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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逐步培养社会公德意识以保护网络著作权

第一节 关于公德的培养

公德的培养是每一位公民的必修之课,社会缺失了公德,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单位内部的人际关系会演变得越来越微妙,家庭纠纷变得多而复杂。没有了公德的教育,人类社会的文明会大打折扣,甚至在特定的时期急速下降,社会文明呈现出倒退的现象。

只有法律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公德行为会弥补法律条文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不足,并和法律形成互补关系,共同保护网络著作权。

在著作权的领域里,没有了公德,抄袭和剽窃之风不止。没有了公德,中国的文化事业不会健康发展。在剽窃我作品的侵权者中,只有北京的一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面向我道歉,并承认了剽窃的事实。其他的单位只有道歉,没有承认剽窃的事实。

公德的丧失,使著作权人的网络文字作品被恶意转载而无知,恶意抄袭和剽窃而不识。尊重他人才能尊重自己,只有尊重他人,才能被他人尊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和维护,来达到中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走上文化创新发展的道路。

我们抛弃祖先创造的古代文明中的糟粕,但一定要继承祖先在实践生活中,创造的符合客观规律发展的文明和文化,即对现实生活有着健康和发展的文化。只有抛弃古代文明中的糟粕,积极继承古代文化中具有唯物和先进性的文化,才能实现社会更快的发展。

培养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需要从每一位公民的孩提时开始,通过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式,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确做事的方法,端正学习和做事的态度,这需要家长和教师的配合,以及社会上良好的社会风气,缺一不可。家长和教师培养儿童的过程中,以身作则是对孩子最重要的一个表率,儿童和成年人不一样,思考能力不如成年人,但潜移默化的模仿力经常让成年人忽视。所以,家长和教师在言语举止方面要更加注意,不文明的举动在孩子的面前不要显现。

培养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要在社会生活中逐步进行,提高自然人的社会公德意识要从政府工作人员抓起,只有政府官员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才能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影响。政府官员的廉洁自律亦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良好的影响,让人们有一个学习好榜样的社会环境,提高他们的社会公德意识。政府网站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政府网站时,也会接触到网络著作权,提高他们社会公德意识的工作亦不能放松。

提高自然人的社会公德意识要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人网站的负责人抓起,每一个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公司网站和个人经营自己负责的网站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网络著作权,经过公德教育后,以保护他人的网络著作权。

社会公德的培养,诚信是不可缺少的一项,社会上只要有了诚信,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和其他的社会纷争会相应减少,逐步达到社会的和谐。在和一些侵权单位沟通时,常常论及侵权责任,我对于转载性质的侵权人常采用的方法是主张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对于造成剽窃事实的侵权人,我采用的方法是主张全部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计算金额时把尾数去掉,采用整数。

大部分的侵权人在和我沟通时,对侵权的性质认可,保持了诚信的作风,但也有部分侵权人拒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肆意诋毁我的维权调研行为。

更有个别的法官把造成剽窃事实的侵权单位,说成是转载的侵权性质,调解和判决时按照转载的侵权性质来作为事实,他们保护的是侵权行为,没有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上诚信作风的建设起到很坏的影响,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培养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还要在学校中进行,通过提高施教者(教师)的社会公德意识,才能让他们在施教的过程中把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潜移默化地教给学生,让受教的学生成为一名公德素质高的人。施教者(教师)在施教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学生进行著作权方面的教育,制定符合所教学生的年龄和文化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以使学生在进行文化创作或经营自己注册的网站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在维权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侵权单位和个人大多数为不懂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亦有不少缺乏社会公德的意识,造成公德行为的水平不高,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使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得不到良性、健康的发展。所以,加强社会上所有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单位的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以保证社会主义公德建设的和谐。

第二节 养成独立创作的风气

在文字作品的创作中提倡独创性是公德培养的一种体现。人人实现作品的独创,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积极方式,同时也使社会文化朝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提倡独创性,首先对高校的师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生活中,高校师生的学术研究和创作,注水严重就是缺少独立创作的明证,文章引用的部分所占比例过高,原创部分太少,正常的引用不应超过 20%,评论文章一般不应超过文章的 35%,在合理引用的部分一定要注明来源和原创作者的姓名,引用文章中的内容,应注明原文章的题目和作者的姓名。第一,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文章,按现行的标准;第二,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应注明原文章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以及来源。

提倡独创性,还要对已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提出实事求是的写作标准,形成独立创作的社会风气。独立创作对于一些人来说,会在写作时增加很大的困难,但对于自身能力的锻炼却有百益而无一害,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因素。

我公开发表的一篇建筑施工管理方面的论文,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发表以后,又被别人以自己的名字发表在另外一家省级杂志上,论文的题目和文章的内容一字未变,侵权行为属原文剽窃,这样的行为,在网上发现的不止一例,以前的案例中也有这种现象。

在维权调研中,我还遇到一种以我发表的文章为底稿,基本文章格式框架不变,篡改文章中部分内容和题目的剽窃形式,这样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性质为故意剽窃,影响极为恶劣。

这样的案例,共有三个: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 10994 号民事调解,经过法官调解的稿费损失和合理支出共为 2000 元。其中,稿费损失按照每千字 100 元,剽窃性质以 5 倍计算,合理支出含公证费、车费、误工费、诉讼材料制作费、诉讼费等。

2.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二初字第 13 号民事调解,经过法官调解的稿费损失和合理支出共 4000 元。其中,稿费损失按照每千字 100 元,剽窃性质以 5 倍计算,合理支出含公证费、车费、误工费、食宿费、诉讼材料制作费、诉讼费等。

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知初字第 211 号民事判决,被告委托代理人阮立、屈斌超律师。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zn-test.cn/policy_detail.asp?id=17 上发布的“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文章中,抄袭了“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这篇文章约 1300 字的内容。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和赔偿。

其中,第一个案例,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被告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极具狡辩之才能,寻找各种理由,拒不承认侵权的事实。在我讲解侵权的事实和责任,以及适用法律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外经过和单位数次协商,最终调解。2010 年 9 月 15 日中午 12:30 左右,我到达被告所在的地址,解放军报社大门口,随后打电话给被告负责此事的行政副经理吕某,他打电话给报社的门卫,让我进入解放军报社大院到 3 号楼。下午 14:00 左右,我到被告的办公室,见到被告行政副经理吕某,他向我支付了 2000 元赔偿款。

2010 年 9 月 17 日,我带着从被告行政副经理吕某手中拿到的 2000 元赔偿款出差到西安,用到第八张的时候是给旅店房费,办好手续后,我走出旅店,不一会,旅店的营业员追了上来,她向我说刚才的人民币有点问题,让我回去看看,我看后,给她们换了一张,然后到火车站售票厅,让售票员检查一下,确认这张百元人民币是假钞,这也是我第一次遇到假钞。

当天,我给被告的行政副经理吕某打电话,他说我可以告他们。从他说的话里面,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卑鄙行为是有思想作后盾的。像这样的国企,素质如此之低,连起码的礼貌和诚意都没有,对网络著作权的侵害无知无觉,连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都没有。随后,我给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孙敬同志打电话说明此事,目的是让法官知道这件事。

第三个案例,开庭时,被告委托代理人为替被告辩解,不惜诋毁我维权调研的行为。一说我伪造网页公证,涉案网页不是被告网站上的网页,被告网站没有涉案文章。二说假如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认为我索赔过高,应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 30~100 元标准计算稿酬,根据被告的核对是 1193 字,我诉称的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从被告委托代理人以上说的两点,辩论之词互相矛盾,被告网站既没有发表过涉案文章,又如何能核对出 1193 字。作为执业律师,没有社会公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何能保护网络著作权。

前面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更无视社会道德,行为极其恶劣,应以刑法实之。

在我维护网络著作权的案例中,剽窃作品共有两种形式:注明个人的姓名、网站的名称和单位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两种行为中前面的一种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应在刑法中立法,以达到减少至杜绝剽窃的行为。

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使人民达到安居乐业的目标,家庭纠纷和邻里、工作等社会纠纷逐渐减少至消失。侵犯网络著作权是社会纠纷,如不能有效合理地解决,会对相关著作权人产生不好的影响,不利于鼓励积极创作,会动摇祖国科技、教育、文化等重要学科对发展社会经济的影响,导致社会经济不能在科技创新、教育创新和文化创新的影响下快速健康地发展,阻碍了国家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进入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举止行为文明比以前的社会有了更好、更合理的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党中央的宣传下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南方冰雪灾害、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几大天灾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社会上和灾区现场的好人好事经常报道。

如果把这种精神在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得以体现,那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既维护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更完善的结果。

这几年,知识产权的案件逐年增加,说明我国的公德建设事业在发展上还有很大的不足。不懂法律知识,应该知道不署名是不合理的行为,但还要转载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属于客观侵权;懂法律知识,以自己名义和署名发布,而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属于主观侵权。这两种情况中,从客观情况看,第一种经过法制和公德的教育可以解决,相应地可以减少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在社会上,逐步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可以有效地从思想上提高道德行为,避免侵犯网络著作权,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3TweZr5vL+5qXL9begD3WxPTTauUuT5722TsJ7wCMzPBWONcj6F7uKxNIx66hh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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