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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人的特质:理性与自利

经济学分析社会现象的理论架构的基础,也就是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

个人,通常是一个有点模糊、涵盖面很广的概念。个人的性别、年龄、肤色、国籍是如何,个人的身高、体重、智商、情商又是如何?对生理学家而言,可能表现在生理结构,如骨骼、血液、肌肉组织等;对心理学家而言,可能一部分偏重在人格结构和成长经验等方面。不同的学科对于人的观察,有不同的重点。就经济学者而言,他们经过长期的琢磨,归纳出人的几点特质,以这几点特质,来充实“个人”这个分析的基本单位。

具体而言,经济学家认为,人有两个特质——理性和自利。这两个概念,都是由英文翻译而来的,所以我们需要做适当的解释。

理性

人是理性的。其实意思很简单,指的是:人,是一种能且会思索的生物。当然,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人不只是理性的,人也是感性的,而经济学家的想法似乎太简单了。对于这种合情合理的质疑,我们需要稍稍解释一番。首先,先说明什么是不理性。理性是指人能且会思索,不理性刚好相反,指的是人不能且不会思索。有两种人可以说是不理性的:一种是待在精神病院里的人,他们也能思索,可是思索的方式和内容与一般人不一样;另一种是喝醉酒的人,基本上丧失了思索的能力,只剩下纯粹感官上、生物性的反射动作。这两类人不能思索,也不会思索,是不理性的。

其次,和理性相对,通常会想到感性。人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当然也是感性的生物。那我们不妨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人们是如何运用情绪的。各位读者,请你回想一下,自己上一次动怒、生气、发飙是在什么场合,发怒的对象又是谁?借箸代筹,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你发泄和动怒的对象是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同事、朋友、下属,或是超市的收银员、餐馆的服务生,等等;第二类,你上一次生气的对象,是自己的博导、硕导、直属上司,来视察的高级领导,或是应试工作时的面试官,等等。

请问,有多少人动怒的对象属于第二类?大概很少,几乎没有。可见,人不会随便生气。随便生气的通常有两种人:第一种,小孩子,恃宠而骄,有恃无恐;第二种,老小孩,年纪大的人易怒,原因之一是年纪大了,别人奈何不了。因此,由这个简单的事例可以看出,“人不是感性的动物,人是理性的动物”,因为情绪受到理性的驾驭和节制。人类的理性可能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我在吉林大学集中授课时,曾问过学生们这个同样的问题。结果,一位博士生说:“我上次生气的对象,是我的博导!”我听了非常惊讶,进一步问他:“你上一次生气的对象是你的博导,你是怎样生气的?”他说:“我生闷气!”生闷气,自己难受,但是成本可以负荷;不生闷气,对博导发飙,可以逞一时之快,但是结果殊难预料。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的《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一书中有一句话广为流传:“理智是情感之奴。”(Reason is the slave of the passions.)言下之意,人的理性和思维能力其实很脆弱,只是听命和臣服于情绪的奴隶而已。对于人的理性,休谟的评价显然不高。然而,以事实说话,人在年幼时,会不分时地哭闹;随着社会化的过程,长大之后,在成年人的社会里,很少有人会不分场合地任意哭闹。

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家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教授,在1988年出版了《理智驾驭下的情绪》(Passions within Reason)。这个书名,显然是针对休谟的名言有的放矢。根据多年的观察和实验,弗兰克对于情绪的特质,有很深入、很有启发性的见解。

譬如,懊恼和悔恨的情绪,看起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的情绪上的反应。对于不愉快的事,人可以有情绪上的宣泄,是一种释放和出口。然而,懊恼和悔恨的情绪,其实还有很正面的意义。对于已经发生、不愉快的事,人不是立刻忘掉,而是在情绪上有明显的起伏。懊恼和悔恨的情绪,可以延长人脑对这部分记忆所留存的时间。以此为鉴,人希望将来能避免再有类似的、不愉快的经验。因此,人的这种行为,看起来是为了过去,其实是为了未来。情绪,可以看成是人这个生物体身上的“配件”之一。从工具和功能的角度,我们可以对情绪有不同的体认。

小结一下:第一,人,是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单位。在经济学家眼中,个人具有理性和自利这两点特质。第二,理性,指的是人是一种能且会思索的生物。人不是情绪的奴隶,人也不是感性的动物,人是理性的动物,情绪受到理性的驾驭和节制。

关于理性这个概念,在主流经济学里,会用一些数学的公设来界定。但是,对于法学而言,只要扣紧基本和重要的解释就可以。理性是指人是一种能且会思索的生物,但能思索、会思索,这只反映了人的思维和判断能力,并不表示人不会犯错。而且,思维判断的能力显然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小学生的思维能力,当然和中学生不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思维能力当然也和久经历练的老江湖、老司机、老船长不同。因此,理性是有刻度的、有高下的,也就是有精致与粗糙之分。

由这个角度,我们就很容易理解法律里的一些规定。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里,会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很简单,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心智不成熟,当然和思维判断的能力(也就是“理性的刻度”)有关。同样的道理,经过专家判定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法律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比较轻。患有精神疾病,通常也就表示,在思维判断上,无法达到正常人的水平。还有,在英美普通法里,有一个法原则(doctrines),名为“激情犯罪”,即因为某些原因,使行为者进入(或陷入)情绪上亢奋和激动的状态。在这种情绪下所犯的罪行,通常被处分得比较轻,原因之一也和理性程度有关。

回到理性这个概念上,近20年来,心理学界提出了许多疑问。丹尼尔·卡尼曼教授(Daniel Kahneman)领头做了一连串的实验和测试,得到了很多有趣的成果。卡尼曼也在2002年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肯定。他测试的主题之一,是让试验的参与者判定,是否赞成某种药品上市。对于其中一组参与者,他的问题是:如果这种新药上市,服用的病人中有80%会不治死亡。对于另一组参与者,他的问题是:如果这种新药上市,服用的病人中有20%能康复。把这两种描述放在一起,一目了然,其实是同一回事;80%的病人不治死亡和能救活20%的病人,结果一样,只是描述的方式不同而已。然而,卡尼曼发现,如果问题是新药能救20%的病人,赞成新药上市的人,会明显超过另一种提问的方式。通过类似的测试,卡尼曼以充分的证据说明,人其实是不理性的。

持平而论,卡尼曼等学者的研究,增强了经济学家对人的了解,使经济学的内容更为丰富,他的贡献毋庸置疑。可是,经济分析和基本理论,并没有受到撼动。他提醒经济学家,人的理性,并不像你们原先设想的那么精致、严谨。换句话说,人的理性可能有很多限制,值得做进一步的探讨,如此而已。

追根究底,“人是理性的”这一观点反映的只是:人具有思索和判断的能力,人是知道好歹的。以这种方式解释理性,就经得起卡尼曼等学者的挑战。而且,更深刻的问题随之而来:如果理论的出发点是,人是不理性的,或者人时而理性时而不理性,那么,自然而然的问题是,如果人是不理性的,我们如何解释“看到红灯,行人会停下来”?如果人时而理性时而不理性,那么,什么时候人是理性的,什么时候人是不理性的?理性与不理性之间的转换,是随机而不可测的,还是有一定规律且可以分析的?因此,相较之下,“人是理性的”这个立场,在概念上简单明了,又有实际现象的支撑。作为分析的前提,明确而有说服力。

关于理性,常常引起人们疑虑的是:这是一个主观的概念,还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对于主观和客观之分,这里刚好可以澄清一下。“情人眼里出西施”,是一句常用的谚语。这个谚语所表达的,到底是主观还是客观的概念呢?直觉上看,似乎是主观的,然而,我们稍稍思索,却可以有不同的体会。

这句谚语至少在三层意义上含有客观的成分。首先,人人皆知,西施是指美人,和东施不同。既然大家的认知相同,显然就意味着存在某种客观性。其次,“情人”这两个字显然意味着,两人之间,彼此承认对方和自己的感情。如果只有一方存在爱慕之情,就是单相思,双方就不会是情人。因此,情人表示彼此承认身份,在两人之间就有某种客观性。最后,在中文世界里,一说“情人眼里出西施”,大家都清楚这句话的意思。所以,这句话的含义,也有相当的客观性。就理性而言,每个人的判断各有不同,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但人与人之间,有一些判断是相同的。大家交集的部分就是客观的。譬如,大家都认为闯红灯是不好的,不该闯红灯就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取舍。理性也是如此:通过彼此交集的部分,可以分析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以及由个人行为汇集而成的社会现象。

简单小结

第一,人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人不会犯错。由理性的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法律里关于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激情犯罪等的规定;第二,卡尼曼对理性的质疑,丰富了经济学的内涵,使人们对于理性的体会更为深刻;第三,理性的本质是主观的价值判断,但是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交集,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客观的价值判断。

自利

自利,是指人总是希望自己过得比较好,希望住的房子能大一些,开的车能好一些,每个月的收入能多一些,选水果时也总会拣大的、漂亮的、甜的买。

关于自利,我们不妨澄清两点。首先,在性质上,自利到底是一个应然的概念,还是一个实然的概念?应然,是指应该如何。譬如,老师应该认真教学、传道解惑。实然,是指实际上如何。譬如,实际上,有的老师不认真、不敬业。应然,是对事物有价值判断;实然,是对事实的描述,不涉及价值判断。根据实然和应然的差别,自利是一个实然的概念,而不是应然的概念。也就是说,在经济学者的眼中,人实际上是自利的,而不是人应该或不应该自利。

其次,自利和利他并不冲突。市场里的摊贩笑脸迎人,亲切问候,是因为他们希望客人满意,经常光顾。此举看起来是对别人好,其实出发点还是自利。当然,这也意味着自利和利他可以并存。稍微精细一点,我们可以把自利看成一个光谱,光谱上有很多不同的点,如红橙黄绿青蓝紫。在自利的光谱上,也有很多不同的点。光谱的一个极端,是处处为他人着想,燃烧自己照亮别人。譬如,特蕾莎修女(Mother Teresa)、史怀哲医生(Albert Schweitzer),以及圣雄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靠近光谱的另一个极端,是全然照顾自己的利益。拔一毛以利天下,不为也。这个极端可以用自私来描述。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很多其他的可能性,隐含不同程度的利他,但无论是哪一个位置的点,本质上都有自利的成分。因为,即使是史怀哲医生或圣雄甘地,他们在利他的同时,也有浓厚的自利成分。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从事一项伟大而神圣的工作,理应得到别人的礼遇甚至膜拜。在这两位的传记里,读者都可以看到:史怀哲医生很以自我为中心,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圣雄甘地,专心在不合作运动,以及建国的伟大使命和事业里,对家人其实不太关心,和自己儿子的关系尤其冷淡。所以,在利他的同时,还是有自利的成分,因为自己可以在心理上有成就感。追求和满足自己的成就感,正是不折不扣的自利。而且,我们可以稍稍思考一下,绝大多数的人,在绝大多数的时候,基本上是比较接近“极端自利”(也就是自私)这一端的。先照顾好自己、自己的家小,行有余力,才会把心思花在别人身上。

图2-1 自利的光谱

因此,看到自己的子女身陷火海,很多父母会奋不顾身地冲进去救孩子,即使牺牲自己也义无反顾。原因很简单,因为那是自己的子女。如果是别人的子女身陷火海,愿意冲进火海救人的,恐怕寥寥无几。

举个例子。2011年,几个高中女生在放学之后去逛街。经过一个银行时,里面冲出一个人,后面跟着几个人高喊:“抢劫,抢银行!”这几个高中女生竟然“不知天高地厚”地去追这个抢匪,居然把这个抢匪扑倒在地。后面的人一拥而上,逮住抢匪送到派出所。警察了解情况后,通知了女生的家长。其中一位女生的妈妈,得知自己的女儿在派出所,匆匆忙忙地赶过来。警察向家长说明情况,说将会发公文给学校,好好表扬这些女生。这位妈妈听完之后,立刻上前一步,用力扇了自己女儿一巴掌。这个妈妈的举动也很容易理解,自己只有一个宝贝女儿,辛辛苦苦呵护长大,她竟然不顾自己的安危。万一有闪失,怎么办?

对于“人是自利的”这种立场,不少人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认为除自己的利益之外,人“应该”是利他的。社会的基础,应该是利他而不是自利。这个合情合理的质疑,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所以有两点值得提出,也有助于我们了解经济分析的性质。

第一,前面已经说明,人是自利的,是一种实然的立场,而不是应然的立场,也就是说,人实际上是如此,而不是人应该或不应该如此。实然是中性的一种描述,而应然涉及了价值判断。

第二,社会科学的出发点,最好是立基于事实,而不是立基于一种假想的状态。经济分析的特色之一,就是采取实然的态度,就事论事,把人当人看。以真实的、有血有肉的、有七情六欲、爱恨情仇的人,作为分析的起点。人应该利他,是一种应然的立场,涉及价值判断。鼓励社会大众利他,是宗教家、道德哲学家的立场和使命。对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了解社会、解释社会现象是首要任务,而寻求改善,试着使社会变得更好,则是之后的事。

对于“人是自利的”这个立场,如果您还有怀疑的话,不妨问自己两个简单的问题,再琢磨一下答案。第一个问题:在单位里,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升迁机会,你和一个同事在各方面的条件都平分秋色,那么,你希望谁升迁呢?我们大概率希望是自己。第二个问题:同样有一个升迁的机会,同事在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自己略好,那么,自己希望谁能升迁呢?对大部分人而言,可能还是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垂青。可是,如果差距不止一点,而是好了10%、20%、30%……自己又如何想呢?对于这个问题,恐怕答案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简单小结

第一,在经济学者的眼中,除理性之外,自利是人的第二个特质。第二,自利是一种实然的描述,即人实际上就是如此。第三,自利和利他并不冲突,表面上利他的行为,背后都有自利的成分。

理性和自利的由来

关于自利,我们不妨以一个常用的格言开始阐述。“夏虫不可语冰”几乎老少皆知,可这句成语的意义到底为何?常见的解释有两种。第一种解释,只生活在夏天的虫子,没有在冬天里过日子的经验,所以不知道冰的模样。第二种解释,是讽刺别人见解狭隘,和坐井观天、夜郎自大的意思相通。

除了这两种解释,其实还可以有第三种解释:只生活在夏天的虫子,因为不会面对冬天,所以无须准备冬天里生活所需要的配备。它们脑海里不需要有“冰”这个概念,可以省下一点点的空间和能量。第三种解释符合本书主题的精神,也巧妙准确地反映了“自利”的概念。

或许有不少人认为,自利这个概念,对于经济分析也许有意义,但对法学而言,却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自利的概念和法学关系很密切,只是在一般法学教育中,人们很少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简单举几个例子,便可以看出自利和法律的关联。

首先,无论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都很重视契约精神或契约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彼此都认可的合同,法院也会支持。追根究底,其中隐含的一层意思是:签约的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而且会追求自己所认定的利益。其他人(包括政府)无须借箸代筹,替当事人担心。契约自由,已经是民法里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现代文明社会,普遍支持当事人缔约的自由,这正是对自利的肯定和背书。

其次,在民法里,“理性人假设”是指: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权益,不能任意忽视或侵犯,而是要像一个正常人一样,除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其他人的利益。而“善良管理人原则”是指:一个人一旦具有为他人看管、照顾、经营的身份,就有“得注意、应注意、当注意”的责任。这种责任当然比理性人假设所隐含的责任要重一些。无论是理性人假设还是善良管理人原则,都意味着:除了自然而然的自利,也要注意到其他人的权益。自利是行为的基础,也是法律规范的前提。如果人的行为都是自然而然的利他,就不需要由法律来限制“自利”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对于公益组织、慈善事业和助人行为,逐渐有相关的法律问世。在美国和加拿大,助人行为的法律又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这是由《圣经》里的故事而来,故事中,只有撒马利亚人出手相助了受伤的犹太人。这个法律是通过保护助人者,来鼓励更多的人伸出援手。我们逆向思考一下,这正意味着:人的自利是自然而然的,不需要法律的鼓励,有时候还要加以限制。人的利他行为并不是常态,所以才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和鼓励。因此,“权利”“责任”等名词,在法律条文里几乎随处可见,自利却并不常见。但我们稍微琢磨一下,这其实正表示:人的自利特质无须特别强调。因为,人本来就是如此,法律的结构也是以“人是自利”为前提。

结合这几讲的内容,有两个问题就浮现了:第一,为什么人是理性自利的?第二,经济学者为什么把理性自利当作分析的起点?两个都是好问题,我们稍作解释,便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人是理性自利”的立场。

前文曾强调,经济学是一门实证科学,以真实世界的现象为基础。对于人类的进化,人们基本上接受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人是一种动物,在其漫长的进化过程中,慢慢地塑造出“理性”和“自利”这两个特质。而且凭借这两个特质,人类目前主宰地球,居于食物链的顶端,可以说是有以致之。如果身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性和自利的程度较低,很可能就不会处于今天的地位。因此,简单的答案是:人的理性自利是由进化过程而来的。

在经济学发展的初期,经济学者探讨的是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消费、买卖等。慢慢地,理论逐渐严谨,个人成为分析的基本单位。经济学者由观察发现,在生产、消费和买卖等活动里,人们所展现的特性可以归纳出理性和自利这两个特质。人是会思考的,人也会设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经济学者是基于人们的实际行为,归纳分析出理性和自利这两种特质。理性和自利的特质,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来自圣人或哲学家的指引。

关于理性和自利,我们不妨以两个小故事来画龙点睛。有一次,朋友邀请我到北京做两场讲座。要去北京,我的脑海里先想到的,不是北京的朋友,不是天坛旁漂亮的树林,也不是故宫里令人发思古之幽情的各种收藏,而是王府井大街上的一家修钢笔的小店。这个店的店主年龄已大,但是坚持营业,因为他怕有人想修钢笔,却无处可去。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移民美国之后,还一直用他在英国买的一把伞,即便后来伞出了问题,他也舍不得扔掉。终于,他有机会回了英国一趟,就千里迢迢地把这把旧伞带回伦敦,去找那位修伞的老师傅。想一想,一把伞值多少钱?值得一留再留吗?值得把它带上飞机,飞越几千千米,再找到老师傅修好,再带回美国吗?值得吗?人是理性自利的,科斯认为:值得!

简单小结

首先,人是自利的,反映在人的各种行为上。法律的诸多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和这个特质有关。其次,理性和自利的特质,是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最后,由实际观察中,经济学者归纳出理性与自利这两点特质,其不只在经济活动中是如此,在其他活动里也是如此。 zc80dO4WTQ1qL+U1dz1EupGN6MSAN6w4zHx25b8+xfCbF9udsf8SVcEoN4bPE8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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