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期
1950年后,我国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从民国时期形成的仿欧美大学教育为主导的模式(欧美模式),转向以苏联式专科教育为主导的模式(苏联模式)”。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院系改革后,逐渐形成了“三院十系”的格局。“三院”主要是培养政法干部的专门学院,具体为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而“十系”则包含9个法律系和1个政法系。9所设有法律系的院校分别为湖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身)、中山大学、广西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和新疆民族学院;设立政法系的大学是武汉大学。 “经过这次调整后,政法类专业学院建制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建制的二元格局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政法学院为主培养政法干部、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为主培养师资的教育模式。” 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的认识还秉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体现了法律的工具性。这一时期,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政法系统提供人才,培训国家司法干部。这也契合了这一时期国家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主题,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还主要停留在国家层面。这一时期的另一个特点是国家法律体系还没有搭建完成,许多事务的处理还依赖于政策的调整,缺乏法律的基础,社会经济活动基本处于法律框架之外。
二、法学教育的成长期
(一)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法治需求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确立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而这一次历史性的转变也将中国带入了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此后,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需求也在增长。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此,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中高速发展模式,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提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物质生活和娱乐消费占比显著提高,社会经济活动日益繁荣,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开始增长。同时,伴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完善,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信法、守法、以法律捍卫自己权利的意愿也在增加。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既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肯定,也是对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相继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正将国家的各项管理和改革纳入法治框架。随着我国法治框架的逐渐完善,民众使用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成本也逐渐降低。
(二)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的大发展
1977年8月4日,我国法学教育重新走上正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1983年,为进一步缓解政法人才紧缺的问题,同时为提高原有政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部、司法部强调“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全日制教育与业余教育并举”“除了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的办学方针,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办法律专业。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法学教育格局在这一时期基本形成。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主要以中低层次的法学教育为主,如中专法学教育、大专法学教育等,此种层次较低的法学培养模式的优点是培养周期短、见效快,能迅速弥补法学人才“真空”问题。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进一步明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要求明确经济主体的市场地位,平等保护不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种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法治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石。缺少对于私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体进入市场的意愿就会被抑制,市场经济也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而法治建设则要求法治人才的有效输出。
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已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再添一把力。国家践行依法治国的决心与经济改革对于法治的实质需求,已经向市场散发出强烈的信号—法学人才将成为未来中国发展的“必需品”。学生和家长们似乎已经看到这条畅通无阻的法学大道在向他们招手。这也是同年高校全面并轨、学费高涨30% ,但法学报考仍然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高校也看到了这一“商机”,纷纷开设法学,而法学也成为高校“创收”的一个途径。法学教学既不需要实验室,也不需要任何仪器,几乎不需要成本就能办专业。一时间,各地高校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财经、工科、农科、医科、水利、师范等院校也都开办法律系或法学院。这一时期,法学呈现出大发展的繁荣景象。
三、法学教育的成熟期
(一)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与法治需求的转变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加深。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国家运行市场经济的经验不断积累、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探索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从单纯地追求量的发展模式转向追求质的发展模式。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建设不能再继续坚持“爆炸式”的大发展模式,不能再单纯追求法治人才量的发展而大量开办学校、设立学院。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市场需求的契合性,我国在1996年开始设立法学研究生专业学位,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即法律硕士(Juris Master)。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正式开展
1996年,我国推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治人才。2006年,我国法律硕士完成试点改革。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从1995年首批的8个试点院校,经过1997年、1998年、1999年、2003年、2004年的五审批,全国已达到50个培养单位。从1996—2006年,全国已累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近50000人。易继明教授认为,培养单位虽然明确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的,但是对于法律硕士应该如何培养、法律硕士学制的设置、法律硕士课程的设置、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等仍处于模糊的状态。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多以参考法学本科设置为主,难以将研究生培养与本科生培养进行有效的区分,即“大本科”培养模式,而学术评价上则直接套用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和评价指标,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