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
1.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大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2.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
3.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应急救援机构、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为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专门强化了“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