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
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三是制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是规定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求;
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
六是规定了农村消防工作和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
七是规定了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等。
案例一: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4日,某地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公司厂区和饭堂使用某煤气有限公司配送的燃气。经调查,该煤气有限公司未在本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
该煤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所在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涉事煤气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7 668.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违法储存超量燃气进行经营活动
2022年4月8日,某区街道办事处根据线索,对辖区某煤气有限公司所属一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瓶,超过了该Ⅲ级供应站的钢瓶允许存储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超量储存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查获违法运输、销售燃气案
2022年6月14日,某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旋某使用轻型厢式货车非法运输燃气,装载151瓶液化石油气。
深入调查后,执法人员在旋某租用的一处房屋外查获另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19瓶液化石油气,同时在房屋内的两间仓库查获59瓶液化石油气,一处房屋内查获18瓶液化石油气。经清点,旋某在两辆货车和两处房屋内共存放液化石油气247瓶。
经专业机构检验鉴定,涉案的247瓶液化石油气,有147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100个气瓶已报废。经交通运输局核查,两辆货车均为非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旋某储存瓶装气的两处仓库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流程将此案移送至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涉案人旋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在县内收集废旧气瓶后,使用货车装载空瓶前往市一燃料有限公司购买、充装液化石油气共36 110kg(案值238 621元),然后返回本县将液化石油气储存在两处仓库和两辆货车内,再销售给本县县城、水西村、土湖村、黄沙村、铁岗镇、地派镇等地的餐饮店、燃气销售点以获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旋某逮捕。
案例四: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2年4月12日,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杨某聘用的驾驶员使用一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