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通过其独特且容易识别的外貌,体现事物自身的实质、特征、属性、内涵,以达到区别其他事物的目的。标志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性,识别性的体现直接影响到功能的展现(见图1-38)。标志是形象的核心,它代表一个个体、机构,或者产品的特性,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不同性质的团体都会有其明确的与众不同的行业特点与需要展现的功能。本节以警徽为例,通过造型、轮廓、内容、形象、色彩、创意与辅助的文字等多方面来讲述识别性的实现。
图1-38 识与别的关系图示
1950年2月11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复《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批复中指出“所拟人民公安部队服装帽徽与人民解放军同一式样”。这时属于警徽和帽徽并存的时期。1953年,公安部重新改进设计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及帽徽图案,即“五五”式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其帽徽是由廿号铜制成、直径32毫米凸圆形状的圆形,中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红色珐琅旗底,金色五角星,国旗图案外边是金色的齿轮、麦穗及光芒。
1966年7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向国务院就民警的服装制式改式问题的报告》。其中帽徽直径设置为32毫米,图案仍为圆形,中心为国旗,四周雕金色麦穗、齿轮,原外圈一周光芒取消了。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此时的帽徽为圆底国徽,基本无较大变化。
1981年,公安部抽调人员组成了警服警徽式样设计组,他们设计完成了“八三式警服系列”,其中帽徽包含了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等元素,已经很接近现在所使用的警徽了。1999年4月,公安部召开警服设计发布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专家认证、评审并征求多方意见,最后经国务院审批确定了“九九”式新警服式样,相比“八三”式,其中帽徽的设计部分增加了飘带的元素,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这就是我们现行的警徽图案。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从形式上看,警徽图案是左右对称的,且底部的松枝呈托举状拱立着上方的盾牌,基座的稳健给人一种安定感,这也正如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维护一方治安,守护一方和平;盾牌的底部是盘旋的长城,长城的存在让盾牌有了一种沉甸甸的分量感,配合上方的国徽,形成党和人民众志成城、团结一心的形象。
从呈现内容上看,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等元素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从色彩应用上看,国徽底色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底色为深蓝色,长城、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在深蓝色和金黄色的衬托下,正红色的国徽更加引人注目,这也表示了中国人民警察首先是属于中国的、属于中国人民的;深蓝色的盾牌在视觉上给人以冷静、镇定的感受,与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高度契合;金黄色的松枝和飘带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即使在黑暗中,金属的材质也能反射出光芒,这代表着人民警察使命必达,他们是黑暗中的光,是守卫人民信仰的标志。
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并于同年3月27日发布公告正式发布施行。该管理规定中标注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如出现在授衔、阅警等重大仪式,或是人民警察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上,上述机关发表的出版物、奖状、证件等也需标注有警徽的图案。另外,一些私人场合未经允许,不可将警徽图案挪作私用,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现行警徽均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技术标准》统一监制,且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警徽是中国人民警察的标志,是人民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以国家的形象守护着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警徽代表着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光荣使命感,也彰显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保驾护航的坚定信念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