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处东亚大陆,具有5000多年有文字可考的历史,是世界公认的文明古国之一。在中国历史上,形成过浩如烟海的典章、法规、条例,保存着大量兴利革弊的文章和著作。曾经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继承历史文化传统,结合当时现实,创造性地解决某一方面或整个社会诸多问题的精英不胜枚举。中国在医药法制方面也具有悠久历史,其中许多篇章蕴含有高深的思想方法论智慧,时至今日仍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 中国古代曾产生过许多医药法规性质的政令制度,但由于受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其中不少带有浓厚的帝王思想色彩。但只要对这些政令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仍可从中吸取教益。
《尚书》云:殷罚有伦,是指商代刑法有条理、规则,所以在卫生立法上曾有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传说。西周时期,诞生了较为完备的医事制度,其中也包含有法规性条款。据《周礼·天官》记载:那时已制订了对医师的管理制度和对医疗失误的处理方法。例如,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即要求对于死亡病例应分别记录死亡原因,向医师报告。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即医师在年终详细汇总各医生治疗情况,据此确定其待遇。对医生工作成绩评定的原则为: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治疗中失误率越高待遇越低,富有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
秦王扫六合,全国归一统。各项事业兴废与天下至尊的思想行为发生了紧密联系。在震惊古今中外的焚书事件中,先秦以来丰富的中华文化典籍在大火中几乎焚烧殆尽,而医药文献却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在焚书之前,秦始皇明令“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在封建社会中,皇帝诏令事实上就是法律,所以,焚书时保存医药文献的规定,对后世统治者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汉效法秦始皇的做法,不仅对已存医药文献妥加保存,而且还聘用当时著名的专家学者广泛征集医书并系统地辑校整理,汉成帝河平三年(前26年)命“陈农求遗书于天下,侍医李柱国校方技” 。这次辑校整理的医书颇多,有医经类7家216卷;经方类11家274卷;房中类8家86卷;神仙类10家205卷。这种归类反映了当时的医学分科和汉代皇帝重视医药学的思想,也反映了他们医为仁术的思想认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医药卫生保健领域的立法意识增强了。
此时,医药和神仙巫术的界限进一步划清。秦皇汉武的武功使世人折服,因而他们的长生欲望也随之滋长蔓延。在耗资巨万寻求长生不死药宣告失败后,这两位皇帝切身认识到世上根本不存在长生不死药,因而对各路神巫进行打击,促进了医药的健康发展。如秦始皇禁民二业,要求业务专精,给皇帝用药治病不得超过两剂,试之不验辄赐死。汉武帝追悔自己过失曾自叹何时愚惑,为方士所欺,天下岂有仙人,尽妖妄耳,节食服药,差可少病而已。
随着民间医生的不断增加,医药纳入工商税收管理的思想在汉代逐渐形成。如王莽实施新法时曾明确规定“……工匠、医……及他方技、商贩、贾人,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分之一,而以其一为贡” 。即利润的1/10作为国家税收。如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其惩罚规定是“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即一年的全部收入都要由地方政府没收。这一法规是中国关于医生纳入工商管理的最早记载。秦、汉时未曾专设法医,政府规定:地方暴死案件,由亭长来检视判断处理。
秦统一中国后度量衡曾一度统一,经两汉发展各地出现差违。西晋元康中(291—299年),政府鉴于医方民命之急,再次改治权衡。其方法是先改太医权衡。此若差违,遂失神农、岐伯之正。药物轻重,分两乖互,所可伤天,为害尤深。古寿考而今短折者,未必不由此也。改治原则,是改今而从古。如今尺长于古尺,几于半寸。故要按古医书规定的尺寸标准处方用药。其次,统一药方格式。在统一医药度量衡基础上,对药方书写作了统一规定。正如《旧唐书·韦述传》记载:魏、晋以来……药方格式……无不毕备。并且奖励生育。如南朝齐明帝曾诏:“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年。” 北齐也规定:“……生二男者,赏羊五口,不然,则绢十匹……”
唐朝中期,统治者总结隋朝以前神仙巫术干扰医学发展的教训,多次以诏令立法形式打击神巫。如唐玄宗执政时期,曾发布禁卜巫惑人诏曰:“占相吉凶,妄谈休咎,假讹卜筮,幻惑闾阎,矜彼愚蒙,多受欺诳,宜申明法令,使有惩革,自今以后,缘婚礼丧葬卜择者听,自余一切禁断。” 将此措施法制化,是一次不小的进步。此外,玄宗时对医药度量衡再度立法统一。开元八年(720年)9月敕格规定:
“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三尺为大尺。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为仑,十仑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并强调以此度量权衡“调钟律,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处。官私悉用大者,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同时还规定:“关市令,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厂太府寺平较。不在京者,皆所在州县平较。并印署然后听用。” 此次统一的度量衡标准执行100多年后,发现当时世人有假伪度量衡工具。于是,唐政府立即组织打假。大和五年(831年)八月,“太府奏斗秤旧印本是真书,近日以来,假伪转甚,今诸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每年校勘,合守成规……不得致有差殊。” 唐代度量衡的统一和打假,对医药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唐代开始,关于保护医生的诏令逐步增多。如唐僖宗于文德元年(888年),在其遗诏中明确提出:医官及技术人等“宜各安存,勿或加罪”。晚唐时从顺宗至僖宗七任皇帝均对曾因治病无效而获罪的医生宣布释放。唐代开始在国子监中置律学,讲授《隋律》《唐律》。随此,医药事业也明显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如:①有关医生道德,《唐律》规定诸医违法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②有关医生选任,唐代实行生徒、贡举和制举三种科举方法。生徒,由太医署及地方医学选拔成绩优良的学生,经太常考试,合格者可授相应官职。贡举,不入学校,先在州县考试及格,再至京师经太常考试合格后录用。制举,对医术特别精良的医生,由皇帝亲自选择。③有关医生考核,唐代规定有多种方法,但最根本的标准是治疗效果。所谓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④有关医生奖惩,唐代奖励医生多赠以钱物或官职,标准不定。而惩处则有明确规定。如《唐律》规定: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题封者,医绞。料理拣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和合普通人药有误也要判刑。《唐律》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人者,亦如之。诸以毒药毒人及卖者,绞。买卖未用者流放2000里。所谓买卖未用,指买者为毒人,卖者也知情,但未付诸实施,属行为罪,要流放1000里。⑤在婚姻方面,规定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所谓缌麻即指上下亲属关系。唐代对佛教、道教、景教的寺院内设置医药给予保护,但规定要“依附内律,参以金科,具陈条制,务使法门清整”。
医药法制经魏晋隋唐时期的实践,到了宋代又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如王安石变法将药物列入国家专卖;统一中成药制药规范,各种剂型制作都有专人负责;政府在生药购买上责成户部派专人管理,经常委官检查“收买药材所”,及时消除陈旧腐烂药物;中成药出售前须检验合格;昼夜售药,对影响急症患者购买药者,规定杖一百以示处罚。另外,宋代在继承唐代医药律令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对已录用医生经常考核,其技术不精者常被撤职。在监狱医药卫生立法方面不断完善,如规定狱吏升降依据之一是罪囚医治和死亡情况。
辽、金元是由北方三个少数民族分别建立的政权。这三个政权的建立经历了大规模战争,但在医药立法上也有许多建树。①保护医生,提高地位待遇。他们在攻城略地时都诏令保护医生、匠人。元代将人民分为十等,即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匠、九儒、十丐。医生地位高于工匠儒等。元代医官品位在历史上最高,太医院院使为正二品。②严格管理,“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毋行医药。” 治死病人要治罪。③禁绝假医假药。至元六年(1269年),政府规定:行医不通经书,不著科目之人,尽行禁断。至元九年又明令:禁止货卖假药毒药,否则要各杖六十七下,并追至元钞一百两正赏于原告人。④元代将正骨兼金镞科单列一科。⑤政府在各路置官医提举司、提领所等机构,规定:每月初一、十五日,各地医生都要定时聚会,各自通报医疗情况,以及时革除冒滥。⑥至元八年(1271年),政府出台《选试太医法度》六卷,规定三年选试一次太医,不合格者不准行医,有纵容者,交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
明代在继承唐、宋律令基础上又有新规定:如和合御药有误或封题错误由绞刑改为杖一百,其他环节有误的判刑也相对减轻。针对庸医做了两条规定,一是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二是转雇庸医冒名顶替(如随军出征等)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明代比起元代的制度,又制订了一套更加严格的分行分户、子袭父业的行户世袭制度。《大明会典》规定:凡军、民、医、匠……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叛籍者,罪同。由行户制派生的世医制度包括医学生要从医户中选拔,无嫡系子孙者可在亲枝弟侄中选任等内容。
清朝政府对神仙巫术的批判比前几朝都彻底,表现在医学教育中不再设置祝由、书禁科。人痘接种术自康熙开始作为一种国策推行开来。英人琴纳发明的牛痘接种法传入中国后,政府即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设立牛痘局,并在全国迅速推广。清朝政府在保护野生贵重药材方面有部分立法:如规定对私创人参者要送刑部究治,刨人参过五百两者,照例拟绞,对政府组织的放票刨参者设行店权税,这样对有秩序开发野生药物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乾隆时关于医药有三项立法:①严禁选卖毒药酒;②严禁毒箭;③严禁假扮医生行医。清朝在医药立法方面没有多少建树。
(梁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