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的法学专业教育
德国高校既强调学术研究,也重视人文素质教育,其教育的出发点为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学思维,倾向于培养通才型的法律人才。德国法学专业教育之最高原理,不外职业的教育与人格的熏陶,由此可以窥见德国法学专业教育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为了更为准确地描述德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笔者主要从教育模式与职业准入两个角度进行介绍。
(一)教育模式
从教育模式来看,德国法学专业教育的职业训练色彩非常明显,采用的是双阶型模式,将“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因此法学教育包括大学研习阶段和职业预备阶段,且每一阶段结束后要分别进行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在第一次考试前的大学研习阶段,德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是奠定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教学内容也主要以理论知识为主;在第一次考试后的职业预备阶段,德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司法伦理道德。德国的法学专业教育兼具职业性和学术性,其在课程设置上不仅包括法律专业课程,也包括大量的人文学科课程,在教学方法上主要包括教师讲授、小组研习、案例演习、学术研讨等形式。
(二)职业准入
从职业准入来看,德国的考查模式相当严格,共分为两次国家考试。学生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后,可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
1.第一次国家考试
第一次国家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主要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应用和掌握的程度。笔试包括应试和论文两部分。在笔试成绩达到平均分后,学生可申请口试,皆达标准的应试者可取得第一次国家考试的通过证书,第一次考试通过率在60%~80%之间。经过考试制度改革,第一次国家考试被分解为由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和由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两部分,改变了过去大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脱节的局面。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学生进入职业预备期。此阶段极大地填补了实践经验的不足,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学生蜕变为法律职业者做准备。预备期结束后,学生将面临第二次国家考试笔试和口试的检测。
2.第二次国家考试
相较于第一次国家考试,此次考试在内容上更加具有针对性,提高了对州法的考查比例,旨在挑选知识、品行和能力皆符合优秀法律职业者标准的学生。此次考试,考生都有一次重考的机会,若第二次仍未通过,则意味着该考生将无缘法律职业。德国大学毕业生能够在严格的司法考试检测下合格并最终担任法官的比例仅有15%,由此可见德国法律职业准入的严格。
二、日本的法学专业教育
日本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广泛吸收和借鉴外国经验,不仅包括法国模式、德国模式,还有美国模式,并在联系本国实际的情况下,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
从法律职业准入来看,日本相当严格。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进行,与德国模式类似。不同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门槛更低,不限制考生的学历。因此,第一次考试的难度较低,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仅仅涉及考生的基本素养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可以直接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其中笔试又包含问答和论文两部分,其通过率之低可谓全球之最。
日本的法学专业教育更倾向于普及法律常识,其目的不是为了培养法律专职人才,而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上司法考试的零门槛,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程度。
为了改善法律职业教育缺失的状况,日本借鉴了德国的“司法研修”制度,将司法研修作为司法考试合格后的衔接环节,使考生获得了锻炼的机会。司法研修期通常为一年半,分三个阶段进行。前期修习为期三个月,主要是进行法律实务基础知识的储备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是准备和入门阶段。实务修习为期一年,在此期间,修习生被分配到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指导和实务锻炼。后期修习是一个为期三个月的总结提升过程,修习生要在研修所进行集体修习,多以复合性的实务训练为主,如采用模拟法庭等形式。司法研修所结业后通过考试的学生方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
虽然司法研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日本法学专业教育所存在的不足,但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实务教育的融合程度仍不足。在改革的道路上,日本借鉴美国的法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法科大学院的构想,其法学教育注重实务,在教学方法上广泛采用美国经验,引入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注重学生分析能力和辩论能力的培养。结业后的毕业生司法考试与本科阶段相比难度有所降低,考查范围是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内容,通过率也有较大的提高,达到70%~80%。同时,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增加也起到了充实日本法律职业人才的作用。
三、英国的法学专业教育
世界各国在法学教育上都致力于兼顾学术教育和职业训练,而英国法学教育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即英国将两者作为两个阶段进行,由不同的机构训练。英国法学院是法学教育的初始阶段,是法律理论素质的培养阶段。英国的法学教育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的是,尽管事实上很多律师都拥有大学学位,但获得大学学位并不是取得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四、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法治程度较高,其主要得益于美国特有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这也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值得借鉴的地方。为了更为直观地展现美国法学专业教育特点,笔者以图2-1来概括美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并在图后进行详细的文字论述。
图2-1 美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
(一)法律教育模式职业化
美国的法律职业以律师职业为起点,一段时间的律师执业经验是从事律师以外的法律工作的先决条件。美国的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其目标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专家。法学院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专门训练,并且高度重视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同时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培养模式,以使学生更加适应就业需求。
(二)法学教育与学历、考试和培训联系紧密
学生需要取得本科学历,具备学习法律的素质基础,才能进入法学院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包括法律硕士、法律博士、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其中作为主干学位的法律博士学位是法律职业的敲门砖,且只有具备法律博士学位,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各州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有一定的差别,一般在60%~90%之间,加州最低,仅为30%。通过考试的学生需要接受实务训练,时间为4~6周,主要的学习内容为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沟通、应对及表达能力等。
(三)美国法学院教师筛选严格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并非从实务界的精英中遴选,而是选择在各校法学院中名列前茅,有一到两年法官助理经验,再有一到两年其他类型的法律实践经验的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教师遴选并非选择最有知识和最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而是选择最聪明和最有法律悟性的人才,以进行法律的传播和教授工作。
(四)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并存
法学院的学制为4年,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各法学院一年级主要开设合同、侵权行为、财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研究与法律文书写作、职业道德、宪法、证据、税法等必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建立起了法律知识体系和框架,为学生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基础;选修课则充分尊重学生的兴趣,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向和内容。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不断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事实,再从具体事实返回到法律规则,透过法律规则去发现潜藏在这下面的社会政策和实际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特有的法学教学模式
从教学模式来看,美国的法学院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法”。教师在课前将讨论的内容告知学生,使学生在课余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消化,课堂上,教师通过不断向学生提问的形式启发学生,使其进行有价值的思考,并在讨论中总结出判例所蕴含的法律理论,使抽象的法律理论具体化,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摸索锻炼出律师的执业素养。随着法律职业的细化,“判例教学法”的弊端显现出来,已不能满足社会对专门化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因此有了“诊所式教育”作为补充。在诊所式教育方式下,法学院的学生需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并以经验为基础,通过实践进行学习。诊所式教育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职业操作能力,而且能够使学生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技巧,形成自己处理问题的风格和技巧。美国法学院以“判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式,在“诊所式教育”的补充完善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输送法律职业精英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