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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商局、人力和社保局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工商局在立案查询基本注册信息收费的问题

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我在一些地区的工商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侵权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到侵权地工商局查询侵权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时发现,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对诉讼材料提供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在查询时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到过的一些地区的工商局,查询、打印和复印不收费的有:河北省邢台市工商局、广东省肇庆市工商局、广东省珠海市工商局和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等。

这几个工商局的行为,让我付出一部分车费和误工费的合理开支,没有增加查询打印费的支出。

收费基本合理的有: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查询免费、打印 1 元,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查询免费、打印 2 元,广东省工商局查询、打印 1 元(后和广州市工商局收费相同),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查询 5 元、打印 0.3 元,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工商局查询、打印 0.5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工商局查询、打印 1 元。

这几个工商局的行为,让我付出一部分车费、误工费和查询打印费的合理开支,查询打印费收取的金额基本合理。

收费高的有:河北省工商局查询、打印 100元,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70 元,山东省菏泽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70 元,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山东省泰安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40 元,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50 元,海南省工商局查询、打印 10 元。听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向我说明查询、打印也是高额收费,但我没有亲自到,已忘记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说明的具体的收费金额,所以具体的收费金额并不知道。上海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40 元,(2012 年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局查询、打印已改为 10 元,后又改为免费)

这几个工商局的行为,让我或其他著作权人付出一部分车费、误工费和高额查询打印费的合理开支,但收取高额查询打印费的行为造成我或其他著作权人增加了不合理的合理支出。

通过以上工商局收取查询和打印费用的情况看,作为工商部门,各地工商局对诉讼立案用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收费的标准如此千差万别,从不收费到每次收费 0.5 元,最高收费 100 元。一些工商局收取高额的查询费,增加了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诉讼成本,让侵权单位承受了更高的侵权赔偿数额。

我结合自己的案例,从诉讼成本分析,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每一件查询从 40 元到 100 元的部分属于高额收费。作为人民法院立案材料的侵权单位基本注册信息,各地工商局负责查询工作的工作人员,只需在电脑中输入单位的名称就可以查询到单位的注册信息,不会产生太多的成本。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工商局查询侵权单位基本注册信息免费,对于著作权人在工商局查询侵权单位基本注册信息,高额的收费肯定不合理,应予以规范。

各地工商局查询不收费,在打印和复印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这样的做法合情合理。如果各地工商局查询收费几元还算是比较合理的,但部分地方的工商局向我以及其他著作权人收取高额的查询费有失公平。

我多次到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单位所在地工商局,查询侵权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逐步对工商局查询收费的数额有了自己的见解。在实地到达的工商局中,高额收取查询费的地方工商局还是不少的。

通过在各地维权调研,从公平的角度看,我认为各地工商局对诉讼立案用的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应免费,打印和复印免费,或打印收取 1 元和复印 0.5 元,应在全国各级的工商局统一推广施行。

全国应统一规定用于诉讼立案的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打印和复印的收费标准,有利于工商系统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降低诉讼的成本,使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能达成和解,减少社会的纠纷。

国家工商总局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实现对全国工商系统的统一指导,对诉讼立案用的企业基本信息的查询、打印和复印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立法。

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等精神文明的建设过程中,著作权人会有很多次的网络著作权维权,追究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在一些高收费的地区工商局查询立案用的企业基本信息,都要支出一部分车费、误工费和查询打印费的合理开支。收取高额查询费,增加了著作权人可以不必支出的诉讼成本。为了有力地解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降低或取消高额的查询费,工商局的工作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样不可缺少。

各地工商局在建设工商局网站的时候,健全和完善企业信息查询栏目内容的建设是保护著作权的有力措施之一。

在工商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全部合法注册的企业,应该公开的基本信息,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资料应在工商局内部查询,以免资料被一些非法不正当营利或其他目的的单位和社会自然人利用。

企业信息查询栏目内容的建设不完善或没有企业信息查询栏目的一些工商局,应积极健全和完善工商局网站栏目和内容的建设。工商局网站的完善既增加了工商局自身的影响,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又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工作尽了一份力,有利于祖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建设。

各地的物价局应对地方工商局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价格时要根据社会情况和行业的成本来计算,价格要考虑实际情况,不要过高和过低。合理的价格是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基石,过高的价格和价格的混乱,是导致社会矛盾爆发的原因之一。

事实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多方面的,一个部门对其的保护力度总是有限的,只有加强与著作权相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做到完善。

第二节 工商局在企业注册资金和变更住所时的审查问题

在山西省太原市,我有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案例,被告为山西某公司。我去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其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我,被告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已变更,无法取得联系。我在山西省太原市工商局查询到被告的电话,告诉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给其打过电话后,被告派人领取了诉讼材料。

开庭后,主审法官告诉我,被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已变更,无法联系。主审法官问我是撤诉还是改期开庭,我决定到被告的注册地和经营地两个地址查询一下被告的实际情况。

我先到了被告的注册地查询无结果,又到了被告的经营地,该处物业的负责人告诉我,山西某公司已经搬离该处。在确认被告的地址无法查询后,我决定先撤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 391 号民事判决,被告杭州万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在法院判决后变更经营地址,来逃避社会责任。我又去杭州查询被告在网上公布的几个经营地址,但都没有找到被告确切的经营地址。判决后,为查找被告地址,我从北京到杭州两个来回的车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合理支出超过 5000 元。

我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的一个网络著作权的案件,被告为南宁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伯钧,后被告躲避债务,名称变更“广西腾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开枝”。因本案被告的地址已变更,其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主审法官给梁伯钧打电话,梁伯钧拒绝调解和赔偿。主审法官向我说调查举证由我负责,我因没有查询到被告新的经营地址,无法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因本案被告故意逃避社会责任,造成我从北京到南宁两个来回的车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合理支出超过 5000 元。

这两个案件的 1 万多元的合理开支全部打了水漂,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工商局在企业注册资金提留和变更住所时的审查问题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案件中非常重要。工商局完善自身的管理,既能提高自身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又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工商局完善自身的管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从工商系统打掉侵权单位恶意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

通过维权调研,我发现难以执行的案件通常都是由企业在工商局注册后,把注册资金全部提出来用于经营,成为企业的活动资金,人民法院执行局也难以从侵权单位的开户银行内冻结、划拨存款。

这对于企业是一件好事情,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反过来想,注册资金全部提出来,在企业产生社会纠纷或单位劳资纠纷的时候,涉案单位转移或隐藏财产,以及变更营业住所,拒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发生。对于相关权利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的不利因素,会增加执行的难度,难以维护相关权利人自身的权益。

我在自己维权的过程中发现,工商局应和企业的开户银行形成一份协作协议,会商企业注册资金的问题。我认为工商局应配合企业的开户银行冻结企业 10%的注册资金,作为社会保证金,不能让企业提出这 10%的注册资金,资金存于开户银行。专项资金专项用,用于企业产生社会纠纷或单位劳资纠纷的时候,以保证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时候的专用。个人公司或个体户应冻结 5000~10000 元为最少数额,以利承担社会责任。

当企业发生社会纠纷的时候,涉案企业如果不主动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执行局可以先从企业的开户银行冻结的注册资金中提取用于纠纷的数额。人民法院从企业的开户银行提取的部分,涉案企业应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补充。执行的部分大于银行冻结的注册资金,人民法院在提取企业全部冻结的注册资金后,涉案企业如不主动补充人民法院规定全部的涉案资金,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形成固定制度,会有利于所有社会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维权,适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对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都会有所保护。有了这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就会大为改观,对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产生好的影响。

变更住所时的审查问题不容忽视,企业变更住所或经营地址必须到相关部门备案。我的案件中,有一些侵权单位变更了经营地址,到当地工商局查询,却查不到侵权单位的最新经营的地址。

我认为工商局应加强对企业变更住所或经营地址时的监察与管理,不容许企业随意变更住所或经营地址而不到工商局备案。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该企业发生社会纠纷的时候,对网络著作权能实施保护。

工商局在企业注册资金提留和变更住所时的审查是否有效,直接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健康与否。建设和谐的社会风气,不是说一句话就能办到的,它的建设需要踏踏实实地工作,戒骄戒躁的工作作风,各条战线齐心协力的配合。

工商局在企业注册资金提留和变更住所时的监管必须严格要求,从严审查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地址的变动,避免工商局不知道企业最新的经营地址和企业情况。

一些侵权单位会在工商局严格的监管下,恶意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会得到收敛,减少社会的纠纷,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诉讼成本。

各地的工商局,通过自身的管理,能降低社会的纠纷和企业内部的纠纷,使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得以保护。对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工商局的功绩不可埋没。

第三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立案查询时的问题

在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我从北京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的立案员看过立案材料,说培训机构等侵权主体的证明材料,要到工商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办理,证明材料办好后,才能在其人民法院立案。

随后,我先到南阳市工商局去查询南阳市某环艺装饰设计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南阳某学校”的注册资料,工商局负责查询的同志查询后,说工商局没有这个单位的注册信息,培训机构的注册信息应该到劳动局查询。因为南阳市人事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已合并,所以我再到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找负责人,申请其向我出具南阳某学校主体的证明资料。

但一位姓李的科长接待我后,说单位没有这个先例,培训学校主体的证明资料涉及机构的私密信息,他们没有权力开出南阳某学校主体的证明资料。我向他说明,没有先例并不等于不能开具证明,每个单位和社会自然人做每件事情之前,都有第一次,不能说没有实践就不能开先例。再有,培训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和住所不属于私密信息,工商局都可以出具这样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样适用。后来,姓李的科长说请示领导,让我回去等通知。

直到三个月后,在我第二次去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前,其职业技能开发科一直没有给答复。2010 年 11 月 30 日,我再次到其职业技能开发科,找到李科长问开具南阳某学校证明材料的事情,他说没有先例,不予办理。我再找到分管职业技能的李副局长,向他说明情况,他打电话把李科长叫到办公室,和李科长说让他带着我去办理。我和李科长回到职业技能开发科,李科长说还是不能办理。至此,我与他们的协调结束,两趟南阳之行支出的车费、误工费和食宿费等合理支出近 2600 元。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能开发科注册后,其职业技能开发科根据诉讼案件的需要,应该参照工商局向著作权人出具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让著作权人能在人民法院得以立案。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严重伤害了我以及相关其他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权利人,不向著作权利人提供侵权单位主体证明的做法,只能助长培训机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在维权调研的过程中,我认为培训机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必须要予以追究,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同样也要追究。只有用法律和公德追究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错误行为,让其提供侵权单位基本注册信息的主体证明,支付我到南阳两趟的车费、误工费、食宿费和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合理支出,才能促使其改掉错误行为,维护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的行为,使我维权调研的行动受到本不该有的阻挡,我拿不到其向著作权利人提供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就不能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我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的行为被迫结束,网络著作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全国不少的地方工商局网站,我都可以查询到侵犯我网络著作权侵权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在拷屏打印后,大多数都能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参照工商局的做法,在负责的单位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注册信息,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注册信息的查询栏目,以利于著作权人查询侵权单位的信息,方便著作权人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通过我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维权调研,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自身的建设,都应该参照工商局的做法,在负责的单位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法注册的机构基本信息,以备著作权人在追究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时的查询。

内部管理职能的完善和健全体现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作风,以及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态度。历史在不断发生矛盾和随时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进行波浪式的前进,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在一些有着社会责任感的领导者治理下,及时的解决会促进整体社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在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遇到的这个问题,让我了解到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著作权人维权的配合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时发现了其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经过我对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职责发展健全的考虑,相应的提出解决的办法,相对于我未到过的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起到抛砖引玉的结果,对于没有完善其管理职责的起到建议的作用,供其参考。

没有实践则没有发言权,没有我的维权调研,也不会有我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内容的独立思考。只有不断地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加以解决,促进社会在不断发现矛盾的过程中,社会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管理职能的完善,会体现党中央执政为民的思想。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民法院立案的需要,向著作权利人提供侵权单位的主体证明,能制止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减少社会的纠纷,为实现和谐社会贡献应尽的义务。 l++p58qPYcBv6e6lpDfg4Ox0XUUO/5tggKwlTiU/NWKyOSZr7JKatFvwcQkSCw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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