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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长江三角洲的生态系统

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长江三角洲是有利亦有弊的,集中于一个地区使我们有可能把它作为一个内部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来研究。本书重在探讨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结构和人类抉择作用之间的相互影响,其中的每一局部都是与整个系统的其他部分相互作用的。这就是我对“生态系统”这一术语的理解。当然,区域研究的缺点在于没有一个地区能够适当地代表整个中国的复杂情况。为克服这一局限性,我将时常以我过去研究过的华北平原作为参照(黄宗智,1986)。

长江三角洲地区

长江三角洲北起新通扬运河,南达杭州湾,地势以太湖为中心呈碗状分布。实际上,长江三角洲的另一称呼为太湖盆地,反映了这个地区的地形概貌。本书研究的区域主要是太湖盆地的北半部,即今苏州地区和上海市,苏州地区大体相当于清代的苏州府加上无锡县(包括清代的金匮县)、江阴县(无锡、江阴两县清代均属常州府)和太仓县(清代属太仓州)。 上海市约相当于清代的松江府加上太仓州的大部分(不包括太仓县)。 本书偶尔也涉及南通地区(大致相当于清代的通州,不含靖江县,但包括海门厅)以及浙江省的嘉兴地区(清代嘉兴府和湖州府)。地图1显示了现在的行政区划。地图2显示了清代的府界和本书研究的8个村庄的地点:头总庙、小丁巷等村,严家上、遥泾、丁家村、孙家乡、开弦弓和薛家埭等村。

本区域地势由北向南、由东向西倾斜。盆地中心地带地势最低,低于海拔3米,尚不及涨潮时的海平面。地图3表明太湖的东南沿岸是全区域最低部分,吴江县平均海拔仅为1.7米。这些地带的农田需要筑圩防涝。离中心较远的地方,地面升高到3—5米,排水较易,土壤也较干燥(《江苏农业地理》,1979:166)。

图1 1980年的长江三角洲

图2 1820年的长江三角洲及本书研究的8个村庄

图3 长江三角洲的地形

图4 长江三角洲的稻、棉栽培(1930)

数据出处:张心一,1930a水稻数字包括糯米,在吴县占耕地面积比例达50.5%,超越粳、籼米的36.3%。

图5 长江三角洲的历史地理

地图4显示了20世纪30年代这个地区的作物分布。旱地作物棉花主要种在盆地外围的高地上,面积达60%以上,相比之下低地的种植面积则不足20%。水稻的情况正相反,由于水稻插秧时需用水灌田,适于种植在供水便利的低地。上海市西面的冈身(见地图5)地带(从太仓县城附近起,经嘉定、上海,延伸至奉贤)因其供水不易,水稻种植比例最低,而低洼的中心地带则高得多。 在太湖东岸最低洼的地区,田间种植水稻,圩上植桑以防止水土流失。这一地区及南面的嘉兴地区是中国传统的桑蚕中心。离太湖稍远的昆山、松江和青浦水稻种植比例最高,一般占耕地面积的60%。这些地方灌溉便利,且无需植桑固圩。本书涉及的8个村庄分属于这些不同的生态地带。

历史地理

长江三角洲的地势系由两种地理因素造成。一是长江干流和海潮的相互作用,由此形成本地区外沿的冈身地带;二是8—12世纪之际中心地块某些部分的淤水和地层下陷。

人们长期认为长江三角洲是由几千年来东流入海的长江挟带泥沙沉积而成。丁文江(1887—1936)首先提出长江泥沙淤积成陆的速度是每69年增加1英里(即43年增加1公里;谭其骧,1973),今一百多公里宽的上海市地面是在四千多年持续不变的速度下形成的。

但是解放后中国历史地理学者已经证明沙嘴东伸的速度并非像丁氏所说的固定增长率那么简单。事实上长江泥沙的沉积取决于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率,地表的伸展亦受到潮汐的影响,波浪侵蚀部分海岸而形成水下的沙堤,在地面上则出现了脊状的高地(陈吉余,1957)。

谭其骧和中国其他的历史地理学者结合地块的现状、文献资料、气候学研究和考古发现,已经对上海地区的地貌形成做出如下分析:

1.在公元4世纪以前的四千多年中,长江流域的森林植被良好,河流的含沙量相对较低。当时气候温暖,年平均气温比现在高2—3摄氏度。温暖的气候使海平面升高,因此减缓了陆地的伸张。在这四千年期间,今上海地区的陆表每500—3000年仅延伸一公里。其间形成了一条东南走向的冈身,从太仓以北的长江延伸到奉贤(见图5)。

2.公元4世纪以后,对森林的砍伐增加了长江的含沙量。8世纪初修筑的旧捍海塘和1172年修筑的里护塘遏制了海潮的侵蚀,加速了海塘以内的陆地扩展。此期气候较为寒冷,年平均气温比现在低2—4摄氏度,因此海平面下降,成陆速度加快。4—13世纪的900年间,陆地延伸了30公里。这些新增的陆地地势较高,形成了一些现代地理学家所称的上海地区的“碟缘高地”。

3.公元13世纪以后里护塘外的陆地仅增加几公里,最宽处也不过十余公里。新增的也都是高地。现在尚不清楚成陆速度减缓的原因。此期气温和海平面相对均较低,长江的含沙量增多。不同之处在于没有海塘阻断海潮,且长江的主水道南折,侵蚀了入海口的沙嘴(谭其骧,1973,1982;马正林,1981:210—211;《上海农业地理》,1978:9)。

无论这最后阶段成陆减缓的原因为何,可以肯定的是,长江三角洲远非形成于简单的、一成不变的淤积,而是由自然的、人为的多种因素复杂地相互作用而成。

旧说对整个太湖盆地的形成过程也提出了相对简单的解释,认为长江南端的沙嘴最后和钱塘江的北缘会合,使今日的太湖地区成为一个潟湖。几世纪来湖底泥沙的淤积把湖体切割成今日所见的河流密布、湖泊罗列的三角洲平原(《江苏地理》,1980:28;马正林,1981:210)。

这种假说也为新近的研究所推翻。在枯水年份裸露的湖底及土地垦殖时的考古发掘表明该地区的某些地面已有一万五千年之久。例如,在马迹山和洞庭西山之间的太湖中心地带曾发现新石器时代的遗迹。1955年干旱时,太湖东南岸的吴江县曾发现新石器时期的印纹陶。在靠近吴县湖滨的地方还发现了一条长达二十多米的石板街。在太湖以东的澄湖西北岸,土地垦殖时曾发现从新石器时期至汉宋时代的大量文化遗址(复旦大学,1981:187,191;魏嵩山,1979:59)。

多种考古和文献资料形成了这样的新假说。太湖初成于新生代中期,当时从东北方向流入长江的荆溪的入江口淤塞了,使其折东而与苕溪汇合。在太湖以东,吴淞江分成了所谓的“三江”:娄江(即现在流入长江的浏河)、吴淞江(流入东海)和东江(流入杭州湾),它们是太湖的出水道。在三江淤塞以前太湖盆地几乎全是陆地(《江苏地理》,1980:28—29)。东江在8世纪左右首先淤塞,排水不畅是盆地中心地区在8—12世纪地势下沉的原因。

考古资料(如澄湖的考古发掘)确认太湖的形成是基于突发性的淹没,而非渐进的侵蚀。例如,在车坊公社新围垦区堤外约二百五十米处有一片由大石块砌成的十余亩的大面积古代建筑遗址,基本上保存完整,在干旱的年份里清晰可见。这不可能是由于波浪的长期冲刷而崩坍的。鉴于11世纪末的文献资料中未提及澄湖,而1165—1173年间的文献中出现了有关澄湖的资料,故陆地下陷成湖可能发生在这两个时期之间。澄湖这个名称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因为在当地方言中“澄”与“沉”谐音(复旦大学,1981:188)。许多湖泊均是进水淹没形成的。此后,这些新湖因淤塞和围垦而变窄,只有洪水侵蚀才周期性地拓宽湖面。太湖东部的考古资料证实了湖面的收缩经过。 而上述的水底古迹则说明了湖面的拓展。

太湖这种周而复始的拓展和收缩也许可以解释历史文献中“围田”和“圩田”两词的混淆。从严格意义上说,围田是指围垦湖边或临水的浅滩,圩田则指用堤圩保护起来的低洼田。在广义上讲,圩田可指整个系统,包括耕地和配套的排灌沟渠。 然而这两个词在历史文献中常交替使用,造成了不少混乱。我认为这种混淆可能是因为湖边的围田向湖面扩张后很容易变成圩田,同时圩田被淹没后又易于开成新的围田。不管怎样,我们在分析中必须区分这两个概念。两者可能相互冲突,过度地在湖边围田会影响太湖的容水量,从而威胁整个圩田系统。

在长江三角洲的特殊地形之上,经过长时期的演变,一个中心与边缘地带相互依赖的经济系统形成了。在清代,长江三角洲外围的高地主要种植棉花,生产出的原棉和棉布供应低洼的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则发展成一个水旱作物相辅的系统,田地中间种植水稻,堤圩上植桑以供养蚕,售丝所得用以支付输入的棉制品。在中心区域和边缘地带之间的地方,地势既未低到非筑圩不可,又没高到引起灌溉困难,所以田间几乎无一例外地种植水稻。此地区供给其他两个区域粮食,以换取棉花和棉布。

这样的生态系统与旱作的华北平原形成鲜明的对照。如同我过去(黄宗智,1986:第3章)详细分析过的那样,华北平原的河道系统不足以用于灌溉,在解放后大规模改造自然条件以前,华北平原总的单位面积的水流量仅及长江三角洲的六分之一至八分之一。经秋冬两季连续干旱后,大部分河流已浅至无法用于灌溉。据最可靠的估计,河北省的灌溉面积仅占解放前耕地总面积的7%,山东省仅为3%。绝大部分农田靠井水浇溉,于是耐旱的作物,如高粱和谷子以及18世纪后的玉米,便成了那里的主要作物。

吴越模式

长江三角洲圩田系统的基本结构形成于10世纪的吴越国(907—982)。吴越国作为一个地区性的小国,无须像后来当地政权那样通过大运河运送漕粮,也没有各部门利害纠纷之拖累。虽然后来的文人可能把吴越国的成就理想化了,但这个小国对兴修水利异乎寻常的贡献却是无疑的。吴越国有10 000名常备的“撩浅军”负责疏浚河道和维护堤圩,并依靠娄江和吴淞江作为主要的排水干道。三江之一的东江这时已经淤塞,但吴越国以小官浦作为替代,把水从东南方向排入杭州湾(缪启愉,1982)。

以这一河道系统为主干,吴越国建立并保持了一种“五里七里为一纵浦,七里十里为一横塘”的系统。其中最大的塘浦深20—30尺,宽200—300尺。堤堰修造得既高又宽,用密封的水闸控制水流量以便灌溉和运输(缪启愉,1982)。一个世纪后的宋代水利学家郏亶(1067)尚能看到265条吴越国时期修建的塘浦仍在使用,另可数出132条塘浦的遗迹。

当时的排水系统修建得如此成功,乃至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其统治的98年间(880—978)根据文献记载仅发生过4次严重涝灾。如此卓越的成就使后世的水利学家视这个阶段为太湖盆地水利的黄金时代。

吴越国以后的衰败

类似于吴越国建立的水利系统需要强有力的人工维护:主干河道必须定期疏浚以避免其完全淤塞,支流和人工河渠也需要疏浚和维护,河堤和田圩必须定期加固。从解放后的六级行政体制可见维护水利系统的复杂性。主干河流属一级河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跨县的区域性河流属二级河流,由省政府管理;与一级和二级河流相联的运河属三级河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同属一县但联结公社(乡)的河流属四级河流,由县政府管理;同属一公社但联结生产大队(行政村)的河流属五级河流,由公社管理;五级河流的支流为六级河流,一般由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自然村落)管理(《江苏农业地理》:170—171)。堤圩的分类与此相似,它们的建筑和维护依不同的行政等级而定。水利系统的每一部分必须善加维护以便有效地对农田进行排灌。即使在最佳的条件下这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而对吴越国的后继者来讲,条件又远非尽如人意。

吴越国灭亡后,长江三角洲人口压力的增加极大地加重了维护水利系统的困难。随着宋朝都城的南迁(从开封到杭州),大量移民南下。至明代,人均耕地面积降至2.5亩(附录B)。土地人口的压力导致太湖水系河源一带森林的砍伐,从而加剧了淤塞问题。湖畔河边淤浅处的围垦又削减了容水能力。

其结果是造成长期的衰败。表2.1显示了901—1900年1000年间太湖盆地在文献中记录的旱涝灾害状况。旱涝两者都说明了长江三角洲的水利状况。它们不仅受气候因素影响,而且均紧密关联于水利系统。河道流速平缓,河水流量充沛的地区对旱涝的承受能力很高;反之,承受力便会下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长江三角洲的长期趋势是旱涝灾害日益频繁。10世纪时6次水灾、3次旱灾;18世纪时则至少有48例水灾,39例旱灾。易言之,在10世纪后的5个世纪内,水灾发生频率为每3.8年一次,旱灾为每7.7年一次;15世纪后的5个世纪内,水旱两灾的发生频率分别增至每1.9年和每2.9年一次。

表2.1 太湖盆地的旱涝灾(901—1900)

出处:《江苏省近两千年洪涝旱潮灾害年表》,1976年。

备注:类似于1931年那样规模的重大水灾(在太湖盆地的24个县中对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破坏)在1401—1900年间发生了20次,即1454年、1481年、1509年、1510年、1522年、1561年、1587年、1608年、1624年、1651年、1670年、1680年、1708年、1724年、1732年、1781年、1804年、1823年、1833年和1849年,约每二十五年一次。

干河系统

从宋代起主干河道系统便无可避免地衰败了。作为主要出水道的吴淞江在12世纪40年代后淤塞加速。政权的短视加剧了自然的淤塞状况。宋朝政府为了确保经大运河运输漕粮,在太湖东南端修建了从吴淞到平望的吴江渠。虽然差不多同时进行了清理吴淞江中段(白鹤江和盘龙汇之间)的工程,但由太湖流入吴淞江的水流被截断了,从而加剧了吴淞江下游的淤塞。越来越多的河水北折进入旧娄江(1055年重建成至和运河)。1175年,宋朝政府又发起一场疏浚下游的大工程,但未能善终。最后,明朝政府干脆在1403年把吴淞江与娄江的分水口封煞,导水北流。今日的浏河于是成了太湖盆地的主要出水道。18世纪末,浏河也濒于淤塞,于是原来只是吴淞江南面的一条支流,在明代与淀山湖会合的黄浦江成了这里的主要出水河道(见地图5;魏嵩山,1979:63)。

吴越国以后各朝代对太湖盆地河流淤塞整治不力是这个地区水旱灾害频仍的主要原因。政府的努力一般只是在重大灾害后做修漏补葺的权宜之计,而非寻求根本的解决办法。大约每隔二十五年便有一次特大洪水,随后做一次大的整治疏浚。

主干河道的问题今日仍未解决。由于太湖严重淤塞,东流湖水稀少,黄浦江也不再是太湖的主要出水道(复旦大学,1981)。20世纪50年代早期曾有一项从太湖东南部开辟太(湖)(黄)浦运河穿过江浙两省直达上海市的计划,但未成功。江苏省开掘了属于它的那部分河道,但省市政府之间未能好好地合作。浙江和上海都放弃了这项工作,因为此工程对它们的效益并非像对江苏那样直接,而且会使它们辖区内水面升高。江苏省于是开掘了从太湖北端通往长江的另一条运河。望(亭)虞(山)运河便成了太湖在江苏省内的主要出水道(复旦大学,1981:193—194)。不过到70年代后期,这条运河显然已需拓宽(《江苏农业地理》1979:168)。

太湖盆地的历史地理学权威谭其骧主张将已经废弃的太浦运河重新修浚使用,以改善东向的导水(可能往南穿过金山县进入杭州湾,而不是加重黄浦江的负担);重新开掘久已湮失的东江用以导水南向进入杭州湾;保护沿湖土地,不准围垦,以提供辅助性的排水。谭氏认为,如果要防止8—12世纪严重的水涝灾害重演,上述几项工程必须进行(复旦大学,1981:194;并参阅《江苏农业地理》,1979:168—169)。20世纪80年代中叶,地方上水利主管部门的官员有大量关于多方通力合作、寻求一项长治久安的治水方案的议论。这样的意图是否能实现还有赖于能否克服地方官僚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

地方水利

明代早期的政府是用民工进行上述大型干河整治工程的。这些民工的征集得力于里甲制度,以及当地地主对“农奴”和佃户的超经济权力。然而,随着商品化和士绅的都市化,政权只得寻求新的办法来征集劳役,新出现的不在村地主对水利事业兴趣甚微,而且缺乏动员劳役的必要资力。明代后期,政府采用三种方式来弥补这一缺陷。首先,根据土地占有面积征派劳役,即所谓的“照田派役”(滨岛敦俊,1982)。其次,由于许多不在地地主属于可以豁免劳役和田赋的士绅阶级,因而政权试图限制士绅的特权,即所谓的“优免限制”。最后,政府要求豁免劳役的地主们支付承担水利工程的佃户的伙食,即所谓的“业食佃力”。

但是,我们不能以现代的政府功能去测度这些早期的政府工程。封建时代的水利犹如封建时代的行政体系,一般到县级即止,县级以下的公社和大队是解放后的产物。我曾经用19世纪宝坻县政府的档案说明清代政府征税机构的局限性:最基层的征税员——乡保是一个由当地权贵提名、官府正式任命的半官方人物。平均每个乡保必得单独负责20个村庄的税务(黄宗智,1986:第13章)。何炳棣(1985,a,b)也曾指出,明清政府为征税而企图对土地实行丈量登记,但其实现的程度十分有限,事实上这样的意图已超出了当时政权组织的能力。在明清两代,一个特别干练的县政府或许可能整治它辖区内的县级河渠,但不可能直达村级的塘浦沟渠。即便在今天,公社和大队级的水利仍被视为正式的国家机构管辖之外的集体单位的事。

滨岛敦俊(1982)认为明代早期县级以下的水利实际上已由当地居乡地主掌管,而不是由政府来管理。在所谓的“田头制”下,沟渠的日常维护工作由沿边土地的所有者承担,报酬是控制水源、取用河泥肥田、捕鱼等。

我们对村庄社团在治水方面的确切作用并不清楚。森田明(1967)认为,“田头制”随着地主的都市化而瓦解,随即出现了农民的共同体来承担此项任务。森田明的说法基于费孝通1936年对太湖盆地中心区域的吴江县开弦弓村的实地调查。开弦弓村的土地低于涨潮时的水平面,故经常面临水淹的危险。由于同处险境,多家毗邻田圩(当地称墐,数墐为一“圩”)的村民组合起来共同抗涝。有一个336亩的墐,遇有险情,村民击铜柱为号,该墐成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岗位,否则科以重罚。各家每耕种6亩田必须提供一个劳动力,3人一小队,共15小队管理15台水车。各小队由其成员轮流值班,15队的总负责人亦轮流担当。每年在新人接任总负责人时均设宴庆贺(费孝通,1939:172—173)。

我认为森田明对长江三角洲农民在水利上的集体行动估计过高。费孝通对开弦弓的研究清楚地表明在水灾时的集体抗灾是村社唯一的集体水利行动。灾难临头,村社所有成员都受到威胁,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动员起来。沟渠堤圩的日常维修和河道平时的疏浚则困难得多,因为同一村社内各个成员的利益关系不同。圩堤塌陷了,受影响的只是塌陷处附近的几户人家,远处人家就不易动员。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疏浚地方上的运河和水渠。水浅流缓的细流虽然对碟状圩田内部较远的田块无济于事,却足以灌溉就近的田地了。农民治水的紧迫感因其农田在堤圩内的位置不同而各异。我们看到,在集体农业解散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作治水再度成为一个主要的问题。就像在过去的时代一样,治水的责任再度落在那些会受到直接影响的农户头上。

在自然村以上,即相当于今日的公社(乡)一级,不仅日常的维修不易组织,连应急都很困难。互不相识的异村村民很难自愿合作,而政府机构则够不到县城以下的小乡。

清政府曾试图用村以上的行政单位,诸如区或图,来解决问题,但遇到的几乎是不可逾越的管理上的困难。确实,就像巡抚周孔教早在1608年指出的那样,一个自身农田并未受到水涝威胁的小农民,为什么非得为邻圩的人操心(《松江府志》,1817,11:6)?而且,主管人一般都是不拿薪俸的半官方人员,又不能随意动用县政府的强制机器。到了明末,这些人大多只是小耕作者,并无向与他们地位相同的农民施加压力的能力(滨岛敦俊,1982:90—97)。

国民党在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县以下的保甲制度也未能使形势好转。这种由国家强制推行的人为制度与开弦弓的集体抗涝组织毫无关联。它只是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费孝通,1939:8,109—111)。在民国时期,就像在清代一样,国家级大型水利工程和村庄级应急措施之间存在很大的空缺。

于是剩下的只是一种任其自然的方式。基层水利平时无人管,要到灾难临头才会有积极的措施。一个村庄遇到灾害时,村社团体或许会像开弦弓那样群起抗灾,而县级及其以上的灾情则会受到政府的救助。但是,发生在这两者之间的问题往往无人过问。一个特别能干的地方官也许会组织多村庄的协作,像明中叶的周忱(1381—1453)那样利用公粮征募农民兴修水利(滨岛敦俊,1982:13—14)。再则,地方上的开明士绅可能会在政府的鼓励之下出面主持村庄间的合作。然而更常见的是,治水问题会被拖延至灾情扩大到地方官不得不管的地步。这样的方式是长江三角洲几世纪来水利失修的又一根本原因。

长江三角洲生态系统中的政权、士绅和农民

当这个生态系统遭受到严重的压力时,政权、士绅和农民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例如,当太湖东岸淤积时,当地的老百姓便在湖边围起沼泽地种芦苇、设鱼塘,或者围田耕种。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太湖的容水能力,转而影响到高水位时的泄洪量。1763年,江苏巡抚庄有恭下令禁止围垦,拆除新设的围垦点。但这些不过是政权的权宜之计,不足以抑制太湖东部干涸化的长期趋势(《吴县志》,1933,42:29;《松江府志》,1817,11:41)。

有关淀山湖的丰富史料提供了另一实例。冲突主要发生在地方权贵与当地农民之间,而政权则间或支持农民。与澄湖不同,淀山湖并非主要的出水干道,而且由于它四周趋于干涸,围垦极为容易。地方上的权势人家因为拥有资金和劳力,控制着围垦活动。两浙提督赵霖在1200年左右的《论水利书》中曾描述:“数十年来,湖之围为田者,大半无非豪右之家,旱则独据上流,沿湖之田,无所灌溉;水则无所通泄。”他指出,结果数千顷沿湖的农田反沦为不毛之地。淳熙(1174—1189)初,政府曾开挖占地五千余亩的山门溜以开通淀山湖北端的“咽喉”,缓解情势(《松江府志》1817,10:76)。但不久地方豪门进入此地区,在正对山门溜“咽喉”的南端修筑了一条数里长的堤堰,以此围垦了该湖北边的大片土地,于是出水通道再度被阻。1186年,浙西提举罗点重开出水道,使水涝地区的农民稍得喘息(同上书:11),但不久豪门又故伎重演。一个世纪以后,地方官不断地抱怨这个老大难问题(同上书:14—16)。1298年,元朝政府试图划定湖界,设立专职官员防止越界围垦,但收效甚微(《姑苏志》,1506,12:14;2:9)。一个叫曹宣慰(其父做过知县)的当地权要,竟能在1295—1307年期间围田数千亩,然后租给佃户,成为“富甲一方”的豪门(《琴川三志补记续编》,1835,8:7)。此后,政权对长年不息的水涝问题已一筹莫展。

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和分歧。不在村的地主和他们在村种地的佃户对水利问题并不同样地关心。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谁应对田地的水利负责。明末规定兴修水利时地主供膳、佃农出力即以此为出发点。18世纪的一部无锡地方志注意到了另一种分歧。该县的一些高地上,当旱灾来临时,地块靠近水源的较富的农民仍可用几十架桔槔(一头挂吊桶、另一头垂重物的杠杆)提水灌田,但没有桔槔的贫农只能坐视禾田枯焦。这部地方志还注意到该县不同区域居民间的利益冲突。洼地的农户惧雨,而高地的农民则祈盼多雨,以保水源无虞(《锡金识小录》,1752,1:4—5)。

由于种种利益矛盾,整个生态系统长期的衰败趋势是无可避免的,只有政权采取强有力措施时才能暂时减缓这一衰败过程。如同前述的例子,当国家政权尽其职责时,可能介入农民反对豪右的斗争,保护农民的利益;在灾害面前,国家政权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组织了地方社会难以胜任的大规模整治工程。但是更常见的就像淀山湖的例子那样,官僚机构作为组织者和保护者只是象征性的,缺乏实质意义。更糟糕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地方上的治水,就像1140年时它为了大运河而牺牲吴淞江那样。

与华北相比,长江三角洲的水利经常涉及国家政权、地方士绅和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华北的水利事业主要是非由政府承担不可的黄河大堤的整治,再就是仅归一家一户使用的小型水井(黄宗智,1986:第3章)。华北几乎没有像长江三角洲那样规模的水利工程,既不到由政府来承担的规模,又超越一家一户所能承担的范围。然而,正是像长江三角洲这样的水利工程,把地方士绅、农民和国家政权联结成一种在华北见不到的、复杂的、富于变化的三角关系。

两种生态系统的比较

我们现在考察一下长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怎样造成了一种与华北平原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甚至不同的政治行为类型。最根本的不同是长江三角洲的灌溉农业和华北的旱作农业之间的不同。以人均耕地面积而言,长江三角洲的人口密集程度比华北平原高得多:解放前夕长江三角洲人均耕地面积为2.10亩,而20世纪30年代河北省的人均耕地面积为4.21亩,山东为3.70亩(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5—6;土地委员会,1937:23)。 不过这些数字容易引起误解,长江三角洲有较长的无霜期,因而有较高的复种指数,达159.0,而河北与山东分别为122.6和143.7。 如果我们对这些数字加以调整(区分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比较人均播种面积,就可以发现两地的差距缩小了:长江三角洲为3.34,河北和山东分别为5.16和5.32;换言之,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人均播种面积为100与157之比。然而灌溉农业的高产把这一差距抵消有余。长江三角洲平均亩产400斤稻谷,而河北、山东仅亩产175斤玉米,或160—170斤谷子或高粱,两地平均亩产为229与100之比。 仅以上述这些作物做比较,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的人均粮食产量为146与100之比。要是我们进一步把不同的农作制度(长江三角洲某些地区实行稻麦两熟制,华北平原第一年高粱或玉米或谷子与小麦轮种,第二年春播大豆,冬天休耕)考虑在内,这一差距会更大。

较高的人均产量加上遍布的水路交通,造就了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的高度商品化。本书研究的17个县内,20世纪30年代时有27.1%的耕地种植棉花,而当时河北和山东的棉花种植分别占耕地面积的10%和6%(张心一,1930a:34—35;黄宗智,1986:132)。在长江三角洲,现今的上海市辖区是种棉花比例最高的地区(达45.6%),与此相应的是,家庭棉纺织手工业也发展得最快。这两个因素使长江三角洲的农村人均收入比华北平原要高出不少。

较高的人均产量还有助于说明长江三角洲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度。由于赢利可观,投资土地对在城镇居住的地主来说就更具吸引力,而且越是高度商品化的经济,资本积累就越切实可行。这些因素加起来促使长江三角洲出现了比华北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华北的土地出租占耕地面积的18%,而长江三角洲约占42%(黄宗智,1986:82;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6—7)。即使考虑到华北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20世纪30年代经营式农场约占华北耕地面积的10%,而在长江三角洲几乎不存在。见黄宗智,1986:第4章;并参阅本书第4章),长江三角洲地权的集中程度仍是明显地高于华北。

土地制度的不同使这两个地区的政权、士绅和农民间的关系有极大的不同。在华北,大多数农民是国家直接征税的自耕农,而长江三角洲的大多数农民租赁田底(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讨论田底、田面之别),仅通过田底地主间接纳税。因为经过18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的“摊丁入地”的税制改革,国家政权仅向拥有田底权、明末起往往住在城里的不在村地主征税。因此,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在土地关系上,一如在水利工程中,主要通过地方士绅间接地与国家政权打交道,不像华北小农那样直接与国家政权打交道。

结果造成这两个地区的农民社团有非常不同的结构,我们将在第9章中详细讨论这个问题。华北的农民们形成了有组织的领导机构与国家政权交涉,村庄有一种由“会首”组成的非正式的议事会,负责收税并统揽村庄内的各种事务。在长江三角洲,农民并无组织村政权的需要,农村社团主要由家族关系来维系。

于是,两个地区农民集体行动的目标也各异。华北村庄的集体行动往往是针对国家政权的抗税行动,而在长江三角洲则往往是以在城镇居住的地主为目标的抗租行动。这至少是延续到太平天国时期的普遍状况。其后,国家政权已不得不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去充当长江三角洲一带地主和佃农间的调解人。县政府年年均与当地最大的地主们商讨核定该年的地租率,而受欺压的农民们也因此把国家政权包括在他们的抗议目标之中(白凯,1986)。

然而,从总体上看长江三角洲的农村比华北平原相对稳定。部分原因是长江三角洲的农民收入较高。当然也有较少的农民会在社会经济的层次上下跌为无地的农业雇工,或者因为赤贫而被排斥在村庄的底层之外。然而就生态环境来说这里比华北稳定得多:1401—1900年的500年间,发生了20次大的洪水,而华北平原则几乎年年洪水成灾(历史上有记录的黄河决口达1593次之多。参阅黄宗智,1986:57)。在华北,低产多灾的旱作农业加上人口密集成为严重饥荒和不断动乱的基本原因(黄宗智,1986:第3章)。大量丧失土地的雇农和游民游离了他们的乡村,在社会底层形成了一种村际的社会整合。华北平原成为义和团起义的温床和革命运动势力壮大的地区并非偶然。

与华北相比,长江三角洲不仅对太平天国起了保守的影响,也使共产党组织的运动遇到更多的困难。这里的农村革命实际上主要是军事胜利后自上而下推行的。 4qucLnnIytOHJ0CLSS3KyNTJ1jzpcxLLUKNaHuwu2OzlCo1nEUeqs5i7gHcAz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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