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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案例一:商厦火灾,值班员认为是误报并关闭报警控制主机

1993年8月12日22时许,位于某商业大厦旧楼一层礼品柜台处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 148.9万元。

经查,这起火灾是由于后楼出租柜台的售货人员下班后未按规定关灯,致使安装在灯箱内的一只日光灯长时间通电,造成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线圈产生的高温引燃固定镇流器的木质材料所致。

当日,消防监控室一名监控值班人员曾收到火灾报警信号,认为是误报,不但没有到现场确认,而且还关闭报警控制主机,致使初起火灾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置。

教训: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保养,不得随意关闭。

案例二:某国际广场批发市场火灾

2008年1月2日20时许,某国际广场批发市场发生火灾。

此次火灾中,投资1 000万元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过火面积65 000平方米,导致1 046家商户的财产化为灰烬,有3名消防救援人员在救火中殉职。火灾财产损失约5亿元。

教训:固定灭火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不得随意关闭。

案例三:谎报火警被拘10日罚500元

2023年6月20日21时22分55秒,某区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某村一手袋厂二楼起火,有冒烟情况,无人员被困。

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区消防救援大队下属消防站、队,以及当地村微型消防站赶往现场处置。

然而,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反复排查,并未发现火情,多次联系报警人,但对方却拒接电话。

经核查,证实为虚假警情。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区公安分局及时沟通,并联合辖区派出所依法传唤报警人开展调查。

经审,该男子对其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9+O784nWT6D0K04qjvP8TrdzkHcl/jOQ0pf9/jLxa7XJYEIne1D7kUzjz2/jx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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