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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

1.李先生:我与周某于 2021 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约定于 2022 年结婚。婚前周某告知我要以一处价值不低于 30 万元的房产及现金 30 万元作为彩礼。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2022 年 5 月我将一套价值 45 万元的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随着婚期的临近,双方发现彼此在诸多方面并不契合,而且双方家庭之间也互相存在不满,遂决定不再结婚。于是,我便要求周某返还房产。但是周某认为,上述房产均系我赠与,即便二人不准备结婚也是归其所有,何况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返还。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房产系你赠与周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但是该赠与行为系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故已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而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平与诚信原则,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周某理应返还赠与房产,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2.张先生:我与妻子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与王某于 1998 年结婚。为了保证我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王某在婚前与我们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当上门女婿,落户到我家,负责我们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大女儿与王某所有;王某、大女儿不得虐待、遗弃我们,否则负法律责任。该份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婚后,王某夫妇虽未与我们住在一起,但常来看望、关爱我们。2004 年,我名下房屋拆迁,我将拆迁款中的 12 万元给了王某夫妇。2016 年,妻子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的事,我和王某发生争吵,逐渐产生隔阂。2017 年妻子去世,王某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我之间的矛盾却没有得到缓解,而我对他也越看越不顺眼。2019 年,大女儿因病去世。没有了对大女儿的顾虑,王某对我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我拒之门外。经民警协调,王某让我住到了亲戚家中。我心寒之余,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要求王某返还 12 万元拆迁款。王某承认我的确给付过 12万元拆迁款。他称虽然平时我们都有退休金,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医疗费、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其还为我们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物资。仅我 9次住院期间,其大概就支付了 3 万元的医疗费,所以不愿退还。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作为你的女婿,其与你及你妻子签订了赡养协议书,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附义务的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鉴于你女婿对于你妻子已经履行了义务,而且还支付了你的医疗费 3 万元左右,故在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你不能要求你女婿全额返还拆迁款,只能酌情部分返还。

3.吴先生:我们婚后购买了一套商铺,登记在妻子名下,五月,她未经我同意将商铺卖掉了,对方已经支付全款而且已经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书。我还能将房子要回来吗?

张玉龙律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能证明对方与你妻子恶意串通,很难要回来房屋。如果因为你妻子擅自出售房屋给你造成了损失,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你妻子赔偿相应损失。

4.楚先生:我是已婚人士,一时糊涂与一个已婚女士建立了婚外情关系,前后历时三年,双方互有转账以及现金往来,去年年底我们分手,分手时她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欠款 10 万元。因索要不还,我起诉到法院,她抗辩说是分手费,最后法院认定是分手费,没有支持我的诉请。但我转账给她的数额比她转给我的多 6 万元,而且她的房屋装修的材料款 5 万元是我直接支付给材料商的,加起来已经超过 10 万元,还不算她用我的银行卡提现的 15000 元。我觉得很冤枉,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如果你认为不是分手费,而是在非法关系期间的转账差额,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都有家庭,你们的行为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公序良俗,其间的非法所得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杜先生:我姐姐与姐夫结婚十年了,其间经常受到姐夫殴打,姐姐老是忍气吞声。前几天,我姐姐又被姐夫酒后殴打一次,姐姐打电话告诉我,我报了警。警察告诉我,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想知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具体规定?

张玉龙律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6.许先生:我与赵某于 2020 年年底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2021 年 10月 16 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21 年 12 月 13 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22 年年初开始同居生活。2022 年 3 月 19 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赵某回娘家居住,与我分居至今。2021 年 9 月 16 日我付给赵某彩礼18 万元和黄金戒指 1 只、黄金手镯 1 个、黄金项链 1 根、黄金耳环 1 副、铂金戒指 1 只、铂金耳环 1 副、铂金手链 1 条、铂金项链 1 根。现在赵某起诉要求离婚,我也同意离婚,我付出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张玉龙律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能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你生活困难,则彩礼应当返还;如果你不能证明,则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由法院酌情处理。本例中,你们虽已登记结婚,但你们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赵某即回娘家居住,并分居至今,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你所送彩礼 18 万元,金额较大,如法院考虑到全部不予返还则有失公平合理性,可能会酌情予以返还一部分。

7.吴女士:我儿子于 2017 年 5 月 14 日与徐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14 日开始计算,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驾驶员。2021 年 7 月 4 日,我儿子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我委托儿媳办理我儿子的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工伤待遇等事宜。儿媳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等方式,获得工亡赔偿款、交通事故赔偿款等共计 180 余万元。在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用等合理费用后,还剩余 160 余万元。儿媳将款项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与我进行合理分配。我孙子今年 16 周岁。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您依法可以获得的份额。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部分,您可以按照您儿子工资数额 30%的标准主张权利。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现实需要、生活来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进行处理及分配。

8.赵女士:我和丈夫于 2000 年登记结婚。2021 年 11 月,我丈夫通过网上交友广告结识了陈某,并迅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二人交往期间,我丈夫为讨陈某欢心,多次向陈某微信转账支付生活开销、每月固定生活费、情人节转款表达心意等共计 1 万余元。2022 年 7 月,我丈夫想要结束关系,陈某以曝光二人不正当关系为由迫使我丈夫向其指定账户转账 2 万元。我得知上述情况后,十分气愤。我可以要回丈夫转给陈某的 3 万余元吗?

张玉龙律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属无效行为,陈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全部返还。

9.王先生;我和妻子结婚七年,因为种种原因,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对于房产、车辆的分割没有意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也达成了一致,但是对于我结婚前投资的股市 100 万元收益分割有分歧。现在这 100 万元投资,里面有收益 30 万元,妻子要分割这 30 万元,有没有法律依据?

张玉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显然 100 万元属于你的个人财产,30 万元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30 万元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你妻子要求分割这 30 万元有法律依据。

10.王先生:我与赵女士于 2021 年 6 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融洽。2021 年 7 月至 10 月,我先后向赵女士转账 150 万元,其中彩礼 30 万元,另外 120 万元是应赵女士要求,转账至其弟弟的账户,欲以其弟弟名义购买双方婚后住房一套。其弟弟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支付定金 50 万元。后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不予返还 50 万元定金。2021 年 12 月,我与赵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 7 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分手,我可以要求赵女士返还 150 万元吗?

张玉龙律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例中的 150 万元既有 30 万彩礼,又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为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 30 万彩礼应当返还。另外的 120 万,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为双方并未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在购房定金问题上你也存在过错,损失的定金你自己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11.李女士:我在徐州市泉山区居住几十年了,我今年 80 岁,我一共生育三个子女,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女儿。三个子女都不孝顺,既不给我赡养费,平时也不回来看望我。大儿子在苏州,二儿子在乌鲁木齐,三女儿在哈尔滨。我想起诉他们,应当在哪儿起诉?

张玉龙律师: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您大儿子在苏州,二儿子在乌鲁木齐,三女儿在哈尔滨,他们三个人不在同一辖区,所以您可以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12.李女士:我是徐州农村人,今年 70 岁,与丈夫王某(已故)二人无婚生子女,于 1986 年收养一女,取名王丹并将其抚育成人。后我随王丹到西北地区生活,居住在养老院,但我并不习惯,想要回徐州农村生活。其间,我与王丹关系恶化,双方时常发生争执,给我身心造成巨大痛苦。我想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丹按月支付赡养费,是否可行?

张玉龙律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早是 1991 年颁布的,本例收养发生在 1986 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同样受法律保护。现在双方关系恶化、矛盾无法调和,您可以主张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例中,养母因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养女应给付生活费。

13.吴女士:截至 2016 年我丈夫分四次借给李某 10 万元,李某出具了借条。2019 年 12 月,李某去世。2020 年 11 月我丈夫去世。2021 年我向李某妻子索要借款,他妻子断断续续还了 3000 元,就不再归还。李某儿子有能力偿还,但他不愿意偿还。李某儿子有义务偿还李某生前的借款吗?如果我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张玉龙律师: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李某儿子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李某的债务。如果李某儿子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则不需偿还李某的债务。

现在你丈夫去世,债务人李某也去世,如果提起诉讼,你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被告是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

14.周女士:我结婚三年,尚未生育,我对象去年年底因为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目前在外地监狱服刑。我如果以他犯罪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张玉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另外,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离婚。

15.李女士:我与丈夫结婚二十年了,我们一起做生意积累了不少钱,但他未经我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 608 万元赠与他的情人胡某。我知道后,与他大闹一场,他也知道错了,向胡某要求返还,但胡某拒不返还。我想知道,能否要求胡某返还?

张玉龙律师:可以要求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将大额财产赠与胡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为未经你同意,故属于无效处分行为。同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婚姻伦理秩序,故你丈夫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胡某应将取得的 608 万元款项返还给你们。

16.王女士:我与丈夫结婚七年,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其他问题,包括孩子抚养、房屋分割、债权债务都无分歧,关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五套门面房的租金收益有分歧,我认为租金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他认为租金收益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请问: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五间门面房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张玉龙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属于共同财产。租金不属于自然增值,但一般认为租金属于孳息范畴,故个人房产的租金收益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

17.张先生:我婚前贷款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还在还贷,婚后妻子要求加名,产权处说办不了,因为有贷款。于是我们俩商量,一旦将来我们离婚,这套房屋将赠与孩子,我们都不要。如果我们签订这样一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张玉龙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你们夫妻俩处分的是你们有权处分的财产,你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协议内容是有效的。

18. 2008 年我与我丈夫登记结婚,后发现我丈夫与臧某发生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丈夫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向臧某转账、购买礼物及共同消费 2 万余元。我丈夫未经我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我可以要求返还这 2 万余元吗?

张玉龙律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你丈夫的赠与行为系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臧某取得的相应款项并非基于善意,有违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丈夫赠与臧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如果赠与数额查证属实,可以请求臧某全额返还。

19.李女士:黄某与我原系夫妻关系,2021 年我通过微信向朋友吴某借款 25 万元后,吴某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黄某。2022 年 9 月,我又通过微信和吴某协商借款利息,双方确认利息标准为月利率 2%,2022 年 9月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差欠 19 万元的事实。后黄某和我离婚,因均未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催要无果将我和黄某告上法庭,我有还款责任吗?

张玉龙律师:依据你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从提出借款到协商借款利息,再到对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你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虽然借条在你与黄某离婚后由黄某一人出具,但你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程参与借款,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们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赵先生:我与妻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于 1998 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但妻子未能怀孕,为此我们俩前往医院检查,发现是因为我的精子成活率低,自然受孕受限,医生建议人工辅助生育,但我们未做此手术。结婚 4 年后,妻子先后生育了一女孩美美和一男孩亮亮。近两年来,我从邻居口中得知,妻子在外宣称要与自己离婚,声称两个小孩的父亲均不是我。我于是采集了两个孩子的头发以及自己的血样做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为排除我是两个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鉴定结论属实,你妻子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你妻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由于你妻子的欺诈行为,一方面使你无端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另一方面,在你知道事实真相后,在精神上不可避免遭受痛苦和伤害。你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你妻子向你返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并向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1.顾女士:我与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丈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 1500 元,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贷款由他偿还,落在这套房屋上的户口必须在取得离婚证后一个月内迁走。但现在已经离婚半年了,他没有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他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偿还房贷,迁移户口。

22.我与吴某于 2016 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我发现丈夫与其公司的女同事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 2021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姜某支付共计 27325 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姜某微信退回 1040 元。2023 年 1 月 28 日,吴某代姜某支付购房中介费 9750 元,我可以将上述款项追回吗?

张玉龙律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其公司的女同事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未经你同意又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姜某,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姜某应予返还。

23.黄先生:赵女士与我于 2019 年登记结婚。婚后 5 个月赵女士生下女儿乐乐,但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矛盾不断加剧。2022 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乐乐由赵女士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 3 千元至女儿大学毕业。因我经济拮据,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赵女士提起诉讼。我对与乐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我与乐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黄先生是乐乐的生物学父亲。我该怎么办?

张玉龙律师: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赵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你可以要求赵女士返还乐乐的抚养费,并可以向赵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4.薛女士:2018 年我丈夫和我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女孩,今年三岁。我丈夫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因为诈骗犯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半。现在我想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我离婚的诉讼请求吗?

张玉龙律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综上所述,如果不存在上述准予离婚的四种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那么你丈夫涉嫌诈骗犯罪被判刑,是否可以归结为上述第五种情形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关键,如果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认定你丈夫构成犯罪被判刑属于第五种情形,也可以据此判决离婚。

25.周女士:2016 年我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别墅。2018年下半年,我前夫告知我,欲将别墅租给杨先生与辛女士,虽遭到我极力反对,但我前夫执意将别墅门卡、钥匙等交付给杨先生与辛女士。2020 年我与我前夫离婚,约定别墅归我所有,别墅贷款由我偿还。我向杨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别墅,但遭到拒绝,此时我才得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19 年我前夫与杨先生签订了别墅买卖合同,以 300 万元将别墅卖给杨先生,且售卖价格远低于当时别墅市价,当时别墅市价为 650 万元。我认为我前夫在签订别墅买卖合同时,涉案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我前夫无权出售别墅,我该如何维权?

张玉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例中,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买受人取得房产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没有也不可能办理转移登记,买卖双方涉嫌恶意串通,故你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

26.吴女士:2014 年 9 月 3 日,我与文某生育女儿文青青。2021 年 3 月 12 日,文某与我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青青由我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我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文某已经近两年未探望文青青,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他来探望吗?

张玉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并无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的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拒绝探望子女。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探望的权利。 b+O/0fYgfHrQR8gtlnGLL9waYBiyXkIJBfXn7/0p0HOAzk/ek7pApOcPbzE+u/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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