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于大多数个人和单位直至全部的认同。在社会生活中,提高对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认识,提高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才能逐步繁荣文化事业方面的创作,使国家的文化建设步入正轨。
毕业前夕,每所大学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原创部分在整篇论文所占的比例是大学毕业生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我认为一般文章独立创作的部分应占全文的 80%左右,合理引用的部分不超过全文的 20%,才能算独创作品。独立创作的部分如果还达不到半数,对写文章的人而言,充其量称为编者而不是作者。
大学生毕业前,因对社会生活了解不多,原创部分至少达到全文的60%,才能基本上称为原创作品。如果在学校的几年里不能学到知识的话,不能完成毕业论文是意料之中的事,施教者只有教给学生真知灼见,才能帮助学生成才,成为社会之栋梁,亦能帮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学校应规定,让学生至少有半年的时间在单位实习的经历,以帮助学生在毕业后,进入社会有一个好的开始。毕业前如能实习一年,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创部分应达到 80%左右。
大学阶段,学生的学习在人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小学阶段在教育体系中为人生的初级阶段,主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方法,以及形成为人处世的人生准则;大学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做事方法和标准,以及对为人处世思想和行为的巩固和强化,达到教育施教以才、以德的目的,培养学生成为一名有文化、有能力、有道德、有思想的青年。
大学时期的毕业论文体现着毕业生的文化水平,认真完成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做事的一种态度,论文中合理引用的部分一定要注意和自己独创部分的比例,避免独创部分太少,使论文的质量下降,或写不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只是在重复其他人的观点,没有新意和独创性。
但在教育界的领域中,大学校园引用文献超标准和抄袭成风的现象层出不穷,其根源是教育体制的不完善,不少的教师没有把教书育人作为己任,而在经济大潮中沉沦,在商战中迷失了自我。
因此,大多数学生毕业后,没有对自己的人生发展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规划,究其原因是中学时期的拼分考学,大学时期没有学到对社会发展有用的知识。大学生的毕业论文没有对相关的专业调研,写作东拼西凑,没有体现学识和能力。
我查询著作权相关案例时,在网上发现一些高校教师、教授抄袭或剽窃别人的文字作品,而且在网上的评价非常不好。
作为教育行业的领头军,施教人员要是没有独创的精神,那教育出来的学生会是怎样,教育的本质还会剩下多少,育人成才的目的会大打折扣。教育资源的浪费,学生青春的浪费无法估量,在社会上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任何势力也隐藏不了的。
作为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施教人员的道德素质会影响正在成长中学生的价值取向,施教人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学生来说,做了反面教材,影响了施教人员在学生中师表的形象,给自己的名声造成恶劣的影响。
高校教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对于文化事业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大学校园内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存在,对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高校教师如果没有独创的思想,对于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和发展不会起到好的影响。
大学是实施教育的最高学府,对学生实施教育的工作为主要工作,亦是对于教师不可缺少的再教育。教书育人为教师的本职工作,但有些教师道德素质不过关,应进行对本身的再教育后方可施教于学生,否则只能是误人子弟。
针对高校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对自身再教育的方案,提高施教者的道德水平,在教育学生时才能施教学生以道德和才能,为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提供思想和实践知识的素材。为学生步入社会后,以自己的才能服务于社会,从长远的角度确保著作权健康地发展。
我在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调研中,有两个以我的文字作品为基础,改变了作品的名称,删改作品内容的侵权案件,侵权情节十分严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 10994 号民事调解,被告为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某。2008 年 9 月 19 日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企业文化”栏目以“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为题目和“质检部 李某”的名义发表了这篇文章。其中大部分内容与我写的文章“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一文相同。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例的(2010)铜中法民二初字第 13 号民事调解,这个案件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企业论文”栏目以“浅谈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性”为题目和“工程部 王某”的名义发布这篇文章。其中大部分内容与我写的文章“论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一文相同。
在网络环境下,对文章的少部分内容进行没有注明来源和不署名的引用属于抄袭,对文章的大部分内容进行没有注明来源和不署名的发表已不属于抄袭,这两个案件侵权性质应属于剽窃。
这两个案例均以调解结案,但第一个案例,被告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态度恶劣,调解时无诚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对此案的调解工作颇费周折,最后开庭时被告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在主审法官和我的说教中最终得以调解。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衢知初字第 2 号民事调解,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被告于 2009 年 7 月 9 日在未注明作者姓名的情况下,以石某的名义发布了我的文章“施工项目组织工作的研究”这篇文章,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经本案主审法官的调解,最终确定被告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前支付 4000 元赔偿金。但被告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向我支付赔偿金,后来给被告打电话,他们说让我到衢州拿,看到被告没有诚意,我决定再到衢州去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后,被告很快支付了我的赔偿金,他们就是想增加我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制、没有社会公德的一种行为,被告的行为实际说明了他们的素质,以及对社会责任的一种态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的一家企业,被告名称为“南宁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后被告躲避债务,名称变更“广西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被告经营的“大南国”网站于2009 年 8 月 12 日以“作者:非洲菊”的名义发表我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这篇文章。
我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和解,经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场,主审法官说没和被告联系上,找不到被告,让我先撤诉。
开庭后,主审法官给我打电话,说被告委托的律师来法院,说明被告的名称已变更,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当时我并没有查到被告变更的地址等任何信息。被告的名称变更只是说明侵权主体名称的变更,并不能逃避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只要我拿出两个单位名称的变更传承,证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变更被告的主体名称,他们就不能逃避责任。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管调查,调查的事情归我负责。从北京到南宁两个来回的车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合理支出超过 5000元,如果再次投入,我的损失就会超过 7000 元。考虑到调研的时间和成本,只能先撤诉,以后有时间再追究“大南国”网站主办方广西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网站负责人梁某的法律责任。
2016 年初,我在网上查询到广西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的地址。2016 年 7 月,向南宁青秀区法院寄出诉状。一审被告不承认经营,法院让追加备案单位南宁易安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伯钧,一审、二审判决南宁易安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19 年初,再去南宁再审立案,我去南宁青秀区法院查询材料,意外发现 2010 年起诉广西腾讯时,被告代理律师承认被告广西腾讯经营“大南国”网站,并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抗辩,说我没提前通知,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6 年第二次起诉广西腾讯,被告代理律师否认经营,但没提出任何证据是谁在经营,一、二审审理都没弄清谁是经营者,广西腾讯在此案中,做了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学术界职业作风的不严谨,也是造成对著作权抄袭成风的原因之一。为了自身的名和利,一些专家学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使自己得到好的名声和财产。
我从网上看到了一些学术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例,有些学者侵犯别人的网络著作权而不知不觉,在其著作权人维权的过程中,对著作权人态度蛮横,摆出一副无所谓的姿态。有些人民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也不能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著作权人主动维权,诉讼胜但稿酬损失和合理支出没有拿回来,其实质结果是维权以失败而告终,直接加大了社会的矛盾。而有些权利人知道成本高,赔偿低,最终放弃了维权。
有一些专家学者在本意合理引用其他人的文字作品时,因不懂著作权相关的一些法律,不懂合理引用和抄袭剽窃的区别,造成抄袭剽窃其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后果。在其他人提出后,仍一副无所谓的态度,仅口头赔礼道歉后,就认为可以了,从思想上没有解决侵权的问题。
侵犯专家学者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也不少见,但专家学者的维权之路很难,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没有学习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在维权时走了一些弯路。还有一些个别的法官,没有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胡乱调解和判决,造成不懂法的专家学者得不到正当的权益。
我在全国一百四十多个人民法院维权调研的过程中,遇到过几个连著作权相关的一些法律还不知道的法官,虽说他们在我所接触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立案庭的五百余名执法人员中只占极少数,但他们的行为确实无法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保护学术界的网络著作权,有利于维护祖国文化的健康发展,学术界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在所有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应该引起文化部门的重视。
只有在社会上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才能逐步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学术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我的文章被侵权人剽窃后,在沟通的过程中,以自己网站名称署名和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单位和个人,多数拒不承认剽窃的事实,只有北京的一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剽窃的事实。大多数不承认剽窃事实的侵权单位和个人,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还在找各种理由辩解,但在事实面前,没有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侵权者,在我与其摆事实和讲道理的过程中,纷纷败下阵来。
单位网站侵犯网络著作权的问题,直接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在互联网时代,法律教育的缺失,不懂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无法律和道德意识,是单位网站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基本原因之一。我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被告是山东工商学院,山东工商学院的院长在知道我起诉后,指明委托的律师和我把这个案件打下去,最终在开庭时,主审法官当庭调解,被告委托的律师在和被告沟通后,按照我让步的条件,才和解了此案。开庭时的和解,增加了一趟从北京往返烟台的合理支出,相应地增加了我对被告的索赔。
北京联合金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我起诉后,单位的网站负责人给我打电话,让我撤掉此案,并不支付赔偿金。在开庭时被告的代理人又提出赔偿 1000 元,我未同意,因为以“编辑/作者:admin”的名义发表,性质上是客观剽窃行为,并侵犯了我的署名权,赔偿 1000 元不合理亦不合法,最终没有调解,直接让人民法院判决。
在维护网络著作权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单位明明有法律顾问,但单位网站的内容依然涉及侵犯网络著作权,有些网站甚至剽窃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我认为,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对于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学习还远远不够,对自己的专业没有精益求精的学习精神,免费转载与支付报酬转载的界定模糊,侵权与不侵权的范围不明确,造成单位网站的内容依然涉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后果。
加强单位法律顾问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非常重要,法律顾问应做到负责的网站避免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在一些单位网站上的著作权声明和免责条款中,法律顾问申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我在和一些侵权单位沟通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单位的法律顾问仅为挂名,没有实质的工作内容,只有发生网络著作权纠纷时,侵权单位才请法律顾问上台,法律顾问挂名是造成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基本原因之一。
2009 年 3 月,我先后给三十几家侵权单位和个人打电话发信息,说明他们转载我的文章没有给署名,应该注明作者的姓名,沟通后,仅有极少数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注明我姓名的情况下,注明了文章作者的姓名,但大多数单位和个人没有给署名。其中有两家企业在我和他们通完电话后,第二天,我在查询这些网址的时候,发现这两单位网站上的网页已经删除。山东省某建筑装饰设计院 2007 年 7 月 7 日在其网站,首页→设计交流→理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我的这篇文章,属于未署名剽窃,和他们沟通后,他们说查一下再通知,但第二天山东省某建筑装饰设计院删除了这篇作品,以逃避剽窃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责任。福建省泉州网在其网站发表了我的一首诗歌“七夕爱人重逢”,2009 年初,我和他们网站负责人沟通后,他们表示有稿酬,但时间太长,编辑已离职,稿费以无法支付为由,我也未追究他们未支付稿酬的责任,但随之他们删除了这篇作品,以逃避侵犯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因为当时我对著作权相关法律并不了解,也没有认识到保全证据的重要性,让山东省某建筑装饰设计院临时逃避了剽窃网络著作的法律责任。事后,我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时,接待的律师告诉我,先到公证处公证保全侵权证据后,再实施维权,侵权单位就不能逃避法律责任了。因此,我对侵权证据进行公证后,才有了这次维权调研的行动。
广州缔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州一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南方科技网”转载了我的一篇文章,作品名称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在转载的过程中,没有给作者署名。2009 年 3 月,我给广州缔荣公司打电话,说明让他们在转载文章的页面注明作者的姓名,他们的网站负责人向我说“我们对文章没有署名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你回去读著作权法。”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2010 年 4 月 7 日,我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过了一段时间,人民法院的同志给我打电话,说被告给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说明广州缔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广州缔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给我任何答复,随之撤诉。
2010 年 5 月 25 日,我在网上查明广州一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南方科技网”后,再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经审理后已经判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 278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广州一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我的合理支出共 2500 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出庭,无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共道德,没有尊重著作权人的基本意识。这种企业在社会上能被人们信任吗?
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对于保护网络著作权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对其网站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有指导意见,就算企业负责人本身不懂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可采取向从事著作权保护的一些机构和个人求教,达到避免侵犯其他人网络著作权和保护自身网络著作权的目的。
有些网站虽然链接了或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著作权的一些相关法规和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却没有认真学习和研究,造成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后果。
单位网站转载网络文字作品时,一定考虑没有明确来源和作者姓名的文字作品不要转载,避免侵犯网络著作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端正转载文字作品的态度,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来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
社会生活中,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主要是大多数企业和个人不懂法,不尊重他人辛苦劳动的成果,造成社会上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快速发展。比如说有明确来源和作者姓名的文章在网上发表以后,第一个看到此文章的单位或个人,感觉文章写的不错,准备转载。这时单位和个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文章的页面有来源和作者的姓名,没改变文章的内容和盈利行为,应视为合理转载,因为合理转载有利于文化传播,著作权人不应追究其转载要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文章的页面有来源,无作者的姓名,只注明作者不详,或文章的页面注明来源互联网、转载等形式,可以视为侵权转载;第三种,有的单位和个人看到文章后,以“文章的页面没有注明来源和作者的姓名或注明来源却无作者姓名一栏”的形式发布,应认定为客观剽窃。以注明来源、作者为其他名称,应认定为主观剽窃。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知识产权中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还很不完善,特别是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标准方面有些漏洞,法制教育还不到位。应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合理的法律,在社会上加大法律的宣传,使法律造福于人民,还社会之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