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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启示

一、对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整体框架的启示

各国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培养模式和特点上存在显著的区别,通过对比以上几个国家的法学专业教育,并结合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发展实际,能够对我国法律专业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启示作用。

(一)英美法学专业教育的启示

英国、美国开设法学专业教育的经验告诉我们,应当提高法学专业教育的门槛。美国将法学专业教育的起点提高到研究生阶段,在本科阶段不开设法学专业教育课程,弱化了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教育,强化了研究生阶段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高层次的教育阶段意味着配备的教育资源更优质,相应的教师队伍更优良,以此能够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这也意味着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更高。对法学专业学生从数量和质量都进行筛选,在人才的输送上才能够满足社会对法学精英的需求。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硬件条件,其对我国高校的实际借鉴意义有待考证。不过,笔者对多数学者呼吁高校普及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提议持反对态度。

(二)德日法学专业教育的启示

从德国和日本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学生从学习到就业的平缓过渡,需要落实职业教育的实效,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内化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笔者建议从司法考试制度以及法学专业教育机构两个角度着手。

1.司法考试制度

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上,我国可以规定明确的法律职业教育形式、时间及考核标准,保障法律职业教育实效的落实。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可以为法学精英的挑选提供合理的标准,从而选拔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2.法学专业教育机构

在法学专业教育机构的设置上,各国的设置门槛普遍较高,承担法学专业教育的机构在办学质量和师资水平上能够提供高层次的教育环境。我国的教育机构与之相比,打造法律精英的实力和水平存在不小的差距,发展空间巨大,因此需要全方位地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优化方案。

二、对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实施策略的启示

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要更为全面地认识本校法学教学状况,又需结合相应的教学漏洞,向其他国家学习法学教学长处,以弥补本校法学教师存在的不足,并在查漏补缺中优化教学思维,创新教学方式,促进法学教学各个流程和元素的升级,促进整体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提升。如图2-3所示,笔者着重从其他国家法学教学对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实施策略的启示中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希望可以为促进我国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提升建言献策。

图2-3 对我国法学专业教学实施策略的启示

(一)构建以研究生为主的法学专业学生队伍

中国法治建设的趋势越来越依赖于专业化、精英化的人才队伍,社会也需要法律实践和理论兼备的高素质人才。目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处于摸着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相关的教育理论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这个过程无疑是漫长而曲折的。为了构建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学人才队伍,笔者建议从弱化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以及强化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两个角度入手。

1.弱化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

(1)弱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意义。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法律人才的不断进步,需要法律职业者及时修补法律的漏洞和缺陷,需要法律精英们承担起保障社会有序发展的重任。反观现在的高校扩招,其已经使法学专业教育大众化。高校通过弱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方面可以合理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将更为优质的法学专业资源集中在具有较强学习优势的学生上,在促进教学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促进法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运用本校法学教育资源,开展通识化教学,实现通识教育普及效果的最大化。

(2)弱化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策略。

①减少法学专业本科的招生规模。减少法学专业本科的招生规模是转变法学专业教育大众化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是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要一刀切地取消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具有操作性的,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现实状况来综合决定。高校可以就业率为参照指标,相应缩减招生比例,呈螺旋式的下降趋势。对于教学质量较高、师资力量较为雄厚的名校,应当保留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并不断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发展壮大,使其承担起培养法律精英的责任。对于教学效率不高、教学效果差的高校,国家应当通过提高办学资质的方式进行筛选,去粗取精,将有限的教育资源投入发展潜力更大的高校。

②发挥法律通识教育的功能。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差异较大,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各不相同的。经济发达地区需要有能够处理国际、国内经济事务的法律精英,经济落后和欠发达地区需要定纷止争、普及法律观念、传播法律文化的法律精英。随着规则意识的增强,我们需要发挥法律通识教育的功能,而高校应承担起普及法律常识的重任,使社会能够在有序的状态下稳定发展。因此,被取消法学本科办学资质的高校,在法学本科停招后,其师资力量可开展该校法律通识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促进法律通识教育的大众化。

2.强化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

社会对法律精英的需求会成为高校调整教育模式的间接推动力,使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针对不同人才需求进行调整。法学专业教育要满足当前法律精英的培养目标,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

(1)法学专业课程设计的主体向法学专业研究生过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秩序,法学专业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高起点和高层次。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现代法学专业教育培养起点有向研究生发展的势头,未来我国也必然会随着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相应提高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起点和素质要求。因此,法学教育的主体从本科阶段过渡到研究生阶段是大势所趋。目前,主要的两种研究生培养模式都存在显而易见的弊端。作为研究型人才的法学硕士,由于学习时间和学习深度的影响,科研水平难以满足社会和科研单位的需求;作为实践型的法律硕士,又苦于学术和就业压力的影响,很难把握专业的实践和就业机会。正是在这种两难的尴尬处境下,硕士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并没有随着学历的增长而有所减缓,相反却失去了年龄优势,在就业时面临更大的竞争。因此,要实现法学硕士阶段的培养目标,实现法学精英的输送,需要不断提升法学硕士的主体地位,实现专业学生队伍的研究生化。

(2)提高博士生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数量和比重。博士教育是目前公认的精英教育,应当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培养法学精英的任务。在实际提升博士生数量方面,相关部门可以从师资力量、教学内容、高层次教育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在师资力量上,博士阶段的教育水平无出其右,能够在理论深度上引导学生迈上新的台阶。其次,在教学内容上,博士阶段更加专注于学术能力的培养,更具针对性,更易于实现培养法律精英的目标。最后,在高层次教育上,研究生阶段的学术型人才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意味着法律科研的入门,要真正成为法律学术精英,需要不断地接受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学术成就需要研究能力的培养和研究水平的提高,这是一个集腋成裘的量变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时间上给以充分的保障是培养学术人才的前提和基础。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人才需求应当完善相应的培养模式。本科阶段的培养任务需要致力于通识教育的普及和大众化;研究生阶段的教育目标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博士阶段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法律学术人才,满足社会对法律精英的需求。

(二)精英化法学本科的教育方式和师资队伍

只有找准办学方针才能实现教学水平的飞跃。我国的高校也要具有成为培养法律学术人才学校的潜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高校一方面要立足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实际,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学。要实现教育机构的精英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进行相应措施的落实。

1.转变传统的授课方法

目前,高校的各专业在教学方法上大同小异,都是采取教师讲授的单向输出方式,很少有课程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对于法学专业来说,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点拨是必要的,但采取单一的教学方式进行单向输出难以使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具体而言,笔者建议从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方法选择两个角度入手:

(1)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可以增加案例的分析和说明,让学生在课堂上联系真实案例对理论知识进行消化和吸收。在此阶段,课堂教学依然为主要的渠道和阵地。教师通过案例,联系社会实际,详略得当地为学生揭示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原理,带领学生抽丝剥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形成自己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独特风格。同时,教师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能够避免单一理论知识的枯燥乏味,可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形象化,使学生理解得更为透彻,避免死记硬背。此外,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使他们可以利用闲散的碎片时间达到实习的目的和效果。

(2)教学方法选择。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学校需要具体考虑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在心理上会逐渐产生爱好倾向,将更多的时间投入擅长的领域和学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参与性,结合课堂组织形式不一的普法活动,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积极性,避免填鸭式的零互动教学。

2.引入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学人才

在教师队伍壮大上,高校可以将实务经验丰富的实践人才引入高校的教师序列。高校在组建实务型的教师队伍后,需要保障他们在本职工作和公益性兼职之间的平衡和兼顾。高校可将法官、检察官的课程安排在晚上,避免影响其工作时间,并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相应的福利,使学生能够吸收第一手的实务经验。

(三)重视创新法学本科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是沟通国家立法与法的实现的关键桥梁,法律从业者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状况甚至影响着国家的法治状况。发达国家都将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相互结合,使其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1.从三大国外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中得到的启示

国外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大学法学学习加实习研修的模式。德国、日本皆为此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即本科非法学加研究生法学学习模式。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六年左右的学习可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在教育模式、课程设置方面千差万别,但其也具有相同的宗旨和目标,即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其共同的发展特点是越来越重视实践和学术的有机结合,力求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化。

当今世界各国都重视法律职业教育与考试培训。纵观各国的教育模式,学生在经过学术教育之后,都要进入职业训练阶段,并且严格将其作为职业准入的必经过程,在制度上保障了职业训练的落实。再对比我国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地延长实习期的时间,并通过多种方式测试,检查测试人员能否获得律师资格。公务员序列也缺少职业训练的相关要求。许多应届毕业生在通过每年九月的司法考试后,随即参加当年的公务员考试并成为法律职业者。在此期间,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地增加职业训练这一环节,真正筛选出既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又具备综合实践能力的未来法律职业者。

2.我国高校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性,我国应在法律职业训练阶段承担起保障和监督的责任,除了统一提供实习机会,还要严格保障学生的实习时间。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学校可以利用闲散的时间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较强的活动,日积月累,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按照高校毕业生的考试日历,每年九月是司法考试月和公务员考试月,考试结束后大部分的学生进入了漫长的空窗期,不能及时落实单位实习,浪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可以在十月安排集中实习,硬性规定实习最短到春节前止,最长不限,以充分保障学生的实习时间和效果。此外,在实践形式上,高校应当不断地创新活动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除了传统的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宣传、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高校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考虑做到以下两点。

(1)筹建网络社区。如今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学习方式已经渐渐转移到包罗万象的网络学习。网络自身的优势若能转化吸收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势,势必为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锦上添花。网络具有资源丰富、传播便捷、形式多样、交流互动、形式多样等优点,能够有效弥补法学传统教育方式单一、知识更新不及时的缺点。筹建网络社区可以聚集越来越多的同窗,集个人之力,在浩如烟海的网络知识中去粗取精,提供一个知识交流和互动的平台。目前,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社区在小范围内已初具雏形,如以朋友圈为代表的熟人社交能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师生之间、同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相对理想的效果。

基于上述情况,学校应当发挥自身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组建法律交流社区,汇集公、检、法、律各方面的社会人才和社会资源,使学生在网络学习的过程中日积月累,从而达到润物无声的理想效果。

(2)兴办法律社团。社团是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组建的学习团体,活动多样、形式灵活、自主性强,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也能发挥学生的特长。相对于网络的虚拟,法律社团能够将思想上的观念物化为具体的行动,使参与其中的学生对法律产生更为直观和具体的理解与体会。由于自主性强,社团成员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得到有极大的提高,活动的效果和成效是所有强制性的实践活动所不能比拟的。此外,法律社团活动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也更为贴切。法学专业教师可以运用法律社团的形式,把法律从空洞抽象的理论知识体系中提取出实用的部分,更多地关注真实的生活,将这一活动形式逐步从高校推广到社会。

(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法学专业教育虽有其特殊性,但离不开我国教育体制的大环境。为了破除体制性障碍,解决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我们需要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对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做到治标治本。

1.完善考核制度

法学专业教育制度的改革离不开考核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规范和提高法律职业人才的能力和素质。我国的职业准入制度比较复杂,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方可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多重的考试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越高,则会有越多的学生望洋兴叹,使其退而求其次,选择就业压力较小的专业,这一点可由法学报考由热转冷得以印证。

2.改革考试形式

司法考试的改革,首当其冲的是考试形式。司法考试应改革应试化的考查方式。司法考试的客观题仅仅通过四个选项来考查,不能充分反映出考生的知识储备和法律素养。德国和日本的司法考试在笔试之外,都增加了口试的环节,能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这些都是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必备素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外经过时间检验的经验,我国可以适当地借鉴和引进,增加主观题的考查比例,并且在笔试结束后,增加口试或者论文等考查形式,通过更加直观的形式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检验。另外,司法考试通过率过高,使法律人才开始处于过剩的状态。个别年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20%多,平均保持在15%左右。这个数字在任何发达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而法治越是发达的国家,成为法律职业者的门槛越高。法律职业作为精英职业,需要选拔最优秀的人才,而非最有应考能力的人才。无论是参考各国的通过率,还是结合目前法律人才过剩的现状,都应当适当下调司法考试通过率,使其稳定在10%左右。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将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进行,通过更为完善的选拔制度,严格把控法律职业人才的质量和数量。 x7Jy63kazi9nOjO2mOP1yaNIJvIN5PvRJil19N48WBA/kyPQ3VjAJACXl4/+wo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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