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等。消防规章可由应急管理部单独颁布,也可由公安部会同别的部门联合下发。
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等。
其中《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这三部规章是为配合新消防法的实施而制定并于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
其他部委规章指由公安部和其他部委联合下发的规章,也可以是除公安部以外的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下发的规章制度。
如《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粮食部、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商业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消防工作条例》(原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储备局)等。
这些规章涉及社会各个生产领域,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的消防安全保障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批准或颁布。如《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143号令);《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等。
消防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指未列入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范畴内的、由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告、决定、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关于加强家具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销售市场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等。
其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是新时期指导消防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