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古时代,人类过着群居生活,男女之间没有婚姻观念,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婚姻礼仪可言。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标志,是“依社会风俗和社会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个体的两性结合,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从根本上来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行为”。 “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 婚姻是人生的转折点,结婚前人们生活在单纯、自由的环境中;结婚后人们在享受成人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婚姻在任何人类文化中,并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或男女同居。它总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规定着男女共同居住、经济负担、财产合作、夫妻间及双亲间的互助。” 婚姻作为一种人类文明或文化形式,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它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下存在着不同的婚礼形式。恩格斯指出,人类婚姻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婚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演化和发展。人类最早的婚姻形式是血缘氏族婚,其次是亚血缘氏族婚,这两种婚姻形态都属于群婚制;人类的第三种婚姻形式是对偶婚制,这种婚姻制度是由群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的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制婚姻属于个体婚制,是专偶制婚姻的特殊表现形态。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不是自然条件的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 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人类建立家庭的基础,它使男女双方为了满足自身生理需要以及人类繁衍需求而结合起来。因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出现,是人类婚姻制度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的两性关系有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婚姻制度拒斥了杂乱的两性交往,主张建立男女之间忠贞专一的婚姻生活,要求男女双方在生活中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一夫一妻制婚姻是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具普遍意义的婚姻形式,男女两性关系确定后,人们为了庆祝自己的婚姻,便随之举行一定的活动与仪式,于是就产生了婚姻伦理。“婚姻亦总是一公开的仪式,它是一件关涉着当事男女之外一群人的社会事件。” 婚姻受到社会观念的制约,并反映和展示着既定社会的观念与习俗,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婚姻伦理关照人生、洞察社会。可见,婚姻伦理是人类进步的明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产物,体现着人们对婚恋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要求。
在我国古代苗族社会,苗族先民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婚姻伦理。《贵州通志·土民志》记载:“青苗……婚姻较各种苗为早,年甫周岁即订婚,女家襁之婿,家宿三日迨长,需生育后而居住。”苗族婚姻伦理是苗族先民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人类婚礼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
苗族将结婚视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为其制定了一套礼俗,具体包括订婚、择期、迎亲、送亲、吃开头饭等过程。
订婚。男女双方确立婚恋关系后,女家或男家杀一只公鸡卜测婚姻吉凶。将鸡煮熟,如果鸡之双眼同时睁开或同时关闭,则认为婚后双方吉祥,可以成婚。确定婚姻关系后,随即邀请家族成员吃喜酒。先由女方邀请本家族成员带一只公鸡或一头小猪到男家吃订婚酒,男家杀鸡或杀猪招待双方客人。经过此仪式,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双方家庭开始往来。相反,如果将鸡煮熟后发现鸡眼一只挣开一只紧闭,则预示婚姻不祥;此时哪怕男女双方感情亲密,也得被迫放弃婚姻关系。
择期。苗族婚期不受月份限制,结婚日期只需选择在每月的子、丑、午、未四天即可。苗家人认为,这四天是好日子,选择在这四天结婚会人丁兴旺、发财致富、百年偕老。不过,多数苗族家庭习惯于将结婚日期选择在岁首时节的子、丑、午、未四天,这样可以增添节日气氛,让人们尽情享受婚姻和年节带来的快乐。
迎亲。男家邀约三至五人前往女家迎亲,迎亲人员没有辈分之别,但必须是父母双亲均健在或未死过妻子的青壮年男子。新郎或新郎家族中未成年女性一人扛着雨伞,迎亲人数必须是单数。当晚,由女家杀鸡招待迎亲人,邀请本家族成员陪同迎亲客人饮酒。前来陪客的人,除了随身携带一壶米酒外,还需带上几根棉条作为礼物送给迎亲客人。女方家庭富有者,新娘母亲还要送给每位迎亲客人一条布料作为礼物。“扛伞人”所得布料更多一些,至少可以制作一件衣服。反之,如果女方家庭贫困,则只需送给“扛伞人”一张包头帕即可。双方进餐时,要举行“脚客西”仪式,意为“吃新亲戚酒”。此时,男女两家各选派两名男子,称为“阿扭”“阿兄”(意为种子),共同饮酒,每人喝三碗。喝至第三碗,主人和客人互相牵手交换酒碗,表示敬酒仪式结束。之后,男女双方各留下一人,代表男家的男青年称“树梢”,意即“扫尾”;代表女家的男青年称“九往”,意即“注酒者”。如果“树梢”在喝完三碗后没有醉意,“九往”便继续向其灌酒,直至灌到呕吐为止。“树梢”呕吐后,大家同声吆喝“呀油,啊唬”,以此为快。此时,主家用米糠将呕吐之物覆盖,并异口同声地欢呼“这是好肥料”,可用于春耕前覆盖秧种。此时,“九往”自己也喝三碗,表示今后有吃有喝。“脚客西”仪式结束后,主客双方随意喝酒唱歌。当晚,新娘家族的姊妹们前来陪伴新娘,外姓家族男子则来到室外,借此良宵与姑娘们对唱情歌或“游方”,歌声悠扬起伏,老人们酗酒声接连不断,整个苗族村寨热闹非凡。
送亲。新娘家举行送亲仪式。送亲者分为两批:第一批由一至两个肩挑随嫁礼物的男子以及部分陪伴新娘的姑娘们与迎亲队伍先行;第二批送亲人是新娘的父母以及本家族中的部分中老年人。送亲路上,走在前面的是女家挑礼物的男子,其次是男家“扛伞人”,再次是女家为新娘打伞的“扛伞人”和新娘,最后是送亲的姑娘们。送亲路上有许多禁忌,如禁忌遇见死人、野鸡、老蛇和打雷,认为这是不祥之兆,婚后新郎新娘要么必死一方,要么生不出“好”孩子。同时,送亲路上还禁忌两位新娘相遇,一旦相遇则双方互换脸帕,表示各自回家,安家立业。送亲人员到达男家门口时,男家分派一位青年男子迎接礼物,一位小姑娘迎接新娘妹妹扛来的伞。在门前或门内燃烧稻草火把,让新娘踩着火把进门,意即除去邪恶。新娘进门时,须左脚跨进大门。苗家人认为,人的灵魂附在左边,左脚先进,新娘的灵魂才能进到男家,以后永远成为男家之人。新娘到达新郎家后,新郎避而不见。新娘家的随嫁礼物一般为一把伞、一捆棉花条、数十碗米、一头杀死但未去毛的猪。棉条用于赠送前来吃喜酒的亲友,其他食物用于招待新郎的家族亲友。
吃开头饭。吃开头饭,苗语称为“努改替”。新娘进家后,自己舂米和挑水,随后新娘及其送亲姐妹与新郎家的姊妹一起到田里捉鱼。吃开头饭时,将煮熟的鸡、肉、鱼、饭以及米酒等摆放在地上,双方家族的姑娘陪同新娘在火坑旁吃饭,每人给一条鱼、一块鸡肉。姑娘们要求新娘先吃鱼,表示今后像鱼产卵那样兴旺生育,多子多孙,其间彼此互邀吃菜喝酒。此时,新娘向所有参加婚礼的亲友逐一敬酒,而客人则向新娘送礼。婚礼当天晚上,双方亲友在男家喝酒、唱歌、通宵达旦,未婚男女则借此在男家室内外“游方”。次日,送亲人群陆续返家,男家其他客人也如期分散回家。如果新娘家路程较远,送亲人也可在男家住上两三天,尔后离去。至此,结婚仪式结束。
吃客饭和媳饭。此习俗在婚后第七天、第十三天或第二十天举行,也有到了岁首过苗年时才举行的情况。吃客饭,苗语称为“改客”,在女家进行。男家杀一只小猪,同时备置一定数量的米酒、鱼、饭、糯米粑等酒宴必备物品,邀约数人将礼物送达女家。吃媳饭,苗语称为“改娘”,在男家举行,有还礼的意思,在吃客饭之后的任何一个时间里举行。届时,女家准备礼物,邀约数人把礼物送至男家。男家收到礼物后,照例邀请家族或亲友前来陪同客人,大家一起吃饭喝酒。
坐家。苗语为“娘孟爸崽”,即“不落夫家”的意思。按苗族惯例,新婚夫妇不居住在一起,婚后新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居住在娘家。至于坐家何时开始,各地苗族不尽相同。
苗族多以协议离婚为主,很少有通过官府办理的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离婚,须由当地苗族“理老”根据习俗对婚姻双方的离婚请求进行裁决,通常以刻竹简、刻木或用汉文书写凭证等方式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理老在一根拇指大小、四至五厘米长的小木棒上刻写若干横纹,每道横纹表示清偿债务的期限为一天。赔偿完毕后将木棒破成两块,双方“理老”各执一块。这种离婚凭证称为“破木额”,有了“破木额”则离婚生效。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一带,离婚凭证是将写好的“离婚证书”按对角分成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半,意即离婚生效。在贵州省西南地区望谟县麻山一带,“理老”将婚姻当事人签字后的“离婚证书”揉成小纸团吞食下肚,离婚即刻生效。
一般而言,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经济赔偿,限期13天至1个月付清,付清时离婚即刻生效。苗族离婚的赔偿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其一,双方自愿离婚,结婚耗费双方均退还,双方支付给裁决人(理老)相当于半头牛的钱作为酬金。其二,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头牛;离婚时发现男方已有情人,男方支付给女方两头牛;离婚前男方动手打过女方,加倍赔偿一头牛;女方已经怀孕,另行赔偿两头牛和30把禾谷;女方已有情人,另给男方一头牛。其三,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支付给男方一定数量的“床板钱”,价值相当于男家结婚时的费用。
男子再婚的形式有半路亲和收继婚两种形式。半路亲,指妻子死亡一年后(部分地方规定三年)男子再娶的婚姻行为。男子再娶,如女方为寡妇者须支付给女方兄弟礼钱1000元。结婚仪式较为简单,男方派一至二人将女子接回,或女方派一至二人送女子到男家,随后男方邀请族人聚餐一次,婚礼即告结束。如果再娶女子为初婚,则根据当地婚姻习俗举行婚礼。收继婚,指父亲或兄弟死后,将庶母、后母或寡嫂、寡弟媳接受为妻的婚姻形式。收继婚有以下规定:一是贯彻“兄终弟即”和“弟终兄收”的原则。例如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摆金一带,妇女只有在亡夫家没有适合男子要求其转房,或虽有合适男子但不愿娶其为妻时,寡妇才能外嫁。又如在贵州省西南地区望谟县麻山一带,人们甚至将妇女转房的规定编成打油诗,“家里有伯伯,弟媳嫁不得,家里有叔叔,嫂嫂嫁不出”。二是对妇女转房时间和经济补偿的规定。如亡夫家族中无转房对象,经“理老”同意外嫁者,妇女须服丧二至三年。若服丧期满外嫁,须支付埋葬亡夫一半的棺材费,或后夫为其亡夫还清生前所欠债务。三是结婚程序的规定。男子收继寡妇的结婚仪式比较简单,男方选择一良辰吉日,请一人将妇女接到家中即可。四是彩礼的规定。男家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数,相较于初婚而言亦为减少。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榕江县一带,收继方送给女方家一头牛和30元钱;又如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一带,收继方送给女方家一只公鸡和一只猪腿,杀一只鸡祭祀亡夫。
女子再婚的形式为改嫁、转房和招夫上门。改嫁是指丈夫死后妻子不愿转房或夫家无人收继,因而另嫁他人的婚姻形式。妇女改嫁时,男方派人将其接回,备置酒饭招待亲属一餐即可。对于已生育子女者,妇女改嫁后其子女仍属于原丈夫之家族成员,该子女的扶养方式由双方家庭商讨决定。一般来说,幼子跟随母亲生活,原丈夫家族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表现为或划拨田地给继父耕种,或将谷物送往继父家。子女成年后回归故里,随母亲居住的现象较少。妇女改嫁后,原则上不得带走亡夫家中财产。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地区从江县一带,规定凡40岁以下妇女改嫁,亡夫家分给一头牛,以示断亲。转房是指姐(或妹)婚后死亡,同胞妹(或姐)与姐夫(或妹夫)重新联姻的婚姻形式。转房婚需男女双方自愿,其婚礼与初婚形式相同。招夫上门俗称入赘婚,即男到女家落户。在广大苗族地区,人们认为男人出嫁意味着背叛祖宗,因此很少出现妇女招夫上门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妇女招夫上门,必须征得亡夫家族的同意,否则难以建立持久的婚姻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苗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母系氏族家庭到父系氏族家庭、再到个体家庭的演变和发展阶段,每一阶段都体现了不同的家庭伦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而“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界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在这里,恩格斯给我们揭示出了人类最早的家庭形态是母系氏族家庭,即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大家庭。大量的资料表明,大约在公元前三四千年苗族曾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母系氏族阶段,建立过母系氏族家庭。例如广泛流传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苗族古歌《留姑娘》就反映了苗族社会“嫁男”的情景,歌词中唱道:“远古的时候,人类的婚姻,儿子嫁出去,姑娘留下来,留下做哪样?留下讨新郎。”“姑娘不出嫁,留下把家当,大小家务事,姑娘拿主张。”在苗族母系氏族家庭中,母亲被视为首领和英雄。凡涉及男女称呼时,往往把女性置于姓名前以示尊崇,如称“爸妈”为“妈爸”,称“男女”为“女男”,称“夫妻”为“妻夫”等。时至今日,部分苗族妇女生育小孩时仍需邀请舅父为其取名,家有婚姻、财产、丧葬等重大事宜亦须遵循舅父意见,这明显就是早期母系氏族家庭生活习俗的残余。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原始农业和畜牧业逐渐发展起来并取代采集业和渔猎业。在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性别差异和体力差别等原因,妇女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男子劳动成了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苗族母系氏族家庭日渐向父系氏族家庭转变。
父系氏族家庭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大家庭,恩格斯将其称为由“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庭的父权之下组成的一个家庭”。在父系氏族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在一个男性家长的领导下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劳动产品。该男性家长要么是本宗族祖父或长兄,要么由本宗族成员推选。该男性家长对内指挥家庭生产劳动、组织分配家庭生活资料,对外代表家庭进行重大事宜的交往。从苗族古歌中我们能够窥视出苗族社会经历了一个父系氏族家庭的发展阶段,例如苗族《姊妹歌》中女方经常唱道: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生,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养。你们长大了父母亲要你们,我们长大了父母亲赶我们,像把鸭子赶到遥远的山谷,把我们赶到遥远的村庄。我们不走也得走,……可怜可怜我们啊!哥哥弟弟们,可怜就让我们回来,跟你们住一段时间也好。
苗族父系氏族家庭又称鼓社,每个鼓社都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每个父系氏族家庭包括三四个或七八个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成员少则三四十人,多达八九十人。这种形式的家庭采用子父连名的方式沿袭家庭世系:一是己名在前,父名在后,即由己名加上父名构成完整的名字;二是己名在前,父名居中,祖父名在后,即由己名加上父名和祖父名构成完整的名字。这种子父连名制可追溯至数十代人,例如在贵州省台江县巫脚交苗族村寨,张永昌老人能够背诵45代男性祖宗的名字,从“有打→信有→昂信→昌信”到“九客→送九(背诵者自己)→耶送”共计45代。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广大苗族地区几乎每个苗族村寨都有一名男性长者作为自然领袖,负责指挥本村寨的生产劳动与产品分配,负责裁定本村寨的民事纠纷,负责主持本村寨的婚丧嫁娶和祭祀活动等。在父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父系氏族家庭把土地分配给每个小家庭耕种。当每个家庭有了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家庭内部的私有财产就产生了。家庭私有制经济出现后,苗族父系氏族家庭逐渐向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模式发展。
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苗族个体家庭是按照“干基督” 来计算的,一个“干基督”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完整的个体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房屋及财产。每个家庭都要有一定的房屋、衣物、耕牛、农具及土地,这是维系一个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房屋由父母为儿子建造,有几个儿子就修建几栋房屋,谁先成婚谁就先住进新房。耕牛、农具、土地等生产资料根据家庭条件而定,家庭殷实者父母分给儿子一部分,家庭贫困者几个儿子共同使用旧有的生产工具;土地由父亲平均分配给儿子。二是家名。每个苗族家庭要有自己的名称,通常以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命名,如父亲或丈夫的名字叫“雄久”,家名就叫“雄久基” 。三是家庭成员。一个苗族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缺损家庭都随父母居住而不单独成家。四是家庭成员须在一个火坑吃饭。如果已经分居,彼此间则不在一个火坑吃饭,即使是父子母子、骨肉同胞也不能视为一个家庭。儿子成家生育孩子后,都要与父母分开居住。如果父母年老不能单独维持生计,结了婚的儿子就得留在父母身边;如果有弟兄几人,父母常常与幼儿同住终老;如系独子往往不与父母分居。因此在传统苗族社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十分普遍。
在苗族个体家庭中,家长往往由成年男子担任。在小家庭中,丈夫便是家长;在大家庭中,如父亲年纪不大,即由其担任家长,如父亲年事已高,就由其儿子担任。如数兄弟同居,就由兄弟中经验丰富、做事公正者行使父亲职权。家长对外代表家庭出席家族会议,对内拥有买卖耕牛田地、借债放债、建造房屋、子女婚嫁、丧事办理等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力。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彼此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在家庭事务分工上,男子主要承担工匠、编织、建筑、犁田等体力劳动,妇女除了承担翻耕旱地、插秧、锄草、施肥、收割等辅助性农耕生产外,还要从事家禽饲养、赶集交易、农副产品加工、针线纺织等家务劳动。在家庭生育上,苗族十分重视传宗接代和继承家世,具有明显的重男轻女倾向。许多家庭把拥有子女视为吉祥兴旺的标志,认为男孩多的人家是“发”了,没有子女或没有男孩的家庭被视为“绝户”,无儿无女或有女无儿者被认为低人一等。直至新中国成立前,每个苗族家庭都有四五个以上孩子,三个以下孩子的家庭比较少见。在家庭教育上,苗族十分重视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孩子年幼时,父母就用自己所见、所闻、所知的生活常识,以叙事聊天的方式将其传授给孩子;孩子稍大后,父母就教给他们为人处世的道理和基本的生存技能,教育孩子遵守本民族传统习俗。
亲属称谓,即家庭内部各亲属之间相互称呼时所遵循的制度体系。苗族是一个讲礼仪、遵民风的民族,通过亲属称谓来区别不同辈分、性别、年龄群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概括起来,苗族亲属称谓伦理主要包括直系亲属称谓、旁系亲属称谓和长辈双亲连称三个方面的内容。
直系亲属称谓。广大苗族地区的直系亲属称谓和旁系亲属称谓区别较大,现仅以苗族聚居较为集中的贵州山区来举例加以说明。例如在贵州省中部方言区,称曾祖父为“告尝玩”,曾祖母为“务尝玩”;称祖父为“告”,祖母为“务”;称父为“把”,称母为“妹”;称儿子为“呆波”,女儿为“呆片”;称孙子、孙女为“呆挤”。在贵州省东部方言区,称祖父为“剖”,祖母为“娘”;称父为“玛”,母为“奶”;称儿为“代代”,女为“代扒”;称孙儿、孙女为“代街”。
旁系亲属称谓。在贵州省中部方言区,苗族称伯父为“把楼”,伯母为“妹楼”;称叔父为“把友”,叔母为“乃姆”;称兄为“波”,弟为“乌”;称姐为“阿”,妹为“妞”;称堂兄为“波流”,堂妹为“阿友”。在贵州省东部方言区,称姨妈为“阁”,小姑为“得目”;称小叔为“得约”;称兄为“浪”,弟为“沟你”,妹为“沟扒”。在贵州省台江县,男女与其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都互称为“戛莫丁”,意即有婚姻关系的表亲。
长辈双亲连称。长辈双亲连称时,苗族称谓与汉语称谓不同,汉语双亲连称为“父母”,苗语则称为“奶玛”即母父。以此类推,汉语中的公婆,苗语则为婆公。平辈男女称呼也有类似的现象。这种将女性置于男性之前的称呼,是母系氏族的一种遗风,反映了旧时苗族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不论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它都是苗族家庭伦理的真实记录,是考察苗族历史极为珍贵的资料。
苗族是我国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苗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家庭伦理。考察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苗族传统文化,推动苗族传统文化的现代性发展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