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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实施道德教育以保护网络著作权

第一节 对大、中小学生的公德教育

一、对小学生的公德教育

对小学生的公德教育,首先是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即家庭最基本的公德教育。家长对于孩子来说,社会的知识多,知道怎样做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

家长教育孩子应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告诉孩子要通过自己符合社会公德标准的行为,才能受到别人对自己的尊重。

学校的教师对小学生的公德教育,是学生已接受了在家庭受到了初步的教育,教师继续在此基础上的持续教育。学校内的公德教育应含一些学生必须知道的公德对著作权保护的教育,以及合理引用和抄袭剽窃的教育,避免学生在写作文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公德教育的好处在于,从思想源头上解决纠纷。通过对学生的公德教育,提高学生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从思想意识上认清他人劳动成果的独有性。文字作品的人身权即属于著作权人独有的,只有著作权人把著作的财产权赠与或授权给其他人,其他人才有权享有赠与或授权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小学生接触著作权主要体现在练习写作的过程中,有可能借用别人的作文或资料。在那时,小学生们还没有合理引用的概念是他们年龄所致,不应强求,但教师应该教育小学生要坚持自己创作,可以多看看其他人好的文字作品,不要照抄其他人作品内容。通过公德教育,借以提高小学生的写作水平,并相应地保护他人的著作权。

维权调研中,我发现一名杭州的小学生,可能在其母亲或老师的误导下,抄袭了我独创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部分内容,作为自己作文的主要部分发表。

教师在教育小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逐步制定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案。公德教育分言语行为和举止行为的教育,教师的言谈举止对学生的影响非常重要,在学生的心中起着其他人无法替换的作用,教师的公德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公德行为。比如说,孝敬双亲、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乐于助人都属于学校内公德教育的内容,如果教师做不到以上几点,那他教育出来的学生会是怎样?

因此,教师要通过自己的公德行为,对小学生的道德教育掌握因时、因地和因人的原则,但不要因为对小学生实施公德教育,而给他们造成比较重的负担。

二、对中学生的公德教育

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有了以前的经验,教学更得心应手。中学生的年龄处于思想上开始独立的时期,眼界的扩大,知识的持续增加,接受新鲜事物的行为会越来越多。在此阶段,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实施对中学生的公德教育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教师在制定中学生的教学方案时,应把公德教育和公德行为教育分开。作为公德教育的两支,教学时应相互运用使学生做到容易理解,认识深刻。

一般理论课程的学习比较枯燥,如果讲解枯燥,学生很难记住。教师在实施公德教育时,适当引用一些案例或小故事,把教学活动变得有滋有味,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吸收,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公德意识。

我在学习一些学科的理论时,常常遇到理论的学习不容易记住,看书的时间稍长,容易犯困。在实践中,我采用一些学科交叉学习,即理论著作加文学著作交叉学习,以保证学习的长期性和易学性。

通过对中学生的公德教育,让中学生提高自己的公德行为,这样的做法,能从思想源头避免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对中学生的公德教育,会使一些不能顺利升学的中学生步入社会后,为社会的和谐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对大学生的公德教育

大学生在中学阶段已从学校接受一些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公德教育,在此基础上,大学阶段是学校实施公德教育的一个重要阶段,大多数学生的人生立志都赶在了此阶段。

大学阶段对学生公德教育的要求更为严格,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规划和人生规划应该有指导性的指点,让学生在学校内学到真正的本领,以及步入社会后所具备的发展潜力。

大学生在学校内的公德教育主要是让当代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公德标准,待人待物的行为规范应以助人为乐和促进社会发展为标准,使自己成为一名有文化、有公德素质的社会主义公民,成为新社会发展的主力和先锋。

提高对大学生独立创作的公德教育,教师应起到主要作用。没有知识并不可怕,但不知道学习是很危险的,大学生应加强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知道了著作权相关的法规,才能知道怎样避免侵犯网络著作权,提高自己的公德行为。

在大学中提倡独创性的公德教育,既能保护网络著作权,又能提高自身的学识,对己对社会都有好处。大学生在学习中,要不断地接触到其他人的文字作品,学习其他人的著作,就相关作品的作者等同于自己的老师,每一名学生都应该做到尊师重教。

提高大学生的公德素质,会让大学生提高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每名大学生在学校内的学习期间和步入社会工作后,都有机会写下自己的文字作品,自己的文字作品要想受到其他人的尊重,首先要先尊重其他人的著作权。只有互相尊重对方的著作权,才能真正地保护著作权,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小学一年级算起到大学本科毕业一共 16 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再加上研究生阶段,至博士后毕业共有 25 年左右的时间。在此阶段,是人生中求知最重要的阶段,因此,本阶段的公德教育至关重要。

对学生的教育中,教师的教学思想决定了施教者的公德水平,以及对学生公德教育的施教水平。学生的公德素质,很大一部分受教师的影响,以及学校内的学习风气。

各级学校逐步实施对中、小学和大学生的公德教育,有利于对著作权从思想上的保护。从思想源头上控制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发生,避免或减少了社会的纷争,减少了司法资源可以避免的支出。学生公德思想的逐步完善和提高,对于社会各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达到双赢的结果。

第二节 对社会工作人员和自然人的公德教育

一、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德教育

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德教育是社会公德教育的基本教育,亦属于职业公德教育,国家公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公德素质体现了国家形象,体现了人民政府的形象。人民政府想要建设和谐社会,对他们的公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司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公德素质会决定司法是否公正,也是维护司法公正重要的思想基础。提高执法人员的公德素质,会逐步消除执法机关的不正之风,净化社会风气。其次,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公德素质是保证党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证。执法人员的公德素质在执法时会有所体现,司法实施如果没有公德的配合,那司法的公正性就很难保证。对执法人员的公德教育,能在执行法律时,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

在网络著作权维权调研中发现,与我有过接触的,大多数的地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时,对国家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性运用得比较不错,但仍有极少数地方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误解。没有了公德对法律的辅助,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将会陷入比较尴尬的局面。

我在各地立案的过程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我最初立的前两个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都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收取的诉讼费。

2010年 5月 19日,我在长沙的一个网络著作权案件结案,诉讼请求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稿酬、支付公证费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4325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为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不足 1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收取的诉讼费为 50 元,我撤诉结案后,诉讼费减半收取了 25 元。

2010 年 5 月 26 日,我到长沙立第三个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告在我去长沙立的第一个案件中,案号为(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 0320 号,性质是以自己名义发表的剽窃案件。被告在我立案后,既不向笔者道歉,又不和解赔偿,审判开庭时拒不出庭。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道歉和赔偿,又不停止侵权,也不主动执行,让我再到长沙执行立案。

根据被告的无礼和恶意行为给我造成了更大财产损失的情况,因此我再次公证了被告没有删除的涉案侵权的网页,第二次起诉被告。诉讼请求为“一,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二,返还侵权所得、支付稿酬、支付公证费和赔偿原告损失共 6040 元。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共计904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为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不足 1 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取的诉讼费应为 50 元,但其立案庭在这次的收费中要收取诉讼费 850 元,理由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属于无争议金额收取 800 元,争议金额不足 1 万元收取 50 元,共计850 元。”

我随后问他们,这次和上两次的收费为何不一样,其立案庭的立案员说刚改的。2010 年 5 月 19 日到 2010 年 5 月 26 日一周的时间,其立案庭就改变了诉讼费的收取标准。而这次的事实是,在立案时,立案员正与他人闲谈,我说闲谈不能影响立案,我要立案,立案员应该是不高兴了,这次就违法收费。我经数次和其以及立案庭的庭长沟通,并把在其人民法院判决的(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 0320 号判决书原件拿给立案庭庭长看,她看后对我没有表示,而是到立案大厅找立案员,最后给我的答复为,现在的收费标准是他们新制定的,但没有任何文件。

后来,我离开其人民法院的时候忘记拿回判决书,第二天想起后给立案庭庭长打电话说我的判决书在她那忘记带走,等我再到长沙时拿回,她向我说没有见到。根据他们乱收费的行为,我估计他们收回了我的判决书原件,造成我没有了在其人民法院判决的证据,这是一种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德思想的一种行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三终字第 52 号判决“本院认为,王永涛在一审开庭时,已自认天涯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当天删除涉案网页,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根据证据规则,自认的证据效力大于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因此,(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 03135 号公证书不能证明天涯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当天未删除涉案帖子;而王永涛在二审庭审时对(2012)琼州证字第 4957 号保全证据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而该公证书也具有合法性,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驳回笔者的上诉,维持海口中院驳回起诉的判决。

本案的审判长把被告应该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本应该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转嫁到我的身上,令我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与本案相同性质的其他案件中,我的其他案件都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只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三终字第 52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情见前面“第三章第一节 法制德辅共创网络和谐”的内容,本章节不再详谈。

以上的案例从思想上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就没有做到位,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公德教育,从思想上彻底解决这种没有社会法制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

二、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属于职业公德教育,通过公德教育提高其公德行为,从思想上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问题。

针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有两种途径,一是根据本单位涉及网络著作权人员的知法情况,有针对性地请社会上专门设立的著作权培训机构来培训本单位涉及网络著作权的工作人员,进行网络著作权的公德教育。二是请社会上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有比较深刻认识的专家学者,来本单位进行网络著作权的公德教育。

如果没有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会有很大的缺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 10994 号民事调解,被告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开庭时,被告委托代理人是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务,他在审理过程中,与我展开激烈的争辩,说被告不是侵权主体,我诉称的——被告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以“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为题目,以“质检部 李某”的名义在其公司网站发表了这篇文章。被告称李某是公司员工,但已离职,被告没有剽窃我的文章,侵权的行为应该是李某承担,被告不是侵权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向他说明,李某作为公司员工,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企业文化”栏目上以“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为题目,以“质检部 李某”的名义发表了这篇文章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只有李某作为侵权主体。我对这两个侵权主体都有追究的权利,在没有李某联系方式之前,先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是法律允许的。被告在其经营的公司网站以李某的名义在网上传播涉案文章,势必给我造成一定的损失,给我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和精神上的伤害。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剽窃行为,被告改变了我享有著作权文章的题目,篡改了文章的一小部分,被告发布文章的段落组织和我的文章段落组织的排序一样,大部分的内容与我的文章相同,性质属于剽窃篡改,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 0320 号关于我的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被告以自己名义发表,剽窃我的文字作品。被告在我立案后,没有和我作任何沟通,我立案和开庭共计四次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开庭时被告拒不出庭,判决后不主动执行,让我再到长沙执行立案,又增加了我的合理支出。

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公德教育,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势必处于不知不觉的状态。在纠纷发生后,侵权单位和企事业工作人员会继续对著作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公德教育,提高他们的公德素质,亦减少著作权人的损失,相应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的公德教育

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的公德教育是对社会自然人的公德教育,相对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来说,受教育的主体比较分散,不利于形成统一施教的教育环境。

只有在社会上大力宣传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高社会自然人对著作权的认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特别是对著作权利人的公德教育不容忽视,著作权利人接触著作的机会相对其他社会自然人多得多,提高他们的公德素质在社会自由职业人员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作用。

我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案例中,被告为个人,侵权行为为剽窃性质,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在自己的网址上传播我的文章,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被告在我去其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开庭前,经人民法院的同志向我说明,被告已离开南宁,出外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我,此案判决后要公告送达,我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决定先撤回起诉,不再继续增加合理支出。

我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案例中,被告为个人,侵权行为为没有给作者署名的转载行为,侵权性质不太严重。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合理传播我的文章,是对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贡献行为,但不能把文章作者的姓名丢掉,而侵犯我的网络著作权。

我在起诉后,快到开庭的日期前,我主动给被告打了一个电话,说明他侵权的性质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在接到电话后,向我说明他的网站是公益网站,他的行为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在开庭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赶到人民法院,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向我提出调解的意向。我的本意可以调解,但因为在开庭前我和被告的沟通,被告不承认侵权的态度,我不知道被告的意思,主审法官的调解意向我同意。

随后,主审法官给被告打电话,问被告几点钟到法院,沟通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向被告讲明了本案的侵权性质不属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最后沟通的结果,在我做出巨大让步的前提下,被告承认了侵权责任,承担我的部分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造成两次遂宁之行,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

如果对社会自由职业人员没有公德教育,那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会大打折扣。加强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的公德教育,会完善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的公德教育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当中,与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德教育互为补充,共同为文化事业的建设保驾护航。 +jA1hdt4bmx2INBEj65UajGhEcP0j/A2oftNVg3Hc0YkNyasGCtgoVLRsn+kyG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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