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 月 12 日
他行 15 万公里路,经 24 省市,见 200 名执法人员,自费进行著作权维权调查……
我慨然想到,诉讼不是国家的恩赐,是人民的权利……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法学博士 蒋志培
一个消瘦的青年人,就坐在我的对面。我面前办公桌上摆放着他撰写的两本打印清楚整洁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调查报告。
他就是几天前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见我,想谈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的王先生。他说他是学建筑装修专业的。促使我面见他一谈的,是他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独自一人,先后到过 24 个省、市、自治区,50 多个地区,行程超过 15 万公里,经历路途辛苦,孤独情绪袭身,不能正常进餐,车船劳顿……为的竟是以亲身经历进行一次维权的调研!他幽幽地说,已经深深体会到了古人为了某一项的发明创作而忍受饥餐渴饮、晓行夜宿的艰辛和苦难……
他介绍说,在这次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调研中,他总计到过的地方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 90 个,接触到的执法人员超过 200 名。令他欣慰的是,总体上各地区人民法院和其执法人员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执法情况还不错,大多数案件和解;取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案例 40 多个。他认为,其中几个合理合法的判决书,反映了这些承办法官们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沁润着法官们辛勤的汗水和睿智。
他介绍说,他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的(2010)临民三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书,是他在全国维权调研所到过的地方人民法院中,唯一获得的完全胜诉的判决案例。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支持了他提出的合法合理的全部损失,在全国以后的判决案例中,是起着一定引导作用的典型案例。获得的其他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在他人维护自身网络著作权时,也可以供参考和借鉴。
看来王先生诉讼维权经验已经颇丰,他如数家珍提出了几种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方法和建议,例如侵权转载和抄袭剽窃概念的区别,以及在诉讼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和与无德侵权单位庭审较量的一些实用方法,听起来让人耳目一新。
翻开他的调研报告,一段理论概括映入眼中:“抄袭剽窃有主观和客观之分,注明自己的姓名,或以自己负责的网站名称和域名发布发表的文字作品,可以认定为主观剽窃;没有注明姓名,但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发表,可以认定为客观剽窃。”“引用是对文字作品的一小部分发布转载,署名和注明来源,为合理引用,无姓名和来源可以认定为侵权引用,即主观或客观的抄袭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引用由合理引用和侵权引用组成……”
他的调研报告强调,向法庭提交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迫使侵权单位和解,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但“问题容易出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三个阶段”。他对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确有独到的见解:“按目前有效的国家规定,只有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适用。有争议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笔者一般是按照规定的上限,每千字 100 元的标准来提出经济损失(稿酬)的索赔数额。转载案件中,侵犯笔者署名权的按照此标准的三倍计算,侵犯笔者署名权并有盈利行为的按照此标准的四倍计算,构成剽窃性质的按照此标准的五倍计算。”“其他还有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生活费(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和调查取证费,以及支出的诉讼费。”“我没请律师,没有律师费用。”
王先生认为,法庭辩论是著作权人维权比较重要的阶段,如果在此阶段,权利人不能将证据和要求等用语言表达出来,那对法院的判决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影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达不到保护的效果。他对一起以合理使用为由抗辩并说他是牟取暴利恶意诉讼的单位和代理人,采取了猛攻的辩论言辞: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他人文章,属于客观剽窃的侵权性质,不属于免费转载的范围;对方连法律合理使用规定的含义都没有搞明白,就说笔者是恶意诉讼,“在不觉中又侵犯了笔者的名誉权,这样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来作为惩罚……”
他在通篇报告中,以翔实的第一手资料阐述了众多法院在执法中从立案、审判庭审、裁判和执行等等阶段的表现,当然这个表现不是法院自己总结的,而只是一个维权者个体的自身体验。而这个体验,恰恰披露了人民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的现状。我被深深感染的也正是这些普通群众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自然体验,社会、司法机关、立法者、律师等等都可以从中获取和理解点什么。
合上他的调查报告,回味着他的调研计划:从 2009 年 3 月初至 2011 年3 月底,历经两年零一个月,“笔者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两个调研项目基本顺利完成。因为新增加了几个省的几个地区,2011 年 9月初至 2012 年 1 月底,维权调研又增加了 5 个月。”“通过这次维权调研,笔者基本上调查清楚了当前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包括:著作权相关法律的立法立德、法律和社会公德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以及工商、公安、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个人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和保护……”“调研项目中有一些问题接触的少或没有接触,写作比较简略,恳请大家谅解,有不完善之处,请多指正。”
我慨然想到,读者可能不会过多地挑剔他以身维权调研的举动和不完善的报告内容。也不会将依法维权的人士由于诉讼多,就一律称之为“恶意诉讼”“滥用知识产权”。法律哪里会赞成只许侵权,不许维权的道理!诉讼是一种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没有这种保障社会就没有伸张正义而说理的地方;诉讼是人民的权利,不是国家、社会,甚或某个机关、“青天大老爷”的恩赐。我期待着王先生能同意他调研报告的内容得到进一步的披露。
于环球金融中心东楼金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