能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因为局势一直在变化,没有太多的规律性可言。
在一个相对和平的环境里,社会秩序和人际交往呈现出一种规律性。对于这种情况,社会科学就能派得上用场,有很大的施展空间。就经济分析而言,“均衡”的概念,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均衡,可以用两个简单的概念来界定:“稳定”和“重复出现”。譬如,我们把一个乒乓球往碗里一放,摇晃之后,乒乓球会停在碗底。若我们把碗的一边抬一下,球滚动之后还是会回到碗底。这就是一种“稳定、重复出现”的状态,也就是达到“均衡”。
在前几讲里,我们介绍了供给和需求,并把供给线和需求线画在一幅图上,就出现了一个似剪刀的图。在两条线的交点,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供给的价格(卖方要求的价格)刚好等于需求的价格(买方所愿意付的价格)。这时候,市场达到了均衡。如果其他条件不变,这个均衡会延续下去。这是一种稳定的状态,而且会重复出现。
市场里的均衡是由供给和需求这两种力量,在交互运作之后,所达到的状态。我们只要把均衡的意义稍作解释,就可以用来分析经济活动之外、其他的社会现象,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如图2-5所示,我们将供给与需求这把“剪刀”换一种表达的方式:在椭圆下方,有两支箭头指向这个椭圆。两支箭头分别代表需求和供给,而椭圆所代表的就是市场。再进一步思考:将椭圆看成任何一种体系,而两支或三四支箭头,是支持这个体系的主要力量。
图2-5 市场的支持条件
若换一种描述的方式:当自己眼前看到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如果是稳定且重复出现的,这就是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这时候,我们的脑海里就可以琢磨,支持这个社会现象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是一种逆推法(见图2-6),即看到眼前的现象,逆推回去,试着分析这个现象背后的主要支持因素。在观念上,逆推法非常简单;在应用上,有非常广泛的运用范围。
图2-6 逆推法
2014年初,我到澳门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之前我也去过几次,但这次开学前,我一到澳门,就发现澳门街头一个非常明显的小变化。以前我在澳门市区要过马路时,即使站在斑马线前,过往的车辆也会照常行驶,不会让行。这次大不相同:一旦我走近斑马线,来往的车辆会立刻停下来,让我先过马路,无论在闹市区或郊区,都是如此。我很好奇,为什么短短一两个星期,就有这么大的变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学期一开始,我教的是法律经济学课程,30多位硕、博士生里,有不少是内地甄选并保送的优秀的未来检察官。面对经济分析和经济学者,他们的眼神中自然而然地有诸多怀疑和排斥。我视而不见,正常上课。在介绍经济分析时,我就站上“火线”,描述了一下过斑马线时感受到的明显的变化,然后进一步提出可能的解释。我朗声说道:“我猜测,在过去这一两个星期之内,大概连续发生了几次交通事故,且都是发生在斑马线附近,被撞伤的可能都是儿童。在媒体报道之下,引起了大众广泛的注意和同情。在短时间内连续出现事故、儿童受伤、媒体广泛报道,这几个因素共同作用之下,严格执法便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我立刻点名问了一位当地的研究生:“我利用经济分析所做的推测,是不是有某种说服力?”几年之后,我还记得当时他脸上的表情。他露出一种惊讶、不敢置信的表情。然后他表示:“确实如此,老师说得都对。只有一点差别,被撞的不是小孩,而都是老人。”这是我第一堂课的牛刀小试,直接测试了经济分析的解释力,效果不错,接下来的课程都进展得很顺利。此后,法学院的年轻学生,对经济分析的排斥感大幅下降。
由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均衡”的概念不只适用于经济活动中,也可以用来解释其他的社会现象。请您思考一下,虽然我们眼前所看到的情景每天都不一样,但是,抽象一点看,我们所身处的,基本上是一个“均衡”的世界,即稳定、重复出现的世界。我们今天上下班所经过的路线,沿路所看到的情景,和前天、昨天、明天、后天所看到的,其实大同小异。路上和朋友碰面时,我们打招呼的手势、用语、腔调,也相去不远。把范围再稍微扩大一些,一个社会群体所用的语言文字、生活所依循的风俗习惯和思想观念,是不是也符合稳定和重复出现的特性呢?
这一讲里有两个重点。第一,在市场里,当供给和需求相交在一点,就达到了均衡;如果没有其他力量干扰,这种状态会保持稳定、重复出现。第二,均衡的概念也适用于其他社会现象。看到稳定、重复出现的现象,我们可以试着进一步分析,支持这个现象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上一节里,我介绍了经济分析基本框架的第三个环节——均衡,并且特别强调,均衡这个概念不只能分析经济活动,也可以用来解释其他的社会现象。这一节里,我们再往前推进一步,把均衡这个概念和法律联结起来。让我们循序渐进,先从一个大家熟知的现象开始,再引申到法学问题上。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特色,当然,人们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刻板印象。譬如,上海和武汉都是港埠城市,可是一般人对于上海人和武汉人的印象却不太一样。上海人(至少是在过去影视与文学作品里,外国商人和外籍轮船群集的时代)穿着华丽,重排场和门面,说话八面玲珑。相形之下,对于武汉人,广为人知的说法就是“上有九头鸟,下有湖北佬”。九头鸟表示头脑灵活,想法多,长于考虑。同时,也用来形容武汉人,显然除了肯定头脑灵光,多少有一些“精明”“打小算盘”的言外之意。
可是,为什么上海和武汉,两个都是繁华的港埠城市,而市民的性格却有截然不同的特质呢?如果把性格特质看成一种均衡,自然而然的问题是:为何出现两种情况不同的均衡?或者,由均衡再进一步,这两个均衡的支持条件,有何不同?
在往下看之前,我们不妨先停下来思考一下,可能的解释是什么?
均衡的两个特质是稳定和重复出现。既然具有这两个特质,那一定和均衡背后的支持条件有关。针对上海人和武汉人的特质(假设大致上成立),我们不妨想一想两个港埠城市的情况。
我们先从上海开始分析。上海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对外国开放的城市之一。1843年,清朝允许外国人通商和居住的5个城市(即五口通商),上海就是其中之一。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常住上海的外国商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当时的经济条件而言,和外商做生意,利润十分丰厚。那时的商人,要想争取做生意的机会,在外表上最好体面华贵,在言语谈吐上最好儒雅大方,在接待安排上也最好阔绰大气。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自己所表现出来的形象非常重要,久而久之,自然就塑造出一种特殊的均衡。看起来是“表面功夫”,其实这种做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言以蔽之,目的就是争取交易互惠的机会,也就是要兴利,通过利他而自利。
我们再来考虑武汉的情况。武汉被誉为“九省通衢”之地,是长江和汉江这两条重要河流的交汇点,位置的重要性无与伦比。然而,武汉的港埠活动有两个重要的特质:一是参与的人大多是从事体力工作的蓝领;二是船只进进出出,不会久留。商人一旦受骗上当,转头可能骗子和船都已经离港,追索不易。因此,从事买卖交易时,人们必须保护好自身利益。所以,关键就在这一次、眼前的交易中,最好能多为自己争取利益,避免损失。于是,商人脑中的算计与口才,必须尽可能地发挥到极致。长此以往,码头文化的核心特质,不在于兴利,而在于防弊。
两相比较,上海人和武汉人的性格特质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均衡,也与支持条件不同密切相关。有趣的是,这种差别几乎可以直接反映到法学以及不同的司法传统上。众所周知,地中海地区从很早以前(12—13世纪)就有频繁、丰富的经济活动,海上与陆上的商业跨越国界、种族和语言。要享受交易双方互蒙其利的结果,必须能有效地处理商业纠纷。在诸多纠纷中,判定交易的物品是否为赃物就是其一。如果明知是来路不明或有问题的商品,买方还买下,事后买方的权益便不受保护,商品也要退还给原主。然而,在人来人往、舟车四处的环境里,买方要一路追溯至原主可不容易,而且,追溯所耗费的买方的时间和心力,可能超过交易带来的好处。防弊的成本可能大于兴利的效益,因此在这种环境里,就逐渐形成一条众所接受的法律原则:只要买方合情合理地相信,交易的物品来路干净,不是赃物,那他就是一个“善意购买人”,其权益会受到保护。
相形之下,如果不是在沿海城市或陆上的贸易中心,而是在相对封闭、流动性不高的环境里,追溯原主就比较容易。在这种环境里,就应该保护原主的权利,而不是保护“善意购买人”的权利。除弊的重要性超过了兴利的好处,所形成的法律原则,就是买方有责任弄清楚物品的来源是否干净。
开放区域(沿海城市和贸易中心)与封闭区域形成不同的法律原则,上海和武汉都是港埠,却形成了不同的地方性的人格特质。表面上看起来,前者是法律传统的问题,后者是风土人情的问题,但由经济分析的角度抽象来看,却都是“均衡”。因此,我们有两点值得阐明:第一,我们利用“均衡”的概念可以看出,如果某种现象(包括性格特质或法律原则)已经形成,即稳定而重复出现,那么,我们就可以试着捕捉其背后的支持条件或是形成的原因。第二,在法学里,有很多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譬如,买卖不破租赁、善意第三人等),都可以看成“均衡”。我们探讨背后的支持条件,有助于了解这些法律原则的来龙去脉,而且一旦情况变化,也才能够琢磨出适当的因应之道。这就是“知其所以然,也就知其所当然”。
第一,以上海人和武汉人的特质,以及欧洲历史上开放地区和封闭地区的法律原则为例,具体说明“均衡”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法学里的许多法律原则,都可以由“均衡”的角度重新阐释,可以知得失,也可以知兴替之道。
无论成文法系或判例法系,“买卖不破租赁”都是早已稳定且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2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25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这个几乎一般大众也熟稔的原则,各位读者真的能说清楚、讲明白吗?这一节里,我就针对这个法律原则,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做出阐释,或许能由此突显经济分析的特色以及法学所能带来的养分。
在法学院里,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解释简单明确:当房东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屋时,租户的权益不受影响,租期受到保障。老师和教科书通常强调两点:第一,相对于房东,租户处于经济上的弱势,法律应该保护弱者;第二,若容许因为买卖而终止租赁关系,租户的权益将有如风中之烛,随时可能被侵害。因此,“买卖不破租赁”有如普适价值,能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权益。
然而,如果法律不做规定,是不是租户的权益就一定会受到伤害呢?我们不妨思考一下,至少有两种人,即使买卖破了租赁,权益也未必受到伤害。第一种,单身人士,生活简单。第二种,情侣或小家庭,没有子女,对居家生活品质要求不高,家具不多,个人物品也简单,平时以工作为主,回到住处只是为了睡个觉。以上两种人,如果要搬家,半天之内就可以收拾停当,说走就走。
对于他们而言,如果房东卖了房子,房子过户至少要两三个星期,即便租约终止,他们另寻住处并不困难。如果在一开始,房东就表明,“我正准备卖房子,什么时候成交不一定,但一旦成交,咱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便要终止。这样租期虽然灵活,但没有保障,所以租金我可以少收,打个折”,试问,对这两种租户而言,是不是刚好合适?他们本身不太在乎租约的保障,要搬随时能搬,而且租金还能降下来,有何不好?因此,至少对某些租户而言,“买卖不破租赁”影响不大。买卖即使破了租约,租户的权益也未必受到伤害。
进一步考虑,“买卖不破租赁”对房东权益又有何影响?如果买卖可以破租赁,虽然房东对于房产处置的灵活度有所增加,但能够收到的房租一定减少。原因很简单,如果买卖可以破租赁,租户愿意付的房租一定也相对降低。因此,如果房东承诺:即使房屋卖出,租户的租约也不受影响,到合同期满才终止,那么,租约的稳定性增加,大部分租户自然愿意多付一些。这表示:买卖不破租赁,虽然看起来是保障了租户的权益,但其实房东的权益保障度也因而上升,因为可以得到相对更高的租金。
由此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约定,无论是对租户还是对房东,都有好处,而且,我以上的分析,不是从弱势与强势、道德优劣着眼,而是就事论事,探索这种做法对双方的影响。由道德上分出弱者和强者,是传统法学教育里常见的做法,在某些问题上,这样做也许有助于形成初步的判断,但是《大学》里有一句话,值得用来提醒我们自己:“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这里的“道”,显然不是道德的“道”,而是道理的“道”。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其实我们还可以再进一步,有更深入而全面的了解。目前一般的介绍和讨论,焦点都放在“破”与“不破”上。然而,追根究底,我认为真正的关键所在,其实不是在“破”与“不破”,而是在“租赁”这两个字。事实上,焦点在于租赁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据目前民间的做法,对于一般的公寓或住宅的租约,除一个月的押金及预付一季、半年或一年的租金之外,在解约和违约条款上,通常制式合同都有约定: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须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
该条款表示,租约没有到期,如果房东或租户因为各种原因终止合同,需要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房东把房子卖了,可以立刻中途解约,但要退还未到期租金,再赔偿一个月的租金。彼此租赁关系就此结束,租户还是要搬家。也就是说,依租赁合同内容,只要房东以提前解约的方式处理,实质上几乎不会碰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相形之下,如果是商铺或写字楼等租约,因为涉及店面和写字楼的装潢、对公司招牌和客户的影响等,所以通常租约会较长,而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约定上,也会有更具体而严谨的约定。譬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处理租金之外,提出解约的一方对于因为提前解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可见,我们对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认知和理解,值得做一些调整。重点可能不在于“破”与“不破”,而在于“租赁”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会直接影响租赁双方对“破与不破”的选择。若描述得稍微抽象一点,“买卖不破租赁”只是租赁合同的“默认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事先签订合同、事后有争议时解释合同的基础。但在实务上,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看双方具体的情况,以及租赁标的性质和期限等。
让我们回顾一下前面的论证分析,有一点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启示,即“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这个众所周知的法律原则,意义到底如何,值得回到真实世界里去理解。以“保护租户、经济上弱势的一方”来解读,是从道德上来认知法律,可能略显简单和片面,也可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错失了更完整而全面的体会。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看起来是对租户好,其实对房东也好:提高租约的稳定性,可以收相对更高的房租(租户愿意付)。第二,“买卖不破租赁”,重点未必在“破与不破”。租赁合同里的终止和违约条款,可能才是重点所在。第三,“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法律原则,最好不要从道德的角度来解释。我们应琢磨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才可以有更完整、深入和平实的认知。
这一节里,我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起点,在分析之外,我们也试着提炼出一些抽象的见解,并归纳出几点心得。这个案子和美国百货公司的做法有关。
相信各位读者都逛过商场,里面的东西有的贵,有的便宜。价格高的电器和家具等,往往可以分期付款。这种做法是双赢,对消费者和百货公司都好。关于分期付款,美国某家百货公司有两种做法供消费者选择。第一种,如果贷款人分期付款买了好几件家电产品,其中一件逾期,百货公司会发通知提醒贷款人。如果贷款人仍付不出单期款项,百货公司会再通知提醒一次。如果贷款人下期还付不出来,百货公司就会把这件家电回收。第二种,如果其中一件逾期,百货公司就会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再逾期,百货公司再通知提醒。如果贷款人仍逾期,百货公司就会把所有还没有付完全部款项的家电全部回收。
一位年轻妈妈选择了第二种付款方式,买了不少家电和家具。结果,其中一项逾期,经过百货公司的再三催款,她还是无力支付。百货公司就根据原合同,把她还没有付完全部款项的家电全部回收。这位妈妈觉得很委屈,只有一件逾期,怎么能全部收走呢?她起诉了百货公司,认为其违反了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和反垄断法。这个案子由美国地方法院开始,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很多是驳回不审的,但这个案子,他们接受了。经过审理,几位年高德劭的大法官最终决议:一件付不出,就全部回收的做法,的确不妥,因此认定百货公司违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当然就是最终的结果。不过,这个案子值得我们仔细思考。百货公司的第一种做法,可称为“单件回收”,即哪一件付不出按揭,就只回收那一件产品。第二种做法,可称为“全部回收”,即其中任何一件付不出按揭,其他没有付完的产品全部回收。仔细想想,对于百货公司而言,全部回收的第二种做法,比较容易保护自己的债权,经营的风险自然就比较低。既然百货公司经营风险比较低,比较容易保护自己的债权,就理应让利,让消费者也享受到一定好处。而且,利息通常和风险有关,百货公司经营的风险比较低,自然应收较低的利息。因此,全部回收的做法,必然隐含较低的分期利息,付按揭的条件也比较宽松。
既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第二种全部回收的做法违法,那么以后只有第一种单件回收的做法。这一做法所引发的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也很清楚,即利息变高了,分期付款的条件收紧了,交易金额自然减少。于此,百货公司为节约成本,要雇的员工也随之减少。员工减少,上缴给国家的各种税也自然减少。国家的税收减少,能用来从事公共建设的财政经费(包括国防、治安、交通、环保等)也因而下降。请问,最终谁倒霉了?答案很简单,国家建设的财政经费减少,倒霉的还是社会大众。再进一步,大家都倒霉了,但是哪一种消费者最倒霉?最需要用分期付款方式买东西的正是中低收入群体。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本意上是希望保护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然而,实际上却伤害了社会大众,而受伤害最大的正是他们最希望保护的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我们不妨记下这句话:“通往奴役之路,常由善意铺成。”该名言出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他的这个提醒,可以说是历久而弥新。
我们再进一步推论。第二种全部回收的做法的利息比较低,分期付款的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大部分消费者其实都是运用这种方式买较贵的家电等。假设有20万个消费者都选这种方式,享受了低利息,但其中有500个消费者,因当初买的家电数量太多或后来的现金流突然紧张,而无力偿还借款,结果购买的家电被百货公司全部回收。那么,19.95万人得到好处,500个人受到伤害,全部回收的做法值不值得保留呢?
如果问道德哲学家这个问题,他们可能会陷入两难。如果问经济学家,则问题不大。经济学是一门很世俗的学科,经济学家的回应很简单:让证据说话。全部回收的做法所收取的利息比较低,所以估算一下,19.95万人享受到的利益,到底有多少?500个人的家电被回收,他们的损失一定比较大,再估算一下,总共的损失又是多少?因此,在评估是否要保留这种做法时,至少先有一个大致的估算,估算出潜在的利益和损失。这种就事论事的做法,不比道德直觉更可靠、更有说服力吗?
再进一步,美国百货公司的做法似乎很奇怪,怎么会有全部回收的这种做法呢?其实,我们稍微琢磨一下,就可以理解其中的原因:全部回收就等于连带担保,用其他家电作为担保。有了担保品,自然能享有比较低的利息。如果买家无力还款,百货公司把担保品(即其他没有付清按揭的家电)回收,不也合情合理吗?因此,看起来奇怪的做法,一旦了解背后的原因,我们就可以理解了。
最后,如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经济活动的性质多了解一些,就可以采取折中的做法,而不是全盘否定。譬如,允许连带担保,但是只限于三件商品。有限度的担保,使得风险能得到控制,消费者既享受到较低的利息,百货公司也比较容易做成生意。这种折中的做法,可以说是多赢。
第一,“通往奴役之路,常由善意铺成”,好心未必就能做好事。第二,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对社会多了解,对经济活动多了解,有助于我们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