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斯密的经典观点认为商品化进程会带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的兴起。中国持“资本主义萌芽说”的学者尤其花了极大努力去寻找有关这一发展的证据。然而明清时期长江三角洲的记载表明,商品化进程所带来的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的兴盛,而恰是它的衰亡。这是令人惊讶的,因为在华北,商品化进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经营式农业的扩展(黄宗智,1986)。照此推论,商品化程度远甚于华北的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的扩展应当更为显著。本章从实证出发,进而探寻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转向不同方向的原因。
20世纪
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的实际状况由于现存统计资料的局限而变得模糊不清。关于20世纪河北、山东两省的总体资料真切地反映了华北平原的实况。江苏省的资料却引起很大误解。它实际由两个非常不同的地区的状况拼凑而成:一是灾害频仍的淮北旱作区,即华北平原的一部分;二是相对安定的稻作区。 确实,如果就全省笼统而言,人们会觉得其与华北平原的情况大体略同:江苏省拥有百亩以上耕地的农户约为1.31%,而河北为1.71%(土地委员会,1937:26);江苏12.1%的农活由雇工完成,而河北为23.4%(卜凯,1937b:305);江苏人口的8.8%为雇农,而河北则为11.6%(陈正谟,1935:58)。
然而,对单个村庄的人类学实地调查却展示了十分不同的图景。在河北和山东西北部,调查结果与全省的总体资料相吻合。满铁对该地区33个村庄的调查表明,耕地面积的9%—10%属于经营式农业,长工占农户总数的12.5%,长工完成的农活为全部雇工工作量的八分之五,其余部分系由短工来承担(黄宗智,1986:80);但是在我们涉及的长江三角洲8个村庄中无一例可定性为经营式农场,即靠雇工(通常雇用3个或更多人手)维持的农场。如表4.1所示,其中4个村庄根本就没有雇用长工的农场,其余村庄中有的富农雇用了一两个长工,但其中不存在主要依赖雇工的大型经营式农场。在这4个村庄中,长工占农户总数的2.9%,无一村庄达到5%。
表4.1 长江三角洲8个村庄的雇农(1939—1940)
出处:头总庙:满铁上海事务所,1941b;小丁巷:同上,1941a;严家上:同上,1939b;遥泾:同上,1939c;丁家村:同上,1939a;孙家乡:林惠海,1943;开弦弓:费孝通,1939;薛家埭:满铁上海事务所,1940。
卜凯的分县资料显示了长江三角洲实况的一个侧面:常熟基本没有农场雇工,而昆山仅有5.3%,无锡有4.2%,均大大低于江苏省12.1%的平均水平。最说明问题的资料是华东军政委员会1949年在苏南地区的调查。这个调查涉及该地区8个县的22个城镇、行政村和自然村,规模自62户至1687户不等。表4.2是根据这8个县的情况分别统计的平均百分比。其间的计算按各县分列,而不是以人数为单位。这一调整避免了过分侧重无锡县,因其占去总调查人数65 326人中的42%。此县由于副业和农业外雇工分布广泛,农业雇农很少,在被调查的人中仅占38户138人。据我们统计,雇农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平均占总户数的3.8%。我相信这一数据完全可以作为长江三角洲农业中雇佣劳动规模的估计。
这些数据连同实地调查提供的情况,表明20世纪30年代的长江三角洲实际上不存在华北平原那样的经营式农业。仅有少数相对较小的富农雇用帮工,但他们自己仍下田劳动,至多雇用等量的帮工。 这就是雇农占总户数3.8%左右的主要来源。至于占有耕地面积42%的(相比之下华北仅为15%)不种田的地主(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6—7),几乎全采取土地出租的方式,而不是通过使用雇佣劳动来直接经营。
表4.2 长江三角洲22个乡村的雇农(1949)
续表
出处:华东军政委员会,1952:13、29、30、62—64、81、107、116、128、134、142、153、158、165、173。
明清时期
在棉花经济发轫和桑蚕经济扩展的明代,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富农经济与经营式农业的规模可能大于20世纪30年代。弘治元年(1488)的《吴江志》描述了雇佣劳动在吴江稻桑混合经济中的广泛分布:“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谓之长工;先借米谷食用,至力田时撮一两月者,谓之短工。”(《吴江志》,1488,6:225)未久,正德元年(1506)的《姑苏志》提及“无产小民投顾富家力田者”的另一类型——“忙工”,即农忙季节受雇为帮工之人(《姑苏志》,1506,13:6)。湖州府和嘉兴府在嘉靖年间(1522—1566)存在类似情况。万历年间(1573—1620)的《秀水县志》(秀水今属嘉兴)亦有近似记载:“四月至七月望日,谓之忙月,富农请佣耕,或长工或短工。”(转引自李文治,1983:56—57)同样的现象也发生于棉花经济中,正德七年(1512)的《松江府志》就提供了这样的实例(同上书:56)。与雇佣劳动者增长相对应,使用雇工的富裕农户也增加了。例如弘治年间(1488—1505)的礼部尚书吴宽指出,在长江三角洲有数以千计的勤勉的“上农”(朱宗宙,1981:575)。在吴江县,湖滩地的开垦给农户提供了致富的机会,万历年间(1573—1620)的进士朱国桢说在他附近20里内就有两户人家“起白手致万金”。常熟沿江高地的水利设施,使当地的归氏家族得利匪浅。而该县的另一鱼米之乡,则为谭氏兄弟提供了同样的机会。在长江三角洲南部湖州府的归安县(今属吴兴),一个叫茅艮的农民经营了一个获利颇丰的长有“数十万”桑树的农场(傅衣凌,1963:61—67)。
我们可以推论,雇佣劳动的扩展和富裕农户的上升,与该地区处在农业进一步商品化的早期阶段是分不开的。一方面,商品化农业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因其需要更多的投资(特别是肥料)。经济作物的歉收比粮食作物的歉收更具破坏性,不少农户因此在经济地位上沦为雇农。然而,商品化也增添了以农发家的机会,并借此产生了富裕农户。
在16世纪20—60年代的“一条鞭法”推行之前,明代赋税政策也有利于经营式农业。顾炎武相当仔细地观察到,明政权在长江三角洲对官田所征的税几乎与地租相当,大体每亩0.4—1.0石;而同时民田的征收率则远低于此,通常每亩0.05石。官田来自王朝交替战争中攫取的庄园,似乎在长江三角洲分布得特别广:根据1502年的官方数字,官田整整占了松江府土地面积的85%,苏州府的63%。耕种官田的小农承担了远高于富裕家庭的赋税。而豪绅家族即使占有的实际是官田,也能够说成是民田。另一弊端见诸按劳动力征收的丁税。缙绅家庭可以免缴丁税,而富裕的庶民地主有时亦能僭取此等特权。但该地区的许多小农则由于不堪重税负担而相继逃亡。例如宣德七年(1432),苏州府知府况钟招抚逃民回乡,响应者竟达36 670户。顾炎武估计在重税地区,逃亡的农民超过半数。在此等条件下,豪绅富户既有机会,又有劳动力来源来建立经营式庄园(顾炎武,1662,4:43—44;1962[1665],10:234—242;梁方仲,1980:351;陈恒力,1963:207—225)。
然而,与“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学者的见解相反,这并不表示经营式农业从此在长江三角洲得到扩展。事实上,它很快就走了下坡路。它遇到的种种困难见之于17世纪的《沈氏农书》及其他文献,它很快为小农家庭式耕作模式所取代。所以到20世纪,在长江三角洲实际上几乎已无经营式农业可言。
经营式农业的衰退可从崇祯末年的《沈氏农书》(1640)中略见其缘由。此书相当周详地叙述了湖州府归安县低地的农事活动,当地的农作制度在低洼的圩田地区是典型的圩内种水稻,圩上植桑饲蚕。很明显,那时家庭化了的生产在当地稻桑经济中已很普及。沈氏详细说明雇佣劳力来养蚕是得不偿失的。即使最理想的收成,一筐蚕的纯收入在扣除成本后(不包括劳动力)不过0.2两银子(当时一石稻谷可卖1.25两左右)。一家靠自己劳力经营饲蚕10筐的农户,尚可有所获。如果雇工,或蚕茧歉收,养蚕便会入不敷出。因此只有基于低机会成本的家庭辅助劳动力条件背景下这才是可行的。(《沈氏农书》,1936:16)
然而,正是这样的家庭化生产提高了男性雇佣劳动力的使用成本。由于低报酬的工作由妇女和儿童承担,男人才能从事较重的、报酬较优的农活。沈氏写道,使用这样的劳力,开支是相当大的:
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旧规夏秋一日荤,两日素,今宜间之。重难生活连日荤。……旧规不论忙闲,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论生活起,重难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
沈氏提及的雇工开支增加是推行“一条鞭”税制改革的产物,这一改革断绝了15—16世纪前叶以来的廉价逃亡劳动力来源。但这并未说明为什么本地区的工资水准明显地高于华北。在华北,通常在雇工一年活计的开始与结束之际才供给酒肉,平时从不供应。以白面细粮作午餐,而不是玉米、高粱等粗粮,已算是厚待了(黄宗智,1986:208—209、226)。相比之下,长江三角洲的雇工每两天就能享用一次相当于华北过年的待遇了。如表4.3所示,这样的差别也见之于雇工工资,所以20世纪30年代长江三角洲日工和年工的综合工资通常比河北和山东西北部的同行高50%左右。
表4.3 河北—山东西北部和长江三角洲的雇农工资(1929—1933)
出处:卜凯,1937a:328。
备注:陈正谟(1935)的分省工资资料与其另外的雇农资料一样有问题。江苏南部与北部的工资差别很大,山东西北部与东部也是这样。卜凯的分县资料对我们的分析来讲较为精确。
当然,部分原因应归于当地较高的生活水准和由高度商品化、城市化经济所带来的充分的就业机会;然而同样重要的是当地农村经济的多层次劳动力结构,由妇女和儿童承担了低报酬的工作。魏金玉引用的18世纪刑部档案中的命案题本中,有70例涉及多成员家庭的雇工情况。他的资料表明,那时候仍然没有女工市场。实际上,妇女的劳动甚至被认为还不抵她的伙食钱,因此夫妻所得报酬通常比单身男劳力还要低,前者年平均才2775文,后者则平均达到3564文。与妻子一起受雇的男劳力承担了他妻子的部分伙食费(李文治等,1983:407,413—417)。
到20世纪,松江华阳桥一带的农村出现了有限的女工、童工市场。当时男短工插秧一天可得斗米(约十六斤),其他农活两天1斗,而女工拔秧则3天才得1斗。对儿童长工来说,在12虚岁时1年可得米0.5石,13虚岁时1石,14—15虚岁1.5石,而成年男工每年可得4石。童工的伙食耗费也小得多。据当地老农陆龙顺回忆,他当童工时只允许在厨房内吃些剩饭剩菜,而成年男工是与东家同席的(调查—Ⅰ—1,2)。
但是女工(及童工)市场从未达到过适应需求的地步,主要是因为社会习俗鄙视妇女外出打工。一个人自己充当雇农已经够糟了,再让老婆或女儿外出打工就表示他家已沦落到农村社会的最下层。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薛家埭等村一带,没有任何女性外出打工,只有少数来自其他地方的家境极其贫寒的妇女当短工。根据卜凯的调查,在20世纪30年代的长江稻麦作物区,妇女承担了全部农活的19.1%,但她们只占雇佣劳动总量的6.3%(卜凯,1937b:305)。一个雇主是不容易雇到女工来从事低报酬农活的。
美国加利福尼亚农业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是靠使用廉价的移民劳动力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先是华人,继而是日本人(以及来自干旱和尘暴地区的流浪者),再后来是墨西哥人。从凯里•麦克威廉(Carey McWilliams)到克莱特•丹尼尔(Cletus Daniel)的一批研究学者指出,现成的移民劳动力供应使大规模农业企业得以雇佣廉价劳动力来与使用低机会成本的家庭式农场竞争,从而解释这些企业在加州所占的压倒性优势(以及家庭式农场的薄弱)(Sucheng Chan,1986:272—301)。
在沈氏谈及的17世纪的湖州,经营式农业已经受到农业收益不抵雇工开支的挤迫。根据他提供的数字:一名男长工加上农忙时雇用的短工能种8亩稻田和4亩桑田。沈氏说,稻田的生产成本及短工工资以春熟(多为秋收后种的冬小麦)收入相抵,农场主所获的只是秋熟稻谷,约值22两银子。“长年一名,工银三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六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十二两。”所以雇主从8亩稻田上所得的纯收入至多仅10两,约相当于他把土地出租出去所能得到的租额。
至于桑田的核算情况,沈氏只说:“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沈氏农书》,1936:15)陈恒力(1963:79—89)把这句话理解为4亩桑田的生产成本为4两银子,他另外估计4亩桑田的桑叶总产值可达36两,9倍于成本。这样,他认为植桑收益很高,并推论这推动了当时的经营式农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我认为陈恒力的这个理解是不合理的,与书中的其他表述不符。沈氏紧接着谈到了稻作的纯收入,“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十两”。前面这句话亦应指纯收入。不然,《沈氏农书》就会陷入前后自相矛盾,因为他全书的主旨是认为经营农业实在不合算。他写道:“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但本处地无租例,有地不得不种田,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动,亦万不得已而然。”(《沈氏农书》,1936:15)沈氏本人在上述两地均拥有田产,而租出的地比直接经营的多,这和他在农书中的分析是一致的(陈恒力,1963:2)。
进一步的论据可见之于张履祥的《补农书》(1658)。他在书末附文谈及他为亡友邬行素家出谋划策。邬家有10亩田,张履祥认为雇工来种是无法维持的,因为会抵消种田的纯收益,乃至“与石田无异”;也不能把田租出去,因为“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唯一的办法是家庭自种。为此,张履祥设计了一个多种作物的方案;种桑3亩,豆3亩(豆起则种麦),竹2亩,果2亩。“不种稻者,为其力省耳。”3亩桑叶可饲蚕20筐,可产丝30斤。夏季再养两茬蚕。此外,家中还可养一塘鱼,五六只羊,女人在家从事手工业以作贴补。这样的话,一家人尚可自给(张履祥,1983[1658]:177—178)。
张履祥为他亡友家设计的经营图式实际上与《沈氏农书》中的描述颇为接近:10亩田中3亩(30%)植桑,相当于沈氏说的12亩田中植桑4亩(33.3%)。不同之处在于张履祥的计算明确地包括了桑蚕所得。从中可见植桑即使连同家庭饲蚕缫丝,也难以达到陈恒力所称的收益。陈恒力设想的那种盈利的经营式农业实际上不可能在这一地区存在。
在《沈氏农书》之后的几个世纪里,长江三角洲的经营式农业非但没有像“资本主义萌芽说”学者所说的那样开始长期地持续发展,而且实际上衰落了。事实上,李文治在广泛研究方志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资料也肯定了这个假设:已知的清代雇工经营迅速发展的地区是商品化迟于长江三角洲的地区,例如山东、河南和直隶。李文治引用的所有关于长江三角洲的实例基本是明代后期的,在关于清代的16例中只有3例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李文治等,1983:56—57,59—61)。李文治摘自刑部命案档案的证据也反映了类似情况。如表4.4所示,当整个中国涉及长期雇工的案例增加之际,在江浙地区并未像直隶、山东那样增加。
表4.4 直隶、山东、江苏、浙江以及全中国涉及长工的命案(1721—1820)
出处:李文治等,1983:64—85。
另一农书(姜皋,1963[1834]:11)阐明了松江地区稻作的核算及其结局:
旧时雇人耕种,其费尚轻。今则佣值已加,食物腾贵。如忙工之时,一工日食米几二升,肉半斤,小菜烟酒三十文,工钱五十文,日须二百文。一亩约略以十工算,已须工食二千文;再加膏壅,必得二千文。在农人自种或伴工牵算,或可少减,然亦总须三千余文。种熟一亩,上丰之岁,富农之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一石还租,一石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日用。况自癸未(1823)大水以后,即两石亦稀见哉。
在这个实例中,工钱与物价的上涨及产量的下降,给只使用短工的家庭农场都带来了危机。
陶煦(1884:17)提供了有关19世纪晚期苏州耕种10亩稻田(辅以冬小麦及间作蚕豆)的农户的更详尽的收支状况。农产毛收入(包括稻草和菜蔬副业)可达61 000文。豆饼耗费(包括农具花费800文)约5800文。人工(包括工钱和伙食)用去33 200文。雇工经营的净收入只22 000文。土地出租却可收地租22 800文,土地所有者可从出租上得到比自己雇工经营更多的收益。基于同样理由,没有人能够租地来雇工耕种。
我的《华北》一书详细论述过华北平原经营式农业的历史(黄宗智,1986:第4—10章)。它的兴起伴随着农业商品化过程,尤其是伴随着1500年以后植棉的推广以及商品化所带来的农业收益的增长。清代刑科题本命案档案记载了清代农民的社会分化:一些小农力农致富并有能力使用长工,另一些在农业商品化过程中,由于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社会经济地位逐渐下降。到了18世纪,这一变化足以影响华北农村雇工的性质了:以往雇主多为身份地主,而雇工主要是被视作贱民的“雇工人”;到1788年,清廷通过重定雇工的法律地位而正式确认了新的社会现实,把雇佣劳动者由属于贱民的“雇工人”划为属于一般平民的雇农。1760年刑部提及“民间经营耕获,动辄需人。亲属同侪,相为雇佣”。1788年,官方确认雇农多为“农民佃户雇请耕种之人,……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素无主仆名分……”。这样,他们在法律上取得了一般“凡人”的地位(黄宗智,1986:99)。
随着近代外国经济势力渗入华北平原,农业进一步商品化,棉花种植面积在河北—山东地区几达8%,经营式农场也进一步得到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雇工3人以上的农场(面积通常大于100亩)已占耕地总面积的9%—10%。
这些农场靠廉价雇用小农家庭农场经济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兴起。由于男劳力过剩而加强了反对妇女参与生产的文化观念,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式农场均首先倚重男劳力。然而相对于家庭式农场而言,经营式农场更具随生产需要而调节劳动力供应的优势,而家庭式农场则必须保留过剩的家庭劳动力,因为无法“解雇”他们。使用劳力上的高效率,加以雇主直接参加生产,使经营式农场能够获得比土地出租更高的收益:前者约达地价的13%—14%(包括雇主家庭劳动力的等值),而后者仅为5%(黄宗智,1986:181)。
然而经营式农场的规模达到200亩(及雇用6—8个劳力),就会受到经济的和社会的压力。这种经营方式只有在雇主自身参加直接生产和管理被雇佣者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鉴于地块的高度分散,雇主自身的直接管理仅适用于三四个劳力的规模。如果劳力再多的话,要么由于劳力集中干活,必须不时地转移地块而浪费时间,要么因为劳力分散作业而难以管理。要是雇用一名脱产的监工,就会抵消掉在劳动力使用上获得的优势。
经营式农业已有的利润率很难再有所增长。在既定的农业技术和生态环境下,它已是高强度运行。新的进展有赖于对排灌工程的大量投资,或生产技术的质的改变,诸如使用化肥或机械动力。多数经营式农场并不考虑改变既有规模。同时,廉价劳动力的大量存在也有力地阻碍了为节省劳力而资本化的进程,经营式农场甚至不愿投入比满足该地区自然条件最低需要更多的畜力,更不消说机械化了。因此,这些农场的利润只能维持在相当于以往的水平。
在既有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经商和高利贷比农业有更多收益,而读书做官的收益则更大。少数能经受住分家压力的经营式农场,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通常不小于200亩),便会放弃直接经营,转向上述的追求。于是多数成功的农场主常常成为土地出租、经商、发放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地主,并教育子孙读书做官。
经营式农业与家庭式农业之间形成了停滞性的社会平衡。有些成功的小农成为经营式农场主,而数代之后又降回小农经济。或者,他们上升为地主,而他们的土地又通过出租回到家庭式的小农经济。虽然经营式农业脱颖于家庭式农业,但它又是再造租佃小农经济的摇篮。总之,它不过是小农经济的附庸。
如果经营式农业与商品化进程果真在华北同步发展,而在长江三角洲却背道而驰,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一矛盾现象?
河北省东北部丰润县的米厂村,20世纪时经营式农业颇为繁盛,雇工的实际工资开支平均低至经营式农场毛收入的27.4%。 同时,此村地主势力较弱小,他们在新植棉土地上保留的地租较低,1937年时仅占棉花毛收入的30.9%。相比之下,河北全省的平均地租率为53.7%,山东则为49.8%(土地委员会,1937:43)。这个村庄的低工资与低地租结合,导致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1937年时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7.7%(黄宗智,1986:181、194—195)。
然而,在华北平原的另一处——商品化程度更高的栾城县寺北柴村,自清初以来一直是主要的植棉地带,在20世纪时无经营式农业可言。那儿的租佃地主制远为强大,具体体现在一个叫王赞周的地主兼商人、放高利贷者,1941年时他拥有全村2054亩土地中的304.5亩,另外还有80亩的典押所有权。王家父子两代确立起定额租制,从佃户那儿征收的实际租额超过了收成的一半,这样地主得到了远高于经营式农场主的收益。结果,租佃地主制自然消除了发展经营式农业的可能(黄宗智,1986:182—185)。
这两个例子从相反的方面说明了商品化对经营式农业的矛盾作用。在米厂,植棉的高收益促进了经营式农场的兴盛;而在寺北柴,同样的商品化进程吸引了商人投资土地,确立了足以阻碍经营式农业的地租率。当然,华北棉作地区的多数情况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
在高度商品化的长江三角洲,充分的就业机会使工资与地租的比率摆向有利于租佃地主制的一边。根据《沈氏农书》中17世纪40年代湖州的数字,长工开支占去8亩稻田总收入一半以上。这就使经营式农场主的纯收入少于地主所得的租额。《补农书》里提到农桑经济中雇工开支所占毛收入之比率也大体与此相同。19世纪30年代松江使用短工的稻作和80年代苏州使用长工的稻作的比率也与此相似。
于是,商品化进程既可促进又可阻碍经营式农业的发展。 它可带来扣除生产开支后较高的纯收益,从而刺激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它又会造成高地租和高工资率,从而阻碍了经营式农业的发展。
把家庭式农业与经营式农业做一实力上的对比,可以更清楚地说明经营式农业发展与不发展的原因。哪里家庭式农业能比经营式农业维持更高的农业纯收益,哪里的经营式农业就很难发展。反之,经营式农业就会蓬勃发展起来。
显然,家庭式农业与经营式农业的实力差异,不是基于农场的规模。无论华北还是长江三角洲,在农业制度上并无多少规模经济可言。重要差别是家庭生产单位特长发挥的程度。只要农村生产高度家庭化,家庭生产单位可以通过利用家庭中妇女和老幼辅助劳动力轻松地胜过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方式。理由很简单:家庭辅助劳动力比雇工便宜。
在这样的观点看来,正是华北平原非常低的农村生产家庭化程度使得经营式农业能与家庭式农业竞争。旱地粮食作物的耕作几乎全由男子承担。作为结果,华北家庭式农场与经营式农场的竞争,主要是家庭成年男劳力与雇佣成年男劳力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中,经营式农场能够根据农作的需要调节劳力配备,而家庭式农场没有这一优势。这一区别使经营式农场能在华北得以发展。
农村生产家庭化对经营式农业的影响亦见诸工资。家庭化有助于维持长江三角洲成年男工较高的工资水准。如果当地有高度发展的女工、童工市场,也许会迫使成年男工市场的工资下降。但是这种发展的可能性由于反对妇女出外受雇的文化观念和家庭生产单位(尤其是家庭副业生产)的实力而消失了。
商品化进程既与家庭劳动力的密集使用趋于同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与经营式农业背道而驰的。然而,只注意商品化进程而忽视两类农场中居于关键的不同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就会找不到导致两个地区不同的农作发展途径的真正动因。
对照两个地区的农业史,也可见其在社会演变中的差异。在华北,如同我之前所阐述的(黄宗智,1986:85—108),三种社会演变在清代同步发展:(1)随着满洲贵族定居城市和人口压力下农奴制的瓦解,朝廷颁授的庄园(在畿辅直隶尤为突出)日见没落;(2)随着缙绅阶层定居城市,他们拥有的经营式庄园也逐渐衰微;(3)农民的社会分化导致一部分上升为经营式农场主和庶民地主,一部分下降为雇农和佃农。三种演变的综合作用使1800年华北平原的农村社会结构已非常不同于1644年:清初的贵族与缙绅在农村高踞于平民之上,而当时的平民佃户、雇农为贵族和缙绅效力,而不是为其他平民阶层;生产关系不仅基于阶级的不同,也基于法律身份地位的差异。佃户、雇农以及“雇工人”冒犯地主会被加重处罚,反过来则不加处罚或只予以很轻的处罚。例如,雇主殴打雇工,只要不致残废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而相反的情况就要罚徒刑三年并杖一百。然而到18世纪末叶,华北农村的生产关系主要是平民之间的,即占总户数10%以下的雇农和他们的雇主(平民经营式农场主或富农)之间的关系。占总户数25%以下的佃农与他们的平民地主或不在地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占总户数35%以下的兼做短工的农户与他们的雇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已与20世纪的社会结构一样了。
在长江三角洲,第一种演变并不重要,因为朝廷颁授的庄园主要限于畿辅直隶。第二种演变大体与华北平原平行发展,而该地区的缙绅阶层更早、更彻底地移居城镇。由于土地收益高于华北,此地区还同时发生了城镇资本转向农村购买土地。租佃制的范围因而相当大,如前所述,20世纪占耕地面积的42%。至于第三种演变,由于几乎不存在经营式农业,农民的社会分化与华北平原不同。清代耕作的充分家庭化逐渐窒息了经营式农业。因此,村庄内部的主要演变不在分化,而在农民的家庭生产单位的进一步完备。
发生在长江三角洲的社会分化,主要采取我在关于华北的书中所称的“不完全的两极分化”“农民的半无产阶级化”或“贫农社会及经济的形成”的形式,即分化为相对富裕的小农和相对贫穷的出卖部分劳动力者。经过此地区的人类学实地调查的检验,20世纪这儿农民总数的30.7%左右受雇为短工(见附录A。而华北为36.2%;黄宗智,1986:80)。此外,长江三角洲农村的社会分化主要不是发生于村庄内部,而是在农村佃户与城镇地主之间。
我们现在回到本章的主题——阐述和解释在较高商品化程度的长江三角洲,经营式农业反趋瓦解的现象。理解这一悖论现象的关键在于小农家庭生产单位。小农家庭生产最后干脆在长江三角洲清除了经营式农业。这就是经历了几个世纪蓬勃的商品化过程,小农家庭生产仍能在中国农村占据压倒性优势,而与斯密和马克思的经典预言相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