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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之谜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

宋·叶寘《垣斋笔衡》记载:“本朝……政和间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 (注1)

宋·顾文荐《负暄杂录》记载:“本朝……宣政间在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 (注2)

以下简称《垣斋笔衡》和《负暄杂录》为“二书”。“政和”是北宋徽宗(赵佶)皇帝的年号之一,于公元1111年—1118年。“京师”:国都,即当时的东京开封府,其辖域又称“京畿路”,或称“京畿之地”。“宣政间”应是徽宗皇帝的年号“政和”至“宣和”连起来的简称,于公元1111年—1125年。

1.两句中,除了“政和间”与“宣政间”有所不同外,其余完全相同。

(1)单纯从时间上看,由于“政和间”已被包含于“宣政间”之中,因而,下面拟进行的探究在时间上将暂以“宣政间”为主要对象。需要说明的是,“政和间”和“宣政间”在各自的原句中是有其自身的基本意义的,为不冲淡探究的主题,对其自身的基本意义的试分析将放在“五、2”中再予表述。

(2)“本朝”一词在二书各自记载的原句中都是主语,这表明是“朝廷”在京师自置了该(官)窑。“自”率也,“置”设也;“自置”即自主设置,自然含有是在自己的领地和权力范围之内自主设置的基本意思。据查,“自置”一词最早出现于《周礼》中。《周礼·大宗伯六命赐官注》记载:“赐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 (注3) ,这表明“自置”一词本为“职官”始用。在古代,“职官”通常是要赋予相应的权力和领地,于是,“赐官者”就必须有自己的领地和权力,且必须是在自己的领地和权力范围内“职官”,故“自置”一词自然含有是在自己的领地和权力范围之内自主设置的基本意思。“‘京师自置’窑烧造”也就更会自然含有是在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辖域”即管辖范围,下同)内自主设置窑烧造的基本意思。仅就这一点上看,“宣政间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的“官窑”与宋·叶寘《垣斋笔衡》于该句之前所记载的“本朝……遂命汝州造青窑器”即通常所称的“汝窑”,在各自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各自所处地理位置的辖域所属等问题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它们应是两个不同的窑。因为,“汝窑”的地理位置在宝丰县清凉寺,宝丰县的辖域所属是汝州,而汝州并不属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之内的州。然而,根据“京师自置”自然含有的基本意思,“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应在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之内,这除了“宣政间‘京师自置’窑烧造”的含义中更会自然含有这层基本意思外,也正是本文将要重点试着加以具体考证的(即具体找出这个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北宋京师自置官窑”)。

(3)从二书各自的记载中还可得出:

第一,二书各自均未明确记载京师自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官窑”;

第二,二书各自记载的“名曰官窑”都不是在泛指,而都是在特指,即都是在特指心照不宣的那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表明:京师的确曾自置了该“官窑”。这应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二书各自记载的“名曰官窑”应该都是在特指同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这又应是毫无疑义的;同时,这也表明了二书各自的记载正好可以相互印证:宣政间京师的确曾自置了一个官窑且只自置了这一个官窑。这同样是毫无疑义的。

综合起来说就是,二书的记载共同表明并相互印证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宣政间”,在“京师开封府辖域”内,为只自置了一个官窑!

2.由此,又可从二书的记载共同表明并相互印证了的这个基本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论点(即二书的记载又共同提供的一个基本论点):“同一时期、同一辖域、在在京师只自置了一个官窑”!这一基本论点在“京师只自置了一个官窑”的大前提下给出了两个基本构件:

一个基本构件是:“同一辖域”,即京师开封府辖域。这是判断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空间条件(即该“官窑”所处地理位置的辖域所属必须属北宋京师开封府的管辖范围)。该空间条件又可分解为两个必须考证的基本问题:一是必须考证“宣政间”(通常是考证出“宣政间”的第一年即“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以及相关的主要变化。这是必须考证的第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必须考证该范围内的确存在且仅存在一个官窑。这是必须考证的第二个基本问题。(当然,倘若京师开封府辖域内存在不止一个官窑,则需再从中加以对比考证,并抉择出哪一个是“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但这仅仅是在“倘若”即假设,事实上应该不会出现这种“倘若”即假设的;即便出现了存在不止一个官窑的情况,也是较易区别的。因为,第一,“二书”各自均未明确记载宣政间在京师自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官窑;第二,从北宋之后至今,也未见有任何文献记载了哪个朝代又以“京师”的名义在开封府辖域内“自置”过官窑;因此,这种“‘倘若’即假设”似难成立。第三,即使有哪个朝代虽不是以“京师”的名义、但却又确实是在北宋时的开封府辖域内设置过官窑的话,那也是既没有“京师自置”的名义,又不属北宋时期,因而从其遗存上仍将是较易区别的。因此这个官窑也似难与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相混淆。)

另一个基本构件是:“同一时期”,即“宣政间”;这是判断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时间条件(即该“官窑”的烧造时期应为“宣政间”)。这又是需要在查证了第一和第二两个基本问题即基本确定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确存在且仅存在一个官窑的基础上,进而必须考证该官窑的烧造时期应与“宣政间”相吻合的问题。这也是必须考证的第三个基本问题。“相吻合”可能出现如下多种情形之一:

(1)完全吻合,即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为“宣政间”(公元1111年—1125年)。

(2)部分吻合,又可能出现如下多种情形:

A.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政和间”(公元1111年—1118年)。

B.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重和间”(公元1118年—1119年)。

C.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宣和间”(公元1119年—1125年)。

D.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宣政间”中的某几年。

E.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宣政间”中的某一年。

F.或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有一时间段为其他相关的情形等。

“相吻合”既可能出现“完全吻合”情形,又可能出现如上“部分吻合”中的多种情形之一。但无论出现哪种情形均能基本成立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二书的记载共同表明并相互印证了的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宣政间’,在京师开封府辖域内,只自置了一个官窑”自含的时间、空间和大前提等基本因素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即共同作用的结果!“基本论点”给出的“同一时期”即“宣政间”、“同一辖域”即“京师开封府辖域”两个基本构件,一为判断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时间条件,一为空间条件;而“在京师只自置了一个官窑”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查证了“同一辖域”基本构件的(第一和第二)两个基本问题即在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确存在且仅存在一个官窑的基础上,对“同一时期”这一基本构件的(第三个)基本问题,能查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与“宣政间”完全吻合当然最好,但这需要有翔实或充足的史料;倘若只有部分史料且暂时仅能查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只有某时间段能与“宣政间”中的一时间段相吻合即部分吻合(如上多种情形之一,下同)怎么办?其实,正因为有了上面提到的共同作用、同时又特别会因为有大前提和空间等基本因素能共同对时间因素起制约作用,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又考证了第一,二两个基本问题即在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确存在且仅存在一个官窑的基础上,哪怕对第三个必须考证的基本问题仅能考证出该官窑的烧造时期中只有某时间段能与“宣政间”中的一时间段相吻合即部分吻合,也是可以并能够初步判定该官窑应该就是二书共同记载了的那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而并非必须等到查证了该官窑在烧造时间上与“宣政间”完全吻合才可以“初步判定”,这一点既是不言而喻的,又是特别需要明了的。

3.找出“二书的记载共同表明并相互印证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又从“二书的记载共同表明并相互印证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基本论点(即二书的记载又共同提供的一个基本论点),和该基本论点给出的两个基本构件,以及两个基本构件所涉及的三个基本问题等,都仅仅是笔者想要试求证(或初步判定)究竟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一种新的思路和初步尝试。其中,两个基本构件所涉及的三个基本问题,共同成为判断何为二书共同记载并相互印证了的那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最必须、也是最首要的基本要件,且三个最必须、最首要的基本要件缺一不可。查证了这三个最必须、最首要的基本要件,似才可以初步判定究竟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其余的相关问题似都可以放在初步判定了究竟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之后,再考虑在进行更广泛深入的探究中去逐步加以解决。这些均是笔者在重新审定现有的史料,特别是重新审定了第一至六拙稿中曾经采用过的史料,理顺其相互间的关系,纠正错误的认识,剔除无关的内容,充实必需的材料等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新的基本思路,并试图在现今仍找不出更为翔实、充足的史料的条件下,仍想竭尽全力地去寻觅一条较为直观而又切实可行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以便能够先从初步判定究竟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入手、再逐步深入到探究和解决其余与之相关的重大问题,从而达到最终破解这一历史之谜所进行的一种新的初步的尝试。

二、对基本构件“同一辖域”所涉及的两个基本问题的试求证。

(一)北宋徽宗时期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以及相关的主要变化。其中,主要是必须考证出“宣政间”的第一年即“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以及相关的主要变化,这是必须考证的第一个基本问题。

本文将要确定的北宋徽宗“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是在参阅中国历史地图集编辑组编辑、中华地图学社出版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的基础上,又尽其所能地查阅了有关史料记载,并进行了相关的初步分析后补充提出的。

1.《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中的“京畿路” (注4) 描绘的就应是70年代初期所认识的“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京师开封府的辖域图。其大致范围是:东至襄邑县(今河南睢县),南至扶沟县(今河南扶沟),西至阳武县(今河南原阳),北至长垣县(今河南长垣西南)。

2.清·毕沅《续资治通鉴》记载:“崇宁四年秋七月甲寅,右司谏姚佑请置辅郡以拱大畿。丁巳蔡京等奏以颍昌府为南辅,升襄邑县、建辅州为东辅,郑州为西辅,澶州为北辅。各屯马步军二万人,积储粮草,每州五百万。从之。[考异]宋史徽宗纪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今从长编” (注5) 。从“[考异]”可知,该记载就是《宋史·徽宗纪》中记载的“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之事。此外,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徽宗本纪》也有同样的记载。由于《徽宗本纪》的记载更为简洁,以下将选用《徽宗本纪》的记载进行讨论,除非《徽宗本纪》没有记载的,则采用清·毕沅《续资治通鉴》的记载。

《徽宗本纪》记载:“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以颍昌府为南辅,襄邑县为东辅,郑州为西辅,澶州为北辅” (注6) 。同年“八月丙子,以东辅为拱州” (注7) 。同年“十二月癸酉,升拱州为保庆军” (注8) 。“崇宁五年十月己卯,升澶州为开德府” (注9) 。“大观四年十一月丙戌,罢拱州为襄邑县” (注10) 。“政和四年十月乙巳,复置拱州” (注11)

“崇宁”是北宋徽宗(赵佶)皇帝的年号之一,于公元1102年—1106年。崇宁四年即公元1105年。“置”:设置。“四”:数量词。“辅”:京畿称辅 (注12) 。“京畿”:国都所在地及其行政官署所管辖地区 (注13) 。“郡”:春秋至隋唐时的地方行政区划名;北宋的地方行政区划在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的,但发展变化很大,到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形成了“路、府州(郡)、县”三级。此外还有军、监;军监既有与府州同级,隶属于路的;也有与县同级,隶属于府州的。其中的府州基本上类似于秦汉以来的郡。北宋的府州有等级之分。府分为京府和次府。京府是首都或陪都所在地;北宋时建有四京四府,它们是东京开封府(今河南开封)、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北京大名府(今河北大名)、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京府的地位比次府高,相当于路;其他的府为次府,地位相当于州中的上州。州的等级划分,京师及附近地区的州称辅、雄、望、紧,相当于上州;其他的州通常以户口数的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 (注14) 。“颍昌府”(今河南许昌市):《开封府建置沿革考·许州》记载“周为许国;汉始置许县属颍川郡,东汉因之;三国魏黄初二年改曰许昌县,晋因之;南北朝刘宋属南阳郡,后魏属北陈留颖川二郡,东魏属许昌郡,北齐因之,后周置许州改县曰长社;隋开皇初复,改属颖川郡;唐武德四年置许州,十七年更置都督府,乾元元年复为许州以长社县属焉;五代梁置许州匡军,唐改许州中武军;宋元丰三年升许州为颍昌府。” (注15) [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颍昌府为南辅(本文只讨论至宋代,下同)。元丰:宋神宗(赵顼)皇帝的年号之一,于公元1078年—1085年;元丰三年即公元1080年]。“襄邑县”(今河南睢县):《归德府建置沿革考·睢州》记载“周春秋为宋陈地;秦置襄邑县属砀郡;汉属陈留郡,东汉因之;三国魏晋俱改郡为国县属如故;南北朝刘宋属陈留郡,后魏属梁郡,东魏属陈郡,北齐并入雍丘县;隋开皇六年复置县仍属梁郡;唐属宋州睢阳郡;宋(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襄邑县为东辅,同年八月丙子以东辅为拱州,同年十二月癸酉升拱州为保庆军,大观四年十一月丙戌罢拱州为襄邑县,)政和四年(复)置拱州以县属焉” (注16) (大观四年即公元1110年,政和四年即公元1114年)。“郑州”(今河南郑州市):《开封府建置沿革考·郑州》记载“周管叔鲜封于此,后为郑国;秦置管县属三川郡;汉东汉三国魏晋俱省,入中牟县;南北朝后魏为东恒农郡,东魏置广武郡,后周置荣州寻改为郑州;隋开皇十六年置管州,大业初复曰郑州治管城县,又改州为荥阳郡;唐武德四年于武牟置郑州,天宝初改荥阳郡,乾元初复为郑州;宋熙宁五年废州以管城属开封府,元丰八年复置州升奉宁军治县如故” (注17) [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郑州为西辅。(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元丰八年即公元1085年)]。“澶州”(今河南濮阳):《大名府建置沿革考·开州》记载“上古为高阳氏之都,故名帝丘;周春秋时为澶渊属卫;汉为颊丘县地属魏郡;晋属颊丘郡及魏郡;隋属东郡及武阳郡;唐置澶州又分置澶水县,贞观中州废以县属魏州,后复置;宋(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澶州为北辅,崇宁五年十月己卯,升澶州)为开德府” (注18) (崇宁五年即公元1106年)。

上述的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的“四辅郡”的各自历史建置沿革的简要记载,是摘自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但其中的括号及括号中的文字为笔者所加,目的是想使读者能一目了然其被置为辅郡的时间与原记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变化等大致情况。从《职方典》的原简要记载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点:《职方典》并未明确记载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的史实,因而,也就不能准确地记载出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起这四辅郡都为京都开封府管辖。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人们忽视,甚至否认了“置四辅郡”对京师开封府辖域范围的扩展变化。既然“京畿称辅”“京畿”为“国都所在地及其行政官署所管辖地区”,那么从“置四辅郡”起,“四辅郡”皆为国都所在地及其行政官署所管辖地区——皆为京师开封府所管辖的地区,即皆属京畿之地。

3.为什么选择“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解释为“京畿称辅”?

“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解释源于汉三辅的例子。那么,汉三辅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关于“三辅”,《辞源》的记载是:“三辅:指西汉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个职官。西汉建都长安,京畿官统称内史。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及都尉,即有三辅的名称。武帝太初元年改右内史为京兆尹,治长安以东;左内史为左冯翊,治长安以北;都尉为右扶风,治渭城以西。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地理志上、三辅黄图—三辅沿革。又长安近畿,三辅所辖地区亦称三辅。汉桓宽盐铁论园池:‘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 (注19) 。《辞海》的记载是:“三辅: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分内史为左、右内史,与主爵中尉(不久改主爵都尉)同治长安城中,所辖皆京畿之地,故合称‘三辅’。《汉书·景帝纪》:‘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左、右内史、主爵都尉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辖境相当今陕西中部地区。后世政区分划虽时有更改,但直至唐,习惯上仍称这一地区为‘三辅’” (注20) 。其中,《辞海》记载中的“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分内史为左、右内史,与主爵中尉(不久改主爵都尉)同治长安城中……故合称‘三辅’”,与《辞源》记载中的“指西汉治理京畿地区的三个职官。西汉建都长安,京畿官统称内史。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及都尉,即有三辅的名称”基本一致,都说明了:“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含义本于其职官方面的含义。这是第一。

第二,《辞海》记载中的“……所辖皆京畿之地,故合称‘三辅’。……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左、右内史、主爵都尉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辖境相当今陕西中部地区。后世政区分划虽时有更改,但直至唐,习惯上仍称这一地区为‘三辅’”,与《辞源》记载中的“武帝太初元年改右内史为京兆尹,治长安以东;左内史为左冯翊,治长安以北;都尉为右扶风,治渭城以西。……三辅所辖地区亦称三辅”基本一致,又都直接表明了“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含义的本质:“皆京畿之地”。此外,《京兆部汇考·汉·注》记载:“……师古曰:《三辅黄图》云:京兆在尚冠前街东,入故中尉府;冯翊在太上皇庙西入;右扶风在夕阴街北,入故主爵府。长安以东为京兆,长陵以北为左冯翊,渭城以西为右扶风也” (注21) 。这与《辞海》记载中的“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左、右内史、主爵都尉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辖境相当今陕西中部地区”基本一致,只是《辞海》记载中的“辖境相当今陕西中部地区”相对不够具体,但所记载的位置基本相同;与《辞源》记载中的“武帝太初元年改右内史为京兆尹,治长安以东;左内史为左冯翊,治长安以北;都尉为右扶风,治渭城以西”基本一致。这些都表明:西汉的“三辅”各自均既包括京师长安城内部分地区,又包括京师长安城外广大地区。而对于西汉“三辅”来说,无论是城内地区还是城外地区,均属京畿之地。因而,将“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含义解释为“京畿称辅”是准确无误的。换句话说,用“京畿称辅”解释“三辅”完全适用即准确无误。

第三,汉代还有“六辅”之说。关于“六辅”,《佩文韵府》记载:“卫昭注:六辅谓京兆、冯翊、扶风、河东、河南、河内” (注22) 。“六辅”又称“三辅三河”。“六辅”之说既存在于西汉又存在于东汉。而西汉的“三辅”均包含于汉“六辅”之中。西汉时京师是长安,“河东郡、河南郡、河内郡”均远离长安;东汉时京师迁至洛阳,而“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均远离洛阳。但无论是西汉还是东汉,“三辅三河”即“六辅”均是京畿之地。用“京畿称辅”解释汉代的“六辅”也完全适用即准确无误。

第四,至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含义在保留其“京畿称辅”的本义上又有所发展变化。即一方面,通过被置为辅郡,将京畿之地中不是辅郡的置为辅郡;如东辅襄邑县。另一方面,也是在“将不是辅郡的置为辅郡”中,又将非京畿之地划归京师管辖,使之同时成为京畿之地和辅郡;如南辅颍昌府、北辅澶州和西辅郑州(宋熙宁五年郑州曾被废州以管城属开封府,但“元丰八年复置州升奉宁军”就已不再是被京师开封府管辖的州,故这里计入“同时成为京畿之地和辅郡”的范畴)。宋代的“置四辅郡”就同时包含了这两方面。那么,既然颍昌府、澶州、郑州被“置”为了“四辅郡”中的南、北、西辅,成了其中的“辅郡”是肯定的,但为什么说又同时成了京畿之地?其实这层意思是自然隐含其中的。说这层意思是自然隐含其中的,除了是因为“京畿称辅”的本义已能明确其自然含有这层意思——只有(成为了)京畿之地,才能被称为“辅(郡)”之外,更是因为它们于当年的九月就已经被徽宗皇帝(当然也应包括朝廷,下同)亲自明确地指明过就属京畿之地的。清·毕沅《续资治通鉴》记载:“崇宁四年九月己亥,大赦天下。诏:元佑奸党,久责遐裔,用示至仁,稍从内徒,应岭南移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唯不得至四辅畿甸” (注23) 。请注意最后一句“唯不得至四辅畿甸”中的“四辅畿甸”,其“四辅”指的就应是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被“置”为“四辅郡”的南辅颍昌府、东辅襄邑县、西辅郑州、北辅澶州。关于“畿甸”,《辞源》记载:“畿甸:古制王畿千里,千里之内曰甸服,去王城五百里;后泛指京城地区” (注24) 。因此,通过清·毕沅《续资治通鉴》记载的徽宗皇帝所下该“诏”中的“……唯不得至四辅畿甸”,已经明确地表明了是徽宗皇帝亲自将当年所“置”的“四辅郡”直接称为“畿甸”的;不可置疑!这也是清·毕沅《续资治通鉴》记载的“崇宁四年九月己亥,大赦天下。诏:……唯不得至四辅畿甸”所给予我们的历史性的启迪。既然当年徽宗皇帝就已亲自将其“置”的“四辅郡”在所下的“诏”中直接称为“四辅畿甸”,表明“四辅”就属“畿甸”,又因“畿甸”即“京畿之地”的基本意思,因此,“四辅”就属“京畿之地”就应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史实;不应置疑!加之《续资治通鉴》是经毕沅反复认真校核过的,完全可信;(除非有充分或确凿的证据,否则,一般)不必置疑!这些不仅可以,甚至能够充分说明:用“京畿称辅”解释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的“四辅郡”仍完全适用即准确无误。其实,沈志华主编《文白对照全译续资治通鉴(修订本)》也正是将“四辅畿甸”直接译为“京畿四个辅郡 (注25) ”的。只是在《续资治通鉴》以及《辞源》、《辞海》和《文白对照全译续资治通鉴(修订本)》等先后成书后,被“置”的“四辅郡”的辖域所属应为“京畿之地”问题都一直未被普遍接受即上升为共识,而是继续仅停留在“一家之言”上,因而也一直未被明确、普遍地采信。对此,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综上所述,“京畿称辅”的解释既对“三辅”完全适用且准确无误;又对“六辅”也完全适用即准确无误;还对北宋的“置四辅郡”仍完全适用且准确无误。因此,本文选择“辅”字关于其辖域所属方面的解释为“京畿称辅”,并明确地用于对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这一基本历史史实的“重新”认识(定)——恢复其本来面目之中。

4.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起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及相关变化。

根据上述分析,从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起,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就应该包含所“置”的“四辅郡”在内了。因此,对70年代初期所认识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中的“京畿路”(见注4)所描绘的北宋徽宗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京师开封府的辖域图也应该作些相应的调整,即也应将所“置”的“四辅郡”包含进去。但对于这“四辅郡”各自的相应的大致范围,《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中仅具体绘出了当时的颍昌府即南辅和郑州即西辅的大致范围,尚缺东辅襄邑县和北辅澶州的大致范围。现根据《职方典》对有关府州及所辖县各自历史建置沿革的简要记载,仅初步查得东辅辖域内前后至少应有两个县和北辅辖域内至少应有一个县,同时列出其历史建置沿革的相关简要记载:

东辅襄邑县辖域主要的县至少应有:

“柘城县:宋初属应天府,崇宁中改属拱州” (注26)

“宁陵县:宋政和四年属拱州,宣和六年改属应天府” (注27)

北辅澶州辖域主要的县至少应有:

“南乐县:宋属开德府” (注28)

由于资料所限,上述的东辅襄邑县和北辅澶州等辖域至少应有的县肯定并不完全,当然也不一定就是完全准确的,因此尚有待进一步地考证;又由于至今也未曾发现有任何文献记载、或建设施工以及考古发掘发现在东辅襄邑县和北辅澶州辖域内存在瓷窑(特别是官窑)遗址,因此,东辅襄邑县和北辅澶州更为精确的管辖范围与本文的主题并无更直接、紧密的关联,本文也就不再将考证东辅襄邑县和北辅澶州更为精确的管辖范围问题纳入讨论。希望对此感兴趣者继续深入考证。

此外,《职方典》中还有在“政和元年”另地改置“东辅”的相关记载。《兖州府部汇考一·曹州》记载:

“曹州:宋建中靖国元年赐军额曰兴仁军,崇宁元年升为兴仁府,大观二年升都督府,政和元年罢都督以府为京畿东辅,领县四:济阴、宛亭、乘氏、南华” (注29)

《续资治通鉴》和《徽宗本纪》等史料均未明确记载罢拱州为襄邑县的原因和罢拱州为襄邑县后的东辅是否有变化等问题。《兖州府部汇考一·曹州》的这一记载正好可以作为罢拱州为襄邑县后的东辅是否有变化问题的一个极有价值的相应补充。由此相应补充可得知。

政和元年的东辅兴仁府辖域主要的县有:

“济阴县:隋始置济阴县为济阴郡治。唐因之,武德四年析置蒙泽县,贞观元年及定陶省入焉。宋、金、元皆因之” (注30)

“宛亭县”:待考。

“乘氏县”:待考。

“南华县”:待考。

[关于“济阴县”、“宛亭县”、“乘氏县”和“南华县”大致的地理位置,可参阅谭其骧主编,地图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上海第1次印刷出版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北宋·京东西路·兴仁府”(第14—15页)]。

综上所述,根据《徽宗本纪》和《续资治通鉴》对北宋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的历史史实的有关记载、《职方典》对有关府州及所辖县各自历史建置沿革等的简要记载,以及其他有关文献、典籍的相关记载、解释等,并参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的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的辖域图,可初步得出如下时期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

(1)“崇宁四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它应包括所“置”的“四辅郡”,且东辅襄邑县又为拱州和保庆军等。

(2)“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它同样应包括所“置”的“四辅郡”;且与“崇宁四年”时的不同在于——拱州已被罢为襄邑县,“东辅”也已变为“兴仁府”领县四:济阴、宛亭、乘氏、南华等。

(二)北宋徽宗时期京师开封府管辖范围是否(的确)存在且仅存在一个官窑——这是必须考证的第二个基本问题。

其基本方法是:根据《中国陶瓷史》刊载的“宋代瓷窑遗址分布图” (注31) 中记载的河南省宋代瓷窑遗址,结合《职方典》对有关府州县各自历史建置沿革的简要记载,去仔细核查本文初步得出的“政和元年”京师开封府辖域的大致范围内有哪些府州县具有宋代瓷窑遗址。这样,首先淘汰了那些不属于北宋京师开封府管辖范围的宋代瓷窑遗址,然后再从剩下的、确属于北宋京师开封府管辖范围的宋代瓷窑遗址中去弄清有无官窑。通过逐一对照分析,淘汰了绝大多数。最后,仅留下了两个确属北宋京师开封府管辖范围的、又确有宋代瓷窑遗址的县,这两个县都属南辅颍昌府。它们是:

郏县(今河南郏县):《汝州建置沿革考·郏县》记载“周春秋时郑地;汉始置为县,属颍川郡;东汉省;三国魏复置,属襄城郡,晋因之;南北朝东魏改县曰龙山,属顺阳郡;隋开皇初以龙山为汝南县,大业中又改郏城县,仍属襄城郡;唐属汝州临汝郡,五代仍旧;宋为郏县属颍昌府” (注32) 。因“宋元丰三年升许州为颍昌府”,“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以颍昌府为南辅……”故该县随“颍昌府”于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被“置”为“南辅”起,一并归属京师开封府辖域。

阳翟县(今河南禹州市,《中国陶瓷史》“宋代瓷窑遗址分布图”中用的是禹县):《开封府建置沿革考·禹州》记载:“夏帝启飨诸侯于钧台即此;周春秋郑之栎邑;战国为韩国;秦置阳翟县属颍川郡,汉因之;晋属河南尹;南北朝东魏置阳翟郡以县属焉;隋开皇初废阳翟郡,县属襄城郡;唐初属嵩州,贞观元年改属许州颍川郡;宋属颍昌府” (注33) 。同理,因“宋元丰三年升许州为颍昌府”,“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以颍昌府为南辅……”故该县也随“颍昌府”于徽宗崇宁四年七月辛丑被“置”为“南辅”起,一并归属京师开封府辖域。

那么,这两个县中有无官窑呢?

郏县:由于所发现的两处瓷窑遗址都属民窑遗址,未发现官窑遗址,故本文不再将郏县纳入讨论。

阳翟县(今河南禹州市,即原禹县),是我国钧瓷的重要生产地区。《中国陶瓷史》记载:“瓷窑遗址遍及县内各地。已发现的窑址达一百处,历来为中原重要产瓷区。禹县城城内八卦洞地方发现的宋窑遗址出土标本证明八卦洞窑是宋代烧造宫廷用瓷的瓷窑” (注34) 。冯先铭主编《中国陶瓷(修订本)》记载:“禹县宋代窑址以刘家门窑及钧台窑质量最好,刘家门(窑)属民窑,而钧台(窑)则属官窑,所烧瓷器专供北宋后期宫廷使用” (注35)

阳翟县的“八卦洞窑”又称“钧台窑”,过去有称“钧官窑”或“官钧窑”或“钧窑”。本文采用“钧台窑”之名,特指专门烧造有北宋晚期宫廷陈设用瓷的钧窑区。钧台窑“之名不见宋代文献记载” (注36) ,“在后世视作宋五大名窑之一” (注37) 。梁白泉主编《国宝大观》记载:“考古资料表明,钧窑的发源地在河南禹县神垕镇一带,北宋时建窑十余座,……北宋徽宗时,造‘艮岳’(万岁山),各地奇花异木运集东京,宫廷用于种植花木的盆、奁及室内陈设器皿的需用量大增,朝廷随抽集民间窑业的优秀工匠在禹县城北八卦洞处建立官窑,专烧宫廷陈设用瓷。为与民间窑业区分,现称八卦洞窑为‘官钧’窑。‘官钧’窑的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河南省文物工作者对禹县八卦洞窑遗址进行发掘时,清理出窑炉、作坊、灰坑等遗迹,出土有瓷土制作的‘宣和元宝’方形钱范和大量窑具、素烧胎及一千多件花盆、奁、洗、尊等瓷器残件,釉色为玫瑰紫、海棠红、天蓝、天青、月白等,器底部均刻有‘一’或‘二’,或‘三’至‘十’的不同数字标号。这些出土残器的造形、釉色、烧制工艺和底部数字标号等特点,均与原清宫收藏的钧窑盆、奁、洗、尊等陈设器的特点相一致,从而印证了禹县八卦洞窑是北宋晚期专烧宫廷用瓷的官办窑场;原清宫存有的钧窑陈设器,皆为八卦洞‘官钧’窑产品” (注38) 。故宫博物院所珍藏的传世钧瓷(官窑)被证明是烧于钧台窑,从一个方面“印证了”钧台窑确系官窑。

由此可见,北宋徽宗时期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确存在一个官窑,而且这个官窑也是目前所知的该辖域内唯一的官窑;该官窑就是“钧台窑”。这已表明钧台窑是基本符合“同一辖域”这一基本构件的。

三、对基本构件“同一时间”所涉及问题的试求证。

对基本构件“同一时间”所涉及问题的试求证,即是要试求证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的确存在的该官窑——“钧台窑”的烧造时间是否与“宣政间”相吻合的问题,这是必须考证的第三个基本问题。相吻合能够是完全吻合当然最好,但就目前的条件看,稍好点的结果也只可能是试求证出“钧台窑”的烧造时期中有某时间段能与“宣政间”中的一时间段相吻合,即部分吻合。

《中国陶瓷史》记载:“1974—1975年河南省博物馆在禹县八卦洞及钧台的古瓷窑址进行了局部发掘……出土了大量窑具、瓷器及瓷片标本……同时出土的还有瓷土制作的‘宣和元宝’方形钱范,表明了宫廷用瓷为宋代物,它提示人们北宋晚期是钧窑的鼎盛时期” (注39)

“宣和”是北宋徽宗皇帝的最后一个年号,于公元1119年—1125年。按常理,要在“宣和”年号间就能使用上“宣和元宝”钱币,至少有两种办法:一是从上一年号就开始铸造;二是从本年号一开始就抓紧铸造。无论用哪一种办法,钧台窑遗址出土的用瓷土制作的“宣和元宝”方形钱范已经能够表明:“宣和间”(至少也是“宣和元年”)钧台窑已经存在且正处于鼎盛时期和确属官窑都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一。唐石父主编《中国古钱币》记载:“宣和钱:宋徽宗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铸钱:以‘宣和元宝’为文,篆隶二体,旋读,小平” (注40) ,表明大概是用的第二种办法。但任何一个窑都不会从建立之初就是鼎盛时期,总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官窑也不例外,“顶多”是官窑的这个过程很短。即便这样,更表明至少“宣和元年”钧台窑已是鼎盛时期,进而说明钧台窑不是创烧于“宣和间”而更应是“政和间”,或是至少不会晚于“重和间”。假设,其创烧时间即便是早于“重和间”,但也已能初步表明钧台窑极有可能会是创烧于“政和间”,这与二书各自记载的时间——“政和间”“宣和间”中都共同含有的“政和间”似乎更能基本吻合的(这倒是件天大的好事了)。这是二。尽管钧台窑的准确创烧时间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但不管怎样,仅结合从钧台窑遗址中发现的用瓷泥制作的“宣和元宝”钱范所表达出的,钧台窑在“宣和间”(至少也是“宣和元年”)已经存在且正处于鼎盛时期和确属官窑的基本事实(即“这是一”),已经能够比较充分地表明:考古发现的钧台窑的鼎盛时期即“宣和间”(至少也是“宣和元年”)是与文献(二书)记载的“宣政间”中的“宣和间”(至少也有“宣和元年”)这一时间段已经相吻合即部分吻合了;因此,这已表明钧台窑又是基本符合“同一时期”这一基本构件的。

四、初步结论。

综上所述,从“崇宁四年七月辛丑置四辅郡,以颍昌府为南辅……”起,徽宗朝廷即将颍昌府纳入了京师开封府的辖域之内。史料记载阳翟县在北宋时属南辅颖昌府,因而,阳翟县也随南辅颖昌府一起被纳入了京师开封府的辖域之内。考古发掘阳翟县的钧台窑遗址发现,出土残器的造形、釉色、烧制工艺和底部数字标号等特征,均与原清宫收藏的钧窑(官窑)盆、奁、洗、尊等陈设器的特征相一致,从而初步印证了阳翟县钧台窑应是北宋晚期专烧宫廷用瓷的官办窑场,即属官窑性质。特别是从钧台窑遗址中还发现了用瓷泥制作的“宣和元宝”钱范一个,这对最终确定阳翟县钧台窑在“宣和间”(至少也应是“宣和元年”)就已经存在且正处于鼎盛时期和确属官窑等,更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实物依据。既然钧台窑已是属于京师开封府辖域内的官窑,且又是目前所知该辖域内唯一的官窑,还是在“宣和间”(至少也应是“宣和元年”)就已经存在且正处于鼎盛时期的官窑,这些都说明钧台窑已经同时基本符合了“同一辖域”和“同一时期”两个基本构件。因而,已经可以初步判定:钧台窑应该就是二书共同记载了的那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

五、相关的重大问题。

1.名称尚待规范统一。名称尚待规范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钧台窑”现今应如何称谓尚待规范统一。至今已有称“八卦洞窑”“钧台窑”“官钧窑”“钧官窑”“钧窑”等。二是对二书记载的“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现今应如何称谓尚待规范统一。至今已有称“北宋官窑”“汴京官窑”等。由于宋及宋以前的开封府地域只曾称“大梁”“梁州”“汴州”“东都”“东京”等,“汴京”一词始于金代。对二书记载的这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取名为“汴京官窑”名称似乎不妥。至于取名“北宋官窑”名称,也存有不宜之处,这“不宜之处”将与笔者对应如何取名问题的愚见一起,在下面的“5.此外”中再予以简述。

2.对“政和间”与“宣政间”在各自原句中的基本意义的试分析。

二书记载中,首先,各自记载的“京师自置窑烧造”的时间范围不同,宋·叶寘《垣斋笔衡》的记载是“政和间”,宋·顾文荐《负暄杂录》的记载是“宣政间”;其次,相同的是,二书同时都记载了“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这表明二书各自记载的时间范围虽然不同,但都有可能至少是在表达原句涉及的两个“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中的一个,且二书各自的记载可能表达的这两个“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都相同:一个可能是在表达“‘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另一个可能是在表达“‘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窑烧造’的时间概念”自然包含“‘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也自然包含“‘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下同)。

那么,二书各自记载的时间范围却各不相同,为什么?这至少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二书各自记载的“政和间”与“宣政间”是同时都在指同一内容、相同范围的时间概念。这又包括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同时都在指“‘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同时都在指“‘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无论是这两种可能情况中的哪一种可能情况,都会造成二书中的一个记载是不确定的、或是不准确的即是有错的。若是同时都在指“‘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则“宣政间”(相对于“政和间”来讲,是以一个年号为单位时间)的表述是不确定的;若是同时都在指“‘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则“政和间”和“宣政间”二者中总有一个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即是有错的;更为严重的是,这两种可能的情况都会使得二书的记载相互产生矛盾,从而造成二书的记载各自均难以成立的恶果;很显然,这种认识是欠妥的。因此,“‘二书各自记载的政和间与宣政间是同时都在指同一内容、相同范围的时间概念’的可能”总是不能成立的。

另一种可能是,二书各自记载的“政和间”与“宣政间”是在分别指内容和范围都不相同的时间概念。在这种可能下,较合乎情理的理解是:“政和间”指的是“‘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宣政间”指的是“‘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这样,就使得“政和间”与“宣政间”二者同时都能分别与北宋历史上发生的这一件史实(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中各自相对应的一段确切的时间概念(“‘自置窑’的时间概念”与“‘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相吻合。因而,不仅“政和间”(指“‘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的表述是确定的和准确的,而且“宣政间”(指“‘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的表述也是确定的和准确的。特别重要的是:这样就更使得二书的记载同时都在“‘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即“政和间”)上相互印证[因为“‘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自然包含“‘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了,因而,也就更使得二书的记载各自都能成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二书各自记载的政和间与宣政间是在分别指内容和范围都不相同的时间概念’的可能”就没有什么不能成立了。这些应该就是二书各自记载的时间范围各不相同的基本意义;这些也应该就是二书各自记载的时间范围各不相同但却又都能各自成立的基本缘由吧。

至此,似可以初步认为,二书记载中,宋·叶寘《垣斋笔衡》记载的“政和间”指的应是“自置窑”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宋·顾文荐《负暄杂录》记载的“宣政间”指的应是“窑烧造”的时间概念的大致范围。且又结合在前述中已经基本确认的“初步判定”:钧台窑应该就是二书共同记载了的那一个“北宋京师自置官窑”,遂可将钧台窑的创烧时间和存在时间,直接按二书的记载来认识:即首先,二书各自记载的“京师自置窑烧造,名曰官窑”都是指的“钧台窑”[这表明不是“钧台窑‘之名不见宋代文献记载’”,而是由于取名方法不同,宋人(二书作者)以其性质取名,记(载)成了“官窑”。也由于二书作者都没有明确记载出该“官窑”的地理位置,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又对北宋京师开封府的辖域范围认定欠准(主要是对其辖域范围的认定偏小),钧台窑也就一直未能“名正言顺”地正式出现在北宋京师开封府的辖域范围内,因而,人们也就很难将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与钧台窑直接对应合一;尽管钧台窑早已被发现(掘)且早已为人们比较地“熟悉”了。随着上述的文献考古对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范围的重新“认识(定)”,钧台窑应属北宋京师开封府辖域范围内的官窑的真实身份正在凸显出来——这是文献考古对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空间条件问题的初步回答;加之钧台窑遗址出土的用瓷土制作的“宣和元宝”方形钱范,对最终确定钧台窑在“宣和间”(至少也应是“宣和元年”)就已经存在且正处于鼎盛时期和确属官窑等,更提供了极为重要的遗址考古的实物证据——这是遗址考古对何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的时间条件问题的初步回答。上述文献考古和遗址考古都在比较充分地将钧台窑与二书的记载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就已经表明: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与钧台窑对应合一的历史本来面目正在即开始恢复,并终将大白于天下]。其次,叶寘《垣斋笔衡》记载的“政和间”,应是记载的钧台窑的创烧时间(即“‘自置窑’时间”)的大致范围;宋顾文荐《负暄杂录》记载的“宣政间”,应是记载的钧台窑的存在时间(即“‘窑烧造’时间”)的大致范围。

此外,宋·顾文荐《负暄杂录》的记载也表明:顾文荐是以皇帝的在位时间为基本标准来对北宋京师被自置官窑即钧台窑进行的划分。按照顾文荐的这一观点,宋时则以徽宗皇帝在位时期钧台窑在京师自置为官窑的时间(带年号的时间,下同)来进行划分:“政和”至“宣和”间(公元1111年—1125年)的钧台窑就应是“宣政间京师自置官窑”(拟简称“宣政间官窑”或“宣政官窑”,下同)。

鉴于历来通常认为北宋京师自置官窑止烧于北宋末,且目前尚不能将钧台窑分别在徽宗“宣政间”与钦宗(赵桓)“靖康间”(公元1126年—1127年)在京师被自置为官窑所烧造的产品进行正确区别(除非能证明“靖康间”的钧台窑已不是北宋京师自置官窑或已止烧,但至少目前尚做不到)。因此,笔者的愚见,现只宜以北宋时期钧台窑在京师被自置为官窑的时间来进行整体划分,具体到目前的条件(即对宋代仅有的二书的记载的认识,和历来通常认为的北宋京师自置官窑止烧于北宋末的认识)来讲,即:“政和”至“北宋末”间(公元1111年—1127年)的钧台窑即是“北宋京师自置官窑”(拟简称“北宋京师官窑”或“京师官窑”)。本文实际上也就是探究的“政和”至“北宋末”间的“钧台窑”即是“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待条件具备(即能够正确区别)时,再恢复顾文荐的观点,即以皇帝的在位时间为基本标准来对钧台窑在京师被自置为官窑进行基本划分:徽宗“政和”至“宣和”间的钧台窑即是“宣政间京师自置官窑”;那么,钦宗“靖康间”的钧台窑就应是“靖康间京师自置官窑”(拟简称“靖康间官窑”或“靖康官窑”);不言而喻,“宣政官窑”与“靖康官窑”这二者都应是“北宋京师自置官窑”(即“京师官窑”)。这表明对北宋京师自置官窑问题应该留有进一步探究的时间和空间。不仅如此,北宋的官窑问题除有“京师官窑”即是钧台窑的问题(这又包括“京师官窑”自身应存在“宣政官窑”和“靖康官窑”的问题,相应,钧台窑自身也就存在“宣政间钧台窑”和“靖康间钧台窑”的问题,以及“北宋京师自置官窑”相对应的是“北宋钧台窑”,“宣政间官窑”相对应的是“宣政间钧台窑”,“靖康间官窑”相对应的是“靖康间钧台窑”等问题),还有“‘命’窑”即汝窑的问题(此外,北宋的民窑中亦有贡窑或贡器的问题等——它们虽然并不直接就是官窑问题,但却与官窑问题之间有个同属“宫廷用器”的问题相联系,而并不简单地只是“民窑器”的问题——又因情况有些特殊,毕竟与官窑有本质之别,再加之主题与篇幅所限,故在此仅点到为止)。因此,对北宋官窑问题就更应该充分留有进一步探究的时间和空间。这些,也就是本文并没有将二书记载的“北宋京师自置官窑”仍沿袭取名为“北宋官窑”名称的基本缘由。“北宋官窑”名称不宜由某一窑占用,就像“南宋官窑”名称不应被某一窑占用一样为宜,以利于对二书记载的北宋官窑:“‘命’窑”“京师官窑”,考古发现的北宋官窑:“清凉寺窑”“钧台窑”,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二书记载的南宋官窑:“修内司窑”(又名“内窑”)“郊坛窑”(又名“新窑”),考古发现的南宋官窑:“老虎洞窑”“乌龟山窑”,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以及二书记载的“袭故京遗制”的实际内含,及其北宋官窑与南宋官窑相互间的关系问题等;即宋代官窑问题的综合探索。所有这些的确都还有待更广泛更深入认真的探究和更多的考古发掘(现)进一步证实。本文的观点仅是百家争鸣中的一孔之见,难免有错,真诚欢迎批评指正。

注释:

注1.《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第二百四十八卷·瓷器部汇考·辍耕录·笔衡论古窑器”。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中华书局巴蜀书社出版发行,一九八五年十月第一次印刷(下同),第80册第97621页。

注2.《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第五节、汝窑、哥窑和官窑·2.宋代宫廷垄断的三个瓷窑·2.汴京官窑”。中国硅酸盐学会主编,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1982年9月第一版,1997年6月第三次印刷(下同),第290页。

注3.《佩文韵府》。清·张玉书等编,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影印出版,1983年6月第一版、1987年11月第二次印刷(下同),第三册第4585页。

注4.《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宋、辽、金时期)京畿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中国历史地图集编辑组编辑、中华地图学社出版,1974年第1版上海第1次印刷,第12—13页。

注5.《续资治通鉴》“卷八十九·宋纪八十九”。清·毕沅编著,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1987年5月第1版、1996年1月第11次印刷(下同),第467页。

注6.《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3—27234页。

注7.《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4页。

注8.《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4页。

注9.《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4页。

注10.《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6页。

注11.《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第九十三卷·帝纪部汇考八十七·宋九·徽宗本纪”。第22册第27237页。

注12.《辞源》修订本1—4。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和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商务印书馆出版(下同),第四册1983年12月修订第1版、1983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第3023页。

注13.《辞源》修订本1—4。第一册1979年7月修订第1版、1979年7月北京第1次印刷,第0155页。

注14.参阅《中国古代史常识·历史地理部分》“宋代的路府军监是什么性质的区别?”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1981年10月第1版、1983年3月北京第2次印刷,第83—86页。

注15.《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七十卷·开封府部汇考一·开封府建置沿革考·许州”。第10册第11078页。

注16.《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九十一卷·归德府部汇考一·归德府建置沿革考·睢州”。第10册第11266页。

注17.《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七十卷·开封府部汇考一·开封府建置沿革考·郑州”。第10册第11079页。

注18.《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一百三十三卷·大名府部汇考一·大名府建置沿革考·开州”。第8册第8963页。

注19.《辞源》(修订本)1—4册合订本。第0021页。

注20.《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辞海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80年8月第1版,1986年4月第7次印刷,第16页。

注21.《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一卷·京兆部汇考·汉·注”。第28册第34355页。

注22.《佩文韵府》第二册第1697页。

注23.《续资治通鉴》“卷八十九·宋纪八十九”。第467页。

注24.《辞源》(修订本)1—4册合订本。第1153页。

注25.《文白对照全译续资治通鉴(修订本)》。主编沈志华,副主编李解民、汪圣铎,改革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12月第2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第二册第1920页。

注26.《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九十一卷·归德府部汇考一·归德府建置沿革考·柘城县”。第10册第11266页。

注27.《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九十一卷·归德府部汇考一·归德府建置沿革考·宁陵县”。第10册第11265页。

注28.《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一百三十三卷·大名府部汇考一·大名府建置沿革考·南乐县”。第8册第8962页。

注29.《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二百九卷·兖州府部汇考一·兖州府建置沿革考·曹州”。第9册第9641页。

注30.《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二百九卷·兖州府部汇考一·兖州府建置沿革考·曹县”。第9册第9641页。

注31.《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图五十五、宋代瓷窑遗址分布图”。第230页。

注32.《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四百八十一卷·汝州部汇考一·汝州建置沿革考·郏县”。第11册第12053页。

注33.《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三百七十卷·开封府部汇考一·开封府建置沿革考·禹州”。第10册第11079页。

注34.《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第二节、耀州窑与钧窑系诸窑·1.钧窑”。第261页。

注35.《中国陶瓷(修订本)》“第四编、宋金时期的陶瓷·第一章、宋金时期北方地区陶瓷概说·第一节、宋金时期北方地区主要瓷窑·4.河南钧窑”。冯先铭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第385页。

注36.《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第二节、耀州窑与钧窑系诸窑”。第260页。

注37.《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第二节、耀州窑与钧窑系诸窑”。第260页。

注38.《国宝大观》“三、瓷器·钧窑花盆”。梁白泉主编,冯先铭专家审定瓷器选目,王莉英撰文,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第164页。

注39.《中国陶瓷史》“第六章、宋、辽、金的陶瓷·第二节、耀州窑与钧窑系诸窑·2.钧窑及钧窑系诸窑”。第260页。

注40.《中国古钱币》“下编·第十一章、易混圆钱的鉴别·二、常见的易混圆钱·3026.宣和元宝”。唐石父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第602页。

备注:拙稿收笔于2004年10月。曾发表在《2005中国禹州钧窑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55页—第169页,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禹州钧官窑遗址博物馆编,大象出版社出版,2007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由于当年是在出行途中交付随身携带的纸质稿件,须扫描录入后才能进入编辑、排版、印刷、装帧等环节。可能正是扫描录入等环节增加、工作量加大等缘故,致使付梓后的文中多处有错。今乘拙书《五大名窑部分未解之谜探究文集》编辑出版,选用原电子底本重新刊印。有改动。 OxNmQLPk7TD1D/kk6SgakKZag2Kc5w5/nEXwlof+8sNbQ+QJIASVcX9sDmOOfj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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