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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

在远古时代,人类过着群居生活,男女之间没有婚姻观念,不存在婚姻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婚姻礼仪可言。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标志,是“依社会风俗和社会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个体的两性结合,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从根本上来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行为”。 “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 婚姻是人生的转折点,结婚前人们生活在单纯、自由的环境中;结婚后人们在享受成人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婚姻在任何人类文化中,并不是单纯的两性结合或男女同居。它总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规定着男女共同居住、经济负担、财产合作、夫妻间及双亲间的互助。” 婚姻作为一种人类文明或文化形式,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它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下存在着不同的婚礼形式。恩格斯指出,人类婚姻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婚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演化和发展。人类最早的婚姻形式是血缘氏族婚,其次是亚血缘氏族婚,这两种婚姻形态都属于群婚制;人类的第三种婚姻形式是对偶婚制,这种婚姻制度是由群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的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制婚姻属于个体婚制,是专偶制婚姻的特殊表现形态。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不是自然条件的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 一夫一妻制婚姻是人类建立家庭的基础,它使男女双方为了满足自身生理需要以及人类繁衍需求而结合起来。因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出现,是人类婚姻制度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的两性关系有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婚姻制度拒斥了杂乱的两性交往,主张建立男女之间忠贞专一的婚姻生活,要求男女双方在生活中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一夫一妻制婚姻是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具普遍意义的婚姻形式,男女两性关系确定后,人们为了庆祝自己的婚姻,便随之举行一定的活动与仪式,于是就产生了婚姻伦理。“婚姻亦总是一公开的仪式,它是一件关涉着当事男女之外一群人的社会事件。” 婚姻受到社会观念的制约,并反映和展示着既定社会的观念与习俗,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婚姻伦理关照人生、洞察社会。可见,婚姻伦理是人类进步的明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产物,体现着人们对婚恋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要求。

一、婚姻伦理

在我国古代苗族社会,苗族先民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婚姻伦理。《贵州通志·土民志》记载:“青苗……婚姻较各种苗为早,年甫周岁即订婚,女家襁之婿,家宿三日迨长,需生育后而居住。”苗族婚姻伦理是苗族先民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人类婚礼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

(一)结婚

苗族将结婚视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为其制定了一套礼俗,具体包括订婚、择期、迎亲、送亲、吃开头饭等过程。

订婚。男女双方确立婚恋关系后,女家或男家杀一只公鸡卜测婚姻吉凶。将鸡煮熟,如果鸡之双眼同时睁开或同时关闭,则认为婚后双方吉祥,可以成婚。确定婚姻关系后,随即邀请家族成员吃喜酒。先由女方邀请本家族成员带一只公鸡或一头小猪到男家吃订婚酒,男家杀鸡或杀猪招待双方客人。经过此仪式,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双方家庭开始往来。相反,如果将鸡煮熟后发现鸡眼一只挣开一只紧闭,则预示婚姻不祥;此时哪怕男女双方感情亲密,也得被迫放弃婚姻关系。

择期。苗族婚期不受月份限制,结婚日期只需选择在每月的子、丑、午、未四天即可。苗家人认为,这四天是好日子,选择在这四天结婚会人丁兴旺、发财致富、百年偕老。不过,多数苗族家庭习惯于将结婚日期选择在岁首时节的子、丑、午、未四天,这样可以增添节日气氛,让人们尽情享受婚姻和年节带来的快乐。

迎亲。男家邀约三至五人前往女家迎亲,迎亲人员没有辈分之别,但必须是父母双亲均健在或未死过妻子的青壮年男子。新郎或新郎家族中未成年女性一人扛着雨伞,迎亲人数必须是单数。当晚,由女家杀鸡招待迎亲人,邀请本家族成员陪同迎亲客人饮酒。前来陪客的人,除了随身携带一壶米酒外,还需带上几根棉条作为礼物送给迎亲客人。女方家庭富有者,新娘母亲还要送给每位迎亲客人一条布料作为礼物。“扛伞人”所得布料更多一些,至少可以制作一件衣服。反之,如果女方家庭贫困,则只需送给“扛伞人”一张包头帕即可。双方进餐时,要举行“脚客西”仪式,意为“吃新亲戚酒”。此时,男女两家各选派两名男子,称为“阿扭”“阿兄”(意为种子),共同饮酒,每人喝三碗。喝至第三碗,主人和客人互相牵手交换酒碗,表示敬酒仪式结束。之后,男女双方各留下一人,代表男家的男青年称“树梢”,意即“扫尾”;代表女家的男青年称“九往”,意即“注酒者”。如果“树梢”在喝完三碗后没有醉意,“九往”便继续向其灌酒,直至灌到呕吐为止。“树梢”呕吐后,大家同声吆喝“呀油,啊唬”,以此为快。此时,主家用米糠将呕吐之物覆盖,并异口同声地欢呼“这是好肥料”,可用于春耕前覆盖秧种。此时,“九往”自己也喝三碗,表示今后有吃有喝。“脚客西”仪式结束后,主客双方随意喝酒唱歌。当晚,新娘家族的姊妹们前来陪伴新娘,外姓家族男子则来到室外,借此良宵与姑娘们对唱情歌或“游方”,歌声悠扬起伏,老人们酗酒声接连不断,整个苗族村寨热闹非凡。

送亲。新娘家举行送亲仪式。送亲者分为两批:第一批由一至两个肩挑随嫁礼物的男子以及部分陪伴新娘的姑娘们与迎亲队伍先行;第二批送亲人是新娘的父母以及本家族中的部分中老年人。送亲路上,走在前面的是女家挑礼物的男子,其次是男家“扛伞人”,再次是女家为新娘打伞的“扛伞人”和新娘,最后是送亲的姑娘们。送亲路上有许多禁忌,如禁忌遇见死人、野鸡、老蛇和打雷,认为这是不祥之兆,婚后新郎新娘要么必死一方,要么生不出“好”孩子。同时,送亲路上还禁忌两位新娘相遇,一旦相遇则双方互换脸帕,表示各自回家,安家立业。送亲人员到达男家门口时,男家分派一位青年男子迎接礼物,一位小姑娘迎接新娘妹妹扛来的伞。在门前或门内燃烧稻草火把,让新娘踩着火把进门,意即除去邪恶。新娘进门时,须左脚跨进大门。苗家人认为,人的灵魂附在左边,左脚先进,新娘的灵魂才能进到男家,以后永远成为男家之人。新娘到达新郎家后,新郎避而不见。新娘家的随嫁礼物一般为一把伞、一捆棉花条、数十碗米、一头杀死但未去毛的猪。棉条用于赠送前来吃喜酒的亲友,其他食物用于招待新郎的家族亲友。

吃开头饭。吃开头饭,苗语称为“努改替”。新娘进家后,自己舂米和挑水,随后新娘及其送亲姐妹与新郎家的姊妹一起到田里捉鱼。吃开头饭时,将煮熟的鸡、肉、鱼、饭以及米酒等摆放在地上,双方家族的姑娘陪同新娘在火坑旁吃饭,每人给一条鱼、一块鸡肉。姑娘们要求新娘先吃鱼,表示今后像鱼产卵那样兴旺生育,多子多孙,其间彼此互邀吃菜喝酒。此时,新娘向所有参加婚礼的亲友逐一敬酒,而客人则向新娘送礼。婚礼当天晚上,双方亲友在男家喝酒、唱歌、通宵达旦,未婚男女则借此在男家室内外“游方”。次日,送亲人群陆续返家,男家其他客人也如期分散回家。如果新娘家路程较远,送亲人也可在男家住上两三天,尔后离去。至此,结婚仪式结束。

吃客饭和媳饭。此习俗在婚后第七天、第十三天或第二十天举行,也有到了岁首过苗年时才举行的情况。吃客饭,苗语称为“改客”,在女家进行。男家杀一只小猪,同时备置一定数量的米酒、鱼、饭、糯米粑等酒宴必备物品,邀约数人将礼物送达女家。吃媳饭,苗语称为“改娘”,在男家举行,有还礼的意思,在吃客饭之后的任何一个时间里举行。届时,女家准备礼物,邀约数人把礼物送至男家。男家收到礼物后,照例邀请家族或亲友前来陪同客人,大家一起吃饭喝酒。

坐家。苗语为“娘孟爸崽”,即“不落夫家”的意思。按苗族惯例,新婚夫妇不居住在一起,婚后新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居住在娘家。至于坐家何时开始,各地苗族不尽相同。

(二)离婚

苗族多以协议离婚为主,很少有通过官府办理的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离婚,须由当地苗族“理老”根据习俗对婚姻双方的离婚请求进行裁决,通常以刻竹简、刻木或用汉文书写凭证等方式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理老在一根拇指大小、四至五厘米长的小木棒上刻写若干横纹,每道横纹表示清偿债务的期限为一天。赔偿完毕后将木棒破成两块,双方“理老”各执一块。这种离婚凭证称为“破木额”,有了“破木额”则离婚生效。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一带,离婚凭证是将写好的“离婚证书”按对角分成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半,意即离婚生效。在贵州省西南地区望谟县麻山一带,“理老”将婚姻当事人签字后的“离婚证书”揉成小纸团吞食下肚,离婚即刻生效。

一般而言,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经济赔偿,限期13天至1个月付清,付清时离婚即刻生效。苗族离婚的赔偿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其一,双方自愿离婚,结婚耗费双方均退还,双方支付给裁决人(理老)相当于半头牛的钱作为酬金。其二,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头牛;离婚时发现男方已有情人,男方支付给女方两头牛;离婚前男方动手打过女方,加倍赔偿一头牛;女方已经怀孕,另行赔偿两头牛和30把禾谷;女方已有情人,另给男方一头牛。其三,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支付给男方一定数量的“床板钱”,价值相当于男家结婚时的费用。

(三)再婚

男子再婚的形式有半路亲和收继婚两种形式。半路亲,指妻子死亡一年后(部分地方规定三年)男子再娶的婚姻行为。男子再娶,如女方为寡妇者须支付给女方兄弟礼钱1000元。结婚仪式较为简单,男方派一至二人将女子接回,或女方派一至二人送女子到男家,随后男方邀请族人聚餐一次,婚礼即告结束。如果再娶女子为初婚,则根据当地婚姻习俗举行婚礼。收继婚,指父亲或兄弟死后,将庶母、后母或寡嫂、寡弟媳接受为妻的婚姻形式。收继婚有以下规定:一是贯彻“兄终弟即”和“弟终兄收”的原则。例如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摆金一带,妇女只有在亡夫家没有适合男子要求其转房,或虽有合适男子但不愿娶其为妻时,寡妇才能外嫁。又如在贵州省西南地区望谟县麻山一带,人们甚至将妇女转房的规定编成打油诗,“家里有伯伯,弟媳嫁不得,家里有叔叔,嫂嫂嫁不出”。二是对妇女转房时间和经济补偿的规定。如亡夫家族中无转房对象,经“理老”同意外嫁者,妇女须服丧二至三年。若服丧期满外嫁,须支付埋葬亡夫一半的棺材费,或后夫为其亡夫还清生前所欠债务。三是结婚程序的规定。男子收继寡妇的结婚仪式比较简单,男方选择一良辰吉日,请一人将妇女接到家中即可。四是彩礼的规定。男家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数,相较于初婚而言亦为减少。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榕江县一带,收继方送给女方家一头牛和30元钱;又如在贵州省中部地区惠水县一带,收继方送给女方家一只公鸡和一只猪腿,杀一只鸡祭祀亡夫。

女子再婚的形式为改嫁、转房和招夫上门。改嫁是指丈夫死后妻子不愿转房或夫家无人收继,因而另嫁他人的婚姻形式。妇女改嫁时,男方派人将其接回,备置酒饭招待亲属一餐即可。对于已生育子女者,妇女改嫁后其子女仍属于原丈夫之家族成员,该子女的扶养方式由双方家庭商讨决定。一般来说,幼子跟随母亲生活,原丈夫家族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表现为或划拨田地给继父耕种,或将谷物送往继父家。子女成年后回归故里,随母亲居住的现象较少。妇女改嫁后,原则上不得带走亡夫家中财产。例如在贵州省黔东南地区从江县一带,规定凡40岁以下妇女改嫁,亡夫家分给一头牛,以示断亲。转房是指姐(或妹)婚后死亡,同胞妹(或姐)与姐夫(或妹夫)重新联姻的婚姻形式。转房婚需男女双方自愿,其婚礼与初婚形式相同。招夫上门俗称入赘婚,即男到女家落户。在广大苗族地区,人们认为男人出嫁意味着背叛祖宗,因此很少出现妇女招夫上门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妇女招夫上门,必须征得亡夫家族的同意,否则难以建立持久的婚姻关系。

二、家庭伦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苗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母系氏族家庭到父系氏族家庭、再到个体家庭的演变和发展阶段,每一阶段都体现了不同的家庭伦理。

(一)母系氏族家庭伦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而“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界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在这里,恩格斯给我们揭示出了人类最早的家庭形态是母系氏族家庭,即以母系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大家庭。大量的资料表明,大约在公元前三四千年苗族曾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母系氏族阶段,建立过母系氏族家庭。例如广泛流传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地区的苗族古歌《留姑娘》就反映了苗族社会“嫁男”的情景,歌词中唱道:“远古的时候,人类的婚姻,儿子嫁出去,姑娘留下来,留下做哪样?留下讨新郎。”“姑娘不出嫁,留下把家当,大小家务事,姑娘拿主张。”在苗族母系氏族家庭中,母亲被视为首领和英雄。凡涉及男女称呼时,往往把女性置于姓名前以示尊崇,如称“爸妈”为“妈爸”,称“男女”为“女男”,称“夫妻”为“妻夫”等。时至今日,部分苗族妇女生育小孩时仍需邀请舅父为其取名,家有婚姻、财产、丧葬等重大事宜亦须遵循舅父意见,这明显就是早期母系氏族家庭生活习俗的残余。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原始农业和畜牧业逐渐发展起来并取代采集业和渔猎业。在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性别差异和体力差别等原因,妇女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男子劳动成了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苗族母系氏族家庭日渐向父系氏族家庭转变。

(二)父系氏族家庭伦理

父系氏族家庭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大家庭,恩格斯将其称为由“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庭的父权之下组成的一个家庭”。在父系氏族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在一个男性家长的领导下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劳动产品。该男性家长要么是本宗族祖父或长兄,要么由本宗族成员推选。该男性家长对内指挥家庭生产劳动、组织分配家庭生活资料,对外代表家庭进行重大事宜的交往。从苗族古歌中我们能够窥视出苗族社会经历了一个父系氏族家庭的发展阶段,例如苗族《姊妹歌》中女方经常唱道: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生,我们是同一个母亲所养。你们长大了父母亲要你们,我们长大了父母亲赶我们,像把鸭子赶到遥远的山谷,把我们赶到遥远的村庄。我们不走也得走,……可怜可怜我们啊!哥哥弟弟们,可怜就让我们回来,跟你们住一段时间也好。

苗族父系氏族家庭又称鼓社,每个鼓社都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每个父系氏族家庭包括三四个或七八个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成员少则三四十人,多达八九十人。这种形式的家庭采用子父连名的方式沿袭家庭世系:一是己名在前,父名在后,即由己名加上父名构成完整的名字;二是己名在前,父名居中,祖父名在后,即由己名加上父名和祖父名构成完整的名字。这种子父连名制可追溯至数十代人,例如在贵州省台江县巫脚交苗族村寨,张永昌老人能够背诵45代男性祖宗的名字,从“有打→信有→昂信→昌信”到“九客→送九(背诵者自己)→耶送”共计45代。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广大苗族地区几乎每个苗族村寨都有一名男性长者作为自然领袖,负责指挥本村寨的生产劳动与产品分配,负责裁定本村寨的民事纠纷,负责主持本村寨的婚丧嫁娶和祭祀活动等。在父系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父系氏族家庭把土地分配给每个小家庭耕种。当每个家庭有了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家庭内部的私有财产就产生了。家庭私有制经济出现后,苗族父系氏族家庭逐渐向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模式发展。

(三)个体家庭伦理

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苗族个体家庭是按照“干基督” 来计算的,一个“干基督”就是一个家庭。一个完整的个体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房屋及财产。每个家庭都要有一定的房屋、衣物、耕牛、农具及土地,这是维系一个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房屋由父母为儿子建造,有几个儿子就修建几栋房屋,谁先成婚谁就先住进新房。耕牛、农具、土地等生产资料根据家庭条件而定,家庭殷实者父母分给儿子一部分,家庭贫困者几个儿子共同使用旧有的生产工具;土地由父亲平均分配给儿子。二是家名。每个苗族家庭要有自己的名称,通常以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命名,如父亲或丈夫的名字叫“雄久”,家名就叫“雄久基” 。三是家庭成员。一个苗族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缺损家庭都随父母居住而不单独成家。四是家庭成员须在一个火坑吃饭。如果已经分居,彼此间则不在一个火坑吃饭,即使是父子母子、骨肉同胞也不能视为一个家庭。儿子成家生育孩子后,都要与父母分开居住。如果父母年老不能单独维持生计,结了婚的儿子就得留在父母身边;如果有弟兄几人,父母常常与幼儿同住终老;如系独子往往不与父母分居。因此在传统苗族社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十分普遍。

在苗族个体家庭中,家长往往由成年男子担任。在小家庭中,丈夫便是家长;在大家庭中,如父亲年纪不大,即由其担任家长,如父亲年事已高,就由其儿子担任。如数兄弟同居,就由兄弟中经验丰富、做事公正者行使父亲职权。家长对外代表家庭出席家族会议,对内拥有买卖耕牛田地、借债放债、建造房屋、子女婚嫁、丧事办理等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力。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彼此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在家庭事务分工上,男子主要承担工匠、编织、建筑、犁田等体力劳动,妇女除了承担翻耕旱地、插秧、锄草、施肥、收割等辅助性农耕生产外,还要从事家禽饲养、赶集交易、农副产品加工、针线纺织等家务劳动。在家庭生育上,苗族十分重视传宗接代和继承家世,具有明显的重男轻女倾向。许多家庭把拥有子女视为吉祥兴旺的标志,认为男孩多的人家是“发”了,没有子女或没有男孩的家庭被视为“绝户”,无儿无女或有女无儿者被认为低人一等。直至新中国成立前,每个苗族家庭都有四五个以上孩子,三个以下孩子的家庭比较少见。在家庭教育上,苗族十分重视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孩子年幼时,父母就用自己所见、所闻、所知的生活常识,以叙事聊天的方式将其传授给孩子;孩子稍大后,父母就教给他们为人处世的道理和基本的生存技能,教育孩子遵守本民族传统习俗。

(四)家庭亲属称谓伦理

亲属称谓,即家庭内部各亲属之间相互称呼时所遵循的制度体系。苗族是一个讲礼仪、遵民风的民族,通过亲属称谓来区别不同辈分、性别、年龄群体之间的伦理关系。概括起来,苗族亲属称谓伦理主要包括直系亲属称谓、旁系亲属称谓和长辈双亲连称三个方面的内容。

直系亲属称谓。广大苗族地区的直系亲属称谓和旁系亲属称谓区别较大,现仅以苗族聚居较为集中的贵州山区来举例加以说明。例如在贵州省中部方言区,称曾祖父为“告尝玩”,曾祖母为“务尝玩”;称祖父为“告”,祖母为“务”;称父为“把”,称母为“妹”;称儿子为“呆波”,女儿为“呆片”;称孙子、孙女为“呆挤”。在贵州省东部方言区,称祖父为“剖”,祖母为“娘”;称父为“玛”,母为“奶”;称儿为“代代”,女为“代扒”;称孙儿、孙女为“代街”。

旁系亲属称谓。在贵州省中部方言区,苗族称伯父为“把楼”,伯母为“妹楼”;称叔父为“把友”,叔母为“乃姆”;称兄为“波”,弟为“乌”;称姐为“阿”,妹为“妞”;称堂兄为“波流”,堂妹为“阿友”。在贵州省东部方言区,称姨妈为“阁”,小姑为“得目”;称小叔为“得约”;称兄为“浪”,弟为“沟你”,妹为“沟扒”。在贵州省台江县,男女与其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都互称为“戛莫丁”,意即有婚姻关系的表亲。

长辈双亲连称。长辈双亲连称时,苗族称谓与汉语称谓不同,汉语双亲连称为“父母”,苗语则称为“奶玛”即母父。以此类推,汉语中的公婆,苗语则为婆公。平辈男女称呼也有类似的现象。这种将女性置于男性之前的称呼,是母系氏族的一种遗风,反映了旧时苗族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不论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它都是苗族家庭伦理的真实记录,是考察苗族历史极为珍贵的资料。

苗族是我国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苗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婚姻家庭伦理。考察苗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对于我们全面了解苗族传统文化,推动苗族传统文化的现代性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4AwKsCT2JHAaQZGU7NUgcv0FDKTVzhJT9eb2eM/tCy2ytTT2VbQlyXs8oDdjZ5U9



第三节
苗族传统丧葬伦理

丧葬伦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同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远古时代,当人类对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无法做出正确解释时,不可能存在丧葬观念,当然也就不会有丧葬伦理。在那时,人死后,人们直接将尸体抛于荒野沟壑,没有任何埋葬活动和吊唁仪式。据古文献《孟子·滕文公》记载:“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壑。”经过数十万年漫长的历史发展,人类在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和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到旧石器时代,虽然原始人类对自己身体的构造仍然毫无所知,对人生疾病及其死亡现象还无法理解,但当他们在睡梦中看到死者肉体时,这种影像促使他们萌生出一种神奇的幻想,使他们认识到除了自己的身体之外,似乎还存在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幻影,这个幻影有活力、有生命、有超乎于肉体本身的力量。此时,灵魂观念在原始人群中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正如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指出:“处在低级文化阶段上的能独立思考的人……他们力求了解,第一,是什么构成生和死的肉体之间的差别,是什么引起清醒、梦、失神、疾病和死亡?第二,出现在梦幻中的人的形象究竟是怎么回事?看到这两类现象,古代的蒙昧人——哲学家们大概首先就自己做出了显而易见的推论,每个人都有生命,也有幽灵。” 灵魂观念产生后,古人认为人的灵魂依附于肉体,是人的“复身”,在做梦时灵魂离开人的肉体而活动,人死后灵魂变成鬼魂,脱离人的肉体而独立存在。在古人的心目中,死人的灵魂比活人的灵魂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它能祸福人类。《礼祭·祭发云》曾有记载:“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说文解字》也说:“人归为鬼”。基于这种认识,蒙昧时代的原始人类为了取悦鬼魂以达至避灾求福之目的,于是他们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死者尸体随意处置的态度。在人死后,他们根据自己对鬼魂力量的种种幻想妥善处理死者遗体,并举行各种简单的送走鬼魂的活动,这就是所谓早期人类的丧葬伦理。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死者有了足够的尊重。人们总是相信,人之生命的消亡并不会带来人的真正消亡,人之躯体可以陨灭,但人之魂灵却能永生。因此人死后,人们总是要为死者举行各种丧葬活动。可以看出,丧葬伦理体现了生者对死者的崇拜和尊敬,表达了人们对灵魂世界的朴素理解。丧葬伦理的出现,意味着人们已经开始认真思考人类生与死的问题。丧葬伦理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人类认知思维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巨变。我国苗族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丧葬伦理,这些伦理文化充分体现了苗族民众的生活习性和民情风俗,是我们研究苗族文化的经典样板。总体上看,苗族丧葬伦理主要区分为正常死亡者丧葬伦理和横死者丧葬伦理两种形式。

一、正常死亡者丧葬伦理

所谓正常死亡,是指因年老、疾病而死。凡是正常死亡者,丧家都要为死者举行隆重的祭奠仪式,其过程包括亲友送终、着衣守灵、择期吊唁等。

亲友送终。老人病危,子女通知兄弟姐妹和至亲好友前来看望老人。家人和亲友聚集在老人床前,聆听老人忠告。临终前,把老人移至堂屋或火塘边,搭铺护理。老人即将去世时,儿子将老人扶坐于铺上,儿女在旁侍候。去世后,放鞭炮或鸣枪为老人送终,为死者遗体整容,到井边挑清水给死者洗面、擦身、为死者剃发或梳头等。若是母亲病危,要向舅家通报。舅家携带一只鸡、一罐酒、一包米饭等前来探望,所带物品当面与病人同食。母亲去世后,向舅家交付一笔钱,苗语称“西奋”或“你奋”,也就是“人头钱”的意思。钱的多少视主家家境贫富状况而定,富者多拿,贫者少拿。“西奋”的议定,主要由舅家提出。届时舅家与其房族兄弟一起前往丧家,主人备酒招待,请家族成员数人作陪。在酒宴上舅家提出“西奋”数目,双方家族可从中议减,最后定数。在具体的“西奋”数目中,须从中扣除此次主人的招待费用,所剩部分归舅家所有。舅家得到这笔钱后,拿出一部分买酒肉,邀请家族成员聚餐,表示通知族内兄弟,从此与姑家结束这一辈的姻亲关系。

着衣、守灵。给死者着衣,即为死者穿衣,苗语称为“丢卧”。老人去世后,家人打来一盆清水为其洗脸、洗脚,然后请一位死者生前最喜欢的老人为其更衣。给死者穿的衣服称为寿衣,寿衣质量视主家经济条件而定,无一定标准。一般来说,家庭富有者都为死者准备新衣,且多为生前备制;家庭贫困者则让死者穿旧衣。无论新衣还是旧衣,衣服件数都有严格规定,裤子只穿一条,上衣穿一件或三件、五件,忌用偶数。富有家庭在死者上装穿长袍马褂,脚穿纸板布鞋,入棺时将死者的鞋脱下,安葬时将其放在墓穴里或墓外。贫困家庭给死者穿短衣,让死者跣足直至安葬完毕。老人死后,尸体停放在屋内的堂屋或火塘边,脚朝大门便于出丧。停尸期间,在灵床下点亮一盏“长眠灯”。死者灵床用一至二块木板制成,木板下面放两根横木,木板上放有垫草和一块兜单(垫尸体时所用的布料)。兜单用三块狭窄的布料连成,这些布料由负责赡养老人的儿媳和出嫁女儿共同备制。如有一位出嫁女者,儿媳备制两块,出嫁女备制一块;有两位出嫁女者,儿媳备制一块,两位出嫁女各备制一块。如果儿媳贫困,也可由出嫁女全部承担,反之亦然。通常情况下,出嫁女为了表示自己对父母的孝敬,即使家庭贫困也设法备制一块,意为给父母遮脸。治丧期间,孝子和至亲好友日夜守护在灵床边。出丧时,将兜单盖在死者脸上。

择期、吊唁。安葬死者需请巫师择日,即卜算入棺、出殡、安葬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安葬时间根据死者出生年月和去世时间而定,一般选择在“戌日”安葬。在确定具体的安葬日期后,丧家随即派人给亲友报丧。若老人在“寅”“午”“未”“酉”等时辰过世,均属不吉利,安葬须避开这些日期和时辰。如果遇上此种情况,就认为是“犯双日”或“犯钩日”。“犯双日”就要为死者举行“秋庸”(即祭庸),此时丧家宰杀一只小猪作祭品,把猪的骨头(意指人的骨头)装在一个杉树皮制成的小匣(类似棺材形状)里,表示又死了一人,与死者成双,并将其与死者一起埋葬。“犯钩日”就要为死者举行“八嘎”(即破钧),即用一头小猪、六个小树钩以及一个铁秤钩来解除。出丧时,祭师用铁秤钩把所有的树钩一一拉破,表示铁钩胜过木钩,内钩胜过外钩,死者不能钩住家中的人同死。人们认为,进行“秋庸”与“八嘎”之后出丧,丧家就不会继续死人。反之,如果老人去世时既不“犯双日”也不“犯钩日”,出丧前也就不举行“秋庸”与“八嘎”两种仪式。吊唁是丧葬伦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汉族地区,吊唁主要体现为祭师为死者做道场,孝子为死者磕头作揖等。苗族吊唁较为简单,其间没有特殊的礼节,没有磕头作揖等仪式。在前来吊唁的亲朋好友中,普通亲友携带一只鸡、一壶酒、少数香纸和数碗米;至亲好友携带一只小猪、少许殉葬银子等厚礼。如果至亲好友家境贫寒,也可不送吊唁礼物。殉葬银子主要是碎银,包束在死者腰间。其中,死者家族送来的殉葬银子包在左边,亲戚送来的殉葬银子包在右边。苗族以碎银为殉葬品,据传是给死者在去与祖先跳芦笙的路上买水喝,也有传说是给死者在阴间买田地山水。

备办祭品。备办祭品时,其数量的多少视丧家贫富而定。一般家庭杀一只小猪;贫困者杀鸡鸭,或用几尾鱼作祭品;家庭殷实者杀牛作祭品。杀牛作祭品,苗语称其为为死者“堆居”,即“压棺”,意思是杀牛埋人。杀牛之后,先给舅家一腿肉,称“扛纽嘎及”(意为抬牛腿),由舅家拿去招待房族,剩余牛肉由丧家与其家族平分。丧家家族分到牛肉后,用于安葬后招待自己的亲友,苗语为“罕达”。丧家将自己得到的牛肉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安葬后招待治丧人员和自己的亲友;另一部分用作礼物回赠给前来吊唁的至亲好友。丧家将牛肠割成小段,煮熟后让小孩子抢吃,使孩子们牢记死者名字;将牛肝和牛肺等内脏煮熟抬至墓地招待参加丧葬活动的人员,苗语称“努改通”,也就是吃“安埋饭”的意思。同时,丧家还带去一盆糯米饭,家族中死了父母的,其户主还须带去一簸箕粘米饭。人们将米饭摆放在棺材两边地下,表示请死者带给自己的父母。此时由一老人将丧家带去的部分糯米饭揉成饭团,与牛内脏一起分散摆在棺材盖上,其份数根据家族送去的簸箕数目确定,每簸箕一份。然后把木盆里剩余的糯米饭也捏成小团,分给在场人员食用。摆完祭品后,祭师手拿少许祭品投入墓穴,表示敬祭。随后祭师将棺材盖上摆放的饭、肉象征性地分给每个簸箕的主人,其余部分送给在场的亲朋好友,大家当场食用。最后,所有到场人员都有意留下一点剩饭互相打闹,表示吃食有余。凡举行“堆居”者,须在该仪式结束后,主家方能出丧。

挖墓穴、出丧。在广大苗族地区,每个苗族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这种墓地只能埋葬本家族成员。在挖墓穴之前,要举行“莫嘎差”(意为挞谷)仪式。即由孝子或家族人员带一把谷穗到墓地,有的地方还需带上三把稻谷和少许食盐。在选好的墓穴处,人们每后退一步,挞谷穗一下,连退三步,挞三下,然后把谷穗(或米和盐)往前抛去。这种“莫嘎差”仪式,据说是为死者买地。“莫嘎差”仪式结束后,掘墓人用锄头在墓地上挖出一块泥土,将其远置一旁,待堆砌好坟墓后,将其覆盖到墓顶。随后治丧人员开始掘墓,墓穴的宽度和深度,根据棺材大小而定,没有特别固定的尺寸要求。在多数苗族地区,人死后临时制棺。棺材的形式与附近汉族地区无实质性差别。制棺时,由一长者划线,其他人动手削砍。棺材制好后,即刻举行出丧仪式。出丧仪式有两种情形:其一,如果死者在丧家入棺,出丧前将死者从灵床移至门外,放入棺内,然后镶棺,使用丧轿抬棺。丧轿用长约三米、粗如手臂的两根木柱制成,中间放一块杉木皮,绑成“担架”形式。木柱为栗木和枫木各一根,据说这两种树木容易腐烂,砍后发枝不多,表示今后丧家不再死人。丧轿也是临时制成,用后砍成两节丢掉。出丧时,一人在前面丢纸钱,意为买路钱,年幼孝子张雨伞,身背两个盛有糯米饭、鱼肉、辣椒和清水的竹筒,手持砍牛刀,刀上挂一双新草鞋,走在棺前开路,其他孝子紧随其后。抬棺人员分为主客两方,共八人,客方四人抬前扛,主方四人抬后扛,其他送葬人群紧随棺后缓缓前行。孝女由人搀扶于送葬人群后面哭泣,送灵柩至寨边即回。其二,如果死者不在丧家入棺,则二人在前、二人在后用绳子兜起垫尸板,将死者尸体运送到墓地。运送尸体之人多为死者家族中的男子及女婿,孝子不能参加,死者女儿、儿媳哭送到门外或村边。这种出丧仪式,除了轮流运送尸体和负责埋葬的人员外,一般再无其他送丧人员。如果死者家庭较为富有,出丧路上有一人沿途丢钱纸、放鞭炮等。

安葬。苗族与多数汉族地区一样,均实行土葬,主要有两种安葬方式:其一,如果死者在丧家入棺,人们将灵柩抬到墓地,孝子面向墓穴跪拜,旁人将灵柩放入墓穴,开棺整容,整容完毕即合棺。之后,孝子从小到大依次为死者坟墓垒土。孝子在右边垒土三锄,在左边垒土三锄,垒土一次呼喊死者一声,随后女婿及其他人员一起填土垒墓,最后将此前掘墓时挖出的第一锄土块填至墓顶。垒坟完毕,大家敲击墓脊,呼喊死者亡魂回家保佑子孙。孝子张伞执刀回家,其他人员紧随其后,祭师及其执葬者走在人群后面。第二,如果死者不在丧家入棺,把已经制好的棺材分成几部分抬到墓地,放入墓穴将其整合,随后将死者尸体运送至墓地举行入棺仪式。入棺前,由一年长者手持三根芭茅草在棺材口来回横扫几下,表示将活人灵魂驱赶出去,以免被埋葬。稍后将死者尸体放入灵柩,封上棺盖。将酒壶放在棺材一端,举行“堆居”者将“嘎差”(米谷)袋放在棺材一侧,叮嘱死者使用这些酒米招待阴间客人。之后,原来把持芭茅草的老人使用砍刀向棺材头部猛砍一下,对死者说“小门在这边”;向棺材尾部再猛砍一刀,对死者说“大门在这边”,即为死者开门。最后盖土垒坟,垒坟结束时,将原先掘墓时取出的第一块土覆盖于墓顶,同时将死者的草鞋(或纸底布鞋)摆在坟旁。举行杀牛“堆居”者,在墓地旁搭建一个牛圈模型,送给死者在阴间当作牛棚使用。筑墓完毕,人们返回时对死者齐声高喊“来,我们回家吃饭、喝酒去”,表示请死者一同回家。安葬当天,主家设宴招待前来吊唁和治丧的亲朋好友。主家在席旁摆放一盆清水,让亡魂洗手洗脸;摆放一张空凳,让亡魂安坐。在空凳前摆放一些死者生前喜用的器具,祭师、执葬者和孝子等人坐在空凳两旁陪伴,家人和亲友们一起围坐饮酒。开宴前,孝子焚香烧纸,祭师扔少许酒肉于地,意为敬祭祖先。同时在空凳前摆放酒碗和筷子,斟酒上菜。此时,由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死者说:“请你来洗脸洗手,与我们吃饭;以后就不再叫你了,以后见到我们吃饭时,你就来吃吧!……”老人话音刚落,便倾酒、掐肉、扔饭在地上给死者“吃”。稍后又叫死者“回家”(即回墓地),并将空凳子侧放,表示送死者远去,并叮嘱死者保佑家人平安。祭奠祖先和死者结束后,大家举起酒杯高喊——“干杯”,丧家餐宴开始。

复山走客。安葬死者后,举行“复山”和“走客”仪式。“复山”,即孝子和房族亲友到死者墓地填土垒坟,在安葬死者的当天或第二、第三天举行。举行“复山”时,焚香烧纸,用一猪头和少许米酒祭祀死者。安设墓门,垒土坟包。回家后宴请宾客,商量死者亡魂“走客”事宜。“走客”,即把亡魂引至舅家、女婿家或一些较亲近的亲戚家,在安葬死者的当天或第二、第三天时举行。丧家准备一坛酒、一只公鸡、一只鸭子、一块猪肉为礼物,邀请本家族男性青年数人,引着亡魂去“走客”。出发时,将鸭子拴在雨伞上,由一青年扛着鸭子引路,其他人员提着礼物尾随其后。抵达客家后,客家在堂屋安置一空凳,请亡魂就座,凳前放有亡魂专用的碗筷和酒杯等,随后请本家族成员前来陪伴客人饮酒吃饭。席间,丧家带去的礼物和客家的菜肴都摆在桌上,主人焚香烧纸,斟酒、掐肉劝导亡魂自行饮用。稍后掀翻空凳,意为“某公(奶)醉了”,把亡魂坐凳搁置一边,宾主双方继续吃饭喝酒。宴毕,“走客”人员把亡魂带回丧家。

送魂、骨肉团聚。安埋死者后,举行送魂仪式。所谓送魂,是指请祭师将死者灵魂送到天堂,在安葬当天晚上或“走客”回来之后举行。深夜,在堂屋安放一张长桌,摆上一只熟鸡、一只熟鸭、三碗米酒、一竹篓白米或稻谷,在竹篓口处盖上两张新白布,旁边放上一个木升子,桌下放置一个装满清水的木盆,盆口盖上一张白布巾。送魂时,祭师、丧家成员以及亲友围坐在一起,一长者邀请在座人员吟唱《焚巾曲》,不会唱者掏钱放在木升内请他人代唱,会唱者象征地吟唱几句,最后由祭师唱完。祭师唱词时音调深沉悲凉,感情真挚。唱完后焚烧水盆上的白布巾,祭师从灰烬落入盆中的纹样卜算吉凶和亡魂上天的情形。在场人员将竹篓口上的两张白布系在祭师手臂上,竹篓内的谷物用于酬谢祭师,木升内其他人投放的钱财分送给在场人员。焚巾过后,若死者是女性,丧家准备一只带尾的猪腿(或牛腿)、一块猪肉、一壶米酒回敬舅家,表示永远是亲戚。舅家带走猪腿和米酒,把猪肉留给丧家,表示互相敬重。最后,祭师将死者阴魂送至“嘎亮”家,意即到了天堂,与前世祖宗唱歌跳舞,团聚一处。安葬死者,举行骨肉团聚仪式。所谓骨肉团聚,是指丧家准备一桌酒席邀请同胞兄弟姊妹和家族成员聚餐一次,旨在感谢亲友协助办理丧事,共饮团圆酒,于“走客”和“送魂”之后的数日内举行。届时,出嫁姊妹带来一壶酒、一只鸡、一篮糯米饭等礼物赠给健在老人、哥嫂、弟妹等亲人。席间,女儿们用自己带来的酒敬奉在场老人、哥嫂、弟妹,把糯米饭分发给大家品尝,主人以同样方式回敬女儿。大家一边饮酒,一边谈话,互相安慰。出嫁女儿常常唱起《姊妹歌》倾吐感情,歌声凄凉忧伤。在场哥嫂和老人竭力劝慰,有时还用首饰等礼物予以赠送,叫其不要伤心,回去好好生活。

立墓碑。在安葬完毕后的一年或数年内为已故亲人举行立墓碑仪式,多在清明时节举行。届时,主家准备猪、羊、鹅、鸭等祭品,前往墓地为已故亲人立墓碑。立墓碑前,祭师用一只白公鸡招龙,并为新坟祭“嘎哈”。招龙后,人们在坟墓前安设墓碑,给新坟添土,大家就地会餐。家庭殷实者,回家后还继续设宴招待客人。到此,整个丧葬仪式结束。

二、横死者丧葬伦理

凡是被杀死、自缢死、溺死、跌死、难产死、浮肿死、服毒死,以及因某些不常见之病而死者,统称为“不干净的死”,即横死。对该类死者,一般不举行丧葬仪式。人死后,族人就近运往“鬼山”掩埋。对横死者,在抬去埋葬前,要打破一个碗。苗族民众认为,碗打破不能复原,表示与死者断绝关系,让死者灵魂一去不复返。有的苗族地方炒一包菜种给死者带去,意即炒熟的菜种不能再生,死者灵魂不能复原。妇女对此种死者极为恐惧,害怕死者会把人的灵魂带走,因而在安葬时极力避开。

在死者埋葬三年、五年或十一年后,一般都要掘尸火化进行迁葬。火化时,在坟坟墓旁燃烧一堆火,挖开墓穴,用钳子把尸骨夹出来,放在火堆里焚烧。在附近放一个木盆,盛着清水,盆上盖一只烂斗篷或一把破旧雨伞,表示给死者洗浴。待尸体化为灰烬时,往火堆喷洒酒和水,将尸骨残渣收拾起来,用一张兜单包裹后运至正常死者埋葬的墓地入棺安葬。棺材以木匣代替,通常只把逝者头颈、四肢摆放好,其他尸骨则任意放入匣内即可。

苗族丧葬伦理是苗族先民生活样态的表达,体现了苗族独特的生活习性和文化特质。探究苗族丧葬伦理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苗族人民的传统价值观念和处世哲学,对我们全面把握苗族文化的整体脉络具有借鉴意义。 4AwKsCT2JHAaQZGU7NUgcv0FDKTVzhJT9eb2eM/tCy2ytTT2VbQlyXs8oDdjZ5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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