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讲起,我们将循序渐进,搭建一套能有效处理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先介绍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然后利用这些概念来处理法学问题;接着,回到经济分析的建构上,介绍一些分析概念,再运用到法学问题上。来回驰骋,在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之间,逐步建立起自然而然的联结。
在这个节点上,读者不妨按下暂停键,花一两分钟时间想一想:根据自己的学科或生活经验,有没有一套简单明确的理论框架,能够分析社会现象?而且,能进一步分析法学问题?
几年前,一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教授,明确表示:“在传统法学里,没有理论!”法学背景的读者,可能会立刻拍案而起,准备群起而攻之。可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讲座教授是法学界的科班人士,是精英中的精英。对于他的说法,读者不妨试着找出答案,他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就一个完整的理论而言,通常是由简至繁,有分析的基本单位。在物理和化学里,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原子或分子;在生物学和医学里,分析的基本单位是细胞;在国际关系学里,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国家、族群或组织。相较之下,在社会科学里,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是活生生、有血有肉、和你我一般的人。以个人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在理论上有一个专有名词——方法论的个体论(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对于这个方法论上的立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曾经有很多论述,发人深省。
把“个人”当作分析的基本单位,有几个理由。
首先,社会现象看起来繁复多变,令人目不暇接,可追根究底,是由许多个人的行为汇集而成。而且,旁观者可以观察、描述或记录个人的行为。相形之下,个人的内心世界就比较难分析、描述和记录。个人,是一个中性且有点模糊的名词。幼儿的行为值得分析,老人的行为也值得分析。在建立分析框架的开始,可以用一个比较有弹性的立场出发:个人,是指不分性别、年龄、肤色、国籍的个体,跨越时空,就如你我一般,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其次,在市场活动里,会分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也就是买方和卖方);在法学里,诉讼双方分别是原告和被告。可是,经济活动和司法诉讼只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相较之下,个人可以是生产者或消费者、原告或被告、选民或候选人、家长或子女。个人,是一个包含性更广的概念。
再次,1960年后,经济学家带着自己的工具箱(也就是经济分析的架构和相关概念),开始进入其他社会科学,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四处耕耘,并且都有了相当的成果。如果经济分析只能用来探讨经济活动,显然不容易在其他领域大显身手。方法论上的个体论,把个人当作分析的基本单位,就可以挣脱狭隘的经济活动,而水到渠成地分析其他社会现象。
还有,个人有血有肉,有喜怒哀乐,也有利弊得失的考量。对于男女老少是如此,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当然也是如此。因此,以个人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去建构理论,再用来解释社会现象,在每一个环节上,研究者都可以设身处地地考量,由自己个人的经验来判断,理论是不是有解释力。《中庸》里有一句话,“道不远人”,是指道理或规则不会脱离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列一个对比,大家就更容易体会:当生物学家研究细胞时,必须仔细观察细胞的实际行动,因为生物学家自己不是细胞本身,无法体会细胞的内在选择。但相比之下,社会科学研究者分析的社会现象,是由人的行为所构成,因此,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分析各种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从而得出合理的解释。
最后,布坎南多次强调,方法论上的个体论,其实有非常积极和正面的意义。个人,是分析社会现象的基本单位,这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是价值的起点和终点。经过漫长的发展,尊重个人已经逐渐成为普适价值,而一切的一切,最后的目标还是在实现个人的价值。国家主权、民族尊严等,目的还是为了平凡的个人。国家的存在和强盛,不是为了某个抽象的东西,而是为了组成国家的老百姓,也就是个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听起来有一定道理。但是,可以换一个角度想,如果是一张无法长毛的皮,那么,要这张皮又有何用?国家在哭泣,不是有一个东西叫作“国家”正在掉眼泪,而是这个国家里的老百姓都在掉眼泪。
这一讲里有两个重点。第一,分析社会现象,可以建构一个具有一般性的分析框架,而这个分析框架的起点,是一个分析的基本单位。第二,在社会科学里,经济学已经发展出完整的分析框架。分析的基本单位,是有血有肉的个人,而不是更小的原子或分子,也不是更大的家庭、政党、宗教、社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