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编以《周代谥法》为主,并采刘、贺、王、苏诸家谥法 ,已详后注。《谥法》一书探讨者少,传写多不同。余搜罗多书,择其善者。次载历代前人谥法诸论,皆以谥法为为政之至要,所宜先者。所谓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辱甚于斧钺。后载自周至明在位、在野谥法,皆备指事实而言,更为亲切。如郑羲谥宣,制诏得以扬其恶;敬宗 谥谬,子孙无以讼其非是也。《传》曰:“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 故余备载焉,览者可以深长思矣。
一、历朝唐人重谥典,故驳议者为多。如袁思古之议许敬宗,李邕之议韦巨源,独孤及之议吕禋,苏端之议杨绾,张仲方之议李吉甫,王彦威之议于頔,韦奕之议马畅,李虞之议房式,尤皎皎杰出者也。故是编“指实”内载唐议谥独多。
一、余自序云:“公叔文子谥为贞惠文,此备以扬之也。”然必如公叔文子始可加以三谥,后世尚有如公叔文子者乎?二字一字足矣!如明世宗谥道士邵元节为文康荣靖,乃以易名之典为加恩之具,何以鼓励忠良、昭示后代?均宜为戒。
一、宋司马文正公以关中诸士欲谥横渠张子 ,不合于古礼。今是编“指实”内有载处士谥法者,以其文行不愧,虽未得人爵,亦获美谥,所以风励后人。如明道先生 乃文太师 所题墓碑,至今称程子者不能更易。至于后儒又撰《续谥》五十 ,乃谓以待世天爵之君子,则蛇足矣,故不取。
一、是编“谥法”,凡《周代谥法》皆注明,诸家谥法有精义者亦指出其人,余皆注以旧法。至列《周法》于前,旧法于后,一字有二三义至十数义者,罗列聚陈,以便观者。新补、新改,乃鄙见用以求正高明。谥法诸书多年搜访,或系残板,或系抄本,未免舛误。再四研究,择其善者,尚望博雅君子明以教我,即当改正。
一、是编分“总论”与“指实”为二者,一以论其理,一以指其实。而总论典指实,又有一二复见者,如孔文子谥法之类,盖总论内孔子答子贡之问,论其理也;指实内序其谥,指其实也,非重复也。览者自悉。
一、“谥法”“指实”内有涉议论者,因此事实而有此议论,故仍入事实内;亦有因此事实而推广论者,亦载诸事实内,以补总论之不足也。览者必全阅,始知述者苦心,非不惮烦也。如徒以官给谥,无可劝惩者,不载。
一、“谥法”“指实”内,廷论互有异同,公议亦有是非,并有因私宠而特赐美谥,臣下不能争者,亦有因私情而故为袒护,公论不能夺。考是编俱备载焉,以见百世之下,善恶益明,私者无益,究不以美谥可以欺世盗名也。谥法之制,君宠不可恃,亲故不能助,孝子慈孙不能改。孔子曰:“君子求诸己”,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可不慎诸!
一、前明易名之典未善,黄氏道周 言之详矣,而所论亦当,故备载“总论”后,以备考察。
应琚再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