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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义利之辩与所谓政见之争

一、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义、利之辩

众所周知,由宋神宗主导、王安石主持的变法的最终目的是“富国强兵”,而达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是理财,即吕诲攻击王安石时所说的“商榷重利”。不管反变法派的主观动机如何,他们总是将全部新法笼统地等同于兴利,又将兴利与“小人喻于利”牵扯在一起,笼统地在新法与残民害国之间画上等号,从而进行各种形式的毁谤和攻击。

熙宁二年(1069),富弼以使相判河南府后,上疏指斥王安石“平居之间,则口笔丘、旦;有为之际,则身心管、商” 。同年八月,范纯仁攻击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旧学。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尚法令则称商鞅,言财利则背孟轲” 。同年十二月,时为直史馆、权开封府推官的苏轼对宋神宗以万乘之主而言利,执政以天子之宰而治财表示强烈的不满,进而攻击说:“夫制置三司条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请罢条例司归中书 。稍后,与司马光志同道合的范镇则附会“乃者天雨土,地生毛,天鸣地震”等自然现象的政治内涵,建议神宗“宜先道德以安民心而服四夷”,攻击“有司乃皇皇于财利,使中外人心惊疑不安” 。至于司光马本人,除与宋神宗屡次抗辩之外,还直接致书王安石,借用孔丘“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仁义而已,何必言利”等教条,毁谤王安石为政“首制置条例,大讲财利之事”,违背了“孟子之志” 。熙丰时期,反变法派诸如此类的言论比比皆是。

北宋之后,南宋君臣对王安石变法评价的基调非但不曾有丝毫改变,而且由于“靖康之难”的出现,上述观点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兹但举罗从彦的论点为代表:“至熙宁、元丰中不然,管心鞅法,甲唱乙和,功利之说,杂然并陈,宣和之末,遂召金人犯阙之变,盖其源流非一日也。” 王安石弃义尚利,不讲道德教化,造成宋室南渡之局,这几乎成为不易之论。

按将“利”与“义”作为一对范畴提出并进行阐述,源于先秦诸子,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表述,当推儒家鼻祖孔丘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语。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此语是兼具政治意义和伦理意义的,前者指“君子”和“小人”在当时可分别代表不同阶级而论,后者则指此语中含有道德教化的意味而言。此后,自孟子而董仲舒,“义”与“利”的内涵日趋丰富,特别是董仲舒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的观点出现后,经过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的大力提倡和无数官僚士大夫的迎合鼓吹,“义”便日益与物质世界严重对立起来,无数的名君贤相竭其心智,力图按照理想中的德治模式,去构造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极乐世界。然而,不论如何,历代统治者标榜仁义,崇尚德治,排斥“利”欲,主要是防止私欲泛滥对专制统治构成威胁,实际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放弃对公“利”的追求。而北宋熙丰时期,反变法派宣扬的所谓尚“义”弃“利”,不仅将“义”与“利”截然对立起来,而且将解除宋王朝危机的种种措施,也一概不加分析地斥为讲“利”之举了。

在新法被一一制定并逐渐被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鉴于“万事颓堕如西晋之风” 的严峻形势,对富弼、司马光等人不切世务的陈腐之论,表现出不屑一顾的轻蔑。在著名的《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对强加于新法的种种非毁之词先明确表示“不复一一自辩”,只对司马光罗织的“侵官”“生事”“征利”“拒谏”等罪名进行了简洁明了的驳斥: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王安石这封给司马光的信是一篇脍炙人口的佳作,而在当时,它也向反变法派坚定地表明了辅佐宋神宗进行变法的决心。尽管王安石在这封信中对保守派的攻击采取了近乎超然的态度,然而他也深知,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兴利,非美名也” ,最能煽惑人心,因而必须从正面为理财正名,在理论上彻底辨惑。

熙宁二年七月,陈升之、王安石主持的制置三司条例司特地上言,在引述先王理财之法后进而论道:“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也。” 试图通过对理财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解释,为各项新法建立理论根据。

熙宁四年正月,宋神宗、曾公亮、王安石在讨论鬻天下之广惠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本钱一事时,王安石对“义”“利”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更为精湛的解释:“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 显然,他也是在反变法派故意将“义”“利”对立起来的情况下,力图赋予抽象的“义”以实在的“利”的内容,使二者归于统一。

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在这场“义”“利”之辩中都是煞费苦心的。那么,反变法派果真是想通过弃“利”尚“义”、实行德治来达到所谓三代盛世的理想境界吗?不否认个别的士大夫(如司马光)有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反变法派中的绝大多数人并非如此。王安石曾感叹,“贤者不得近道,不肖者得行无道;贱者不得行礼,贵者得行无礼” ,神宗也曾讲“今一辈人所谓道德者,非道德也” 。这说明宋神宗、王安石对当时官僚士大夫的言行是有较为深刻认识的。反变法派以重“义”、轻“利”、崇尚德治来反对新法,反对以理财为主要手段的变法运动,故王安石在《答曾公立书》中针对这种意见说道:

治道之兴,邪人不利,一兴异论,群聋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如曲防遏籴)、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因名实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

王安石此语发于熙宁三年正月,时值均输法、青苗法推行不久,反变法议论甚嚣尘上之际。王安石所谓“异论”蜂起,“意不在于法”,是指苟且因循之辈深惧循名责实,而在表面上对新法飞短流长,吹毛求疵,高谈仁义道德,他们并不注重新法的实际内容。为了对付反变法派的攻击,王安石等人也总是以“先王之政”“先王之法”作为推行变法的护身符,以免“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甚至还给免役、保甲、市易诸法贴上了三代的标签

实际上,如果褪去“先王之政”“先王之法”的外衣,王安石变法也不是唯利是求,恰恰相反,王安石始终强调将礼义廉耻与富国强兵相提并论。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66《三司条例司》条载:

两府同奏事,上即问王安石:“制置条例如何?”安石曰:“已检讨文字,略无伦叙,亦有待人而后可举者。然今欲理财,则须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但见朝廷以理财为务,而于礼义教化之际有所未及,恐风俗坏,不胜其弊。陛下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上颔之。

由此看来,王安石在变法的准备阶段就已将礼义教化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他所追求的理想,是造就既有忠信廉耻之风,又有富国强兵之实的政治局面,而只不过因为当时正处于变法之初的特殊关头,他只能按轻重缓急行事而已。熙宁七年三月,王安石与宋神宗在谈及此事时又说:“风俗有忠信廉耻,则人知戴上,宗庙社稷长久,故忠信廉耻之士,在所尊奖。”“先王既修政事,足以强其国,又美风俗,使后嗣至于朝委裘、植遗腹而不乱。若不务以忠信廉耻厚风俗,专以强国为事,则秦是也,不务修其政事以强国,而专奖节义廉退之人,则后汉是也。是皆得一偏而已。” 因而,司马光等人谴责王安石在主观上弃“义”尚“利”,都是刻意地歪曲和毁谤。

与“义”“利”之辩中体现出的价值观念相适应,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所谓“政见”也尖锐对立。王安石等人高举“先王之政”的旗帜,熔“义”“利”于一炉,坚决主张“有为”。而标榜崇尚德治的反变法派则不然,尽管他们中不少人曾经屡屡陈述宋王朝统治中出现的种种弊端,甚者还提出过更张弊政的建议,但变法真正开始后,又将祖宗之法奉若神明,极力反对任何变更,主张“无为”。据《宋史》卷336《司马光传》:

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迩英进读,至曹参代萧何事,帝曰:“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对曰:“宁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汉武取高帝约束纷更,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孝宣之政,汉业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司马光说这席话是为了借古讽谏宋神宗中止变法。但这段话自相矛盾,其中所反映的历史观无论如何也难以与一位杰出编年史家的身份相协调。然而自熙宁而至元祐,司马光一直以此作为其从事政治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

时为崇政殿说书的吕惠卿,针对司马光的这一观点,进行过针锋相对的反驳。他举例说明即令是“先王之法”,也是不断因时而变的,“有一岁一变者”“有数岁一变者”“有数十世而变者”,这都取决于时事需要与否。至于汉是否改萧何之法而致乱,吕惠卿指出:

司马光以为汉惠、文、景三帝皆守萧何之法而治,武帝改其法而乱,宣帝守其法而治,元帝改其法而乱。臣按何虽约法三章,其后乃以为九章,则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惠帝除挟书律、三族令,文帝除诽谤、妖言,除秘祝法,皆萧何法之所有,而惠与文除之,景帝又从而因之,则非守萧何之法而治也。

显然,吕惠卿的看法代表了变法派更张求治以及必须变更的基本主张,其历史观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其政治思想也与当时宋王朝的现实需要相吻合。吕惠卿与司马光的“政见”之争再度表明,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争论的焦点不是怎样变的问题,而是当不当变的问题。

反变法派中其他成员发表的所谓“政见”,大都与司马光所论大同小异,没有更多的特色。早在宋仁宗统治时期,文彦博曾进呈过一篇《上仁宗论治必有为而后无为》,其中有云:

臣以为方今之务,正在谨守祖宗之成法,使爵赏刑罚不失其当耳。爵赏当,则奸邪无功者不敢侥幸而希进;刑罚当,则贵近有罪者不敢请求而苟免。纪纲正而朝廷尊,号令行而天下服。如此,则陛下高拱穆清之中,无为而与虞舜比隆,而下视三代之盛矣。

在北宋王朝内外交困、国事日非的严峻形势下,只要“谨守祖宗之成法,使爵赏刑罚不失其当”,则可比隆于虞舜,媲美于三代,这也显然是一种脱离现实、漫无边际的论调。宋神宗、王安石、文彦博曾有过一次关于变法利弊的重要辩论,文彦博极力反对变更,认为:“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此后他则一直信守这一论点,不断给各项新法和变法派设置障碍。其他如御史中丞吕公著在攻击青苗法时,说道:“自古有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图治,亦未有能胁之以威、胜之以辩而能得人心者也。” 苏轼以为,“夫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不在乎富与贫”,而在于“结人心,厚风俗,存纪纲” 。这些论点都是他们基于关于德义和财利的价值观,主张苟且无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两派之间的所谓“政见之争”

在变法过程中,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确实就北宋王朝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并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辩。正因为此,后世的一些学者曾将两派之间的分歧与斗争归结为“政见之争”,并有人根据政党的三要素——有一定的政见、有实行政见的决心、有严密的组织,进而认为北宋中叶出现了所谓“政党”,旧党对新法的攻击,“实在并不是私人间的意气问题,却完全是因为各人政治意见的不同,正如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反对党往往向政府所实施的政策加以一种抨击一样”

从表面上看,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之所以分别主张“有为”和“无为”,也与各自对变法前夕宋王朝面临的客观形势的认识有关。早在仁宗嘉祐三年(1058),王安石在所上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就曾指出,赵宋王朝的统治已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穷困,而风俗日以衰坏” 。三年之后的嘉祐六年,王安石在《上时政疏》中,再次指出了“方今朝廷之位,未可谓能得贤才;政事所施,未可谓能合法度。官乱于上,民贫于下,风俗日以薄,才力日以困穷”的险恶形势,并大声疾呼:“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过今日,则臣恐亦有无所及之悔矣。” 但偷安已逾40年之久的宋仁宗则依然对此无动于衷。神宗即位之后,王安石复为之缕析天下大势,指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 。王安石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是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他的“大有为”的建议道出了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王安石变法的全部内容都是以上述观点作为理论基础的。

司马光等人对当时的局势持何种看法呢?熙宁年间吕诲去世后,司马光为他作墓志铭,其中引用了王安石变法时吕诲对时局的看法:“天下本无事,但庸人扰之耳。” 显然,司马光也是赞同此语的。在与吕惠卿辩论是否应该变法时,司马光还曾有一颇为形象的比喻:“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 司马光此论往往被一些论者引为至理名言,但实际上颇有可商榷之处。宋室坏到何种程度方能称之曰“大坏”,“大坏”之后如何进行“更造”,宋室已有何“敝”,又如何进行修理,司马光却从未给过明确的说明。文彦博也有与司马光相同的论调:“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废坠不举之处耳。” 至于何者可行,何者不可行,不可行者如何进行变更,我们也同样不得而知。

熙宁二年(1069)四月,宋神宗以“今百度隳弛,风俗偷惰薄恶,灾异谴告不一,此诚忠贤助朕忧惕,以创制改法,救弊除患之时”,令侍从官直言朝廷政事之阙失,司马光急忙进呈了《体要疏》,大谈了一通“君为元首,臣为股肱,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若网之有纲,丝之有纪”的理论,而对于“百度隳弛”“风俗偷惰薄恶”应如何进行“救弊除患”,却并未谈及

司马光等人对变法之前的统治状况进行了远离社会现实的过高估价,这是非常清楚的。不仅熙宁初持论如此,直到神宗去世之后也仍然没有任何改变。神宗去世后的元丰八年(1085)五月,司马光上疏力请废罢新法,曾对治平以前的国势作了这样的回顾,他说:

太祖、太宗拨乱返正,混一区夏,规模宏远,子孙承之,百有余年,四海治安,风尘无警,自生民以来,罕有其比,其法可谓善矣。

元丰八年十二月,司马光复在《革弊札子》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申论:

太祖受天明命,四征弗庭,光启景祚。太宗继之,克成厥勋,然后大禹之迹,悉为宋有。于是载戢干戈,与民休息,或自生至死,年及期颐,不见兵革。吏守法度,民安生业,鸡鸣狗吠,烟火相望,可谓太平之极致,自古所罕侔矣。

与宋王朝危机四伏的种种事实相对证,司马光的这段言论是不着边际的。据朱熹说:“新法之行,诸公(按指旧党中部分人)实共谋之,虽明道先生不以为不是,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 朱熹这段话中有两层意思。第一,是说反变法派中的一些人实际上参与了熙宁初的变法工作,如吕公著当初也是赞成改革的,“新法亦皆商量来”;又程颢还参与了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工作,这就是所谓“诸公实共谋之”。第二,朱熹自己也是赞成变法的,“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但不幸的是,司马光对于北宋现实社会的这些南辕北辙的认识和估计,成为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反对新法及废除新法的依据,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的历史变故。

从“义”“利”名实之辩到“有为”“无为”之争,变法派与反变法派将自己的政治才干、识见以及政治风格作了充分的展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似乎都体现了忧国忧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以及为社稷黎民不惜肝脑涂地的献身精神,实际上,只有王安石为首的少数变法派堪当此誉。熙宁二年王安石就任参知政事时,曾上《除参知政事谢表》,其中有“盖伏遇皇帝陛下德懋旁求,志存远举,隆宽尽下,故忠良有以输心;公听并观,故谗慝不能肆志” 。蔡上翔解释这段话说:“公入朝未久,是时已不能无违言,故表云‘公听并观,故谗慝不能肆志’,直道事君,期不隳于素守,固已微露其端。而公之挺特自任,亦于斯具见矣。”确如蔡氏所云,王安石对“排斥老成”,引用新进发动变法会招致怎样的反对,是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的。变法展开之后,王安石回击司马光时说:

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如君实(司马光)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没有置个人祸福荣辱于不顾的胸怀,没有高度务实精神和一个政治家的宏大气魄,王安石是不会公开向“同俗自媚于众”的官场恶习宣战,置自身于众人的对立面的。

反变法派标榜仁义道德,将“义”“利”对立起来,并且鼓吹政治上要“无为”而治,其真正的思想内涵,笔者认为,首先,崇德尚义与主张“无为”实际上是反变法派在政治上因循苟且的托词。

司马光在财政上的节用论常被引作美谈,他也的确写有大量的文字强调节用的重要性,其实就在这一问题上,司马光也是名实相违、言行相悖的。嘉祐七年,有感于宋王朝所面临的财政危机,司马光曾建议对宗室、外戚、后宫、内臣加以约束:“其逾越常分,妄有干求者,一皆塞绝,分毫勿许。若祈请不已者,宜严加惩谴,以警其余。” 其主张是何等明确!然而六年之后的熙宁元年,当财政危机又有加重,宋神宗命司马光与滕甫同看详裁减国用制度时,他以要修《资治通鉴》为由,“乞选差官裁减国用”,推辞了这一任命 。次年,当宋神宗又主动询之以变更宗室法、拟裁减恩泽时,司马光又以“宜以渐,不可急”相搪塞,仍不曾有任何具体的建议 。时为宰相的富弼在与宋神宗、王安石等讨论此事时亦与司马光同样认为:“为之当以渐,恐致纷纭。” “渐”至何时,富弼却也未加以说明。其实问题很简单,欲裁减国用必须从皇亲国戚、达官显贵着手,这就必然招致各种各样的抵制和反对,必然要在政治上承担巨大的风险,而反变法派官员们却是谁也不愿去充当众矢之的的。

如果司马光与富弼的意图确在“为之当以渐”,持重行事,那他们应该提出明确的设想和方案,去达到裁损国用、节约开支的目的。既不出此,则他们的所谓“渐”,实质上是坐视积弊日增而得过且过的同义语。而王安石却不是这样,他明确提出:“此事但欲于恩义间无伤,使被者可安而已,不论‘渐’不‘渐’也。今欲裁恩泽,何能免其纷纭,但陛下不为恤,则事可为也。” 其观点是异常鲜明,态度也是异常明确的。

反变法派还有另一种经常使用的说法,即朝廷举事必须合人心,顺人情。这一说法是从所谓道德仁义中派生出来的,往往成为反变法派的有效借口。熙宁中,文彦博为了劝阻神宗支持变法,认为“朝廷行事,务合人心,宜兼采众论,以静重为先。陛下励精图治,而人心未安,盖更张之过也” 。当青苗法推行时,吕公著也曾极言:“自古有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图治,亦未有能胁之以威、胜之以辩而能得人心者也。” 神宗元丰八年六月,韩维曾经对太皇太后高氏说:“治天下之道,不必过求高远,止在审人情而已。” 其言外之意,即是熙宁、元丰时期没有“审人情”。反变法派所说的合人心,顺人情,归根到底是要顺乎已成之势,不可随意改法更制以取怨于人,亦即王安石所鄙弃的“同俗自媚于众”,不恤国事,皆大欢喜。这从熙宁初吕夷简之子、吕公著之兄吕公弼反对裁减冗卒及各项变法措施时所云可见一斑。据《宋史》卷311《吕公弼传》:

(熙宁初)陈升之建议,卫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减其牢廪,徙之淮南。公弼以为非人情,帝曰:“是当退为剩员者,今故为优假,何所害?”对曰:“臣不敢生事邀名,正恐误国耳。”……安石立新法,公弼数言宜务安静。

在反变法派看来,任何的有为之举都是不可行的,都是“生事邀名”,因为那将不合人心,有悖于人情。只有一切照旧,才是最为稳妥的办法。

其次,崇德尚义与主张苟且“无为”也充分反映出反变法派官员大多不通世务、治国乏术的群体特征。神宗即位之前的数十年间,颓堕腐败的仕风养成了大批政治上目光短浅、蝇营狗苟的官僚,同时也养成了大批政治上的平庸无能之辈,这些人的实际行政能力异常低下。司马光在回顾自己的仕宦生涯时说:“自髫龀至于弱冠,杜门读书,不交人事。仕官以来,多在京师,少历外任,故于钱谷刑狱繁剧之务,皆不能为,况于军旅,固所不习。独于解经述史,及以愚直补过拾遗,不避怨怒,则庶几万一或有可取。” 这是他的一幅较为客观的自我写照。司马光通判并州时,“因便宜命诸将筑堡于穷鄙,而不以闻,遂为西羌败,我师破其堡,杀一副将焉” 。由于庞籍代为受过,才免一责。哲宗即位后,擢居宰相之位,除了废除新法,司马光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济世之才,故连其得意门生刘安世对其相业也并不恭维

司马光是如此,保守派其他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亦是如此。由于他们在安邦治国方面多为庸才,因此他们在对新法大加指责时,既不能周知原有弊法之要害所在,又不能通晓新法立意之本末,只是凭着强烈的偏见和一些经验直觉,进行攻击、阻挠和破坏。正如神宗所说:“朝廷每更一事,举朝士大夫汹汹,皆以为不可,又不能指明其不便者果何事也。” 对于反变法派的无能和好虚言论事,南宋一些官僚士大夫看得更清楚。熙宁中,苏轼守徐州,上疏极论新法之非。叶适就对此议论说:“轼谓‘有始有卒,自可徐徐,十年之后,何事不立’,终不言十年后当立何事。若神宗罢安石而听轼,非安于不为而止者,亦未知轼以何道致其君,此不可不素讲也。” 变法之初及变法期间,几乎所有的保守派官员如同苏轼一样,辩说时无休无止,却均不能提出一套可供施行的政治方案。

第三,从本质上讲,所谓崇德尚义乃是反变法派维护大官僚大地主阶级和特权集团利益所用的遮羞布。王安石变法的最终结果是否有利于贫下户,这属另一个问题,况且我们也不能完全要求远在11世纪的宋代,由最高统治集团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达到这一目的。但不管如何,新法从最初设想到具体实施的全过程中,大官僚地主、富贾豪商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触犯,则毋庸置疑。王安石对秦以来的摧抑兼并之术不满意,他认为“苟能摧制兼并,理财则合与须与,不患无财” 。因此许多新法是将摧制兼并与理财的效果紧密联系起来考虑的。均输、青苗、免役、市易、方田均税等法的制定和实施,无不包含着抑兼并的内容。以免役法为例。役法改革之前,占田不受限制的命官、形势户不仅自身拥有无限制免役特权,而且成为一些逃避差役者的荫庇者。免役法颁行后,却按规定一例须纳助役钱。更有甚者,一些推行新法的官员还直接将矛头指向大官僚地主,如李中师知河南府时,“富弼告老家居,中师籍其户等,令与富民均出钱” ,这是反变法派难以接受的。文彦博、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韩维、苏轼等人一再上疏神宗“结人心”“顺人情”,也明显地包括了上述原因。

反变法派官员还赤裸裸地对新法触犯官僚大地主的利益表示出极大的愤慨。范镇攻击青苗法时说:

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

又苏辙也曾攻击王安石说:

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

范镇与苏辙主要是谴责王安石“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富民”显然也包括官僚大地主在内,但毕竟所指不明确。而文彦博则更明确地将新法之推行与自身所在阶层的政治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了。据《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宋神宗与王安石、文彦博论变法事时:

彦博又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文彦博仕于仁、英、神、哲四朝,任宰相50年,史称其“穷贵极富”,八子皆历显官 ,是典型的大官僚地主。当变法对其利益有所触犯时,竟将一己之私利置于赵宋王朝的长远利益之上,公开为自己奔走呼号。 YLal/NGgHTUizxBT7P6mc+uKoJBvnsJ4gHCgjjXeo56JwmA9hXloZp/YD0Gp5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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