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元里,我们先来看看日本妇女参政权斗争的来龙去脉。1925年,正值日本大正民主主义热潮如火如荼之际,政府制定颁布了一项“(仅限)男子参加的普遍选举法”。所谓普遍选举,本该是不限身份、不拘纳税额,任何公民皆可参与投票的政治选举制度。岂知令人挠头的是,尽管日本史与政治史的年表上写着“1925年,国民普选法确立”,但事实上,却应该写成“男性国民普选法确立”才对,毕竟女性公民根本没有被赋予选举权啊!
若问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两者深入人心的程度孰轻孰重,那么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数性别歧视更根深蒂固。例如在美国,黑人公民的参政权要比白人妇女更早获得承认。在日本,1910年《日韩合并条约》签订以后,居住在本土的男性朝鲜人也要比日本本国的妇女更先获得参政权。男人似乎普遍认为,种族歧视是有违公平正义的,却将女人视为与自身不同的另一个物种。在此重复一句:性别方面的歧视与不公,只有在其他问题退居到远景处时方能浮出水面,进入大众视野。它是一种最后一刻才会获得关注的歧视。
1925年,“(仅限)男子参加的普选法”颁布之际,市川房枝在日记中写下了一段文字,大意是,“我将视今日为妇女参政权遭到剥夺的日子,而将其永远铭记在心”。她的话何其铿锵有声。说到这里顺便提一句,当年日本妇选运动的口号便是“没有妇选,就没有普选”。经由这句口号即可了解,日本的妇女参政权斗争早在1925年以前就已经陆陆续续开展起来了。
普选法颁布的日子,对市川房枝来说并非胜利之日,而是“败北之日”。
其后,妇女参政权运动依旧一步一个脚印,持续进行着抗争。终于,在1930年,众议院制定通过了“妇女公民权法案”。次年,日本发动了对华入侵。随后,战况愈演愈烈,如怒涛汹涌而来,当局再也顾不上商讨妇女参政法案的可行性。结果,直到日本战败后的1945年,妇女始终未能拿到选举权。
于是,日本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例如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十四条,规定“家庭生活中应秉持夫妻平等原则”的第二十四条,被曾参与驻日美军将领麦克阿瑟主持的《日本国宪法》起草工作、当年尚且二十二三岁的女性主义活动家贝雅特·希洛塔·戈登 形容为“送给日本女性的礼物”。我时常感慨,这个过程不啻为一篇神话。让我们回顾一下当时的来龙去脉。
日本宪法颁布于1946年11月3日。当时,妇女的公民权——亦即妇女参政权——已于将近一年前的1945年10月10日在内阁会议中敲定下来。值此期间,驻日盟军总司令 (GHQ)曾向内阁下达了五项重大改革的指示,其中便包含妇女参政权的落实,而时间点恰好在内阁决议的次日,即10月11日。换句话说,早在GHQ下达命令之前,内阁就已经通过了妇女参政权的审议。可见在吃了败仗的同时,政府终于肯正视妇女参政权的问题了。
确实,日本宪法中之所以添加了有关男女平等的条款,契机在于贝雅特参与撰写的草案,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日本女性身为主权者所拥有的公民权利却并非来自贝雅特的馈赠。它是从战前起便持之以恒、坚韧不拔地一路走来的妇女参政权运动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