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和马克思关于小农经济的经典观点的第三部分是商品化将带来小农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本章中我将论证,就总产出和总产值的绝对量而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农村经济确实出现了相当幅度的增长;以整个家庭的年收入来分析,农村经济也显示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增长乃是以单位工作日的报酬递减为代价而实现的。家庭年收入的增长不是来自单位工作日报酬的增加,而是来自家庭劳动力更充分的利用,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的劳动力,以及成年男子闲暇时间的劳动力。这就是“无发展的增长”,或者说“内卷型增长”。解放后,这种类型的增长,以更大的规模在更集中的时期内重现。
我并不认为前工业化时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可能提高。正相反,经济发展并不像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仅是近代社会才有的事。纵观中国历史的长河,一些农业发展的主要例证立即会浮现:战国时期和汉代铁器农具的发明和传播(这或许可称为“古代农业革命”,主要发生于华北的渭河和黄河流域);唐宋时代长江三角洲水稻技术的完善和传播(这或许可称为“中世纪农业革命”) 。以及若干重大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突破性进展,例如本书第2章讨论的10世纪吴越国时期长江三角洲水利排灌网的创建和系统化。虽然无法见证于史料,但可以推测,这些技术进步带来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工作日收入的增加。
然而,明清时期的长江三角洲已达到了很高的发展水平。早在明初,那儿已出现了人力非常密集的经济。水稻和桑蚕生产已很先进。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冬小麦已作为水稻收获后的第二茬作物种植。人口增长到470万,而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3—5亩(参阅附录B)。提高作物复种程度已几无余地,因此进一步的农业密集化一般就意味着转向劳动更为密集的经济作物的生产。在这样的起点上追求新的进展,要比战国和汉初时代的渭河流域和唐、吴越、宋代的长江三角洲困难得多。
断言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发展的学者主要列举桑蚕业的发展、植棉和棉手工业的出现,以及使用豆饼作肥料的增加。我们不妨考察一下这些进展对农民劳动报酬的作用。
桑蚕业
只要桑树的种植范围不再局限于稻田田圩和房前屋后,就总会与水稻直接较量。就单位耕地面积的总收入而言,养蚕显然比种水稻高得多。据张履祥的《补农书》(1983[1658]:101),一亩桑园可饲育二至十余筐蚕,平均七八筐。当丝价高而谷价低时,一筐蚕的毛收入可相当于一亩稻。因此,我们可推论,在正常年份,一亩桑园的毛收入可相当于一亩稻田的数倍。
根据这些例证,樊树志(1983)和李伯重(1985a)(以及台湾学者刘石吉,1978a,b,c)认为,放弃水稻而推广养蚕即意味着农业的发展。但是,上述的例证实际上只涉及单位土地的毛收入,并没有反映单位劳动报酬。在考察劳动报酬时,我们有必要把劳动力投入和生产成本考虑在内;而且有必要区分单位工作日报酬与单位工作年份报酬的不同,区分每个劳动者收入与每个家庭收入的不同。
李伯重自己的数字(1985a)表明种桑和养蚕的劳动力投入,每亩为93个工作日,相比之下水稻每亩仅11.5个工作日。虽然养蚕的毛收入“数倍于”种稻,但8.1∶1的劳动力投入比率至少是毛收入比率的两倍。 所以,如果根据单位工作日的毛收入而不是每亩的毛收入来分析,养蚕收入实际上远低于种稻,除非对养蚕有利的相对价格达到异乎寻常的地步(这种情况19世纪下半叶曾发生过。当时在国外市场刺激下,价格变动绝对地有利于丝生产,以至在以无锡县为中心的新产丝区,种稻大量地为养蚕所取代)。
我们再考察一下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单位工作日净收入,两者间的差距要缩小一点,但还不足以改变种稻的优势。根据李伯重估算的数字,养蚕的资本投入每亩相当于种稻的5.5倍(所需肥料要多两倍,蚕房加温需用的开支也大体同样,加上蚕种要比稻种贵得多)。然而比起工作日投入的差距来,资本投入的差距要小得多。于是,养蚕单位工作日的资本投入要低于种稻,两者的比率约为8∶5(李伯重,1985a:9—10)。不过,这还不足以抵消单位工作日毛收入的差距。养蚕单位工作日的净收入总的来说还是低于种稻。即使在丝价已上涨的20世纪,情况仍然如此。
然而,桑蚕业单位工作日的相对低报酬,并不排除劳动力年收入(而不是日收入)增加的可能,也不排除家庭收入(而不是人均收入)增加的可能性。一个农民在单位工作日报酬降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更充分地使用劳动力达到更高的年收入。于是,从单一种稻的方式改变为兼营稻作和桑蚕,可能意味着一年工作150天与300天之别,这足以抵消桑蚕业单位工作日收入的递减。这还可能意味着家庭成员的未经利用的劳动力也投入了生产。而这些原来未经利用的劳动力可能占了李伯重估算的养蚕所需的93个工作日的一半甚至更多。于是,总计起来,每个家庭每年的净收入会增加,即使单位工作日的平均净收入在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在耕地严重不足的地区,桑蚕业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只有在那些劳动力包括家庭辅助劳动力严重不足,乃至于不得不按工作小时来计算价值的地区,桑蚕业才是人们不乐于采纳的。这种在现代都市中常见的现象,在小农社会中却是很少看到。在这样的小农社会中,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以及成年男子的闲暇劳动力市场,远未发展到如此地步。这些劳动力几乎没有机会成本,从而成为桑蚕业所需要的劳动密集化和内卷化的主要劳动力来源。
丝手工业
植桑和养蚕通常与非资本密集的手工业——家庭缫丝——相联系。小农家庭有能力置办缫丝所需的简单设备,而且,在19世纪末新的烘茧技术出现以前,缫丝几乎只能由养蚕人来完成,因为蚕茧必须在7天内缫丝,否则便会有蚕蛾钻出。
相比之下,丝织却相对资本密集,需要相当复杂的织机,至少要两三名熟练工人来操纵。况且,丝绸是上层阶级消费的奢侈品,可获较高的报酬。这些特点使丝织脱离了小农家庭,作为一种几乎是城镇专有的行业而发展。
这一行业引起了明清时期城镇中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手工作坊的扩增(吴承明[1985:157—158,382]归纳了现存的明清时期的资料;又见徐新吾[1981a:89])。但是,我们不能夸大这一手工业兴起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程度。历史记载很清楚地表明,大部分丝织者只是小经营者,往往是手工匠人家庭加上学徒。迟至1913年,苏州城内平均每个作坊仅有1.5架织机和7.7名工人。在蒸汽煮茧和机器纺织出现之前,丝织业几乎无规模经济可言。明初曾使用数千名织工的官营织造局,到16世纪中叶也开始向分散的小生产者(机户)采买产品。清代伊始,织造局完全依赖于小机户的生产。
协调丝织生产各环节的责任落到了包买商身上。包买商出现于18世纪,到19世纪末已控制了整个丝织业。被称作“账房”的包买商,从丝行购得原料,安排纺、染,然后“外发”给小机户去织。1913年时,苏州城内有57家账房,控制了1000家小机户,计1524架织机和7681个工人(吴承明,1985:143—159,376—382)。这些包买商通常被当作“资本主义萌芽”的实例,但是在我看来即便是这个明清时期资本化程度最高的手工业行业,其生产程度仍是分散的和劳动密集的。
就小农的生产而言,重要的作业是缫丝,而非丝织。与丝织不同,缫丝仍然由小农家庭进行,与家庭农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关于家庭农业与缫丝相结合的原因,在下文讨论棉手工业时会说得更清楚。
植棉
在灌溉困难的地区以及在沿海不适于其他作物的盐碱地带,转向植棉显然带来了相当发展。14世纪中叶寓居松江的陶宗仪说:“松江府东去五十里许,曰乌泥泾。其地硗瘠,民食不给,谋树艺,觅种(棉花)于彼。”13世纪末,棉纺技术传入,当地农民掌握后,“生计遂裕”。(《琴川三志补记续编》,1835,7:8)由此看来,植棉和棉手工业把不足以糊口的生活水平提高到相对“富裕”的程度。对乌泥泾这样的地区来说,棉花的出现反映了农业的进步。如以图表显示,这种生产效率的突破不是一条渐进的倾斜曲线,而是呈阶梯式上升。
不过,在长江三角洲其他生态条件严峻的地区,植棉仅为小农提供了一线生计,谈不上带来兴旺。《嘉定县志》描述了当地1583年时的情景:
嘉定一县,三面濒海,高阜亢瘠,下注流沙,贮水既难,车戽尤梗。版籍虽存田额,其实专种木棉。涝则尽淹,旱则全槁。加以飓灾时作,十岁九荒。小人之依,全倚花市。其织作之苦,无间于昼夜暑祁。(《嘉定县志》,1605,7:1)
在便于灌溉的生态相对稳定的区域,棉花必然与产量高的水稻争夺土地。于是,与植桑一样,植棉的相对报酬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过去的研究常常断言作为经济作物的棉花,收益一定会高于水稻等粮食作物(刘石吉,1978a;樊树志,1983)。但是,这一推断忽视了稻米也是高度商品化的作物。表5.1和表5.2显示了17世纪时上海县米、棉的价格。可以料想,米价呈季节性的大幅度波动。在秋收后的几个月里,米价处于谷底;在青黄不接的季节,米价达到巅峰。但是,米价的趋势大体年年类同,变动并不很大。棉花的情况正相反,它并无清晰可辨的季节性变动,年度性变动却十分剧烈。两种价格的趋势看来基本上是无关的,因为气候对两种作物的影响颇不一样。例如1650年的棉价在17世纪各年度中高居第二,而米价并无异常;1670年则是棉价骤升、米价下跌。
在这样的形势下,农民选择植棉还是种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者的相对价格。据太仓州志记载,1628年至1644年间,“州地宜稻者亦十之六七,皆弃稻袭花”(转引自刘石吉1978a:31)。这一时期植棉的收益显然高于种稻。然而仅仅过了20年,即17世纪60年代,上海县种稻的净收入超过了植棉。放弃种稻仅仅是因为灌溉的河渠淤塞了:“曩者,上海之田,本多杭稻。自都台、乌泥泾渐浅,不足溉田,于是上海之田,皆种木棉、绿豆。”结果,上海县不得不靠附近的华亭县(松江)输入粮食。地方志记载,华亭的东南各乡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金山县东部几十年中遭遇了与上海县同样的命运。由是导致“一郡膏腴,减其什三”(《松江府续志》,1883,7:34—35)。
要是两种作物收益的差别仅取决于此一时彼一时的相对价格变动,植棉的单位工作日报酬很可能赶不上种稻。根据卜凯的不完全统计(1937b:314—317),“长江稻麦区”20世纪30年代每亩棉花的劳动力投入需21.0日,而水稻仅为10.5日。假如卜凯的平均数确实接近于正常情况,那么植棉的单位工作日报酬显然低于种稻。
表5.1 上海县的粮价(1632—1682)
续表
出处:叶梦珠,1935(约1693),7:1—3。
备注:所有的价格均系白米价。
表5.2 上海县的棉价(1621—1684)
续表
出处:同表5.1:5。
①系上等棉。
棉手工业
考察两种作物的相对收益,当然不能不考虑到棉花为家庭副业的就业和生产提供了机会。每亩棉花平均可产30斤皮棉,足以纺织22.7匹布, 这需要159个工作日。水稻绝不可能提供那么多的就业机会。以20世纪40年代的薛家埭等村为例,水稻亩产800斤稻草,将这些稻草搓成560斤草绳只需8个工作日(调查—Ⅲ—16)。当长江三角洲的人均耕地面积由1393年的3—5亩减少到1816年的1—2亩(附录表B.2)时,植棉可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不能不成为小农抉择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从而有助于加速植棉的推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棉手工业的单位工作日报酬超过了种稻。可以肯定,到18世纪初,棉手工业的报酬已经跌到极低的水平。一个纺纱者平均每天可纺纱5两,耗用皮棉5两,或籽棉15两。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纺纱的报酬一般相当于原棉价值的30%—50%(方行,1987:88;又见吴承明,1985:389—390)。换言之,一个纺纱者一天收入相当于5.0—7.5两籽棉的价值。在1690—1740年的几十年间,米、棉的价格相当稳定,一斤籽棉约与两斤大米等值(方行,1987:91—92)。一个纺纱者的日收入为10—15两大米。按现在的口粮标准(在松江县华阳桥,成年女劳力每月口粮为44斤大米,折合63斤稻谷;成年男劳力为47斤,折合67斤稻谷),这点大米仅敷供养一个不到10岁的儿童。所以毫不奇怪,纺纱几乎全是儿童和老人在干,甚至成年女子也很少干。一个成年男劳力不可能也不会为这点报酬工作。
农户利用辅助和闲暇劳动力来从事家庭手工业,与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率几乎毫无关联;那些工资主要适用于成年男子,而且是季节性的。农户不会以粮食消费来计算劳动力成本,因为不管怎样,这些家庭成员都是必须供养的。小农考虑的只是扣除原料、工具的生产成本后的毛收入。只要毛收入超过生产成本,即使附加的活十分艰辛、收益又低,迫于生存压力的小农也会将其成员的劳动力投进去。
雇用成年男子劳动力的企业绝不可能与这样的家庭生产单位竞争。即使一个企业克服了意识形态上和管理上的障碍而雇用女工和童工,它仍必须向这些脱离了家庭农场的工人提供伙食,要面对这个不利因素。伙食的耗费一般与工资开支差不多,有时甚至更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只有那些资本化程度高、单个小农家庭力不能及的农村工业,才能发展成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生产。至于非资本密集的、使用小农家庭置办得起工具的农村工业中,总是小规模的家庭生产占据统治地位。
手工棉纺是这类农村工业中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简陋的单锭纺车随处可得,甚至最贫困的家庭也能置办。通过使用成本极微甚至不花成本的家庭劳动力,在棉业经济发展的几百年中,手工棉纺一直以极大的韧性延续下去。18世纪时,松江府虽然使用过三锭的脚踏纺车,但从未有多大发展,亦未见其他地方用过。这种复杂的费力的纺车主要靠使用成年劳动力,但产量仅比单锭纺车高半倍至一倍(徐新吾,1981a:90—91)。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显然没有大到足以使小农家庭放弃低成本的家庭辅助劳动力生产。结果,迟至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手摇的单锭纺车在松江仍然占压倒优势,并在机器纺纱引进之前有效地扼杀了一切技术创新。
至于织布,迄今最系统可靠的是徐新吾和他研究团队的数据。他们根据数十年的调查研究估计,从事纺纱和织布的小农户用7天的劳动力来生产一匹布,其所得相当于0.1两。也就是说,70天如此的劳动可以获得1两(徐新吾,1992:第88页及其后)。其中,如上所述,4个工作日纺纱所得最低,只约相当于粮食生产一天的三分之一到一半,而一天的织布所得最高,约相当于一个男子从事粮食生产一天所得。 (1)
城镇织工在与自种棉花、使用自家辅助劳动力纺纱、自供口粮的小农家庭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徐新吾(1981a:特别是88—89)证明,没有一份资料足以证明某人以织布致富,无论是由织布发展到创办大型作坊,还是经商,还是购置大田场。这就是直到近代大部分棉织系由小农家庭完成的原因。在明清两代,没有出现过一家大型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织布工场。人们常常引用广东佛山的例子(其根据是19世纪初一个外国人访华的记述)。据说那里有2500家作坊,平均每家雇20个工人。结果发现这是一个关于丝织而非棉织的夸大其词的报告。除此之外,没有一份资料可证明鸦片战争前有这种大规模的棉织作坊存在。
城镇手工棉织也仅限于较穷的手工艺者的小作坊,有时会雇一些徒工,但从未达到实行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徐新吾,1981a:62—64)。
明清时期手工业增长的显著特点是它继续与小农农作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几个世纪来,棉纺织和缫丝几乎完全是由小农家庭承担的。由于小农农场土地的减少,收入不断下降,所以这些手工业从一开始就成为农户补充收入的手段。当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迫使农业和手工业的收入下降时,两者的结合只能是越来越强。两者只有相互依靠才能使小农家庭维持生计。这就形成了小农家庭赖以支撑生活的双拐。
无论农作还是家庭手工业都没有什么剩余,通常只能勉强满足糊口和缴纳租税。两者均不可能提供积累和投资,它们主要是维持小农家庭基本生活的手段。这样的例证举不胜举,学者们引用甚广。这里仅举数例以描述几种主要的方式。
像嘉定县这样生态上不稳定的地区,17世纪时农业收益已如此之低,以至棉手工业成为家庭糊口的主要经济来源:“家之租庸、服食、器用、交际、养生送死之费,胥从此(手工织布)出。”(《嘉定县志》,1605,6:36)在邻近的宝山县,18世纪时因盐渍之地不宜于其他作物,故“海滨之民,独宝木棉,借以资衣食,完赋税”(引自刘石吉,1978a:31)。
在肥沃的、生态相对稳定的中心地区,问题是土地不足,农场太小不足以养家终年。“田所获,输赋偿租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赖此(棉纺织)。”(引自方行,1987:80)即使以鱼米之乡著称的无锡县,地方志提及18世纪的情形时,也是这样描述的:
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舂白而置于囷。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故吾邑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锡金识小录》,1752,1:6—7)
缫丝情况同样如此。顾炎武说得最好:
崇邑(嘉兴府崇德县)田地相埒,故田收仅足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洽,惟蚕是赖……凡借贷契券,必期蚕毕相偿。即冬间官赋起征,类多不敢卖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踊耳。大约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顾炎武,1662:84)
在18世纪的吴江县,“儿女自十岁以外,皆早暮拮据以糊其口”(《吴江县志》1747,38:7)。在吴县,“凡女未及笄,即习育蚕”(《光福志》,1900,“风俗”:18)。但是蚕农自己无钱穿丝织品,故称“湖丝虽遍天下,而湖民身无一缕”(《吴兴备志》,1621—1627:26)。
与前述的农业增长一样,农村手工业的增长无论从社会意义上说,还是从经济意义上说,都是内卷型的。社会意义上的内卷型是指这种增长并未形成新的社会生产组织,而仅是既有生产组织的延伸。经济意义上的内卷型是因为它通常不带来单位工作日收入的增加。
最后,我们还要考察被视作明清时期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第三个要素:肥料施用的增加,尤其是水稻种植中豆饼肥料的增加。
首先要说明,有关水稻产量的资料有限而含混不清。吴承明收集了宋、明、清松江府和苏州府所有的统计数字。如表5.3所示,同一地区的长期系列资料很难得到。吴承明试图根据这些资料来论证清代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高于明代,吴慧也这样尝试过。这个论点虽然合理,但无法为这些零碎和含糊的资料所证实。这些数字所显示的可能情况实际上是水稻单产在宋代差不多已达顶峰,其后不过是在亩产1—3石之间徘徊。
表5.3 苏州府和松江府的稻米产量(1023—1850)
出处:吴承明,1985:40—41,190—191。珀金斯(1969)对大米产量的资料是以整个江苏省为单位划分的。由于苏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很大的不同,珀金斯按省划分的资料不合于本书所用。
①系“上等地”产量。
李伯重承认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水稻单产并无显著增长,而每亩劳动力投入基本上保持在唐中期的水平。但他也认为明清时期肥料的使用颇有增加(1984:25—28)。虽然他过高估计了明代的情况,但我很同意他对清代的估计。 所有的资料都表明,18世纪以后,长江三角洲的农民已广泛地使用豆饼肥料,其发展很可能与1685年开海禁后东北大豆大量输入上海有关。到包世臣的时代(1775—1855),据称每年有1000万石“麦豆”从奉天输往长江三角洲。
清代水稻单产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否增加,仍不清楚。现有的资料表明,水稻单产至少没有大幅度的增加。李伯重(1984:34—36)将问题归为肥料投入的边际报酬递减。这样,为了达到相同的产量,需要投入的肥料数量不断增大。另一种解释是,由于复种率提高,所以需要更多的肥料以维持同等的单产。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反映了上述各种变化的内卷型性质。买卖的商品大都由小农生产,这正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小商品生产”的概念。交易的大部分是农民、小贩和商人间的小宗买卖。
由于吴承明及其同事的研究,我们现在比较清楚地知道明清时期各类商品贸易的数量和种类。鸦片战争前夕,在全国性的商品贸易总量中,棉布与粮食的交换占了三分之二强(66.9%)(参阅表5.4)。织布的农民家庭出售余布以补其粮食的不足;种粮为主的农民出售余粮,换取棉布以蔽体。
吴承明把地方贸易的物品排除在“商品”定义之外,如农民们在地方市场上卖出,由附近农民购去消费的粮食(不同于城市消费者购买的或长途贩运的粮食)。他还排除了为支付捐税而出售的那部分粮食、棉布、生丝、茶叶和盐。在本书第六章中,我们还要讨论。
表5.4 中国的商品贸易量(约1840)(百万银两)
出处:吴承明,1985:284(其估算程序,319—329)。
备注:这些数字不包括在地方市场上交换的货物,也不包括小农为支付捐税而出售的那部分粮食、棉花。
关于这一问题,要把吴承明的模式与20世纪农民实际买卖活动的实地调查做一比较。但就本章的意图而言,他的模式是很适用的。如果把他排除的那部分粮食交易也计算进去,只会使“商品”贸易总量中粮食的比重更大。我们提出的商业结构的基本要点仍适用,即长江三角洲的贸易主要由有余粮的农民与有余布的农民相交换。
亚当•斯密以近代早期英国的经验为基础描绘的那种城乡间的双向贸易,这儿却极少存在。生丝和丝织品(据吴承明的估算,占全国性商品贸易总量的7.1%),是由小农生产的(虽然丝织是在市镇中进行的),消费者却几乎全是城市居民。
这种商品经济是以小农家庭越来越多地采用机会成本极低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边际报酬不断递减的生产系统为基础的。极少有人因为市场生产而致富,生产的资本化极少发生,小农家庭收入依然很低,非维持生计必需的产品在农村也少有市场。这是小农生产和生存的商品化,而不是萌芽中的资本主义企业。
在这样的贸易中,商人的职责只是帮助货物流通。他们的利润来自将余粮地区的稻米贩到缺粮地区,将纺织地区的棉制品贩到非纺织地区。不存在促使他们投入生产领域的刺激因素,因为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与不计成本的小农家庭竞争是没有出路的。因此,城镇的生产主要限于那些超过单个小农家庭能力的行业。棉纺、缫丝以及很大程度上的棉织(即当时手工业中的三大行业),均被排除在外。
马克斯•韦伯曾把行政城市与传统中国的城市等同起来(Rowe,1984:1—14)。其实,主要由于上述的商业的作用,中国的城市化早已超越了仅是行政城市的含义。但明清城镇的兴起与生产的关系十分有限:它们从未成为面向小农消费者的生产中心。它们仅有的一点生产,诸如丝织、高级棉布加工,都是为了城镇居民的消费。城乡间的商品流通几乎完全是单向的,小农向城市的上层社会提供丝和布、地租和税粮,但几乎没有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