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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

27.赵女士:2022 年 9 月 26 日晚,我女儿在学校附近的地铁站外,使用手机扫码开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她转动油门把手后立刻发现情况不对,车辆速度异常并且刹车失灵,为了避免造成事故,在行进 200 米后我女儿连人带车摔进路边绿化带,车辆才得以停住。我女儿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被送进附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 3000 元。该共享电动车片区负责人也认可该车辆存在故障,但该公司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例虽然是单方事故,但机动车管理人自认车辆存在故障,是由于电动车故障导致的事故,而非你女儿操作不当造成,故机动车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对你女儿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起民事诉讼。

28.赵女士:我们是徐州人,长期在徐州居住。我侄子 2022 年 5 月出差到贵州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我侄子七级残疾。他有两个孩子,一个七岁,一个五岁。因为肇事车辆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在贵州,应当在贵州法院起诉赔偿。应当按照贵州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按照江苏省标准计算?

张玉龙律师: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鉴于你侄子生活在江苏省,而江苏标准高于贵州标准,故虽然在贵州起诉,仍然可以按照江苏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29.李先生:我父亲今年 67 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误工近一个月。我父亲常年在徐州市区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但家住在徐庄,经常在夜里从徐庄前往徐州市区工作,早上再从徐州市区返回徐庄家中。2022 年 6 月,我父亲在徐州市区驾驶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我父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父亲在医院住院治疗 15 天,出院后按医嘱全休 2 周。但对方以我父亲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愿意赔偿误工费,有法律依据吗?

张玉龙律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虽然你父亲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你父亲在徐州市区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有劳动收入,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误工,造成收入减少,对方应当赔偿你父亲误工费。

30.周先生:我叔叔今年 61 周岁,一辈子没有结婚,靠种植蔬菜并自行贩卖为生。我叔叔 60 岁以后每月仅有 100 元的农保待遇。2022 年 4 月 1 日我叔叔在卖菜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一个月后我叔叔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以我叔叔超过 60 周岁为由拒赔误工费,是否合法?

张玉龙律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时你叔叔虽超过 60 周岁,但每月仅有 100 元的农保待遇,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期间,你叔叔以种菜为生,有劳动收入。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其收入减少,客观上存在误工损失,故应当予以赔偿。

31.于先生:2023 年 4 月 10 日由于车辆变速箱故障,祝某将自家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为了方便日常出行,祝某借用了登记在修理厂老板沈某名下的小车。2022 年 4 月 16 日我驾驶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搭载一人逆向行驶时,遇到祝某驾车右转弯,双方车辆发生剐撞,造成我受伤及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我住院治疗 7 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我因本次事故导致损失共计 29 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数额为 19 万余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 万余元,伤残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 18 万元。我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 10 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由于祝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修理厂老板沈某名下的小车未购买交强险,沈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祝某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某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在将车辆借给祝某时未告知其车辆的保险情况,而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用他人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查明车辆的保险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你的损失应当由祝某、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提起诉讼。

32.李先生:2023 年 7 月骆某驾驶我所有的轿车途经徐州市一交叉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骆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骆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没有责任?

张玉龙律师: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骆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秦先生:2023 年 1 月,赵某驾驶小轿车由辅路由东向南拐弯行驶时,遇我驾驶摩托车沿主路由南向北直行。我因避让赵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我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后我住院治疗,出院后要求赵某及赵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赵某由东向南转弯,你由南向北直行。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路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你造成了危险。你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你受伤与赵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赵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你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建议你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对于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判定。 Ifh9QncqdqVbnyNNZPvz+s1J37w6idl3dDnx+S+/0TmEeCIZAsWYdX6LUU9m4U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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