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在市场经济开放的大潮下,第一代高净值人群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财富积累。在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越来越得到法制体系的确认后,这些群体发现,私有财产在传承这个节点上并不能宣告永久存续,即使避免了外在的分离和侵蚀。对于私有财产来说,如果国家政策、社会分配、财富的经营是一种外在的不安,那么财富的传承及其所包含的分配,对应的就是一种内在的惶恐。因为私有财产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管理与保值,特别是当这些群体经历了人生的后半段或家庭的重组后,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就是财富如何在本家族中管理、分配与保值。
下面这则案例,正好说明如果一个高净值的家族没有做好财富传承这件事情,很可能会出现财富代际传承的断裂,那么所谓的财富荣光也只是昙花一现。
2003年1月22日,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李海仓,被人用枪射杀于其办公室内。其子李兆会因此变故不得不中断留学。李海仓生前并未对儿子李兆会进行接班人的培养等规划,他突然身故使其年仅22岁的儿子仓促接手公司。
李兆会对钢铁行业并不感兴趣。因此,在接手集团经营后,他将经营侧重点由实体产业转向资本市场,甚至对海鑫钢铁不闻不问。在斥资6亿元入股银行获取丰厚利润后,他便再无心经营传统实体行业。此后,海鑫集团内部管理陷入混乱,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李海仓创建的钢铁帝国如此迅速落幕,不免让人惋惜。关于传承,许多企业家有个误区,认为传承交接是在一个时点发生的事件,不需要提前进行。上述案例正是因为李海仓未能提前做好培养继承人的规划以及缺乏家族财富传承意识,偌大的钢铁产业就此落幕。反观茅氏家族,为了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创一代及早启动传承规划,事实证明其意义重大。家族传承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越早开始进行传承规划,家族企业的交接班越容易顺利进行。
宁波方太集团由茅理翔与其儿子创立于1996年。在父子共同努力下,公司产品从低端向高端转型,并专注于高端厨房电器的研发和制造。在茅理翔父子两代人的努力下,方太集团顺利交接传承,已发展为国内首家销售收入破百亿元的专业厨电企业。
关于企业传承,茅理翔老先生的观点是:如果要交班,那就要大胆交、坚决交、彻底交。根据这个观点,茅理翔老先生分享了自己的交班方法,总结为“三三制”,具体就是带三年、帮三年、看三年。即前三年交出产品研发权,再三年交出营销权,最后彻底交出管理权,完成企业的交接和传承。“三三制”本质上是茅理翔为培养自己儿子成为优秀企业接班人所创造的交接策略。在他看来,企业接班人应具备六大能力:领导能力、市场判断力、应变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交能力。但这些能力并非只靠天赋,而是可以通过实践来逐步培养和积累。管理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全然实现,突击交接班往往对企业是一种伤害。其子茅忠群也表示,当父亲真正退出管理层的时候,他的压力非常大,如履薄冰。
大部分家族企业交接班的过程可能需要8到10年。拔苗助长往往会让接班人面对很大的压力,而企业也会面临业绩表现下降的风险。美的家族的传承则在规避了家族化企业对组织发展变革的掣肘的同时,也规避了培养接班人耗时久、接班人意向低等风险。
美的集团由何享健创立。截至2022年,美的集团总市值已超5000亿元。在2020年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中,78岁的何享健和他的家族以216亿美元排名中国内地第四。这还不算何氏家族在其他领域投资的产业收入。
何氏家族的另一个“战场”——盈峰集团,一家由何氏家族二代掌控的、专注于投资行业的家族控股公司——也已步入多元化投资发展的快车道,形成了金融、零售、制造三大主业。一边是职业经理人打理的千亿级家族企业,另一边是家族二代主导开创的、生机勃勃的家族财富管理公司。何氏家族演绎了中国家族企业传承管理的“何氏逻辑”。
如图1-2所示,何氏家族传承的逻辑核心是继承人担任企业董事会成员,通过在家族办公室(盈峰控股)中历练,逐步成长为美的集团的企业接班人。在何享健眼中,“传承”的意涵远远大于简单的“继承”。
图1-2 何氏家族治理结构
关于中国高净值群体的财富现状,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根据贝恩公司发布的《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截至2022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高净值人士约315万人,个人持有的可投资产总规模达到278万亿元,此数字预计将在2024年底突破327万亿元。
《中国私人银行2019》显示,中国高净值群体可投资规模总额预计在2024年达到127万亿元, ;此增速和规模可预见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三大财富管理市场。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尚缺乏专业管理,这意味着市场化机构拥有广阔发展前景。
对于中国高净值群体来说,创富中的资产结构是复杂的,股权、债券、现金、保险金等不同的资产急需一种个性化的传承方案。然而他们并没有传承财富的经验,也不熟悉财富传承的法律手段。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不分家产,保持家族核心竞争力,保存家业。这一目标的核心就是家族财富传承。
正如前文所言,财富传承讨论的就是在私有财产完成基本积累后如何管理与保值的问题。财富传承与纯粹的财富管理的区别就在于财富传承的时间点一定是在私有财产的现有人死亡或者家族分离(诸如离婚)时,紧随其后的则是如何做到在继承过程中或继承结束后仍然让财产保值——这个财产保值包括避免财产分离、财产流失,诸如离婚分家产、继承人挥霍浪费财产、家族企业因继承开始受到震荡而导致财产流失等。以下案例很清楚地说明了家族财富在死亡或者离婚这两个时间点特别容易发生极大的震荡。
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鼎盛时期曾蝉联4年全球首富。2019年7月5日,贝索斯与妻子麦肯齐被曝离婚,麦肯齐拿到了383亿美元的分手费。麦肯齐持有的亚马逊股份如今价值500多亿美元,但是她把股份的投票权还给了贝索斯,因此贝索斯才能牢牢控制亚马逊。
根据两人居住的华盛顿州的法律,两人在婚姻期间创造的所有财富都要平分。贝索斯虽牢牢掌握住控制权,但是天价的分手费使得贝索斯的财富大大缩水,已不再是全球首富。
在贝索斯与麦肯齐离婚之前,贝索斯并没有将财产进行任何的诸如信托、婚前协议等法律处置,这样,贝索斯将面临的是与麦肯齐平分包括亚马逊股份在内的全部资产。如果这种分割构成现实,其结果必然是贝索斯个人资产的极大缩水。
因为贝索斯并未将财产隔离,离婚时所有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同样是离婚,默多克因提前进行了规划,就未让家族财富严重受损,同时保住了公司的控制权。
1999年,在第二段婚姻刚结束后的第17天,68岁的默多克迎娶了第三任妻子——当时31岁、具有华人血统的邓文迪。这段婚姻维系了14年,2013年11月,默多克与邓文迪在纽约达成了“友好”的离婚协议。由于默多克和邓文迪此前签署了婚前协议,规定默多克去世后,邓文迪不能享受遗产继承权,这使得邓文迪与默多克离婚时无法分走默多克的财产,更未获得默多克新闻集团的股份。
默多克家族信托的巧妙设计在于:通过将股份转入信托,股份便从个人持有转为信托持有,这样默多克的家族成员就只能从信托中获得股票分红。同时,家族成员可以监督信托的运行,但信托财产已不再属于家族所有,而是归信托所有。这样做就保证了家族企业的股权不会因家庭成员的婚姻变故而受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的运转。家族信托帮助默多克规避了婚姻变故带来的风险,同时实现了两个目标:第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按照默多克的意愿,将指定的财产受益权划拨给邓文迪和默多克所生的两个女儿,使她们可以定期领取股票的分红,但不能处置受益股票,从而保护企业和家族财产不被分割。第二,家族信托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将邓文迪隔离在新闻集团之外,使她无法参与集团的经营。默多克对家族信托财产只有委托权,无所有权,因此这些财产不属于他的婚内财产,不会因离婚而被分割,从而确保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财富继承的范围并非仅限于高净值人士在离世后私有财产的处置与归属问题。当财富继承的相关条件得以满足时,其范围应当扩展到涉及财产所有人去世、家族分裂等一切可能引发财产变动的情境之中。同时,在财富管理与保值工作的起始阶段,财富继承的范围亦应涵盖财产归属的明确界定、财产继承人的培养教育、财产风险的防控管理等诸多方面。在上述所有方面,均应遵循被继承人的遗愿,合理分配其财富与权利。唯有如此,方能精准诠释财富传承在现行私有财产制度中的深远意义,并充分展现其现实价值。
欧美发达国家向来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公元前2500多年古罗马帝国时期兴盛的“遗产信托”制度,到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一直延续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思想已逐步发展成为一套日益完善的对私有财产进行管理、信托、继承、慈善和交易的财富传承制度体系。
虽然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由此保障了更多富人的钱财不受损失,但是因为征收遗产税而导致财富缩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美国是一个“全球征税”的国家,同时采用“属人”原则,而非“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美国税务居民”条件,其全球财产和收入便需要向美国政府进行申报。
然而,倘若没有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这些资产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美国的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度,遗产税由遗产本身支付,即先征税再分配遗产。其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现金、证券、不动产、保险、信托、年金和其他资产。
在总遗产税制度下,遗嘱执行者或遗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先用遗产缴纳遗产税,继承人再继承缴纳了遗产税后剩余的遗产,也就是继承人实际上继承的遗产就少了,继承人虽然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却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
于是,众多富人为了有效减少遗产税的征收税额,就会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设立信托,将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移到信托中。在信托中,这些资产不再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并且美国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美国给予委托人所得税较大程度的抵扣优惠。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基金可以申请获取免税资格。
一般而言,赠与税和遗产税申报必须在原财产所有者身故之后的9个月内提交,并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方式缴清税款之后,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无法在9个月内按期提交,可以提交4768表格
申请,获得最长6个月的延期。倘若遗产继承人的现金不足或无法按时缴清税款,则会面临无法继承遗产的风险。
美国的税务体系虽然庞大而复杂,同时税务部门执法严苛,但美国法律也赋予了个别金融工具缓税/免税的功能,比如人寿保险、慈善捐赠等。美国法典101、803以及IRS 7702等条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免缴收入所得税,保单内的收益免缴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持有美国人寿保单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免缴资本利得税,身故赔偿金在受益人继承时也不需缴纳收入税。如果资产量足够大的话,还可以将大额人寿保单装入信托,与信托结合使用。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让这部分资产完全免税,并能对冲其他资产带来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税务风险。与此同时,还可以实现财富隐私和风险隔离等需求,起到“欠债不还、离婚不分、遗产税不给”的效果。
即使是美国人最为津津乐道的洛克菲勒家族,兴旺也才不到100年,而英国霍华德家族作为英国最富有的家族已经有500多年历史了。在很多人看来,美国超级富豪家族的寿命并不长,这主要是由美国的遗产税政策造成的。但英国的遗产税税率比美国还要高,仍挡不住最富有家族一代代地传承和占据巨额财富。其主要原因,就是英国富人相比美国富人更好地通过人寿保险实现了遗产规划。
由于私有财产是英国社会各个群体关注的焦点,英国社会尤其重视。但是近些年的一些数据表明,财富传承的有效性危机引发了英国家庭的关注。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英国家庭因为未能提前规划好遗产税(IHT)而付出了巨款。英国国家统计局(ONS)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英国在2022/2023年征收的IHT收入高达惊人的70.9亿英镑,比上一年增长了17.2%。
研究表明,房产增值和通货膨胀的共同作用推高了缴纳遗产税的家庭数量和金额,但更多是由很多家庭未能提前规划而造成的。目前,英国遗产税的零税率区间(nil rate band, NRB)已被固定在32.5万英镑,并将一直维持到2028年。这意味着个人的总遗产价值在32.5万英镑以下时,不需要缴纳遗产税;而当超过这个数额之后,遗产将以标准税率的40%纳税。
英国作为信托的起源国,在运用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手段上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借鉴价值。英国信托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逐渐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已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转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托”。但时下,英国信托业仍然偏重于个人信托。在信托内容上,以民事、公益信托为主;在信托的标的物上,主要为土地和房地产;在信托的监管方面,个人信托业务由法院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需要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来负责。在英国,设立信托的条件较宽松,不动产可以作为信托的财产,而信托运作的主体,也就是受托人,可以是个人。
总体来说,私有财产保护这一规则使得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富人的财产得以留存,但是高额的遗产税让富人不得不提前筹划。家族财富传承的手段越来越趋向于保险、信托、慈善基金等,而不是通过单一的遗嘱、赠与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
以下案例佐证了这一点。
国际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巧妙地运用遗嘱与信托的结合,绕开了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风险。
首先,设计规划信托资产的受益安排。通过设立信托,将受益人的安排和信托财产受益权所示的分配条款进行灵活组合,保护家族财富得以延续。迈克尔在遗嘱中声明,他的全部财产(当时估计超过5亿美元)交付给“迈克尔·杰克逊家族信托基金”,并指定他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和三名子女为信托受益人。
其次,合理避税。美国是全球征税国家,在美国税法下劳动所得的税收很难规避。联邦所得税税率最高可以达到39.6%。但是慈善基金会是以慈善为目的设立的,所以慈善捐赠不征所得税。迈克尔·杰克逊还设立了“迈克尔·杰克逊家族信托基金”以规避遗产税。由于信托基金设立时已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家族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当委托人身故,家族信托财产也就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不涉及遗产税的问题。
得益于迈克尔·杰克逊生前对财富传承的筹划、安排,杰克逊去世后,他设立遗嘱信托中的所有受益人就不用承担美国高额的遗产税,也不用担心这些受益人因离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不可不谓是一个明智的安排。
目前,境外的高净值人群更倾向于选择以家族信托为传承工具,即使遗嘱继承、慈善基金、保险等传统的法律手段在境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也已具有相当成熟的制度。
我国的财富传承方式深受中华民族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对于财富传承工具的认知仅限于遗嘱继承的传统方式。这些年,才开始有人陆续配置保险金信托,这与我国的财富传承业务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从现行的1982年宪法以及其后的4项修正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正在逐渐提升,如表1-1所示。
表1-1 我国宪法历次修改对私有财产保障规定的演变
不仅仅是宪法,下位法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民法典》尚未出台前,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均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上有了较大的发展。《民法典》出台以后,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及其保护。
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但是相关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对遗嘱继承的形式的认识、对遗嘱继承的执行都存在不足,特别是就遗嘱执行死者的意志这个层面来说是有缺陷的。因此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死者安排财富传承的效果。
1990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登记结婚,然而出于身体原因,他们始终未能迎来子嗣,导致家庭关系逐渐紧张。在婚姻中,他们育有一名养子。1994年,黄永彬结识了张学英,并与她建立了联系。1996年,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其后两人依赖黄永彬的退休金和奖金过活。值得注意的是,黄永彬并没有与蒋伦芳离婚。2001年2月,由于罹患肝癌,黄永彬不得不住院治疗,而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他。同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其中写道:“我决定将根据法律获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价4万元的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的一半,以及一部手机,全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我去世后,骨灰盒的安葬事宜由张学英负责。”
张学英依据黄永彬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蒋伦芳。黄永彬的遗嘱虽然真实表达了他的意愿,且在形式上合法,但法院最终以“抚恤金属于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而黄永彬去世后的抚恤金并非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和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永彬未经蒋伦芳同意,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为由判决张学英败诉。
《继承法》保护公序良俗,保护合法配偶的权利。但如果一对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经进入诉讼离婚程序,这时候一方去世,另一方反而有可能获得比离婚分产更多的财产,这可能不是逝者所期望的。也就是说,遗嘱继承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执行逝者的意志,起到财富安排的最佳效果。
另外,因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会由其配偶、子女等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而当继承人继承后的遗产再次发生继承的时候,新的继承人与最初的死者很可能已经不存在血缘关系、宗族关系,那么财富的流失只是时间问题。即使是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按《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也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按照程序,所有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场,并与公证员分别进行谈话,书面确认遗嘱内容,审查是否存在无效原因,然后才能执行遗嘱。这大大增加了财富传承的难度。
随着财产的多元化以及我国高净值群体的扩大,财富传承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诸多高净值群体的资产往往以企业资产、收藏品、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化的形式存在。对于这些非货币化形式的资产传承,实践中不乏大胆的尝试和惨痛的教训。例如,鲁冠球设立的三农扶志基金的信托资产在最初就是其捐赠的公司股权。
2018年6月,万向德农、承德露露以及航民股份共同出具《关于公司股东设立慈善信托的提示性公告》:鲁伟鼎基于慈善目的设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并将其持有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6亿元股权无偿授予基金。
2017年,有“浙商教父”之称的万向集团董事长鲁冠球因病离世,留下资产超千亿的庞大“万向王国”。鲁冠球去世后,鲁伟鼎成为继父亲之后集团的新的灵魂人物。同时,由于鲁冠球对农业、农村、农民有着特殊的情结,鲁伟鼎以父亲名字命名并设立永久存续的慈善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并将其持有的万向三农集团的全部股权无偿授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该慈善信托财产和收益将全部用于开展慈善活动或由万向三农集团继续开展与三农相关的产业投资。
国学大师季羡林于2009年7月逝世。2010年开始,其子季承对季羡林生前捐赠给北大的书籍、字画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提出疑问,并于2012年起诉北京大学,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价值上亿元。
这个案例中,季老对其收藏品选择了赠与的方式进行传承。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旦签署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将财产转移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就再也没有处置权了,也就是说财产不再属于赠与人了。这里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季老将自己的财产提前捐赠给北大了,但是存在北大并不按照他老人家的意愿进行管理的风险。即使后来季老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他人获取、偷偷流入拍卖市场后,立下委托书和遗嘱想撤销赠与,但由于赠与行为已经成立,季老赠与的书籍、字画已归属北大。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是因为季老生前已经将财产赠与北大,财产的权利就不再属于季老,他再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了。
2010年到2017年,季承一直在与北大就父亲遗产的归属问题进行法庭诉讼。2012年,该案正式在北京法院立案,法院一审判决季承败诉。季承于2017年上诉,但二审依然驳回了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此后没有采取更多措施,一时沸沸扬扬的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不了了之。
季老的遗产风波涉及的收藏品系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收藏品的传承存在较大的风险。作为非标准体,其价格与生产成本关系不大,而与购买者的欲望、收入相关。并且收藏品的转移相对方便,其所对应的权属风险较大,在实际的传承中,需要谨慎规划。