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讲,我们介绍了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且经济学者强调的个人具有理性和自利这两个特质。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迈出下一步,就能够建构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当然,我们也会时刻把法学问题放在脑海里,会适时地在经济分析和法学之间,做出自然而然的联结。
人是理性自利的,这是主观上的特质。那么,人外在的行为表现又是如何的?这个问题就是这一讲的重点,我们先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众所周知,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风土人情各有特色,对于各个地区的人,人们通常会有一些刻板印象,也就是贴标签。对此,很多人都不以为然。
可是,为什么人会给别人贴标签呢?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贴标签可以大幅降低行为成本。在生活里,很多时候人们只是擦肩而过,一面之缘或点头之交的互动,只要有肤浅的印象就可以。对于一些即使可能会多次交往的人,我们只要刚开始形成初步印象,就能立刻知道该如何互动。而且,有了初步印象(即标签)之后,也有助于我们后面的交往互动。
生活里有一种经验,相信很多读者都有过:一旦你推门走进一家卖昂贵珠宝、钟表、皮包、服饰等的精品店,店员立刻会把你从头到脚快速打量一遍。很明显,这是店员在贴标签,原因也很简单:一方面,店员希望从来客的服饰、仪容等外观上,判断一下成交的可能性,这是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特别是对于珠宝或钟表店,店员要判断是否来者不善,有无盗抢的可能性,这是潜在的风险。对于精品店而言,生意的性质是高风险和高收益,所以贴标签非常重要。当然,进来的客人西装革履,也可能只是随便看看;进来的客人土里土气,也可能是不折不扣的土豪,也可能出手阔绰。也就是说,店员有可能会贴错标签。即便如此,下一次再有客人走进店里,店员会设法改进贴标签的技巧,而不是不贴标签。因为,对于精品店而言,对客人形成初步判断(贴标签)太重要了。
在课堂上,曾有一位中学老师和我讨论:在教育理论里,强调不应该对学生贴标签,如果贴上标签(譬如,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的子女、留守儿童等),很可能在小朋友心理上造成阴影,对其学业有不利的影响。我立刻正面回应:“大家公认,历史上最伟大的教育家是孔子。孔子有很多名言,其中之一是‘有教无类’,另一句名言是‘因材施教’。对于情况不同、学习进度不同的学生,老师能够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这不正表示,对于学生的情况,老师应有效地贴标签,然后视情况采取差别待遇吗?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老师对学生‘一视同仁’,其实并不是好的老师。能够因材施教,有效地采取差别待遇,才是真正的好老师。也就是,‘叩之以小者则小鸣,叩之以大者则大鸣’。”
其实,人不只会给环境里的人、事、物贴标签,人也会给自己贴标签。我们稍稍想想,每个人是不是根据自己的自我形象,决定生活起居里的衣食住行?自我形象,就是自己给自己贴标签。无论是对别人还是对自己,贴标签的理由是一致的,即都是在降低行为成本。因为人是理性自利的,所以会直接或间接地、自觉或不自觉地设法降低自己的行为成本。
除此之外,关于人的行为特质,也可以从“成本可堪负荷”来体认。这个概念,可以借一个有趣的例子来说明。此前我谈到,人不会随便生气,没有人会对自己的博导发脾气。我的老朋友、知名经济学者黄有光教授告诉我:“不然!”他有反例。多年前,他在澳大利亚任教时,曾经指导一位留学生。有一次,这位博士生请黄有光过目运算结果。黄教授发现运算有误,结果的正负号颠倒了,他要博士生重算。一个星期之后,博士生告诉黄教授,他已经仔细地反复运算,结果仍一样。黄教授说,再回去算算,把错误找出来。又过了一个星期,博士生再来,结果还是一样。黄教授坚持运算结果有错,要他回去再算。结果,这位博士生崩溃了:“明明我是对的,你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欺负人?大不了,我回湖南老家去种田,不读了!”
黄教授有点意外,连忙安抚他:“不是要欺负你,因为你确实有错。再仔细检查检查,不要回老家种田!”结果,博士生终于找到问题所在,确实是自己的错。黄有光教授说:“可见,确实有博士生会对自己的博导发脾气。”为了慎重起见,我特别发邮件,询问现在已经在北京大学任教的这位博士生,有没有这回事。他回信:“没有这回事,我怎么可能对自己的博导发脾气呢?”
师徒俩的记忆可能不同,但是这个事例刚好说明:第一次、第二次,博士生都没有发作;第三次,他已经想好了退路,大不了回老家种田。想好了退路,就可以发脾气了。因为博士生即使惹怒了博导,他也有退路,成本可堪负荷,所以人不会随便生气,这个结论依然成立。
首先,降低行为成本是人类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其次,贴标签可以大幅降低行为成本,而且人不只对环境里的人、事、物贴标签,还会对自己贴标签,出发点一致。再次,人的行为,往往可以用“成本可堪负荷”来解释。最后,无论是降低行为成本还是成本可堪负荷,人的行为和成本密不可分,因为人是理性自利的。
前一小节里提到,降低行为成本是人类行为的主要驱动力,而且成本可堪负荷的观念,也会在人的行为背后若隐若现。成本的概念和人的行为密不可分。这一小节里,我们就要进一步阐释成本,而且把成本这个概念和法律联结起来。您将发现,由成本的角度解释法律,往往直截了当,一针见血。
我们先从简单的情况,即由个人开始考虑,然后再循序渐进,考虑群体的情况。在日常生活里,有很多事务是经常出现的,也有很多事务几乎是每天都要面对的。譬如,我们早上起床之后,要洗脸刷牙,穿好衣服,再带着东西去上学或上班。春夏秋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虽然年龄逐渐增长,求学或是工作的内容可能变化,但是生活里有很多情境几乎是一成不变的。
试问,自己早上刷牙洗脸的动作,是不是基本上每天重复?我们刷牙时,是先左右刷,还是先上下刷?牙刷来回上下刷动的次数,是不是每天都差不多?出门之后,我们到学校或工作场所的路线,是不是大致一样?和别人打招呼时的表情、遣词用字,是不是也差不多一样?讲话的腔调、走路的速度、肢体的动作,是不是也每天相去不远?
面对生活里的琐事,一般人通常会将其规则化、常态化。在行为上遵守某些规则,今天如此,明天如此,后天还是如此。背后的原因一点就明:因为把生活里的许多事规则化和常态化,可以降低行为成本。当然,规则化也有潜在的负面问题:每天上下班(学),路线一样,街景一样,毫无变化或新奇可言,枯燥单调。确实如此,如果我们每天尝试走不同的路线,说不定会发现,有新的店面或小吃,会碰上不同的人和事。然而,人是理性自利的,每天变化就表示不确定性增加,万一堵车或绕道,不能及时上班或上学,很可能得不偿失。因此,经过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权衡取舍,绝大多数的人会让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规则化,目的就是在降低行为的成本。
规则化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为自己设下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游戏规则,看起来是画地为牢、自缚手脚,其实是借着规则化,可以省下很多时间和心力。可以把这些心力和时间,放在其他可能更重要的事情上。
规则化对个人而言,是利大于弊;对于群体和人际互动而言,当然也是如此。在人际交往时,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摩擦或冲突。由于需要善后,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出一些处理纠纷的规则。在原始的狩猎——采集社会或农业社会里,人类也需要合作而共谋其利。人类彼此沟通的手势、语言、表情、动作,都慢慢有了约定俗成的含义。抽象来看,这些都是大大小小的规则。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规则,使彼此间的互动更为顺畅,降低了彼此互动的成本。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North)曾经很直白地表示:“生活里的各种规则,未必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却能够使生活变得更容易。”因此,对个人而言,会让生活有某种程度的规则化;对群体而言,也会发展出各种形式不一、轻重不同的规则。背后的驱动力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降低行为成本。说深一点:规则和法律之间,其实只有一步之遥。由降低行为成本的角度,解释个人的规则和群体的规则,其实就是描述法律出现和形成的过程。规则(法律)的出现,不是来自圣人的教诲,而是理性自利的人,为了降低行为成本自然而然地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规则(法律)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其实非常密切。
当然,我们也可以利用另一种方式,来体会规则(法律)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通过一些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感受到成本这一力量的脉络。
借着几个具体的例子,我们可以体会法律和成本的密切关联。比较精确的说法是:因为成本的推动(或限制),法律才会做如此这般的规定。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现代文明社会里,都有类似的规定,尽管具体的内容有差异。对于追诉时效的做法,由成本的角度可以提出有力的说明:一旦时间拉长,案情的细节开始模糊,人证、物证等的精确性就会逐渐流失。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在误判可能性上升的同时,惩罚所产生的效果也开始钝化。因此,权衡轻重得失,追诉时效是人为的、有意的切断正义的延伸,其背后主要的原因,正是成本这个因素。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在现代文明社会里,都有类似的规定: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法律上采取差别待遇。有意区分的原因是,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心智)上还不成熟,因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成年人不同。然而,法条上简单明确,实际做法上却不见得容易。目前,各国都以年龄为主要指标,这显然是次佳方案。但是,立法机关权衡轻重得失,生理年龄容易界定,心智成熟度却不容易界定,因此这个以年龄决定的次佳方案,本质是区分的成本使然。
第三个例子,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运作里,“谁主张,谁举证”已经是众谋佥同的原则。现代社会里却逐渐出现了一些例外。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公务员若有来路不明的巨额财产,举证说明财产来源的责任不在于检方,而在于当事人。背后的原因还是在于成本:在网络世界和全球金融体系的世界里,由检方来举证的成本往往过高,而由当事人提供信息自清,成本最低。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于成本。以小见大,我们由成本的角度琢磨法律条文,往往能更精确地掌握法律的意义和局限性。
第一,对个人而言,降低行为成本,是一种主要的驱动力,而日常生活的规则化就是降低行为成本的结果。第二,对群体而言,降低互动的成本也是主要的驱动力。人际交往所发展出的规则,是降低互动成本的自然而然的结果。第三,规则和法律,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交集。由成本很容易解释规则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成本和法律的关系很密切。
18世纪的哲学家大卫·休谟尝言:“理智是情感之奴。”更白话的翻译是:“人是情感(情绪)的动物!”
对于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情感(情绪),历来的哲学家和一般社会大众,无不认为是驾驭人的原始力量。人为情感(情绪)所使唤,理性(理智)居于被支配和奴役的地位。人的景况,真是可悯和可悲。
然而法国人类学家克劳德·列维-施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却提醒世人:原始部落里看来古怪奇特、荒诞不经的仪式,其实都有迹可循。而且,种种行为都反映了他们的世界观,及其背后的共同逻辑。这位大师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界和世人对原始部落的认知。
当然,原始部落的人的逻辑和现代物理、化学、数学(甚至经济学)等学科所架构的逻辑,显然不太一样。那么,对于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情感(情绪),现代科学是不是也有新的、不同的解读呢?
行远自迩,我们先从简单的情境开始琢磨。如果人真的是情感(情绪)的动物,那么动物一旦受到环境里的刺激,会直接不假修饰地表达喜怒哀乐。可非常奇怪,每个人都可以自问:被父母、师长责备时,有多少人会回嘴或怒目以对?对于上司或面试官,有多少人会直接宣泄心中的不满?大概不多,除非这个人已打定主意离开。
可见,对于情绪的运用,还是有规则可循。而且,一言以蔽之,喜怒哀乐的逻辑,就是简单的成本效益。对上司、主考官、指导教授、父母发怒,成本高而效益低,因此,不值得这么做,做了不划算。
还有很多人把气往父母、手足身上撒,对于朋友却客气有礼,宁愿得罪家人,也不愿意对朋友稍稍失礼。似乎家人比不上朋友,这又是为什么?
这种现象,所在多有。看起来奇怪,其实一点就明,而且无庸外而求也,就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得罪家人,家人还是家人,血总是浓于水,可是,得罪了朋友,朋友可能就不再是朋友,甚至变成敌人。因此,无须掰手指计算就知道,得罪朋友成本高、效益低,得罪家人则相反。人们自然会去彼取此。
可是,另一种心境或情绪,似乎也屡见不鲜:得罪朋友时,不会有罪恶感;做了对不起父母、让父母失望的事,却往往有浓重的罪恶感,怎么回事?这种对比其实也不难解释。传统社会里,家庭要发挥生产、消费、储蓄、保险等功能,一起面对大自然的考验,一起渡过难关。伦理关系紧密,才能够同舟共济。要使亲子关系紧密,最好在观念上发展出支持的对应条件。父慈子孝的观念,就是支持伦常结构的重要条件。
然而,这不是有点矛盾吗?我们可以得罪家人,却不愿意得罪朋友,但对不起父母时又会觉得歉疚神伤,对不起朋友时却没有类似的感受,为什么?我们稍稍琢磨就可以体会,这种表面上的矛盾正反映了人在处理情绪时的精致细微之处。朋友是一时的,父母是永久的。因此,小的利害上,可以以朋友为重,得罪父母或家人;在长远的考虑上,当然还是要维护父母或家人的权益。
由此可见,对于爱恨情仇或喜怒哀乐的运用,人们还是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受到成本效益的影响。精确而具体地说,人不是情感的动物,人是成本效益的动物。理智不是情感的奴隶,相反,情感才是受到理智的驾驭和控制。
事实上,喜怒哀乐的情绪,值得仔细琢磨,而不是哲学家式一厢情愿的认定。追根究底,在大自然的演化过程里,人也经历了漫长的蜕变。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情绪,都是这个漫长过程的结晶。
在粗浅的程度上,人在生理上有暖饱情欲的需求,一旦需求得到满足,生物体自然发出信号,无须再做探寻。因此,胃里塞满食物之后,人会有饱的感觉;身上有衣物之后,人会有暖的反应。同样的道理,喜怒哀乐等情绪,也是一种生理上的反应,反映了生物体所面对或经历的情境。在河里捕到鱼,人会觉得欣喜;到口的肥肉丢了,人会感到愤怒;这都是生理上自然而然的反应。
更重要的是,这些生理上的反应,除了是生物体的宣泄,还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每个人的人生都可以看成多回合的博弈。这一回合所发生的事,对未来会产生影响。因此,喜怒爱乐的情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反应。除此之外,对未来也有提醒、警示、刺激、诱发的作用。譬如,我们在学习或工作上达成目标,得到嘉勉,有了喜悦的情绪。这种生理和心理上的状态,会诱发我们后面的行为,希望能带来更多类似的情绪。
在更抽象的层次上,喜怒哀乐等情绪和理性交融,发挥互补和合作的功能,希望能保障和增进生物体的福祉。譬如,讨价还价不成,一气之下掉头而去;左思右想犹豫不决,以血气之勇直接示爱;等等。因此,情绪等于一种规则,指示生物体放弃眼前的道路,转到另一条轨迹上。
原始社会里的仪式与规矩有共同的逻辑,值得以理解之。同样的道理,人类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等情绪,也有隐藏其下的逻辑,值得以理解之。
前面几讲分别介绍了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何谓理性和自利,以及行为特质(降低行为成本)。在往后进一步建构理论之前,我们不妨先暂停一下。我将回顾和介绍一本书。在后文里,我也将适时介绍其他重要而有趣的书和论文。我这么做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我希望利用不同的材料,从不同的角度,介绍法律经济学。盲人摸象,可以由不同的地方着手。另一方面,我也希望借着这些书和论文,呈现出经济学和法学在智识上的趣味。经济学不是只探讨商品买卖,法学也不是只处理诉讼。两个学科都有可观的智识积累,值得我们深入品味。
我下面将介绍一本经典,书名是《正义/司法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Justice),作者是著名的波斯纳教授。全书14章,初版由哈佛大学出版社于1981年出版发行。在性质上,这本书不像他的另一本经典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后者是一本教科书,有完整的分析框架。《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这本书,虽然书名很正统,但是并没有理论框架,也没有对正义提出完整的经济分析,而是作者近些年的论文合集。
一方面,法学历史悠久,而正义又是法学的核心思想和概念。相形之下,由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算起,经济分析也不过才两百多年。这本书把经济学这门年轻的学科和历史悠久的法学结合在一起,而且论述有据,见前人之未见,在知识的拓展上,无疑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另一方面,在书里,作者引用了很多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整合性的分析。无论在内容和分析上,都让读者有眼前一亮、视野大开的感受。在智识的启迪和引领上,作者的才慧令人心服口服。在学术研讨会上,一提起波斯纳,在不同国籍、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经常会听到“波斯纳,是我心目中的英雄”这样的赞美。对于学者而言,这种肯定非常特别和难得,而且可以说是实至名归,有以致之。
所以,我将从两方面来阐述这本书,包括内容的意义和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启示。对我而言,这是温故知新,也希望能和您分享接触经典、一起站在巨人肩膀上看世界的乐趣。
这本书的第六章,章名为“初民社会的一种理论”。对于原始社会,作者根据人类学者所描述的各种事实,提出一个整合性的理论,提纲挈领,一以贯之。在原始社会里,有几点明显的特质:面对大自然,人们所拥有的工具很有限;生存的条件粗糙而原始,生存和繁衍是最迫切的需求;居住的环境简陋而实用。对于生存有威胁的潜在敌人,是残酷的大自然及附近其他的部落;群居生活是常态。在这些主客观条件之下,原始社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出人际相处的一些规则。
譬如,人类学家发现,原始初民聚集而居,住在茅草或木头所搭盖的矮小而简陋的房子里,交谈时的用语往往客气而礼貌,几乎和现代的外交官一样。为什么呢?波斯纳提出了有趣而合理的解释:这些人相邻而居,房子隔音效果不佳。因此,如果言谈伤害到别人,很可能对方闻声而至,带着武器过来讨公道。人们能够享受无所顾忌地、快乐地讲别人闲话的乐趣,是在开始住土石、水泥房子之后。
这本书的第七章,章名是“初民法律的经济学理论”。在原始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少不了摩擦,自然而然就发展出各种律法来善后和因应。波斯纳独具慧眼,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解释。书中有两个例子,可以一窥作者的分析功力。
一是,在原始社会里,一旦发生意外或伤害事件,人们通常采取严格责任,即不问原因,只看结果。而且,秉承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则,即使是不小心、纯粹的意外,你伤了我的一只眼,就用你自己的一只眼来弥补。这是质朴、原始的应报逻辑,只有实质正义,而没有程序正义。原因很简单,原始社会资源匮乏,只能负荷简单的正义,程序正义是资源充裕之后才有的奢侈品。
二是,原始社会里通常讲究连带责任,而不是一人做事一人当。如果你伤害了别人,就要血债血偿。不只你要负责,你的血亲也要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做法至少有两点明显的好处。一方面,个人受到较严密的保护,即如果你侮辱了我,也同时侮辱了我的宗族,他们都会找你算账。另一方面,既然个人的行为会引发连锁反应,那么亲人之间会彼此约束提醒,即不要惹麻烦,免得大家都被卷入是非,都会倒霉。因此,虽然在现代社会里,连带责任(罚及妻孥的连坐法)早已经被抛弃,但在原始社会里,却是当时条件下,利大于弊的游戏规则。
由这两章材料和作者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两点非常重要的启示。第一,这本专著里,先提出对原始社会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再对原始社会的律法提出解释。在方法论上,这是不折不扣的“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第二,对原始社会的律法,波斯纳不是从道德哲学,而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合理的阐释,在法律和经济分析之间,建立起巧妙的联结。我们稍稍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联结法律和经济的桥梁,就是成本的概念。
我们不妨自问:如果能由经济分析解释原始社会的律法,那么对于现代社会的律法,难道不能运用经济分析来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