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的研究来看,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市场经济模式显然与长江三角洲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本章中,我将以20世纪人类学家对长江三角洲商品和要素市场实地调查的资料为依据,对那里的农村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提出初步的看法。以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小商品生产”的范畴作为描述是有用的,但分析这个商品经济的运行逻辑则有赖于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传统。这一传统提醒我们去注意小农为谋求糊口而不是为追求利润所做的抉择。属于这一学派的卡尔•波兰尼和詹姆斯•斯科特强调社会因素对前资本主义贸易的影响。与资本主义的“价格导向的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单一运行不同,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Polanyi等,1957:特别是第13章;Scott,1976)。
表6.1显示了20世纪30年代末长江三角洲和华北6个村庄的小农家庭所出售的商品的主要种类。显而易见,以粮食和棉花为主的农产品占其间的大部分:从资料完整的4个村庄来看,平均为65.6%。这些农产品加上副业产品(在棉产区主要是棉纱和棉布,在产稻的薛家埭等村主要是稻草制品)要占到出售商品的82.1%。
这在总体上与吴承明在他的开拓性研究中描述的商品经济的结构是一致的。如表5.4所示,吴承明提出粮食与棉花、棉布的交换占鸦片战争前夕全国“商品”市场的69.9%。
表6.1 华北和长江三角洲6个村庄农民出售的主要商品(1936、1939)(按户平均)
出处:米厂:满铁,冀东1937b;大北关:满铁,冀东1937a;前梁各庄:满铁,冀东1937c;头总庙:满铁,上海1941b;小丁巷等:满铁,上海1941a;薛家埭等:满铁,上海1940。
①为该村所有农户的平均数。
②为该村12—20家抽样农户的平均数。
③小丁巷、郑巷、杨木桥3个村。
当然,这些调查资料与吴承明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专注小农的买卖,并包括了地方贸易,而在后者的商品定义中是不包括地方贸易的。根据吴承明使用的概念,只有属于统一的国民市场的货物才能作为“资本主义萌芽”发生的迹象,才能被冠以“商品”一词。如果不考虑吴承明赋予“商品”的特别含义(参阅下文),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把商品理解为供买卖的货物,就可清楚地看到仅在地方市场上流通的货物在小农的市场行为中极其重要。尤其是牲畜构成了农户市场交易的重要部分,占6个村庄小农出售商品总值的18.0%。这对像大北关这样的村庄尤为重要。这些村庄主要种谷子、玉米,有丰富的饲料(谷糠、麸子等)喂养牲畜。
有关这些村庄的小农购入商品的资料同样证明了这一点。如表6.2—6.4所示,小农的市场交易中粮食和棉制品显然是主要的,在长江三角洲的6个村庄中分别占小农购入商品的31.0%和6.8%,在华北的3个村庄分别占48.8%和6.2%。 肉类(主要是猪肉)也颇为重要,尽管长江三角洲和华北村庄的生活水平不同,肉类购买也有很大差别。在长江三角洲,肉类(包括鱼鲜和家禽)占全部购买量的11.7%,而在华北仅为4.7%。
表6.2 华北3个村庄农民购买的商品(1936)(所有农户的平均数)
续表
出处:参阅表6.1。
①系有疑问的数字。
②系美国面粉。
③系包括其他的照明和燃料开支。
表6.3 长江三角洲3个村庄农民购买的商品(1938)(抽样家庭的平均数)
续表
出处:严家上:满铁,上海1939b;遥泾:满铁,上海1939c;丁家村:满铁,上海1939a。
表6.4 长江三角洲3个村庄农民购买的商品(1939)(抽样家庭的平均数)
续表
出处:参阅表6.1。
盐是另一项重要商品,在长江三角洲占小农购买量的6.1%,在华北占5.4%。在长江三角洲,茶也是重要的,占购买量的2.2%,在华北却不重要,以至调查者未将其列入(这也反映了生活水平的差异)。这些调查进一步证实了吴承明对19世纪40年代中国商品贸易主要内容的判断。
吴承明未列入的其他重要商品在长江三角洲的有糖、烟草、酒、酱油和食用油,这几项合计占全部购买量的22.5%;相形之下,较贫困的华北仅占3.9%。假定小农家庭的消费水平并未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太大变化,以上农产品和传统的加工产品(多已流行数百年)反映了这两个地区小农市场行为的长期形式。
20世纪的调查资料表明,小农的市场交易中出现了新的商品种类,即“工业产品”,这是明显不同于旧型式的。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民显然已广泛使用机制棉纱、火柴和火油,甚至机织布也已扩大到相当大的范围(详见下文)。这四种新产品一起,平均占长江三角洲小农购买量的11.9%,占华北的13.8%。
在这些新的工业品中,棉制品的变化尤为深刻。徐新吾(待刊稿)提供了有关1860年与1936年比较的数字。他和他的同事估计,1860年时,全部农户的45%自己织布,织布农户中的80%使用自己生产的棉花和棉纱。当时中国消费的几乎所有的(96.8%)棉布是手织布,其中近一半(46.1%)属于织布农户自给自足。到1936年,织布农户在全部农户中的比例下降到30%,小农的手织布在棉布消费总量中下降到38.8%,小农的棉布自给率也降至28.7%。其时,即使织布农户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机制纱,占乡村手织布用纱的75.9%,而1860年仅为0.6%。由于这些变化,棉花经济更彻底地商品化了:家庭自给的棉花从1860年的占棉花消费总量的69.4%下降到1936年的10.9%;同时,中国生产的棉花的87.1%是供应市场的。于是,小农家庭旧有的植棉、纺纱、织布三位一体瓦解了。
20世纪30年代的人类学调查资料进一步证实了徐新吾的宏观估计。如表6.5所示,调查的植棉村庄平均出售其棉花收成的85.4%。在不种棉或几乎不种棉的村庄,如长江三角洲的小丁巷和薛家埭,以及华北的前梁各庄,农户多半依赖购买棉制品以满足家庭的消费需求(表6.6)。
棉花经济的高度商品化不可能不影响到其他作物。华北的米厂,长江三角洲的遥泾、丁家村和头总庙都有30%的耕地面积植棉(见表6.5)。
表6.5 华北和长江三角洲9个村庄的主要作物(1936—1939)
出处:参阅表6.1,6.3。
备注:(1)指春播作物;(2)指秋播作物;百分比系相对于每一季作物而言。处于冀东的3个华北村庄均只种单季。括弧内数字系根据不完全资料。
①系1938年。
②系1939年。
③系春秋两季的收获总数。春季收获的19 260斤桑叶,除242斤外,均留作家庭养蚕用;秋季收获的桑叶17.8%是出售的。
表6.6 华北和长江三角洲6个村庄的棉布消费(1936)
出处:参阅表6.1。
备注:所有数字均为人均数。购买与自给的棉花折算成平方码的比率为1斤皮棉等于2.7平方码土布。此比率系根据徐新吾(待刊稿)所用的公式:
皮棉-4%=絮/纱
纱+5%=布的重量
1.25会馆斤布=1.32市斤布=1.0标准土布匹=3.6337平方码布
关于自给棉,因为要估算絮的使用,我已从总数中扣去了25%。购买棉花、棉布的数量是根据现金支出总数,按当年地方价格来折算。
①小丁巷等村的调查没有1939年的物价资料,只有“战争前”和“目前”(1940)两栏数字。这些数字根据的是头总庙的价格资料。低得异常的人均数,或许可以由头总庙资料的不相宜来解释,也可能是布价上涨时减少消费所致。
经济作物的集中种植,迫使小农高度依赖于购买粮食以满足家庭消费。这4个村庄平均以现金消费总额的36.9%购买粮食(见表6.2—6.4)。细粮(如稻、麦,以区别于高粱、玉米等较便宜的粗粮)的商品化程度尤高。单一种植水稻的薛家埭等村出售的稻谷高达收成的43.1%(见表6.5)。
虽然这些调查资料在若干重要方面不同于吴承明的分析,但是很明显即使迟至20世纪30年代,粮食和棉制品依然是小农买卖的主要商品。这一事实符合我们估计的糊口至上的生产目的在这一经济中所起的作用。
按照市场的空间范围来区分小农买卖的商品种类也是有意义的。在中国农村无冷藏的传统运输经济中,肉类、蔬菜、水果等易腐产品显然被局限于离原产地不超过数天路程的市场范围内。粮食、棉花等更耐腐的货物,则可以运到更远的地方,并不局限于地方市场。在清代,长江三角洲的粮食运到华北,华北的棉花运到长江三角洲,东北的小麦和大豆也运到长江三角洲。这些商品属于全国性的市场范围。国际资本主义强迫中国“开放”之后,几乎所有这些商品(除盐以外)都与国际市场发生了联系。中国的棉花出口到日本,茶叶出口到英国、北美和俄国,生丝出口到法国和美国,大豆出口到美国和澳大利亚;同时英国和日本的棉纱,爪哇、菲律宾和欧洲的糖等也逐步进入中国乡村市场。
珀金斯(1969:136—137)区分长短途贸易是有意义的。他指出运输成本只允许几种价格相对昂贵的商品,尤其如茶叶、丝绸之类的奢侈品,进入长途流通。他估计农业总产量的30%—40%进入市场,7%—8%进入长途贸易;到20世纪,长途贸易才增长一倍余。
尽管珀金斯数次提到棉制品在长途贸易中的作用,但是我们得到的印象是,他认为长途贸易主要是由乡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奢侈品组成(珀金斯,1969:第6章)。正如本书第5章已提到的,吴承明对珀金斯的研究做出了极其重要的纠正:小农以粮食换棉制品或以棉制品换粮食,实际上在清代中国的商业经济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它约占“商品”市场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正是珀金斯所忽视的(见表5.4)。
充分领会吴承明的研究成果的重要性,便会彻底排除具有相当影响的“经济二元论”的陈旧概念。根据这一观点,近代世界经济对中国的冲击主要限于通商口岸,而对农村经济影响极微(Hou,1963;Murphey,1977)。吴承明的研究成果提醒我们,20世纪中国棉花经济的结构性演变对农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每家小农要么是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要么是作为购买者—消费者,都直接与这些变化发生关系。中国的棉花经济的国际化,意味着每家小农都要与世界市场相联系。我们将在本书的下一章讨论这一主题,届时我们将考察帝国主义对中国农民经济的影响,这样的分析必须对商品流通空间范围的等级体系和演变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为了完整地阐明农民的市场行为,我们有必要沿着实体主义要求的思路考察一下这种市场行为得以展开的社会环境。如果我们集中考察长江三角洲,农民显然主要以三种方式并出于三种目的来买卖粮食和棉花。
1.为了以现金或实物向通常不在村庄的地主缴租。如果地主要的是现金,佃户就出售粮食和棉花以纳租。要是交租的形式是实物,其中大部分以后将由地主出售。无论哪一种,供纳租的农产品总是要进入市场的。或许可称这种形式的市场行为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
2.为了支付生产和维持生活的直接开支(不包括地租,但包括税捐)。农民常常在收获后立即出售粮食,以偿付未了的债务,日后再以高价买进粮食以糊口。吴承明将这种重复的交易称作返销粮。这种形式的市场行为或许可称作“生存推动的商品化”。
3.为牟利而出售满足租税、生产费用和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农产品。有的农民甚至将剩余产品储藏起来以待价格的季节性上涨,以谋求尽可能多的利润。这种形式的市场行为或许可称作“谋利推动的商品化”。
在华北平原,由于租佃比例低(约为耕地面积的18%),农业商品化主要是由生存和谋利推动的,涉及的商品主要是小麦和棉花。在社会经济最底层的贫农农场,因土地太小,所产粮食不够家庭糊口,除了植棉以求更大报酬别无选择,尽管植棉风险更大,有时报酬也更低。这是因为植棉需要更多的肥料和劳动力投入,故自然灾害及不利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也相应地增大。他们大部分还出售收获的冬小麦,换取现金以购入廉价的粗粮糊口。在社会经济上层的是雇工的大经营式农场,通常将植棉作为多种作物组合的一部分以谋取最大利润。在这两类农场之间的是一系列其他农场,有的主要为生存而挣扎,也有的有相当多的剩余产品供出售以求获利(黄宗智,1985:第4—11章)。
然而在长江三角洲,“剥削推动的商品化”——地主、商人出售其收租所得的粮食——则是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形式。在这一地区,大约45%的耕地是出租的,在商品化程度高的地区甚至上升到近100%。在我们抽样的8个村庄里,平均租佃比例为65%。
且看薛家埭等村的例子。1939年该村的总耕地面积中,88%的田底(详见下文)是租来的,其中除了4亩,均系向不在地主租的(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表6);而且,几乎所有这些耕地(95%)均用以种稻。稻田的年租额有两套算法,一为虚租,一为实租。据农民说,一亩上等地虚租通常为白米1.2旧石(200斤一旧石),一亩中等地为1.0石,即分别为240斤和200斤。实租一般为虚租的70%(有时也会高达80%),即上等地168斤,中等地140斤。亩产一般为白米320斤(2市石);年成最好时可达480斤(调查—I—1,Ⅲ—2)。所以租额一般占收成的43.8%。1939年薛家埭等村农民出售了1061.9石稻谷总收成中的458.0石(占43.1%),大部分粮食的出卖是为了偿租(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表1,11)。
薛家埭等村的小农多把稻谷卖给华阳桥镇上的7家米行,然后以现金缴租。1939年时只有3户佃农以实物缴租(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表6)。(在抗日战争的后几年,因物价飞涨,这些村庄便与不稳定的货币经济脱钩,以白米作为计值的标准单位。)无论是实物租还是货币租,租米均经米行进入流通,成为这一地区市场经济的支柱。7家米行是镇上最大的商人。在日军占领前他们年销售量估计为7万石,其中20%供本地消费,其余的运往上海(同上书:182)。全镇的经济均围绕着这一贸易。
除了缴租,薛家埭等村农民买卖粮食主要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有几家富裕的也会出卖余粮以牟利。在日本的调查人员来到此地时,战争已造成粮价大涨。1939—1940年之际,一市石平均售价为22元,秋后低至17元,翌年春季高达36元。凡有余粮的农民均尽可能地把粮食储藏到春季高价时脱手。陆关通是个富裕的农民,出租4亩地,并雇12个工人帮助他家自种3块田(共8亩)。他的行为恰似一个追求最大利润的企业家:秋后11—12月间他收获12石,卖出其中4石以纳租和作新年开支,留4石自用,其余4石在开春后4个月内卖出,每次1石。1月份他1石米卖得28元,2月份、3月份为33.6元,4月份达36元。以1939年的年成来看,这是薛家埭等村农民卖粮所得的最高价。另一例是薛金发。2月间他卖掉家中2石余粮,每石31元。这些有63家农户的村庄,有6户新年后仍有余米,总计73石。这是谋利性的市场活动。
其他小农也都卖米,以应付家中开支和还债。有39户在新年前米就卖完了,其中26户被迫在以后米价高时再买进。例如杨计的3口之家,只种3亩地,为增加收入而外出佣工40天。秋收4.9石,即以平均22元的价格卖出4石。开春后米价节节上涨,杨计又要一点一点地买进,最后不仅卖出的数量又重新买进,还多出0.6石。杨计以及处境相似的其他25户,每家卖出2石至12石不等,其中大部分人在冬季和开春后又以高价买进0.5石至2石(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表1,9,11)。
这样卖粮的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截然不同于为谋利而涉足市场的小农。在华阳桥日渐发展的市场上,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谋利的小农在满足家庭消费后出售余粮,因粮价上涨而获利,现金收入更多。为谋生的小农卖粮是为了在新年前能满足生存最低需求,并无能力牟利。在粮价上涨后不得不买回的小农,等于是以自己消费必需的粮食为质,支付利息来借钱。这样的介入市场,不应误认为谋利性的市场行为,也不应把农民的这些活动误认为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行为。这是谋求活命的理性行为,而非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行为。
商品贸易的结构和小农市场行为的社会背景表明,马克思主义的“小商品生产”概念对描述长江三角洲农村是颇为适用的:占农村贸易大部分的粮食和棉布是由小农农场和家庭手工业小规模地生产出来的。这种贸易体系与经典马克思主义模式的歧异之处在于,它并不是像马克思设想的那样向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转化。我们在前一章中已讲到,明清时期的商品化是内卷型的,而不是质的变化。小商品贸易不一定发展成资本主义贸易;农民的小规模商品生产不一定会让位于资本主义的大规模生产。20世纪的实地调查资料表明,小商品贸易实际上是多么顽强(下文将提到,80年代的中国改革中,农村小贸易市场又卷土重来)。机制纱确实打破了植棉、纺纱、织布旧的三位一体,但它并未改变这一基本事实:粮食和棉花、棉纱、棉布之类的生活必需品依然是小农贸易的主体;而且,除了棉纱,这些产品仍主要由小农生产。
当然,这种贸易也不同于亚当•斯密特别强调的城乡之间的双向贸易。在斯密看来,城市的工业品与农村的“原始”产品之间的交换,在促进经济的质变性发展中起了关键性作用。然而,城乡间的交换显然只构成清代长江三角洲贸易的极小部分。小农购买的主要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小农生产的;除了少量次要的必需品,他们极少购买城市产品。即使到20世纪,城市产品的渗入仍然很有限,只是棉纱或棉布,以及火柴和火油。
小农涉足的这种小商品贸易市场的社会内容,并不是斯密提到的那种城乡交换的互利关系,而是受剥削和为活命的艰难挣扎。部分贸易是由农村剩余向城镇的单向流动构成的,其主要形式是纳租而非交换。另一部分是小农为谋生而进行的交换。只有小部分贸易属于斯密提到的那种谋利性贸易。
长江三角洲的土地市场也与亚当•斯密和新古典经济学家假设的那种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大相径庭。直到解放前夕,土地买卖仍受到种种复杂、严厉的制约。我们不应把抽象的、只受供求规律制约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等同于历史真实。
清代的土地转移确实在日渐增加,但实际上通常有几个复杂的让渡阶段,很少是单一的、绝对的出售。农户一般都不愿出卖土地,而是在遇到生老病死、红白喜事或因坏年成而缺钱时,将土地典出或活卖,资以借得部分地价的货币。但是处于困境的小农往往在契约到期时无力赎回土地。根据通常的契约,租种自己典出土地的小农,纳租后只能获得原来一半的收入。这样一个在生存线上挣扎的小农常会迫不得已把土地绝卖。在这种情况下,典主可以付出原典价与土地实际价值的差额而获得全部产权,这叫“找贴”。
清政府一方面对这种交易征税,从而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它依然坚持旧的道德观念,在理论上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只要土地交易注明是活卖,在法律上出典者即可以永远享有赎回的权利。即使契约未注明是活卖,典卖者在30年内仍可赎回土地。只有当原订契约上特意注明交易是绝卖时,才无赎回的权利(《大清律例会通新纂》:987—988)。即使是吸收了西方思想的民国法,仍规定活卖可保留赎回权30年。在15年以下,禁止把活卖改为绝卖,亦即禁止典主从无力赎回土地的出典者手中用“找贴”的方式买下全部地权(《民国民法典》,1930:233)。
土地买卖的法律规定和农村实际惯例间的不一致常导致诉讼。失去土地的原主,往往会在事后设法争取赎回土地。 为防止此类争讼,《民国民法典》规定,典卖者必须在原订契约到期后的两年之内赎回土地,过后不可再为此争讼(《民国民法典》,1930:235)。
在长江三角洲,土地所有权演变成两层地权,同时适应了旧的原则和新的惯例。为满足城市富人投资土地的愿望和贫困农民卖出土地的需要,田底权的买卖变得越来越自由。 20世纪的华阳桥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大多数村民对田底的转手一无所知。至于对土地的实际使用起作用的田面权(虽然法律不承认此层地权),其仍受旧的典赎、转让习惯以及同族、邻居购买优先的制约。
薛家埭等村的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离以及转让形式,可以具体地说明两者的差异。田底权的买卖非常频繁。1940年薛家埭等村549亩土地中有479亩的田底权为村外的80人拥有,其中多数人拥有的只是小地块的田底权。田面权长期以来则显得异常稳定,以至村民们能回忆起的只有两件田面权的买卖(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表5、6)。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因为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
上述情况的两个方面说明:其一,土地买卖增加了,它构成了本书考察的商品化大趋势中的一部分;其二,长期存在的观念和社会的制约因素与现代市场的逻辑有抵触,这提醒我们不要用资本主义的市场体系来说明这种经济。
清代长江三角洲虽已经历了6个世纪的蓬勃的商品化,但它的农村信贷市场仍然远不是完全竞争的货币市场。显然,当地小农参与的是多重不同的信贷“市场”。直到20世纪,他们最直接、最常用的信贷资金,仍是来自本村的同族、邻居和朋友,或者姻亲的借款。这些“非正式”的实物和现金借贷常无利息,或者只有低于市场利率的利息,这是以“感情”“关系”和互惠为基础的。 再大一些的信贷来源是同族朋友、邻居组成的“合会”,某个村民缺钱时可招拢一批人,要求帮助。以一顿宴席(如30年代的寺北柴村;《惯行调查》,2:356)或很低的利息(如开弦弓村的利率为4.3%;费孝通,1939:272)为酬,即得以使用大家的集资,并允许他在若干年内分期偿还。农村社会借款所依据的原则,远不同于我们眼中的当代资本和货币市场,其要旨是互利互惠,而不是成本与收益的投资逻辑(费孝通,1939:264—272;调查—Ⅰ—14)。
在这种村内信贷习惯之上的是我们通常所称的“高利贷”的信贷市场。城镇的富商、地主和高利贷者让小农赊购必需商品(参阅《惯行调查》,2:194),或将小额的现金和实物贷放给他们。较大数额的信贷,一般都要以土地为抵。这些贷款的利率很少按供求规律运行。小农借高利贷总是为应付急需或活命,顾不上考虑成本与报酬的逻辑。此外,习惯和法律对农村高利贷市场的利率规定也产生了有力的影响:月息通常在2%—3%之间,明清时期法定的最高利率为3%(戴炎辉,1966:334)。
离村民更远的是当铺,一般设在较大的市镇和县城。典当一般要付高于通常的高利贷利率,月息一般为2%—4%不等(潘敏德,1985:第5章)。最后一种信贷是土地的典卖,这可视为小农借钱最极端的形式。它不仅以土地作抵,而且迫使小农放弃产权。虽然表面上只是在有限的时期内放弃,有赎回的权利,但如前所述这些典卖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
小农借款,无论借自亲戚、邻居,还是高利贷者、当铺或典买土地者,几乎都是为了应付急需和活命,与生产投资无关。资本主义的借款是由信贷市场的供求和按成本计算的获利预期来决定的,这并不适用于中国农村。小农(以及具有相同意图的任何人)为活命而借钱,可以忍受资本主义绝不可能也绝不愿意承担的利率。
小农为投资生产而借钱是比较鲜见的,在以上各种形式的借款中只占一小部分,大多与商人提供的肥料有关。而到了20世纪,常与供出口的作物有关,如无锡的桑蚕养殖,又如某些高度商品化的粮食作物种植。以华阳桥为例,商人提供豆饼肥料,以小农的稻谷收成为抵。不过,即使开始时是为投资生产而萌生的信贷,也会很快为长江三角洲的人口与资源的压力所吞噬。在20世纪,被迫借钱买豆饼的小农每月所付的实际利率高达20%。至此,为投资生产的借贷逻辑被为生存而借钱的高利贷逻辑取代,商人贷款与放高利贷已混为一体。
信贷市场最上层的是钱庄,20世纪时还出现了近代银行,此二者一般在大都市。这些金融机构的运行接近近代市场的规律。但是,钱庄至少仍要受到下层信贷市场的影响。多数钱庄仍同贷款给穷人糊口的高利贷市场而不是营利性投资相联结,以期获得比城市和国际信贷市场控制下的近代银行更高的利率。无论如何,钱庄和银行都远离小农的生活天地,对小农生活只有间接的影响。
如李荣昌(1989)所指出的,农村最近似自由竞争的市场是劳动力短工市场。这里的现实接近了理论模型:几乎所有寻找工作的人都有可能受雇,几乎任何出得起工钱的雇主都可雇到人。通常的情况是,农忙季节时觅工的人日出前聚在人所共知的某一地点,如一棵大树下或一座庙前。招雇一般在破晓前完成。精明的雇主们一般会争雇干活最好的人。雇佣一般谈定为当天,从无在几天以上的(黄宗智,1986:206—207)。在华北平原,大约36%的农户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当短工,每年平均受雇40—50天(同上书:80)。在长江三角洲,比例稍低一些,大约为31%(参阅第4章)。但这一市场仍远不合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想。首先,这是季节性市场,只是在播种和收获的农忙季节才充分运行。而且,这只是一种很小的地方市场,大多数短工是同时耕种自家田地的小农,不可能离家很远去找工作。换言之,市场的时间和空间范围都是大受约束的。
在短工市场之外,社会关系就显得愈益重要。没有中间人的介绍与牵线,长工不可能找到工作。在华北平原,10%的农户有一人外出当长工(黄宗智,1986:80)。长江三角洲则低得多,仅为8%(参阅第4章)。除了务农的雇佣劳动,有的小农还去镇上(如华阳桥镇)和城里(如沙井村的农民去北京城里),或者东北(如侯家营的农民;黄宗智,1986:226)找工作。找这些工作一般也要有门路,这就是城里或东北做工的人一般都按家乡或家族结帮的原因。这并不是对每个找工作的人都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就业机会。
就长江三角洲的情况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上一章中已强调过的,即相当多的生产劳动力,尤其是妇女,尚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意识形态的束缚妨碍了妇女离家外出就业,加上与此类束缚相联系的妇女劳动力在组织管理上的困难,限制了妇女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结果造成成年男子雇佣劳动力的相对稀少,因而维持了较高的工资,同时又加强了小农经济延续的能力。于是,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式农场被完全排除了。这一现象直接反驳了舒尔茨新古典模式的基本前提,即所有雇工都卷入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简言之,新古典模式在提请我们注意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形成方面是有用的。但这一模式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是脱离实际的。小农买卖的大部分产品是马克思主义所谓的“小商品”一类的生活必需品。土地市场很大程度上仍为不可转让的原则所支配。信贷市场为互惠原则和维持生计所支配,而长工劳动力市场则为社会关系所支配。女工、童工的生产劳动力供给与市场机会之间的差距,说明并证实了农村存在就业不足和剩余劳动力的事实。
与马克思和斯密的经典观点不同,我们需要把商品化与经济发展区别开来。清末和民国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商品和要素市场表明,其经济不是质变性的发展,而是趋于内卷化。小农的市场行为主要由生活必需品的交换组成,很少有城乡间的双向贸易。农户涉足市场主要是为了缴租和糊口,而不是牟利;小农借钱主要是应急和活命,而不是投资生产。如上所述,这种生存边缘的经济仍可能支持高度的商品化,但这样的商品化只带来极其有限的积累和生产性投资。它主要出于剥削和谋生,而非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这样的经济中的市场,不应混同于与资本主义生产俱来的那种商品化。后者伴随着创造剩余并为投资生产而积累的资本主义生产者(无论是家庭农场主还是企业)的兴起。在西方近代早期以及近代,市场发展和资本主义化的关联实际上是偶然的,甚至是例外的。我们不能以这种模式去了解世界各地各个时代的所有商品化过程。
在我看来,吴承明的“商品”概念正失误于假定市场成长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联系这一点上。资本主义萌芽学派关注的是证明中国封建社会是在向资本主义发展,把中国纳入斯大林主义的五种生产方式的公式。有的学者着眼于证明“生产关系”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如雇佣劳动),而吴承明注意的是证明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认为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足以证明中国资本主义之萌芽。
然而,实际上从属于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商品生产可能会闭锁在一个非资本化的方式中,而为地方市场的生产却可能引起资本化。清代的棉制品生产仍与小农简陋的纺车和织机相连,并几乎完全依赖于廉价的家庭劳动力。即使属于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商品,其生产也很少导致资本积累。相反,限于地方市场的畜牧业(处于吴承明的“商品”概念之外)却可能提供资本积累的机会。以大北关3个经营农场主(雇工耕种100亩地以上)之一的张彩楼为例,他采用了一种非常成功的种植与养猪搭配的办法。1936年他养猪22头,收入占全年现金收入535元中的141元。他以此扩大了农场经营,在1913—1936年的23年间,新增土地65亩。他凭着这些土地和雇佣劳动,把农场经营成一个酷似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组织(黄宗智,1986:73—74)。
张彩楼的例子突出了吴承明“商品”概念中的问题。猪的交易确实限于本地市场;然而要是养猪能促进资本积累,从“资本主义萌芽”的立场来看,无疑比非资本化的棉手工生产重要。我倾向于从社会内容和资本积累、经济发展的潜力的角度来考察贸易,而不是简单地从是否从属于统一的国内市场的立场来考察。吴承明将统一的国内市场上为“交换价值”而交易的“商品”等同于资本主义萌芽,而将地方市场上为“使用价值”而交易的产品等同于前资本主义。我认为这似乎只强调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次要条件,而忽略了主要条件。无论是为地方市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生产,关键在于生产单位是否符合马克思原来的资本主义概念中的基本标准:一个为积累资本而积累资本的企业单位。
各类商品化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潜力,我们可按其等级系列来考虑。牟利推动的商品化模式下的小农生产,在合理化、资本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方面显然最具潜力。同样,小农或农场主为扩大再生产而购买土地(区别于商人或地主为长期的财产安全而投资土地),以及小农为生产而投资(区别于家庭急需而借款),也类似于资本主义的积累典型。这些行为接近于通常与资本主义或近代早期的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商品化。我们应该从那些类型的市场行为中寻找资本主义萌芽的踪迹。农民为糊口而进行的为市场生产以及为家庭急需而借款,对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并不起什么作用。通过劳动密集化提高总产量,一般依赖于动员未充分利用的或未经利用的劳动力来实现,是以单位工作日收益递减,而不是通过生产的资本化来实现的。假定所有形式的商品化和所有类型的市场都必然与资本主义或经济发展相联系是说不通的。明清和民国时期长江三角洲农村的商品化与其说是质变性的,不如说是内卷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