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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帐汗国的国家机构

对金帐汗国的国家机构比对术赤兀鲁思的其他方面研究得多。在我们屡屡提及的贝勒津上一世纪写的著作《术赤兀鲁思内部结构概述》中,阐述得最全。此书虽有其许多优点,却不可忘掉,它是在19世纪60年代的实际知识水平上写成的。要想从此书中寻找这个大国政治管理的严整的叙述是徒然的。

我们知道,实际上完全独立的诸蒙古汗国,法律上却算作成吉思汗封建帝国的一部分。弗拉基米尔佐夫说:“成吉思汗氏族对其兀鲁思、即国家——人民的权力表现于:黄金氏族 [240] 的某一成员在全体宗亲的会议上被推选为支配整个帝国的皇帝,汗(xan,xagan);其余的氏族成员,主要是男性的后裔被称为宗王……有权获得世袭的采邑——兀鲁思。” [241]

1251年的忽里勒台是十分典型的,在这次忽里勒台上,成吉思汗系的宗王在军事贵族的积极参加下,在汗位悬置三年后推举拖雷之子蒙哥为大汗。这次选举的背景;成吉思汗家族争夺汗位的内部斗争;宗王们从一个兀鲁思到另一兀鲁思的奔波;专任急使的派遣;玩弄的种种阴谋——所有这些都在这里表现得这样原形毕露,这样典型,因此可以把这次忽里勒台看成是蒙古帝国及其各个部分(兀鲁思)的大小忽里勒台的典型例子。

拉施特详尽地叙述了推选蒙哥汗的过程。术赤与拖雷二系联合起来反对窝阔台与察合台二系。拔都居于最活跃的主角地位,他想让拖雷之子蒙哥登上全蒙古的宝座。在这件事情上,他的兄弟别儿哥是他的助手,别儿哥亲自来到蒙古,给了蒙哥很大的帮助。拔都起初想在钦察草原,也即术赤系的领地上召集忽里勒台,但未能实现。窝阔台与察合台系的诸王坚持在传统的地方,即早年成吉思汗帐营所在地怯绿连河上召开忽里勒台。经过宗王及统率军队的有实力的万户、千户们长期争论后,决定在京城哈剌和林召集忽里勒台,蒙哥就即位于哈剌和林。关于这次事件的政治影响前面已经谈过了。与全蒙古范围的忽里勒台相类似,在各兀鲁思中也召开由宗王及贵族参加的忽里勒台。最初,统辖各大兀鲁思的宗王是臣服于大汗的。但自1259年蒙哥死后,对各兀鲁思来说必须参加的全蒙古的忽里勒台,就再也没有举行过。

巴托尔德说,“帝国统一削弱的最早征候早在成吉思汗在世时已经显现出来了,成吉思汗曾打算征讨在自己领地上过分独立行动的术赤。” [242] 到13世纪60年代,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蒙古帝国的统一已是荡然无存。金帐汗国、旭烈兀朝伊朗国家、察合台汗国都成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完全不遵大汗之命推行着自己的政策。

可以把金帐汗国看成这样一个封建君主国家,它的汗政权在1227年(术赤卒年)到1359年间属于拔都系, [243] 完全是钦察草原、伏尔加河下游、不里阿耳、克里木与花剌子模的游牧、半游牧封建主与定居封建主的政权。由前所述,我们看到,这个封建贵族阶级的居于统治地位的上层分子是在国家中占据全部军政要职的王朝成员。在右翼斡黑兰、万户 [244] 、全国各地区长官或总督(例如,花剌子模的忽都鲁格·帖木儿)都是从他们中间产生的。最后,他们还在推选新汗及决定军事行动的忽里勒台中起着头等作用。普兰·迦儿宾写道:“皇帝(大汗——作者注)死后,首领们集会,推举了前述成吉思汗之子窝阔台为皇帝。他召集了诸王,分配了军队。” [245]

13世纪亚美尼亚史学家马迦基说,蒙哥汗在派遣旭烈兀征服伊朗前,决定召集忽里勒台。“阿儿浑按照蒙哥汗旨意到来,召集了忽里勒台,邀请与旭烈兀同来的所有统将们列席忽里勒台。” [246]

亚美尼亚史学家瓦儿丹也饶有兴味地谈到了忽里勒台。瓦儿丹写道:“这些节庆的日子在他们那里称作忽里勒台,也即会议举行期的节庆日,历时整整一月之久。在这个期间,其余诸汗,成吉思汗的亲属们,穿了新衣服来见他们的统治者,商议一切应行之事。他们每天换一种颜色的衣服。到这天,他们所征服的国王、算端们带了大量礼物与贡品到这里来。” [247]

马迦基还说:“旭烈兀死去一年后,召集了大忽里勒台,推举旭烈兀的长子阿八哈(1265—1282)登临汗位。” [248] 在忽里勒台上还决定将被征服国家的各地区分配给蒙古诸统将。如,当外高加索及伊朗的蒙古政权首领绰儿马罕那颜回到木甘草原后,就召集了大忽里勒台。据马迦基说,“在绰马儿罕下令召集的大忽里勒台上,将全部土地分配给了一百零十名统将……” [249] 妇女也出席了忽里勒台并积极参加了工作。拉施特哀丁在谈到推举旭烈兀朝各汗时,强调指出,选举是在除宗王及统将外还有可敦参加的忽里勒台上完成的。至少阿鲁浑(1284—1291年),乞合都(1291—1295年)及合赞汗(1295—1304年),都是这样推举出来的。

拉施特哀丁说,阿鲁浑汗是在溯儿河上玉咱合赤地区的忽里勒台上选举出的,参加者除诸王、异密外,还有可敦。 [250] 他还说,乞合都汗是1291年7月23日在阿黑剌惕附近的忽里勒台上推举出来的,参加者除诸王和异密外,还有可敦。 [251] 最后,著名的合赞汗也是在诸王、异密及可敦参加下,于1295年11月3日在阿儿兰州的哈剌巴黑被推举为汗的。 [252]

跟其他蒙古国家,尤其是蒙古本部一样,万户以下的指挥官,即千户、百户,由那颜和别担任。在阿拉伯、亚美尼亚、波斯编年史中,我们常可见到某某那颜或别是千户的说法;记得前面已经谈过,在蒙古钦察游牧封建社会的条件下,“千户”与“百户”的军衔与“那颜”(“别”)的称号是彼此不能分开的。

仿照成吉思汗的军队组织,金帐诸汗似乎也有主要由封建贵族上层(多半是青年)组成的称作怯薛的护卫军。不用说,术赤兀鲁思的封建主们在由钦察草原的封建依附游牧民及半游牧民所组成的军队中掌握了将官地位,便感到自己实际上是国家的主宰者,当他们在政治上与汗有分歧时,便强硬地和他对抗。由于他们拥有重兵,就使整个金帐汗国具有了军事封建性质。由于金帐汗国不断进行着对邻国或某几个那颜与异密的军事行动,如13世纪后半叶金帐诸汗对有名的万户那海的长期斗争,这种情况就更是确定不移了。

战争、侵袭、劫掠、征收贡税构成了金帐汗国国家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上层社会发财致富的捷径。只须指出金帐汗的军队在侵袭中获得的战利品在当时是很大一笔数额就够了。战利品中不仅有织物、银具、钱、毛皮、谷物、武器,还有可当作奴隶卖到市场上或作为劳动力使用的人。与封建时代其他东方国家一样,蒙古人夺得战利品时,实行严格的分配制度。

在蒙古诸汗国中,尤其是金帐汗国中,有特殊的不合兀勒军职。在马哈麻·伊宾·忻都沙·纳希彻万尼为札剌亦儿朝(1336—1411年)兀外思算端(1356—1374年)编纂的令人感兴趣的公文典范《答思秃儿·哈的卜》 [253] 中,有下述有关不合兀勒的职务的资料。不合兀勒的职务是分配与调遣军队,分配由大底万(диван)发给的军队给养,按照蒙古习惯正确地分配战利品,禁止军队中的欺凌行为与不公道之事。异密(万户、千户)必须服从该州的不合兀勒。规定给不合兀勒的给养很大。各土绵(万户)均设有不合兀勒。

哈姆尔与贝勒津都指出旭烈兀朝设有不合兀勒之职,但没有确切地阐明它的职责。金帐汗国中无疑也有这一职位。无论如何,回历857年(1453年)明里·吉列亦的诏令中,曾提到克里木有这一职位。 [254]

民政职位按其重要性而言,次于各级军衔(万户、千户),民政机构以向居民征收各种赋税为主要职能。如果说在金帐汗国,军权和民政权是分开的,那么行政机关就不是这样。同一个人可能既负责该地区的治理,又从居民征集税收。贝勒津也谈到了兼揽两权和兼掌两个官署的情况。他举例说,派到伊朗去的绰儿马罕那颜“一身兼为军队统将、国家统治者与法官;在他患病时,按照大汗旨意他的职务由其妻子、儿女代理”。 [255] 贝勒津认为金帐汗国中也是如此,这是不无根据的。

金帐汗国跟其他蒙古兀鲁思一样,中央与各州的政权建立在蒙古习惯与被征服国的行政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在有关金帐汗国史的史料中,可遇到一个主持政府民政的职官名词:“维西儿”(宰相)。这个名词与其他行政名词比较起来,提到的次数不很多。“维西儿”这个名词见于阿拉伯及波斯史料中。伊宾·阿不都·咱喜儿描写了别儿哥在亦的勒河(伏尔加河)上的帐营中接见贝巴儿思算端派来觐见他的使节的情况。别儿哥坐在覆盖着白毛毡及丝织物的大天幕中。天幕中有不下一百人。沿着天幕的壁,放着一排长凳,坐有五六十名异密。汗与他的妻子并坐在宝座上。别儿哥汗命其维西儿宣读算端来函。 [256] 木法答勒也提起过金帐汗国别儿哥汗的“维西儿”(宰相),他还提了他的名字:薛列法丁·可疾云尼,并指出:他阿拉伯话与突厥话都说得很好。 [257] 波斯作者也提到了名为撒莱帖木儿的金帐汗札尼别的维西儿等。 [258] 但是有关维西儿的活动、职责及权限的一般概念却只能从前述马哈麻·伊宾·忻都沙·纳希彻瓦尼的《答思秃儿·哈的卜》一书中获得。据一份有关委任札剌儿国的维西儿的诏令的范本看来,维西儿监督所有各底万,尤其是管理国库的底万。与国家中央机构跟宫廷官职不分的封建概念完全相适应,维西儿除管辖各底万外,还需监督哈儿罕纳(汗室的作坊)、马房与厨房。代表维西儿权力的有下列几件东西:金墨水瓶、红印章与镶满宝石的腰带。

据曾担任过秘书官对各种官职极为了解的阿拉伯作家哈勒合珊底说:“这个国家(金帐汗国——作者注)的行政,与伊朗国一样,掌握在各兀鲁思的异密和维西儿手中……但是这个国家(金帐汗国)的兀鲁思异密与维西儿的执行权不及那里大,也就是说……他们的职位比伊朗的兀鲁思异密与维西儿要低。” [259]

除“维西儿”外,我们还见到过意为总督的官职“纳亦卜”。例如,有名的花剌子模总督忽都鲁·帖木儿即有花剌子模纳亦卜的称号。 [260] 伊宾·哈勒敦在谈到忽都鲁·帖木儿子脱脱汗死后推戴脱黑鲁察之子月即别登上汗位时,就曾在这种含义上把“纳亦卜”一词用在忽都鲁·帖木儿身上。 [261] 似乎,“纳亦卜”这个名词又可表示维西儿的副职。

各蒙古汗国,其中包括金帐汗国,有两个最高行政官衔“达鲁花”和“八思哈”是众所周知的。据贝勒津说,这两个名词意义完全相同。二者都可译作押印者”(давитель)。 [262] “八思哈”的动词形式“八思”(бас)——“押”,是和蒙语“达鲁花”(даруга)相当的突厥语。А.А.谢麦诺夫不同意贝勒津的见解。他认为,“八思哈”根本不是“押印者”的意思,而是“镇守官”的意思。 [263] “八思哈”与“达鲁花”这两个名词的意义,现在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贝勒津认为在金帐汗国本国中没有用“八思哈”这个词,而用蒙古语“达鲁花”来称呼这种职能的官员,这一点好像站得住脚。至于纳贡的被征服国家则两个名词都使用。例如,在给俄罗斯大主教的敕令中,我们所见到的既有“八思哈”(忙哥帖木儿敕令)又有“达鲁花”(秃里牙克、泰都剌等人的敕令)。 [264] “八思哈”这个名词也用于高加索,尤其是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斯捷潘·奥儿别里安尼的著作中有一处说:“她(康察——作者注)和同谋者在梯弗里斯的八思哈和维西儿阿鲁浑[大汗委派在我国的最高统治者及掌管国库赋税与大底万的长官,也就是703年(1254年)在(鞑靼人)全部领地上进行人口登记的那个长官]处聚齐之后,赠予他大量礼物,要他将思木巴惕杀死,夺取其全部领地。” [265] 在斯捷潘·奥儿别里安尼这段话中有价值的不仅是提到了“八思哈”这个名词,还在于指出了八思哈即是维西儿,他身兼各种最主要的行政管理职务。这样,“达鲁花”这个名词当作掌管国库税收最高长官的意义,主要使用于金帐汗国中。但是在史料中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们,达鲁花与各地区(克里木、高加索、不里阿耳、花剌子模)长官保持怎么样的关系,可以设想,他们需听命于他,虽然可能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听命于他。这一问题,跟金帐汗国社会政治史方面的其他许多问题一样,还是不清楚的,有待于在今后深入细致的研究中解决。似乎在某些情况下(当然,这种情况较为少见)达鲁花的职务转交给了地区的长官本人,但这时,地区中仍设有达鲁花衔的官员。“达鲁花”这个名词不仅用来表示为国库征收赋税的最高长官,而且也可表示他的助手,即他在各地区、城市、村庄中的代理人。回历857年(1453年)明里·吉列亦敕令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到“达鲁花赤”的。敕令中提到了克里木乞儿克·也儿地区的“达鲁花”。 [266]

А.Н.纳索诺夫对13—14世纪俄罗斯的八思哈与达鲁花二职的观察,是值得注意的。根据俄罗斯史料,八思哈应作“控制被征服居民”的军事长官。 [267]

至于说达鲁花,其职务是“登记人口,征收贡税,并将贡税送交宫廷”。 [268] 似乎只有在俄罗斯,八思哈仅系军事长官,而不管征收贡税、赋税等。

各官署在行政管理系统中占重要地位。在国家中央,在汗下面设有各底万。但我们不能确切地说出共分几个底万,我们也不知道各底万设置的日期。各底万中设有书记官,或称必阇赤(书记)。《答思秃儿·哈的卜》中引用了几份委任必阇赤的敕令范本。我们从这些范本中看到,在蒙古时代的伊朗(旭烈兀王朝及札剌亦儿王朝)这一官职是很受尊崇的,收入很多。在委任必阇赤的敕令中指出,各兀鲁思异密、万户、千户及其他高级军政职官必须尊敬他,将他应得的款项缴给他。这里所谈到的当然是大底万中的大必阇赤。 [269] 除大必阇赤外,一般底万中也设有必阇赤。他们常掌握实际领导。掌管各项收支的底万最为重要。

在这一个底万中有一份特种表册——各州及各城市的税收册,称作迭卜帖儿。各州的总督与达鲁花赤也设置有官署,也制有迭卜帖儿。被征服国家中也有迭卜帖儿。13世纪末亚美尼亚史学家斯捷潘·奥儿别里安尼写道:“他(亚美尼亚阿答毕塔儿撒亦赤——作者注)到梯弗里斯去,吩咐将汗室大底万中的迭卜帖儿取来给他,并从头到尾读了一遍;因为上面录有亚美尼亚应纳税的寺院名,他预先将一百五十多所寺院名划掉后,召见了大底万的书记官,让他将迭卜帖儿重录一份。然后,他焚掉了旧的迭卜帖儿,就这样免了我们这里所有寺院的税。” [270] 虽然这种制度属于亚美尼亚及格鲁吉亚——当时旭烈兀朝统治之下的国家,但我们完全有根据认为,在建立蒙古政权的地方,到处都是这样。迭卜帖儿——有实效的居民税收册——在设有蒙古汗的地方官及负责征税的达鲁花赤的每一州中都有。

不同一般的是,向各州及藩国征收的税赋,常交给个别商人包办(好像有时也交给一伙商人包办)。商人或合伙经营的商人大部分是穆斯林,其中也遇到过花剌子模人的名字。伊斯兰教商人,其中包括花剌子模人,常被任为国内的达鲁花及被征服国的八思哈与达鲁花。不用多说,由于包税制度,发生了许多勒索、贿赂及种种陷害行为。13世纪的亚美尼亚史学家基拉科斯是自己祖国上述制度的见证人,他说:“王公、州长帮助他们(包税人)折磨和勒索人们,自己却发了财”, [271] 这段话也适用于金帐汗国。

在我们屡屡提及的拉施特书中,可找到很多有关包税制度坑害农民的详情。拉施特书在关于合赞汗的章节中,生动地描绘了13世纪末在蒙古政权下伊拉克阿只迷和阿塞拜疆包税人与国家官吏勾结在一起营私舞弊的令人发指的情形。旭烈兀朝诸汗在这些州中征收忽卜出儿税和商税,都交给包税人办理。州长官——哈乞木自己担任包税人。他自己带有征税人、书吏,与所有官府串通一气,有时甚至与纳亦卜或维西儿勾结在一起。征税人在一年内强行征十次忽卜出儿,有时甚至达十几次,因此居民完全破产了。所征收的租税或者只有极小一部分上缴国库,或者根本不上缴;它们全都落入了包税人与官吏的腰包中,或者用于行贿,编造假账目,说是某项钱款用在供应急使的粮草上了, [272] 某项款又用在供应各种公务人员及军队的饲料、粮食上了。

拉施特哀丁是合赞汗的维西儿,对于全部制度了解得很透彻,他把这些事情都写了出来。他写道:“各州长官与维西儿勾结在一起,倚仗其势作为后盾,厚颜无耻,从事各种欺凌、压迫人的事。” [273]

这类制度使蒙古统治下的伊朗的大多数州在几十年内成为赤贫。剌亦阿惕(农民)大批离开久居之地,流落外乡寻求较好的生活。城乡萧条已极,曾经在那儿住过的人们几乎认不得熟识的地方了。合赞汗为了挽救这种情况,首先是挽救伊朗的蒙古政权,必须急遽地改变制度,实行一系列改革,也确乎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这点。我们上面所举的事实是伊朗旭烈兀王朝在包税制度条件下一般行政情况的例子。史料中没有留下有关金帐汗国包税制度及舞弊行为的记载。但是不能得出金帐汗国没有这种情况的结论。金帐汗国在这一方面未必会是例外。

任何专著中也没有谈到过金帐汗国的法院组织问题。史料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也很支离破碎。最初,在上层社会信奉伊斯兰教及蒙古政权伊斯兰教化之前,有关蒙古人本身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完全以札撒(蒙古非成文法)为依据。在伊斯兰教化时期,当一部分案件归伊斯兰教法典执掌者处理时,札撒在某些场合下仍在民事方面起作用。伊宾·巴都塔于14世纪30年代游历金帐汗国文化最发达的花剌子模州首府玉龙杰赤时,拜会了该州总督,也即前已提及的忽都鲁·帖木儿。

伊宾·巴都塔详尽描写了总督接见他的情形及总督家中的陈设后,谈到了法院问题。他写道:“这位异密(忽都鲁·帖木儿——作者注)有一件惯常的事,即每天有一个哈的来到他的会客室中,坐在他所指定的座位上;与他同来的还有一些法学家及书记。他的对面坐着一位大异密,他下面有八个(另外的)大异密及称作札鲁忽赤的突厥司教,人们都到他这里来打官司。涉及宗教的案件由哈的判决,其他(案件)由这些异密判决。” [274] 从这段话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在14世纪月即别汗时代,当伊斯兰教已成为金帐汗国封建上层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时,一部分案件却仍由札鲁忽赤,即根据成吉思汗札撒(蒙古习惯法)判案的法官所掌握。但尽管札鲁忽赤仍存在着,伊斯兰教法典及其代表——哈的——的势力却很大。

马哈麻·伊宾·忻都沙·纳希彻瓦尼的《答思秃儿·哈的卜》中引了三份委任某人为札鲁忽赤长(即法官长根据札撒或一般而言根据习惯法判案)的敕令。这一职位通常委任有势力的蒙古贵族担任。在敕令中指出,这个人足以担当根据札撒判案的札鲁忽赤(法官),他对双方争执的判决应公正,不得有陷害、欺凌、使用暴力等行为。判决必须写在旭烈兀汗国称为札鲁忽纳蔑的特种文书上。旭烈兀汗国设有专门的札鲁忽底万。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金帐汗国也有与此类似的底万。

上面这几份敕令也阐明了札鲁忽赤的收入的主要来源。打官司的人必须向札鲁忽赤及他的书记员(必阇赤)缴纳一定款项。金帐汗国的整个法院系统,与任何其他封建社会一样,为封建主及与他们勾结的官吏所把持,这一点是不用多说的。哈的与札鲁忽赤,也即以伊斯兰教法典为根据的法官及遵奉成吉思汗札撒的法官,若不是大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畜群或城市中的地产等),就是指靠法院的进款吃饭的人,法院的进款不仅有合法收入,而且还包括各种非法的索取(贿赂、勒索等)。哈的与法乞黑(法学家)及各种司教有联系,关于这种人我们在后面还要讲到。在金帐汗国中,法院与行政当局(地方长官、达鲁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没有任何独立性。哈的与札鲁忽赤总是完全按照最高行政当局的意图,根据城乡、草原统治阶级的利益行事。

在定居地区拥有大量土地,在草原上又有大群牲畜的半游牧封建主的境况,最充分地反映在速玉合勒(采邑领地)制度上,这一制度在14世纪末的中亚细亚已经成为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速玉合勒一词在14世纪末与15世纪时意为“采邑”。获得某一地区或某州作为速玉合勒的人,有权征收原来缴入汗或算端国库的全部赋税。速玉合勒的特点是:领有的土地是世袭领地。分封上述意义的速玉合勒之风,在14世纪后叶的中亚细亚极为盛行。无论如何尼咱马丁·沙迷在回历780年(1378/1379年)项下就指出了白帐汗国兀鲁思汗授封速玉合勒之事。 [275] 帖木儿从14世纪80年代起,就广泛地分封速玉合勒。 [276]

在蒙古时代,尤其在金帐汗国中,汗室将大量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起分封出去,在许多场合下,授地敕令与答勒罕敕令同时颁发,答剌罕敕令就是免除某块土地上的居民向国家缴纳的全部或大部赋税的文书,这样,就把直接生产者的大部分剩余产品给了封建领主。从金帐汗国留传下来的,现在只有第二种敕令。 [277]

金帐汗国在行政与政治生活方面,曾颁发过许多政府法令——全国性的及地方性的法令。蒙古时期所有蒙古国家境内的这些法令,称作敕令。旭烈兀朝合赞汗时代,敕令的装潢与注册最为讲究。敕令有许多种,有的“有关领地事授予显贵的算端、异密、蔑力”收执,这种敕令盖有碧玉大印。“有关中等事务”的敕令盖有金质大印,这种印较碧玉印为小。有关军务的敕令也盖有金质大印,所不同的只是,在这种敕令上,在印玺的边缘绘有“弓、圆锤与军刀”。 [278]

可惜的是,金帐汗国的印玺究竟是怎样的,它与旭烈兀朝的印玺有何不同,却难以说出。我们只知道,金帐汗国也有这种印玺。

除敕令外,史料中还谈到了金符。这种金符不仅是极大的尊荣的标志,而且还赋有许多实际的特权。这类符是一种小牌子,有金质、银质、铁质、铜质,甚至还有木质的,上面有一定的文字,作为特种通行证或委任状颁发,对持有这种符的人,应供给旅行途中的一切必需物——车马、住所及饮食等。视持符人的地位不同,颁发金牌、银牌、铁牌,甚或木牌。马可波罗在其著名的回忆录中谈到授予他父亲、叔父及他本人的金牌时说:“其上有文曰:使臣三人所过之地,必须供给其所需之物,如马匹及护卫之类。” [279] 在另一处,他仿佛补充关于符的叙述而提供了下述有趣的资料:“阿合都(伊利汗乞合者) [280] 将写有敕令的金牌四面赐给大汗的使臣尼古拉、马特菲与马可。两面是海青牌,一面是狮牌,另一面是净面牌,上有文云:此三使者沿途所过之地,应尊如我亲临,应供给马匹、粮食及护卫。于是沿途所过之地完全照办,供应他们以马匹、粮食及一切必需之物。有时由一地至另一地的护送队,说真的,足足有二百人;这也是需要的。” [281] 可惜,我们不知道哪里有金牌保留下来。在国立冬宫博物馆中有三面极好的银牌及一面镶字的铁牌。一面银牌上有用畏兀儿字写的蒙文。这面银牌是1845年在德聂伯罗彼特罗夫斯克附近的格鲁舍夫卡村找到的。上有文云:“托上天的威力,托强权的庇护,谁不从奥都剌汗之命,必遭损害和毁灭。” [282] 在另外二面银牌上有用方体字母(八思巴字)写的类似题文,铁牌上也如此。

马可波罗在行记中有趣地指出,符是怎样按照官职与社会地位的不同来分发的。马可波罗说:“出类拔萃的百户,他(大汗海都 [283] )提升为千户,授予银器,发给牌子。百户发给银牌,千户发给金牌或镀金银牌,万户发给狮头金牌,牌子的重量如下:百户及千户之牌各重一百二十散基, [284] 万户之狮头牌重二百二十散基,各种牌子皆刻有敕令:按伟大上帝的旨意,按上帝对国王的恩惠,应尊崇汗的令名,违命者死。” [285]

孟珙有关于牌子的有趣记载。他谈到虎斗金牌及普通的金银牌。各种牌子上都有文字,用受天赐的人的名义命令人们执行持牌人的吩咐。 [286] 拉施特在《合赞汗传》中也有关于牌子的详细记载。 [287]

马可波罗凭记忆准确地转述了牌子上典型文句的内容。在各种敕令中,例如金帐汗脱脱迷失的敕令及帖木儿·忽都鲁的敕令中 [288] ,也谈到了牌子。此处“牌子”一词与“敕令”一词同时使用。在俄罗斯史料中,牌子以байса一词为大家所知。某些人认为,有时牌子也译作“басма”。К.А.伊诺斯特兰采夫 [289] 及А.А.斯卑秦 [290] 的观点就是如此,他们想证明“басма”与“байса”是同一个词。他们所提到的是莫斯科大公伊万三世抛弃与践踏的金帐汗阿黑麻使臣的басма,这一行动表示俄罗斯对鞑靼宣告独立。有关牌子和盖印玺敕令,拉施特在伊朗旭烈兀王朝合赞汗(1295—1304年)传中谈得很多。 [291] 02ecCN/10OiSc835hDqyqrrhEClBDAe9RI5nM1sHhCzK3/fctcmHwHREF+q6M5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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