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装修、改扩建等工作中,常常需要用到电气焊等用火作业。因为不规范使用电气焊等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案例不胜枚举,危害极大,经常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设有专门篇幅予以规范。
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违规作业人员还会被依法惩处。因此,国家把电气焊作业列为特种作业。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2.营业场所严禁焊接作业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3.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作业内容与其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相符。
4.作业前清理可燃物
作业前,应把周围的可燃物移至安全地点,如无法移动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5.作业时配备灭火器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6.作业结束彻底消除火种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有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死角。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易爆品,在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案例一:
2023年5月30日,某省一电竞馆起火,现场浓烟滚滚,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是两人在电竞馆二楼对一铁皮进行电焊切割时,电焊产生的火花从二楼掉落至一楼的沙发椅上引发火灾。两人均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3年2月14日8时46分许,某省某市一场馆在组织拆除旧物时发生火灾。
起火原因是在进行场所拆除过程中,陈某(工程承包方)指使王某(氧焊操作人员)在高空利用氧焊对排风管进行切割拆除,由于焊渣掉落并引燃排风管正下方的旧沙发,最终蔓延扩大成灾。
经查,氧焊操作人员王某未取得焊工操作资质,操作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未做相应防火措施。
陈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此,陈某、王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
2022年10月,某省一幼儿园4楼楼顶平台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发生前,袁某对楼顶广告牌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溅出的火星引燃了楼顶广告牌铁质支架下方的人造皮草发生火灾,而袁某并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