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有一些各级的学校侵犯了我的网络著作权。通过和这些学校的沟通,我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在社会上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部门,因此逐步有了教育主管部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思想。
各级学校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从事实上体现了学校内部的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级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的任务,对保护网络著作权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全国的四个学校侵犯我网络著作权案例中,一个因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违法收费,我决定先解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收费的问题,放弃了追究当地一个中学的侵权纠纷。其他两个侵犯我网络著作权的学校主动和解,迅速地解决了侵权纠纷。
被告山东工商学院开庭时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与我被迫和解,两次烟台之行,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 3200 多元的损失。如果被告在我起诉后,及时和我联系,诉讼成本中的合理支出会减少很多,其赔偿的金额就会减少,但被告负责人没有社会公德的思想意识使我维权调研支付的合理支出增加,相应地增加了被告的赔偿数额。
以上的案例,说明侵犯我网络著作权的学校,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种态度,让我认清了教育系统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课程应在教育系统全面展开(详见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九章第一节的内容),这里不再详谈。
教育系统分管理部门和施教部门,管理部门主要是各地负责教育的教育局,施教部门主要是各地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各地负责教育的教育局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中,应及时做好内部管理人员对保护著作权相关法律和公德知识的学习。在完善内部的管理措施后,及时指导本地学校对保护著作权的相关措施,引导本地学校学习相关法律和公德知识,避免在工作中有侵犯其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各地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对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管理和措施也不相同,幼儿园内部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教师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公德知识,坚持独立创作是保护网络著作权最有力的一项措施,幼儿园教师应该加强独立创作的行为,以避免有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发生。
大、中小学校内部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教师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一些没有社会公德的教师,不坚持独立创作,而非法使用其他人的文字作品,或多或少地侵犯了其他人的网络著作权。因其是施教人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非常恶劣,扰乱了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加大法律和对其的惩罚力度。第二是学生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大学里一部分没有真才实学的学生,为了让自己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能达到顺利通过审查,而不惜抄袭其他人的文字作品,如此的行为,造成学生没有在学校学到真才实学和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网络著作权这两个严重的后果。加强学生对法律和公德的教育,是当前社会必须采取的手段,以使学生毕业后,用自己的才能为家庭尽责,在社会的发展中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人。
教育局应加强对各级学校的监管力度,使教育系统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作为积极和有益的力量,杜绝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在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我遇到一些事业单位侵犯我的网络著作权,在查询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时,应仿照工商局查询的手续,向著作权利人提供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材料,以资立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工作中,应逐步进行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首先,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内部管理人员对保护著作权相关法律和道德知识的学习。其次,在完善内部的管理措施后,及时引导本地事业单位学习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和道德知识,避免在工作中有侵犯其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事业单位变更住所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及时审查事业单位新变更具体的经营地址,以免有个别事业单位虚报地址的行为发生。因我在工商局查询企业资料时发现这个问题,所以提一下,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审查事业单位新变更经营地址时的注意力。
事业单位在因经营需求,需要重新变更经营地址,在确定地址后,应及时到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认真对其事业单位的新地址予以确认和查询,以确保地址真实有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登记和审查的管理工作中,既要提高本身的工作效率,又要提高本身的工作技能。通过加强服务社会的意识,确保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查询侵犯我网络著作权的社会自然人备案的网站资料时,常常遇到查询无结果的情况。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中心的网站上查询时,只能查询到侵犯我网络著作权的网站备案负责人姓名和备案的时间,社会自然人在网站备案的页面上没有显示社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和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中心这样的做法没有什么问题,但到相关个人的网站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中心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向著作权人提供涉案网站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帮助著作权人维护自身的网络著作权。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中心对网站备案的社会自然人在备案信息审查时的认真程度,审查的工作严格与否,决定着有侵权行为的社会自然人能否承担社会责任。
一些社会自然人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侵犯我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被我发现后,在与其沟通的过程中,有一些能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积极地和解,我没有难为他们,属于转载责任的,我只收取了一部分的财产损失。有一些找出各种理由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和道德上的认识,我因找不到他们的具体联系方式而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维护自身网络著作权的过程中,因无法查询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负责个人网站备案和审查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没有完成自身的工作,造成无法维权的结果。
在人民法院立案时,我查知所有的立案材料都是由著作权利人或其委托人来完成,人民法院不管查证。我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沟通时得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网站备案的社会自然人个人信息,只限于公检法等机关的执法人员的查询,个人无权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问题,留在以下章节详细说明,本节不再详谈。
由以上维权调研的结果可以发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网站备案的社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审查工作,只停留在和人民法院协作之前,在著作权人维权之前。保护网络著作权应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之后再亡羊补牢。在网站备案之初,加强备案资料的审查,必须要求备案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和电话。备案资料的完善和合理,会有效防止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个人网站负责人合法经营和管理自己网站的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审查的工作是保证个人网站合法经营和管理自己网站重要的基本保证,审查工作的不严格可造成一部分社会自然人提交虚假的联系方式和无效的信息,在著作权人维权时造成一定的困扰,不利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和电话是每位社会自然人网站备案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的形成需要社会全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和所有社会自然人的共同建设,缺一不可,没有哪一个部门或个人能处在和谐社会之外。
良好的社会风气,高尚的社会行为是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需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也不例外,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建设和谐社会应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