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系房山文化馆(图书馆)专业志,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力求记述全面、翔实,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点和专业特征。
二、本志书记载时限,上限至房山文化馆建立之初,下限为 2015 年 10月 31 日。
三、体裁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
四、本志书编纂按照章、节、目等层次,全书共八章。
五、人物编分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名录三部分。人物传按照“生不立传”的规定,依照生卒年先后排列,主要遴选在各个时期的房山文化馆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人物。人物简介为曾经担任过文化馆主要领导职务或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人物名录为各时期在文化馆工作的业务人员名录。
六、采用规范语体文,行文力求准确、简洁、通畅。
七、计量单位一般按 1984 年 2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执行。
八、本志纪年凡汉字所记年、月、日为农历,凡阿拉伯数字所记年、月、日为公历。
九、凡涉及历史建制、地名以及党派团体、机构、职务等,均用历史名称。
十、本志资料来自各种档案、报刊和专著。未刊登的私人著作和个人回忆材料的引用则经过核对并有两处以上相同的说法。
十一、所用统计资料,以国家统计部门统计资料为准。统计项目以外资料,以各单位档案资料和上报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