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对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小区秩序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活动。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这些方面的支出。
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体现的是“公共服务”,是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而入户门以内的事情业主自己管。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在《民法典》视野下,对物业管理的职责边界叙述如下。
物业服务分基本业务和专项业务。
基本业务包括:
房屋建筑物的维护、修缮与改造;物业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与更新;相关场地的维护与管理;消防设备的维护、养护与更新。
专项业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治安保卫。通过值班、看守、巡逻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2)环境保洁。对管理区域内的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清运,以及对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
(3)环境绿化。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日常养护。
(4)车辆管理。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限制,除了必要的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辆经过允许方能驶入,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5)设施设备维护。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负责管理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楼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房屋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顶等,此外还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外墙面、屋面防水、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非市政排水管线、窖井、非营利性的休闲广场和健身器械等。
共用设备是指住宅楼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下水管线、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电气线路、加压泵房;非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安装的住宅入口防盗门及住宅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电控门、消防器具、垃圾桶、垃圾箱。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家里被盗、违章搭建、违规改装修住房、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等,这些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公安部门、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解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业主家里被盗,如果物业企业没有全面履行其应当负有的管理义务(如合同约定提供 24 小时安全巡逻,但未按时执行),保安防范工作存在疏忽(有过错),从而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违章搭建、业主占用绿地和道路等,应先通过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处理,如果仍然没有效果的话,则要通过执法部门或司法途径解决。
业主违规改装修住房等,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外,业主家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方面的问题,由社会公共事业企业或运营商负责解决。
概括来讲,入户门以内的事情业主自己管。比如:家里的门窗框、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坐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等,这些入户门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要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此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也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事情。
其管理的内容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有明确界定,在合同中也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侧重于公共部位,不要无限扩大。至于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水、电、通讯、有线电视、邻里关系等等,都各有管辖部门,不该一股脑儿往物业管理这只篮子里装。
即使不是分内事,当业主求助时,也应帮助业主联系有关部门,告知相关信息,提供一切方便,让业主的困难能及时解决。当这些分外事解决好以后,就必然能和业主的关系更融洽,从而确保及时地收取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服务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必需,这就是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